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沿革
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無數革命先烈前赴後繼,推翻了國民黨反動舊政權,廢除其偽法統。1949年,河南省全境解放,建立了人民民主新政權。為了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新政權,維護社會新秩序,發展生產,1949年5月1 0月河南省人政府人民法院在開封宣告成立,各地、市、縣人民法院或司法科按行政區劃亦相繼建立。1951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頒布,河南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改名為河南省人民法院,各專署司法科改名為河南省人民法院專區分院,縣政府司法科改名為縣人民法院。
195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頒布實施,河南省人民法院改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專區所轄分院改為中級人民法院,縣(市)、人民法院為基層人民法院。
1956年底,全省共有各級人民法院140個。
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遭受嚴重破壞和癱瘓。
1968年,公安機關實行軍管,各級人民法院成為同級公安機關軍管會(縣為組)的辦案組。
1973年3月,公安機關軍管會撤銷,全省人民法院的組織機構逐步得到恢復。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人民法院在組織機構上得到進一步發展和加強。
1987年底,全省共有人民法院183個:高級法院1個,中級法院18個,基層法院164個。全省法院共有幹部、職工12698人。
近年來,在改革開放進一步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新形勢下,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體製得到進一步充實和完善,調進了一批大專以上文化水平和具有審判專業知識的幹部,機構設定和人員分配更加科學合理。
至1998年底,全省共有法院185個:高級人民法院1個,中級法院18個,濟源市法院單列,基層法院165個。
1999年5月,全省法院共有幹部、職工20142人。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16092人,占總數的79.9%。其中法律專業12720人,法律本科3260人,研究生112人。領導體制
●行政領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根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法》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通則》,全省分別設立省、專、縣(市)人民法院(或司法科),在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審判工作。
1951年9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規定:“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的領導和監督”,“各級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分庭)為同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受同級人民政府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根據《條例》,1951年10月至1954年1 0月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受上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
1954年9月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人民法院不再是同級人民政府的下屬部門,而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下行使審判權,構成統一的體制。人民法院體制的變更,加強了人民法院的地位,有利於更好地發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
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肆意踐踏社會主義法制,公、檢、法被砸爛。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間,人民法院的組織建設;領導體制、審判工作都遭到了嚴重的破壞。
1968年,全國公安機關(包括公安、檢察、法院)開始實行軍事管制。
1968年1月,中國人民解放軍河南省公安機關軍事管制委員會建立,對省公安廳、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實行軍事管制。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建制被取銷,合併為省公安機關軍管會下屬的辦案組,後又改為審批組。各地、市、縣人民法院,也都成為各級公安機關軍事管制委員會(縣為軍管小組)下屬的辦案組。
1972年,河南省革命委員會建立保衛組,與省公機關軍管會合署辦公,同時恢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建制,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省革命委員會和省公安機關軍管會領導。
1973年3月,撤銷中國人民解放軍河南省公安機關軍事管制委員會,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河南省革命委員會的領導。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團以後,人民法院的體制逐步得到恢復和發展。
1979年,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河南省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和報告工作,並在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開展審判活動。
1985年中共中央作出關於加強各級法院、檢察院幹部配備的決定,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一般配備副省長級幹部,各地、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一般配備副專員級幹部,基層人民法院院長一般配備副縣長級幹部。
按照中共中央的決定精神,到1987年底,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已確定為副省長級,全省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已全部確定為副專員級,基層人民法院院長除平頂山市區一個基層法院院長推遲一段時間配備副縣長級幹部外,其餘均確定為副縣長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職級的提高,對於加強人民法院的地位,保證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隨著我省改革開放和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為了便於經濟建設和戰略發展,河南省有計畫地將一些市、縣(區)升格。
1997年初,河南省決定將濟源市升格單列,在國務院正式批准前,其行政管理從焦作市分離出來,由省直屬管轄領導。為了便於歸口領導.濟源市人民法院的審判管轄在請示最高法院批准之前,也暫行由基層法院單列和歸口省法院直接管轄。
●黨的領導
1949年5月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成立後,歸屬河南省人民政府領導。
1951年1 2月,中共河南省委批准建立中共河南省人民法院黨分組,黨分組由書記田豐和委員組成,歸屬中共河南省人民政府黨組領導。當時黨章規定,黨組織建立的主要任務“是在各該組織的領導機關中指導黨員為加強黨的影響,實現黨的政策而工作”。省委要求在短期內建立健全黨組、黨分組等組織,以保證迅速建立新的工作秩序。
1955年1月,河南省人民法院黨分組改稱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黨組由書記王光力、副書記李清林(女,1958年1月任職)及成員組成,直接由省委領導。
1958年9月,中共河南省委決定,將中共河南省司法廳黨組與中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合併為中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黨組由書記王光力、副書記李清林(女,1965年10月離職)、副書記劉萊(1962年任職)及成員組成,由省委領導並同時受河南省人民委員會黨組領導。
1966年5月至1972年“文化大革命”時期,省法院黨組領導受到衝擊和陷於癱瘓狀態。
1972年1月,恢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機構,同年4月,中共河南省委決定組成中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核心小組。核心小組由:組長張卓、副組長由張華傑、張慶中、張風翬等人組成,由省委領導。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結束,12月王一鳴(1977年7月離職)調省法院工作,明確為黨的核心小組第一副組長。
1978年8月,中共河南省委對省法院的核心小組主要領導人作了調整,免去了原任組長職務,任命了新的組長。核心小組組長肖建波,副組長張慶中、張風翬。
1980年2月,中共河南省委對省法院黨的核心小組進行調整,任命了新的組長、副組長。
1981年2月,停止使用中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核心小組名稱,改為中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黨組由書記丁石,副書記孟須(女)及成員組成,歸屬省委領導。
1983年3月,中共河南省委決定組成新的省法院黨組領導班子,黨組由書記黎明,副書記鄭增茂(1984年12月任職)及成員組成,歸屬省委領導。
1983年12月26曰,省法院黨組啟用省委統一制發的銅印章。
1988年1月,鄭增茂擔任黨組書記,錢曄(1991年)為黨組副書記,成員由李道民、徐國紅、楊聚章、林治勇組成。
1996年3月2曰,省委通知省法院組成新的領導班子,任命李道民為省法院黨組書記,同年6月任命楊聚章擔任黨組副書記,成員由吳合振、張子祥、李中和、王家楓組成,歸屬省委領導。
1999年省法院黨組書記:李道民;副書記:楊聚章;成員:吳合振、張子祥、李中和、張玉坤、張中林。
1949年5月1 0曰,河南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在開封成立,與河南省司法廳合署辦公,一套機構,兩塊牌子。內設秘書室、書記室、審判庭、人事科、監獄科、看守科,分管審判案件和司法行政工作。隨後,在全省建立了陳留、許昌、鄭州、商丘、淮陽、信陽、潢川、洛陽、南陽、陝州10個專署人民法院或司法科及鄭州、開封兩個直屬市人民法院。
1950年2月撤銷河南省司法廳,司法行政工作由省人民法院管理。省人民法院內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辦公室、司法行政處、看守所、監獄所;
1951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頒布以後,全省人民法院系統統一了組織機構名稱,河南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改為河南省人民法院,看守所和監獄移交省公安廳管轄。院內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辦公室和司法行政處。各專署司法科(或法院)改為省人民法院分院,縣政府司法科改為縣人民法院。到1951年底,全省共建立103個人民法院,其中省人民法院及其分院11個,省直屬市人民法院2個,縣(市)人民法院90個。
1952年8月,根據中南軍政委員會指示,陝州專區與洛陽專區合併,陳留專區與鄭州專區合併,淮陽專區與商丘專區合併,撤銷河南省人民法院陝州分院、陳留分院、淮陽分院建制。同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命令,撤銷平原省建制,把平原省所轄的新鄉、安陽兩個市,新鄉專區所轄的新鄉、博愛、延津、輝縣、原陽、汲縣、武陟、沁陽、獲嘉、溫縣、濟源、孟縣、淇縣,濮陽專區的濮陽、滑縣、長垣、封丘、內黃、清豐、南樂,山東省菏澤專區的東明縣劃歸河南省管轄。同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潢川專區與信陽專區合併,撤銷河南省人民法院潢川分院建制。
經過變更行政區劃,到1953年底,河南省人民法院共有新鄉、安陽、濮陽、鄭州、洛陽、商丘、許昌、南陽、信陽9個分院。
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決定撤銷濮陽專區建制,河南省人民法院濮陽分院隨之撤銷。
195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頒布實施,12月,河南省人民法院改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法院新鄉、安陽、開封(原鄭州專區)、洛陽、商丘、許昌、南陽、信陽分院改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1955年4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由開封遷至鄭州市。
1956年1月,鄭州、洛陽市人民法院改為市中級人民法院。
1958年4月和1 2月,經國務院批准撤銷安陽、商丘地區建制,兩地區所屬基層法院分別併入新鄉、開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1959年8月,中共河南省委批准撤銷河南省司法廳,司法行政工作移交省高級人民法院,院內設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辦公室、司法行政處。
1961年12月、恢復商丘地區建制,商丘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商丘、虞城、夏邑、民權、寧陵、永城、淮阻、鹿邑、太康、項城、沈丘、鄲城、柘城、睢縣人民法院和商丘市人民法院。
1962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內設機構為: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庭、辦公室、研究室、司法行政處。
1962年12月,恢復安陽地區建制,安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安陽、林縣、濬縣、淇縣、湯陰、濮陽、內黃、滑縣;清豐、南樂、長垣、范縣人民法院及安陽市、鶴壁市人民法院。
1965年7月,調整行政區劃,新設了駐馬店、周口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駐馬店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確山、汝南、平輿、新蔡、上蔡、西平、遂平、正陽縣人民法院和駐馬店市(鎮)人:民法院。周口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商水、淮陽、鹿邑、沈丘、太康、項城、鄲城、西華、扶溝縣人民法院和周口鎮(市)人民法院。
在1966年至1971年底“文化大革命”期間,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被納入河南省公安機關軍事管制委員會下屬的辦案組。
1972年恢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建制,隸屬河南省革命委員會領導,內設審判科、審批科、民事科、秘書科。
1973年3月,撤銷河南省公安機關軍事管制委員會,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內設機構改為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庭、辦公室。同年6月,平頂山市人民法院改為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中心區、郊區人民法院。同年7月,開封市人民法院改為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龍亭區、鼓樓區、南關區、順河區、郊區人民法院。
1974年4月,新鄉、焦作、安陽、鶴壁市人民法院改為中級人民法院。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新華區、紅旗區、郊區人民法院;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解放區、中站區、郊區人民法院;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文峰區、北關區、鐵西區、郊區人民法院;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山城區、鶴山區、郊區人民法院。
1980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刑事審判第三庭、辦公室、人事處。
1983年8月,撤銷開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所轄鞏縣、新鄭、登封、中牟、密縣人民法院劃歸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開封、蘭考、通許、尉氏、杞縣由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1983年10月,撤銷安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建立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安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所屬濮陽、范縣、清豐、南樂、台前縣人民法院和新設立的市區人民法院劃歸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林縣、安陽、湯陰、內黃、滑縣人民法院劃歸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長垣縣人民法院劃歸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1984年4月,撤銷許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建立許昌市、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許昌、長葛、鄢陵、禹縣和魏都區(原許昌市)人民法院。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郾城、舞陽、臨穎和源匯區(原漯河市)人民法院。
1986年撤銷新鄉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所屬濟源、沁陽、博愛、修武、武陟、孟縣、溫縣人民法院劃歸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獲嘉、原陽、延津、封丘、新鄉、輝縣、汲縣人民法院劃歸新鄉市中級人民院管轄。同年,撤銷洛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建立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原洛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所屬三門峽市改為湖濱區和義馬市,靈寶、盧氏、澠池、陝縣人民法院劃歸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孟津、偃師、新安、宜陽、伊川、汝陽、嵩縣、欒川縣人民法院劃歸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1987年5月,撤銷鐵路運輸高級法院,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及其所屬6個鐵路運輸法院劃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1987年底,全省共有各級法院179個,其中高級人民法院1個,中級人民法院17個,基層人民法院154個,鐵路運輸中級法院1個,鐵路運輸法院6個。省高級人民法院內設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告訴申訴庭、政策研究室、法醫技術室、人事處、司法行政處、辦公室、河南省法院幹部學校、法律業大分校、老幹部處、機關黨委、紀檢組。
1987年以來,全省法院機構已無大的變化,主要是一些縣改市或縣、市改區的基層人民法院和地區改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名稱變更,濟源市人民法院由省直管後單列,業務歸口省法院指導,此外,也有幾個新增設的區級法院。
到1999年,全省共有各級法院185個,其中高級人民法院1個,中級人民法院17個.基層人民法院160個,鐵路運輸中級法院1個,鐵路運輸法院6個。
1997年5月15日,省法院內設機構由原來的17個增加到19個辦公室、刑事審判第一庭(少年案件審判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第一庭(智慧財產權審判庭)、經濟審判第二庭、行政審判庭、立案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研究室、司法鑑定技術處、計畫財務裝備處、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法警總隊、政治部、機關黨委、離退體幹部工作處。機關黨委和離退休幹部工作處按有關規定設定,原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紀檢組改為中共河南省紀委駐省高級人民法院紀律檢查組,與監察室合署辦公。省法院機關行政編制356名,其中院長1名,副院長5名,紀檢組長1名,處級領導職數60名。隸屬事業單位2個,保留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幹部學校(與全國法院幹部業餘法律大學河南分校一個機構兩塊牌子),規格相當處級,事業編制30名,領導職數3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成立機關後勤服務中心,規格相當處級,事業編制20名,領導職數3名,經費實行自收自支。
●1949年至1999年河南省法院設定情況表
名稱 | 建立時間 | 管轄法院 | 備註 |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1956年1月 | 1956年轄隴海、二七、郊區人民法院。 | 1955年以前為省直屬市人民法院 |
1987年轄中原、二七、管城、金水、邙山、上街區和中牟、新鄭、滎陽、登封、密縣、鞏縣人民法院。 | |||
1999年轄中原、邙山、上街、二七、管城、金水、礦區和新密、鞏義、新鄭、登封、滎陽市、中牟縣人民法院。 | |||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1956年1月 | 1956年轄澗西、老城、西工、郊區人民法院。 | 1955年以前為專轄市人民法院 |
1987年轄澗西、老城、西工、吉利、溏河、郊區和偃師、孟津、新安、伊川、宜陽、汝陽、洛寧、欒川、嵩縣人民法院。 | |||
1999年轄老城、西工、澗西、吉利、溏河、郊區、高新產業技術開發區和偃師市、洛寧、伊川、欒川、汝陽、新安、孟津、宜陽、嵩縣人民法院。 | |||
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 1973年7月 | 1973年轄龍亭、鼓樓、南關、順河、郊區人民法院。 | 1973年以前為省直屬市人民法院 |
1987年轄龍亭、古樓、南關、順河、郊區人民法院和通許、尉氏、開封、蘭考、杞縣人民法院。 | |||
1999年管轄同1987年。 | |||
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 1974年4月 | 1974年轄新華、紅旗、郊區人民法院。 | 1974年以前為專轄市人民法院 |
1987年轄新華、紅旗、北站、郊區和新鄉、長垣、獲嘉、原陽、封丘、延津、汲縣、輝縣市人民法院。 | |||
1999年轄紅旗、新華、北站市、郊區和衛輝市、新鄉、獲嘉、原陽、延津、封丘、長垣縣、輝縣人民法院。 | |||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1974年4月 | 1974年轄文峰、北關、郊區人民法院。 | 1974年前為專轄市人民法院 |
1987年轄文峰、北關、鐵西、郊區和林縣、安陽、湯陰、內黃、滑縣人民法院。 | |||
1999年轄文峰、北關、鐵西、郊區和林州市、湯陰、安陽、內黃、滑縣人民法院。 | |||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 1974年4月 | 1974年轄中站、解放、馬村、郊區人民法院。 | 1974年前為專轄市人民法院 |
1987年轄中站、解放、馬村、郊區和修武、博愛、沁陽、武陟、溫縣、濟源、孟縣人民法院 | |||
1999年轄解放、馬村、山陽、中站區和沁陽、孟州市、博愛、武陟、修武、溫縣人民法院。 | |||
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 1974年4月 | 1974年轄鶴山、山城、郊區人民法院。 | 1974年前為專轄市人民法院 |
1987年轄鶴山、山城、郊區和淇縣、濬縣人民法院。 | |||
1999年轄同1987年。 | |||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1973年6月 | 1973年轄中心區、郊區人民法院。 | 1973年前為專轄市、省屬市人民法院 |
1987年轄衛東、新華、舞鋼、郊區和寶豐、魯山、臨汝、襄城、郟縣、葉縣人民法院。 | |||
1999年轄新華、衛東、湛河、石龍區和舞鋼、汝州市、寶豐、魯山、葉縣、郟縣人民法院。 | |||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1983年10月 | 1987年轄清豐、南樂、台前、范縣、濮陽縣和市區人民法院。 | 1983年在濮陽縣境內設立濮陽市(安陽地區中級法院名為濮陽市中級法院) |
1999年轄同1987年。 | |||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1986年10月 | 1986年前轄許昌市、漯河市、舞鋼、郾城、臨潁、長葛、鄢陵、許昌、禹縣人民法院。 | 1986年許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後,一分為二成立許昌市和漯河市2箇中級法院 |
1999年轄魏都區和禹州、長葛市、許昌、鄢陵、襄縣人民法院。 (原許昌市人民法院改名為魏都區法院) | |||
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 1986年4月 | 1987年轄郾城、臨潁、舞陽縣和源匯區人民法院(原漯河市人民法院改名為源匯區人民法院) | 1986年許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後,分設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
1999年管轄同1987年。 | |||
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 1986年1月 | 1987年轄湖濱區和澠池、靈寶、盧氏、陝縣、義馬市人民法院(原三門峽市人民法院改名為湖濱區法院) | 1986年洛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後,成立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
1999年轄湖濱區和義馬、靈寶市、澠池、盧氏、陝縣人民法院。 | |||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1949年3月 | 1949年轄桐柏、鎮平、方城、新野、泌陽、南陽、內鄉、唐河、淅川、西峽、鄧縣司法科。 | 1997年撤地改市。原南陽市、南陽縣人民法院分別改名為宛城區、臥龍區人民法院。 |
1987年轄南陽市和南陽、方城、內鄉、唐河、新野、桐柏、鎮平、社旗、南召、西峽、淅川、鄧縣人民法院。 | |||
1999年轄宛城、臥龍區和鄧州市、南召、社旗、方城、桐柏、唐河、新野、淅川、內鄉、鎮平、西峽縣人民法院。 | |||
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1949年8月 | 1949年轄信陽、確山、遂平、西平、汝南、新蔡、上蔡、正陽和駐馬店市司法科。 | 1997年撤地改市。原信陽市和信陽縣人民法院分別改為溮河區、平橋區人民法院。 |
1987年轄信陽市和信陽、光山、羅山、商城、固始、淮濱、潢川、息縣、新縣人民法院。 | |||
1999年轄溮河、平橋區和羅山、淮濱、潢川、固始、商城、光山、息縣、新縣人民法院。 | |||
駐馬店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 1965年10月 | 1965年轄駐馬店鎮和確山、汝南、平輿、新蔡、上蔡、西平、遂平、正陽縣人民法院。 | |
1987年轄駐馬店市和確山、汝南、平輿、新蔡、上蔡、西平、遂平、正陽、泌陽縣人民法院。1999年管轄同1987年。 | |||
周口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 1965年7月 | 1965年轄商水、淮陽、鹿邑、鄲城、沈丘、項城、西華、扶溝、太康縣和周口鎮人民法院。 | |
1987年轄商水、淮陽、鹿邑、鄲城、沈丘、項城、西華、扶溝、太康縣和周口市人民法院。 | |||
1999年轄周口、項城市和商水、沈丘、淮帕、鄲城、鹿邑、太康、西華、扶溝縣人民法院。 | |||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 1949年3月 | 1949年轄商丘、柘城、虞城、夏邑、寧陵、民權和朱集市司法科。 | 1997年地區改市。原商丘市、商丘縣人民法院分別改名為梁園區、睢陽區人民法院。 |
1987年轄商丘、虞城、夏邑、寧陵、柘城、民權、永城、睢縣和商丘市人民法院。 | |||
1999年轄梁園、睢陽區、永城市、虞城、民權、寧陵、夏邑、柘城、睢縣人民法院。 | |||
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 1987年5月劃歸省高級法院管轄 | 1987年轄鄭州、洛陽、西安、安康、、武漢、襄樊鐵路運輸法院。 | |
1999年管轄與1987年同。 | |||
濟源市人民法院 | 1946年5月 | 1999年內設機構12個,下設王屋、軹城、克井、思禮、亞橋、梨林、邵原7個人民法庭。 | 1998年縣改市,1997年實行省直管由省法院直接業務指導。 |
現任院長
張立勇,男,漢族,1955年10月生,山東榮城人,1974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法律碩士學位;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博士。
1974年1月至1976年12月任山東榮城市東劉家村黨支部書記;
1976年12月至1978年2月為山東青島市海洋漁業公司職工;
1978年2月至1982年1月在山東大學哲學系學習;
1982年1月至1993年10月任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幹事、副處長、處長;
1993年12月至1997年6月任鹹陽市秦都區委書記;
1997年6月至1999年3月任鹹陽市委常委、秦都區委書記;
1999年4月至2002年7月任鹹陽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02年7月任鹹陽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代市長;
2002年12月,當選為鹹陽市人民政府市長;
2005年9月任鹹陽市委書記;
2006年3月任鹹陽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十屆全國人大代表,十七大黨代表;
2007年12月任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
2008年1月23日當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2008年2月任二級大法官。
2008年12月當選為河南省法官協會會長。
歷任院長
第九任院長 李道民 | 第八任院長 鄭增茂 | 第七任院長 黎明 | |||
第六任院長 丁石 | 第五任代院長 肖建波 | 第四任院長 張卓 | |||
第三任院長 王光力 | 第二任院長 田豐 | 第一任院長 徐風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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