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舊時婚俗的一種。多數是兄弟亡故收其寡妻為已妻,包括兄收弟媳和弟收兄嫂。個別亦有子收庶母(父妾)為妻者。前者源於古代群婚時期兄弟共妻的現像。進入父系社會以後,父妾作為繼承遺產的一部分,往往為嫡子所娶。
春秋時期,天子諸侯亂倫之事,每見於史記載。民間,兄收弟妻、弟繼兄妻相習成風,直至近代。在盛行買賣婚姻的社會中,貧者無力娶妻,故有鰥寡兩相將就之事。明、清法律禁止收繼兄弟之妻,但民間實際上並不遵行。我國古代少數民族如匈奴等,亦多收繼婚現象。《史記.匈奴列傳》:“父死,妻其後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明律集解.附例.戶婚》:“兄亡收嫂,弟亡收婦者,各絞。”
多數社會都存在有收繼婚的實際行為。但社會對此類婚姻的態度可分為反對、中立、支持鼓勵、甚至被認為是義務。其實是原始社會的群婚制度。(在江蘇省與河南漢族也有,有人說是開封猶太人風俗) 由於這樣的男女雙方本來就認識甚至熟悉,其結婚可能是個人選擇。有的是出於經濟考慮。貧困人家娶寡嫂、弟媳等,解決了贍養她們的問題,也省了聘禮。如果寡婦繼承了財產,這樣的婚姻可以防止家庭財富外流。社會視女性為夫家財產的時候,夫兄弟婚也可被理解為一種繼承。另外政治也可成為夫兄弟婚的動機。例如英國的亨利八世娶其寡嫂凱薩琳,目的是加強英國和西班牙王室的聯盟。 有時候,也指女子同時以兩個或多個兄弟為丈夫的情況。印度傳說《摩訶婆羅多》中,黑公主同時嫁給了般度族的五兄弟。喜馬拉雅山脈地區的藏族等有時會有這樣的婚姻。但總的來說,一妻多夫制遠不如一夫多妻制或一夫一妻制常見。
歷史
起源於氏族族外婚時期。當時人們認為嫁到本氏族的女子不僅屬於夫家且屬於夫家所在的氏族。若夫死後,其妻嫁往別處就會隨之失去財力和勞動力,收繼婚則可將其約束於本氏族內,所以收繼婚是一種財產繼承的轉移和變異形式。
《左傳》記載有秦齊楚晉鄭衛等國的收繼婚現象,收繼婚具有奴隸制粗野的特性在流行此俗的時代或地區,既使是國君的女兒也不能倖免,如漢朝時的王昭君遠嫁匈奴呼韓邪單于,呼韓邪死後按匈奴婚俗她須轉嫁給庶子為妻。當時漢朝法律已經明文禁止收繼婚但制約不了胡地“昭君上書求歸成帝勒令從胡俗”,昭君無奈只好遵命。
收繼婚早在先秦時期便遭到人們指責,以後各朝均有法律規定廢止。此俗終因統治者貪圖私利和美色屢禁不止,歷史上隋煬帝在其父隋文帝病死當天其庶母――姿貌無雙的宣華夫人便被“太子氶焉”。唐太宗收繼了弟弟李元吉的妃子楊氏,唐高宗收繼了唐太宗的才人武則天,封昭儀。宋以後,漢族地區收繼婚逐漸消失,但一些少數民族中仍盛行此俗。有的地方甚至延續到近世。
近現代的收繼婚比之過去要文明許多,故一般還是尊重兄嫂。她既可再嫁於外人,也可徵得嫂嫂弟媳的同意,被收作二房妻子,也可守寡。但大多當選的民族中,若寡婦欲改嫁他人,則必須由新夫償還寡婦原結婚時所收之聘金、聘禮。寡婦走時,除了原從娘家帶來的一部分陪嫁可隨之帶走處,子女及亡夫的其他財產,一律須由亡夫之兄弟或族中同姓人繼承。倘如願意守寡,則有繼承亡夫財產的權利。
盛行原因
收繼婚盛行的原因,第一是戰爭頻繁,男丁銳減,寡婦一多就須有個解決之法。漢旖歷來是儒家"從一而終"觀念支配婦女命運,其結果是怨聲載道,收繼之俗從邊域傳向內地,很自然地被接受了。第二由於買賣婚盛行,娶個妻子並非易事,特別是邊域地區,兄弟多人就更難做到人人娶妻,實行收繼之俗就可解決一點問題。再說兄弟娶妻花費大量錢財,寡婦改嫁就將財產外流,故將作為家庭財產的妻子也一併收繼。第三,通過轉房,既不使亡兄的財產分散,又對亡兄的子女作了最理想的安排,是解決兄弟死後家庭困難的好辦法。
漢族
漢族傳統上不鼓勵收繼婚,特別是儒家興起之後,社會輿論認為這是亂倫的一種,並立法禁止。明朝法律規定,娶父、伯、叔寡婦者判斬首,娶寡兄嫂或弟媳者判絞死。清朝也有類似的法律。但在社會下層特別是貧困人家,弟娶寡嫂仍然常見,稱為舊婚、叔接嫂、嫂就叔、轉婚等。有的時候也有娶寡弟媳、表嫂等的情況。
中北亞民族
蒙古族、哈薩克族、柯爾克孜族、赫哲族、藏族、滿族等中國北方和中亞的遊牧民族中,收繼婚是常見習俗。哈薩克人公開說馬死後皮歸主人,兄死後妻子歸弟。還有十世紀的烏古斯人,即是土庫曼人,烏孫人也有此習慣。朝鮮人的前身扶餘人與高句麗族也有妻其寡嫂的習慣(曾經是高句麗早期最好的婚姻型態)。
西漢劉邦與匈奴冒頓單于安排王室和親並互稱兄弟。劉邦死後冒頓寫信給呂后求婚。呂后大怒,想殺使臣並發兵征討。大臣季布借白登之圍的例子指出攻打匈奴的風險後,她改寫信婉拒,冒頓於是以兩國習俗不同給自己下台階。[4]後來漢朝嫁烏孫的細君公主、解憂公主和嫁匈奴的王昭君,在原任丈夫死後都按照習俗改嫁了繼位的前王之子(細君公主再嫁的是其孫)。
同輩或不同輩的收繼婚是蒙古族的傳統,在元朝被保留。蒙古人內部的收繼婚多為合法,但受漢族影響有所鬆動,例如女方有守節不嫁的選擇,排除了男方有妻、年齡相差懸殊等情況。漢人出於傳統習俗則強烈反對收繼婚,政府因此也有限制。例如元文宗至順元年(1330年)下敕:“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者,坐罪”。
滿族傳統上有娶兄弟寡妻、親母以外的亡父遺孀等習俗。例如孝莊皇太后改嫁多爾袞的野史說法雖無證據,在當時的習俗下是可行的。然而清朝建立以後,在漢文化的影響下,也開始禁止轉房婚。
高句麗族有"兄死妻嫂"(如山上王續娶兄長故國川王之妻),寡婦改嫁,均屬常見。
猶太教
《申命記》第25章載:婦女如果夫死無子,死者的兄弟有義務娶其為妻,生下的兒子歸於死者名下。但前2世紀-公元5世紀成書的《塔木德》對利未婚做了進一步限制:必須是同父兄弟、死者無子也無女,而且雙方皆同意的情況下才可進行。如有一方不同意,則要舉行類似《申命記》的儀式(Halizah):女方當著證人面脫鞋,吐唾沫在男方前的地上,並念誦特定的詞句。此後女方可以改嫁他人。後代猶太教逐漸對利未婚持更加反對態度。在今天,一些正統猶太教教派還要求Halizah儀式,但利未婚已被廢除。
其他國家和地區
印度、非洲肯亞、烏干達的一些地區也存在著這類的傳統,但由於習俗要求的夫兄弟婚不符合婚姻自由的現代觀念,實踐人數正在減少。中國南方有夫兄弟婚習俗的民族:苗族、壯族、黎族、哈尼族、布依族、彝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