一條鞭法

一條鞭法

“一條鞭法”是明代嘉靖時期確立的賦稅及徭役制度,由張居正於萬曆九年(1581年)推廣到全國。“一條鞭法”的內容是:“總括一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一概征銀,官為分解,雇役應付。”就是把各州縣的田賦、徭役以及其他雜征總為一條,合併徵收銀兩,按畝折算繳納,大大簡化了徵收手續,同時使地方官員難於作弊。實行這種辦法,使沒有土地的農民可以解除勞役負擔,有田的農民能夠用較多的時間耕種土地,對於發展農業生產起了一定作用。同時,把徭役改為徵收銀兩,農民獲得了較大的人身自由,比較容易離開土地,這就給城市手工業提供了更多的勞動力來源。沒有土地的工商業者可以不納丁銀,這對工商業的發展也有積極作用。但是由於封建制度本身的局限,此法雖有良好初衷,卻最終殘民害民,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明朝的滅亡。一條鞭法之目的有三:一簡化稅制,二增加收入,三方便徵收稅款。

基本信息

歷史背景

宣德皇帝宣德皇帝
中國明代徭役原有里甲正役、均徭和雜泛差役。其中以里甲為主幹,以戶為基本單位,戶又按丁糧多寡分為三等九則,作為編征差徭的依據。丁指十六至六十歲的合齡男丁,糧指田賦。糧之多寡取決於地畝,因而徭役之中也包含有一部分地畝稅。這種徭役制的實行,以自耕農小土地所有制廣泛存在及地權相對穩定為條件。明中葉後,土地兼併劇烈,地權高度集中,加以官紳包攬、大戶詭寄、徭役日重、農民逃徙,里甲戶丁和田額已多不實,政府財政收入減少。針對這種現象,不少人提出改革措施,國家從保證賦役出發,遂逐漸把編征徭役的重心由戶丁轉向田畝。商品經濟的發展,貨幣作用的上升,也為推行“一條鞭法”這一變革創造了條件。
一條鞭法是介於“兩稅法” 與攤丁入畝之間的賦役制度。在我國封建社會後期的賦役制度的演變中有著承前啟後的作用。它將力役部分攤入田賦,加強了力役由戶丁轉向土地的趨勢。同時,折銀制度和雇役反映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有所鬆弛。此外由於賦稅折銀徵收對貨幣地租的產生和部分農產品的商品化起了促進作用,從而更加繁榮了城鄉經濟。總之,一條鞭法在中國賦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劃時代的大事,它上承唐宋的兩稅法,下啟清代的攤丁入畝。改變了歷代賦與役平行的徵收形式,統一了役法,簡化了賦役制度,標誌著賦稅由實物為主向貨幣為主、徵收種類由繁雜向簡單的轉變。

改革情況

張居正張居正
全國宣德皇帝推行“一條鞭法”是從嘉靖九年(1530)開始的。早在中國明代宣宗宣德年間(1426~1435)江南出現的征一法,英宗正統年間(1436~1449)江西出現的鼠尾冊,英宗天順(1457~1464)以後東南出現的十段錦法,至成化年間(1465~1487)浙江、廣東出現的均平銀,弘治年間(1488~1505)福建出現的綱銀法,都具有徭役折銀向田畝轉移的內容。但這些改革只是在少數地區實行。推行全國的一條鞭法是從嘉靖九年(1530)開始的。實行較早的首推賦役繁重的南直隸(約今江蘇、安徽)和浙江省,其次為江西、福建、廣東和廣西,但這時也只限於某些府、州、縣,並未普遍實行。由於賦役改革觸及官紳地主的經濟利益,阻力較大,在開始時期進展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慶(1567~1572)的十多年間始逐漸推廣。萬曆初首輔張居正執政時期,經過大規模清丈,才在全國範圍推行,進展比較迅速。萬曆十年(1582)後,西南雲、貴和西北陝、甘等偏遠地區也相繼實行。但即在中原地區,有些州縣一直到崇禎年間(1628~1644)才開始實行。這一改革由嘉靖至崇禎,前後歷經百年。當時積極主張實行的,中央大吏除桂萼、張居正等人外,嘉靖間有大學士顧鼎臣、御史傅漢臣、吏部尚書霍韜;地方官吏中,嘉靖年間有江南巡撫歐陽必進、應天巡撫歐陽鐸、蘇州知府王儀、江西巡撫蔡克廉、廣東巡撫潘季馴等,而以歷任廣東、南直隸、浙江等省高級地方官的龐尚鵬,歷任應天、江西巡撫的周如斗,以及隆慶間江西巡撫劉克濟、應天巡撫海瑞、鳳陽巡撫王宗沐等人推行尤力。但總的看來支持與反對的意見都很多:支持者以為一條鞭法負擔公平、舞弊困難、稅額確定、征輸便利;反對者認為負擔不平、無普遍適用性、征銀於農不利、容易侵吞等。因此,“一條鞭法”改革歷經百年,此期仍屢興屢廢,“至萬曆九年乃盡行之”。由於首輔張居正的大力推動,“一條鞭法”才得以通行全國,成為穩定的制度。

主要內容

(1)清丈土地,擴大徵收面使稅賦相對均平。針對當時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稅減的情況,只有從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賦役均平。僅據部分清丈的結果,就增加了土地2.8億畝,使不少地主隱瞞的土地繳了稅。
(2)統一賦役,限制苛擾,使稅賦趨於穩定實行一條鞭法以前是賦役分開。賦以田畝納課,役以戶丁徵集,賦役之外還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貢之類的額外加派。實行一條鞭法以後,全部簡併為一體。將役歸於地,計畝徵收;把力役改為雇役,由政府僱人代役。由於賦役統一,各級官吏難以巧以名目。因此,叢弊為之一清,使稅賦趨向穩定,農民得以稍安。
(3)計畝征銀,官收官解,使徵收辦法更加完備我國封建田賦,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徵實。唐代兩稅法雖以貨幣計算,但繳納仍折實物。宋代徵稅,只是偶有折銀。元代科差雖行色銀,但積糧仍為谷粟實物。唯自明代一條鞭法實行以後,不僅差役全部改為銀差,而且田賦除蘇杭等少數地區仍徵實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餘也均已一律改徵折色,即折為色銀。與此同時,賦役征課也不再由里長、糧長辦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徵收,解繳入庫。從此,不按實物征課,省卻了輸送儲存之費;不由保甲人員代辦征解,免除了侵蝕分款之弊,使徵收方法更臻完善。

實施特徵

在役銀編征方面打破了過去的里甲界限,改為以州縣為基本單位,將一縣役銀均派於該州縣之丁糧。編征時並考慮民戶的土地財產及勞動力狀況,即所謂“量地計
丁”。據隆慶四年(1570)戶部奏:江南布政司所屬府、州、縣各項差徭,通計一歲共用銀若干,照依丁糧兩項編派,有丁無糧者作為下戶,仍納丁銀;有丁有糧者編為中戶,丁糧俱多者編為上戶,“俱照丁糧並納”。此經批准“著為定例”。可見“量地計丁”是當時編征役銀的基本原則。
一條鞭法執行過程中,各地區具體做法有很大差異。有的固定丁糧編征的比例,如南直隸江寧、廬州、安慶等府,河南鄧州(今河南鄧縣)和新野等縣役銀按“丁一糧三”比例編征,陝西白水縣役銀按“丁六糧四”比例編征;有的固定民每丁、糧每石或地每畝攤征的銀額,如江蘇嘉定縣每丁攤征役銀一分、每畝攤征役銀七厘七毫,浙江餘姚縣每丁攤征役銀五分、每畝攤征役銀四厘,山東曹縣每丁攤征役銀七分二厘、每大畝攤征役銀七分一厘;也有將役銀全部攤派於地畝的,如廣東始興縣每糧一石帶徵丁銀二錢六分,山東魚台縣將役銀均派於稅糧。就役銀由戶丁攤入地畝的比例而言,除明代晚期少數地區將役銀全部攤入地畝,戶丁不再負擔役銀者外,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類:①以丁為主,以田為輔,以州縣為單位,將役銀中的小部分攤入地畝,戶丁仍承擔大部分役銀。②按丁田平均分攤役銀,即將州縣役銀的一半攤入地畝,另一半由戶丁承擔。③以田為主,以丁為輔,即將州縣役銀中的大部分攤入地畝,其餘小部分由戶丁承擔。

火耗問題

黃仁宇認為一條鞭法代表了16世紀明代管理者試圖獲得一種理想狀態的努力:役被完全取消;里甲體系,不管在形式上,還是實質含義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殘留的人頭稅,都將併入田賦之中。而納稅人可以通過分期支付單一的、固定的白銀來履行對國家的義務。但是即使在立法層面上,這一理想也距離現實非常遙遠。首先是役並未被完全取消,仍有一部分勞役在條編之外獨立存在;其次實物稅還在許多物品上保留著,尤其是供應宮廷的物資;此外丁銀的存在也意味著人頭稅依舊存在。
按照一條鞭法的初衷是在均平賦役,蘇解民困,“民如限輸錢訖,閉戶臥,可無復追呼之撓”,從現存記載看,在一條鞭法實行之初,確曾起到革新舊法之弊的作用,也受到民眾歡迎。“自條鞭之法行,則夏稅、秋糧、均徭、帶徵,確有定額。里胥無由飛灑,奸豪無從規避,簡易均平”,劉光濟在江西推行一條鞭法,“父老於是無親役之苦,無鬻產之虞,無愁嘆之聲,無賄賂侵漁之患”,百姓感激他而為之立仁政祠,但是這種改良並沒有維持多久。
一條鞭法原以征銀入官、取用於官,但一條鞭法施行後,舊的攤派並沒有消除。一條鞭法沒有達到消除雜役之害的目的,海瑞就曾經指出“各州縣尚有力差名目可恨可嘆”。一條鞭法的破壞,突出表現為額外增派,萬曆十五年六月,戶部覆禮科右給事中袁國臣等題奏:“條鞭之法,有司分外又行增派,撓民殊甚”。《通鑑》說“自嘉靖以來行一條鞭法,頗稱簡便,然諸役冗費名罷實存,有司追征如故”。結果“糧長里長之名罷而其實存,諸役仍至復僉農民,法行十餘年,規制頓紊,不能盡遵行也”。大體上在萬曆末天啟初,一條鞭法已不遵守。崇禎三年,河南巡撫育范景文言:“民所患苦,莫如差役。錢糧有收戶、解戶、驛遞有馬戶,供應有行戶,皆僉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戶。究之,所僉非富民,中人之產則為之傾。自變為條鞭法,以境內之役均之境內之糧,宜少蘇矣,乃民間仍歲奔走,罄資津貼,是條鞭行而大戶未嘗革也。”
一條鞭法施行還滋生了另一個以後影響非常久遠的問題,即火耗問題,因稅法規定納銀,而銀兩熔鑄過程就產生了所謂“火耗”,於是地方官府紛紛向納稅人收取額外的費用,號稱彌補熔鑄的損耗,火耗成為地方聚斂的一個巧妙的手段,也成為納稅人沉重的負擔。火耗歸公直到清朝才得到基本解決。
一條鞭法的施行,大體狀況如此。客觀地看,一條鞭法曾在施行之初,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舊法之弊,但不久,舊法的弊端又都以不同的形式一一顯現出來了,與此同時,新的問題也開始產生。

意義作用

歷史意義在中國封建社會後期,一條鞭法的出現具有一定歷史意義。首先,明代中葉後,由於官紳地主的劇烈兼併,各里之間的土地多寡日益懸殊,原以里甲為編審單位的徭役制使民戶的負擔越來越不平均,不少農民破產逃徙。改行一條鞭法後,役銀編審單位由里甲擴大為州縣,對里別之間民戶負擔畸輕畸重的現象有一定調節作用,使由賦役問題產生的階級矛盾暫時緩解,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其次,明初為保證賦役徵發而制定的糧長制和里甲制,對人戶實行嚴格控制,嚴重限制了人民的行動自由。一條鞭法的實行,使長期以來因徭役制對農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關係有所削弱,農民獲得較多的自由。另外,相對明初賦役制而言,一條鞭法較能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對商品生產的發展具有一定促進作用。賦役的貨幣化,使較多的農村產品投入市場,促使自然經濟進一步瓦解,為工商業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條件。
對農民來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剝削。在未實行一條鞭法以前,差徭之中雖然有一部分攤派于田畝,但所占比重很小。實行一條鞭法後,役銀由戶丁負擔的部分縮小,攤派于田畝的部分增大,國家增派的差徭主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已初步具有攤丁入地的性質,但除少數府州縣外,絕大多數地區的人丁還須承擔多寡不等的役銀,清代實行攤丁入地後,這一過渡才最終完成。一條鞭法不只減少了稅目,簡化了賦役徵收方法,更重要的是賦役性質的變化。這種變化具體反映了兩個過渡,一是現物稅和現役制向貨幣稅過渡,一是戶丁稅向土地稅過渡。
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有明一代,一條鞭法未能認真貫徹執行。在已實行的地區,有的地方官府仍逼使農民從事各種徭役;有的額外加賦,條鞭之外更立小條鞭,火耗之外復加秤頭;更嚴重的是藉一條鞭法實行加賦,有的地區條鞭原額每畝稅銀五分,崇禎年間為了抗擊清軍有的加至一錢以上。
歷史作用一條鞭法是介於“兩稅法”與攤丁入畝之間的賦役制度。在我國封建社會後期的賦役制度的演變中有著承前啟後的作用。它上承唐宋的兩稅法,下啟清代的攤丁入畝。它將力役部分攤入田賦,加強了力役由戶丁轉向土地的趨勢。同時,折銀制度和雇役反映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有所鬆弛。此外由於賦稅折銀徵收對貨幣地租的產生和部分農產品的商品化起了促進作用,從而更加繁榮了城鄉經濟。
一條鞭法在中國賦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劃時代的大事,它改變了歷代“賦”與“役”平行的徵收形式,統一了役法,簡化了賦役制度,標誌著賦稅由實物為主向貨幣為主、徵收種類由繁雜向簡單的轉變。
但在另一方面,當時中國民間極度缺乏白銀流通的是銅錢,而官方兩稅收的是白銀。民間只有在交稅的時候才會將銅錢折算成銀子,所以要在繳納兩稅的時候集中向商人兌換,而商人藉此將銀價抬高,這是明清延續的一大弊政,又被稱為殘民一條鞭。黃宗羲為此抨擊過一條鞭法,他提出的辦法是民間直接以產出上交,這樣就避免了商人和胥吏的雙重盤剝。
封建社會中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是造成土地兼併的根本原因。封建中央政權的軟弱是造成中國封建社會王朝末期土地兼併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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