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申報地區或單位:貴州省榕江縣
在新中國建立以前,苗族屬於典型的口承法律文化類型。由於苗族歷史上不曾發明過文字,苗族口承法律僅存於人們腦袋裡和嘴巴上,具有不穩定性,易於失傳。目前我們見到的埋岩資料主要以黔桂邊區苗族最具典型性,特別是廣西融水的埋岩內容最為豐富。(1)由於融水與貴州的從江縣和榕江縣地域臨近,地域上常有遷徙,支系、宗族上互有聯繫,文化上有共同性。而就埋岩來說本身就是相互聯繫著的,例如融水“松奴埋岩”是從古州(現為貴州省榕江縣)地方的整高汪歐埋岩中分出來的。另外靠近貴州省界的一些地方,原先是與貴州的苗族共同做埋岩的,後來才逐步分出來。如桿洞地區的“整巴埋岩”原屬於貴州省從江縣的“鳩東埋岩”管轄範圍,後來因為人口增多,地域寬廣,不好管理,才從“鳩東埋岩”中分岩到整巴做埋岩。⑵在黔東南地區苗族,特別是榕江、從江,埋岩的資料雖然也比較豐富,但目前還沒有發現像廣西融水那樣系統和全面的資料。
簡介
埋岩的作用
埋岩有三個方面的意義:第一,埋岩是苗族古代社會的一種立法形式。埋岩古規的修改、補充、廢止,都是通過埋岩這一古樸、簡單、行之有效的形式。第二,埋岩是苗族社會一切活動的主體形式,埋岩古規是本民族的法典,是苗族人民思想和行動的準則。第三,埋岩通過集眾商量解決有關社會問題或傳達有關會議精神等等。現在融水縣拱洞、紅水等鄉的苗族民眾還把“開會”叫做“埋岩”。⑷埋岩是苗族的古規古法,它是苗族傳統法律文化的重要內容和最有特色的部分。“埋岩”是無字的法規,但它所傳遞法律內容卻極為豐富,既是近代以前苗族社會文化狀況的真實寫照,又曾是治理苗族社會秩序的有效手段。埋岩是苗族在無文字的狀態下形成的頗具特色的製法形式,這些無字碑與刻有文字的石碑和寫在紙上的法律文本具有同樣的法律功能。苗族埋岩古規的內容是逐步形成和完善起來的。開始它只不過是各氏族內部或在同一地域內的少數氏族與氏族之間結成聯盟所締結的內容簡單的契約。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族壓迫和階級矛盾的尖銳,埋岩古規日益趨於完備並成為維繫苗族社會純正道德,維持地方治安、抵禦外侮的手段。埋岩也是苗族人民為純正社會道德,維護地方治安,維持生產生活秩序,改革社會制度等通用的一種“決議”、決定“法律”形式,同時也是解決苗族社會問題的一種有效方法,是苗族頭人用來解決和處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手段之一,還是與周邊兄弟民族搞好團結、友好往來以及聯合起來抵禦外侮的有效措施。
埋岩產生的一般情況
在苗族地區,當某一地域出現帶有社會性的問題時,在人們迫切要求解決的情況下,埋岩頭人或頭人代表經過商量、醞釀,確定時間和地點,採用古代苗族民眾慣用傳送本額信等通訊形式,向地域內的各村寨發出通知,召開所轄地區的民眾大會或代表大會,並以採用埋岩形式,通過幾條決議。會址均不在村裡屋內,而是在較為寬闊的地方。除個別情況外,一般在會址立一塊岩石作標誌。若原地已開過埋岩會議,而且已立有埋岩標誌的,多數不再立新岩。埋岩會議所形成的“決議”,都是口頭向與會者宣布,再由參會者回到各村寨向民眾傳達。有時由於內容重要,頭人回到本村寨後,也採用埋岩的形式,向所屬村寨的民眾傳達。埋岩的“決議”一經通過,就產生法律效力,所轄範圍內的民眾,必須恪守岩規。正如埋岩理詞所說:“不許妻違,不容子犯,各家各管教,各人各自覺。”埋岩會議內容一般也不以漢字記錄,其原因是有許多埋岩內容直接涉及暴動、起義以及與此有關的規定不便公開。只是到了19世紀以後,才有個別埋岩將決議內容用漢文刻成碑文,立於會址。
苗族埋岩活動有嚴格的程式。理岩活動只有一天的時間,埋岩大會的籌備工作都在埋岩活動前準備。大量準備工作由埋岩頭人及有關代表人物進行,他們相聚醞釀、磋商。這種醞釀時間,少則幾天,多則幾個月,甚至幾年。在醞釀過程中,一般圍繞三個問題進行:一是分析目前所產生的社會問題的嚴重性和解決的迫切性;二是協商解決的辦法和措施;三是推選埋岩會議的主持人和宣布法規的人,即立岩人。
埋岩的基本程式
首先,由幾個人將一塊用作埋岩標誌的石塊立於“立岩人”講話的地方。在岩前用草或木葉鋪在地上,上面覆蓋著一批碗,碗的數量是根據此次埋岩活動各村寨頭人的數目而定。然後由“立岩人”誦詞祭祀。誦詞內容有:敘述埋岩的由來,埋岩在各個歷史時期對苗族社會的作用,祭祀埋岩創始人及歷屆已故埋岩頭的亡靈。祭畢,殺豬或宰牛,利用這段時間民眾自由交換意見,頭人再次商議這次埋岩所要訂立的法規。然後,豬或牛肉煮熟後,把肉和內臟切成小片,將岩前擺放的碗翻起,放入少許內臟,斟酒。由“埋岩頭人”當眾宣布此次埋岩所形成的法規。然後由主持人按各村頭人名次,點名依次上前領酒。其後,酒碗領完後,由“埋岩頭人”再祭祀一番。其內容有:說明埋岩法規已形成,各村頭人已經代表各村寨的民眾認領“岩規”,重申岩規要人人遵守,違者必究,並預祝問題得到圓滿解決。最後,會議開完,把請來的埋岩創始人及歷屆埋岩頭人的亡靈送回去,祭完後,各村頭人領取分好的肉串,即散會。當晚(路遠的次日晚),埋岩管轄區內千家萬戶以所分得的肉作為埋岩會議精神,向全家人宣布這次埋岩法規的內容,教育家人要遵守法規,有些人家有人外出了,就將肉做成臘肉,等他們回來時,又取肉來進行教育。人們一旦吃了這次埋岩所分得的肉,就說明大家已承認了這些法規,因此,人人必須自覺遵守,還要“教子教孫傳千代”。
埋岩頭人
從融水縣境內苗族埋岩資料看,埋岩頭人是苗族中的自然領袖,也是苗族埋岩古規的執行者。埋岩頭人不能自封,也不世襲,不需選舉,也無需任命,頭人是在長期社會實踐活動中逐漸顯露出才華,並被公認為“好人”的自然領袖。凡是頭人,一般年齡在四十歲以上,既有生產經驗,又明事理,通曉埋岩古規,辦事公道,執法嚴明,不徇私情,熱心於公眾事業,在民眾中有一定威信,必要時還能挺身而出,甚至犧牲自己生命的人。埋岩頭人的主要職責是發動和帶領所轄區的民眾參加埋岩活動;代表一方參加頭人議事;負責宣傳貫徹埋岩會議所通過的法規;負責監督埋岩法規在地域內的執行情況和對出現問題的處理情況。在處理問題時,較小案件由地方頭人自行解決,大案件要通過埋岩各方頭人集中討論處理。
埋岩頭人在履行埋岩法規過程中與民眾一律平等。若干起“勾生吃熟”,“勾外擾內”,充當統治者的幫凶等等,觸犯了埋岩古規,同樣受到懲罰。埋岩頭人沒有薪俸報酬,沒有“樂捐”資助,他們的工作基本上是義務的。
第三批非遺名錄推薦項目(2)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下面是第三批非遺名錄推薦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