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豐改制

元豐改制

宋神宗趙頊元豐年間(1078~1085)對職官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

諸多問題

宋初以來的職官制度存在許多問題,一是機構重疊,既無定員、無專職,又有許多徒有其名而無所事事的冗閒機構和官員;二是蒞其官而不任其職,官職名實之間悖離、混亂。熙寧(1068~1077)變法期間,王安石主張,只要各個機構能恢復職能和作用,就算達到了改革的目的。如司農寺、都水監等已對革新發揮了重要作用,收到“董正官制之實”。宋神宗並不以此為滿足,熙寧末年,又令校勘《唐六典》,元豐三年,在蔡確、王珪的協助下,對職官制度作了改革。宰輔制度恢復了唐三省制規模,以尚書左、右僕射為宰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之職,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中書令之職,藉以發揮中書揆議、門下審復、尚書承行的職能,實際上權歸中書。同時,參知政事改稱中書侍郎、門下侍郎和尚書左、右丞。同年八月下令,凡省、台、寺、監領空名者一切罷去,使各機構有定編、定員和固定的職責;許多機構便或省或並,如三司歸戶部和工部,審官院並於吏部,審刑院劃歸刑部。過去“官”僅用以定祿秩、序位著,此次改革,一律“以階易官”,自開府儀同三司至將仕郎共為二十五階(宋徽宗時包括選人共三十七階),此後升遷、俸祿等都按新定的《元豐寄祿格》辦理。神宗改革職官制度時,沒有徵詢王安石的意見,改制後,行政效率沒有提高,比過去還顯得拖沓,神宗有些後悔。但由於冗員和冗散機構的裁撤,節省了兩萬緡的開支,神宗又頗感安心。

寄祿格

神宗元豐三年(1080),置詳定官制所,制定《寄祿格》,雜取唐及宋初舊制,以原散官開府儀同三司等定為二十四階,用以取代原寄祿官中書令、侍中等等,以階易官,用為確定官員傣祿及升降品級標準。成新寄祿官,而原寄祿官之朝廷各機構正官依其官稱主管本部門事務,官稱與實際職務相符,成職事官。次年,又定新選格,改革銓選制度,授官銓注,皆歸吏部,並規定凡除授職事官,皆以寄祿官品高下為準,五年,仿唐六典所載官制,頒三省、樞密院、六曹條制,依新制任命三省長官實行新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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