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位於商丘市南京路東段,現轄梁園區、睢陽區、永城市、夏邑縣、虞城縣、睢縣、民權縣、寧陵縣、柘城縣等9個基層人民法院,51個人民法庭。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始建於1949年,時稱商丘行政區人民法院,與專署司法合署辦公。1997年12月,商丘撤地設市,商丘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更名為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機構概況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位於商丘市南京路東段,現轄梁園區、睢陽區、永城市、夏邑縣、虞城縣、睢縣、民權縣、寧陵縣、柘城縣等9個基層人民法院,51個人民法庭。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始建於1949年,時稱商丘行政區人民法院,與專署司法合署辦公。1997年12月,商丘撤地設市,商丘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更名為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改革開放初期,商丘中院只有一幢老式的磚混結構的三、四層辦公樓,審判辦公場所極其簡陋,人均不足8平方米,而開庭的地方只有一大兩小三個法庭。刑事案件的開庭一般都安排在專門的法庭進行,但是大多數民商事案件就只得在辦公室開庭。2003年,商丘中院在上級法院、市委、市政府和各部門的大力支持幫助下,爭取國家立項,多渠道籌集資金,建成了"結構新、功能全、設施齊、環境美、智慧型化"的新型法院辦公樓,商丘中院辦案辦公條件得到了很大改善。
1979年,全市法院共有幹警446人,其中審判人員393人,審判人員中具有大專文化程度的15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99人,國中以上文化程度247人,國小32人;到2008年,全市法院共有幹警1539人,其中法官1077人、書記員404人,工人編制58人;商丘中院共有幹警185人,其中法官111人。幹警中研究生以上學歷的22人(碩士19人),本科115人,大專47人,高中1人。
建院初期,商丘中院只設立有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等少數專業法庭。改革開放後,1980年10月商丘中院設立了經濟審判庭、1987年8月設立了行政審判庭、1991年成立執行局。如今,商丘中院共設定19個內設機構,其中包括兩個刑事審判、三個民事審判庭、一個行政庭、一個審判監督庭和一個立案庭,審判工作得到了快速發展。
2007年至2008年4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29394件,審(執)結28110件,其中,商丘中院受理2859件,審(執)結2692件,為促進商丘和諧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

主要職責

(一)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三)依法審理由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減刑、假釋案件。
(四)受理不服縣(市)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對其中確有錯誤的,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五)依法審判由商丘市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六)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案件指定管轄權。
(七)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八)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九)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十)對法律、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一)對市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組織專業培訓;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助主管部門管理下級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領導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
(十二)主管全市法院的監察工作。
(十三)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十四)管理全市法院系統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指導基層人民法庭建設。
(十五)完成應由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立案庭:負責涉訴信訪工作;屬中院受理的各類申訴、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工作;負責信訪、申訴、申請再審案件卷宗收轉;負責訴訟引導工作;監督指導基層法院的信訪,申訴、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工作。
(二)立案第二庭: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案件審查及立案登記;辦理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異議裁定的抗訴案件;依法辦理訴前調解、訴前保全、不予受理案件;負責民商事案件指定管轄、抗訴案件卷宗收轉、向基層法院移送卷宗、法律文書、檔案;負責司法救助工作:監督指導基層法院立案工作。
(三)刑事審判第一庭:依法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應由中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四)刑事審判第二庭:依法審理不服一審判決的刑事抗訴、抗訴案件;負責有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工作;負責辦理下級法院有關延期審理案件的請示;監督指導下級法院有關刑事審判工作。
(五)少年刑事審判庭:依法審判少年犯罪的第二審案件等;做好少年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指導監督基層人民法院的少年刑事審判工作。
(六)民商事審判第一庭:依法審判由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審理申請撤銷仲裁的案件;依法審判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案件;破產案件的審理與指導;辦理其他有關民商事審判工作事宜。
(七)民商事審判第二庭:依法審判由本院管轄的第二審民商事案件;負責辦理下級人民法院有關延期審理案件的請示;辦理相應的申請複議案件。
(八)民商事審判第三庭:依法審判由本院管轄的第二審民商事案件;負責辦理下級人民法院有關延期審理案件的請示;辦理相應的申請複議案件;負責辦理下級人民法院有關延期審理案件的請示;監督指導下級法院有關民商事審判工作。
(九)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依法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指導監督下級法院行政審判工作。依法辦理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處理本院自賠案件;指導下級人民法院賠償案件工作。
(十)審判監督庭:依法審理不服本院及下級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商事再審案件,依法審理市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刑事、民商事再審案件;依法審理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減刑、假釋案件;監督指導基層法院刑事、民商事審判監督工作。
(十一)審判監督第二庭:依法審理不服本院及下級法院生效裁判的民商事、行政再審案件及市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民商事、行政再審案件;監督指導基層法院民商事及行政審判監督工作。
(十二)執行一庭: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的民商事一審裁判案件的執行工作;負責全市法院提級執行案件的執行工作;負責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裁判案件的執行工作;監督指導基層法院的執行工作。
(十三)執行二庭:負責全市法院執行異議、執行複議案件的辦理工作;負責監督機關批辦案件的查處以及涉執行信訪接待工作;監督指導基層法院的執行工作。
(十四)綜合科:負責全市法院執行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市執行工作的指導協調、信息調研、對外協調、委託案件管理等綜合性工作。
(十五)司法技術鑑定處:承辦審判工作中所涉及的司法技術對外委託工作;指導全市法院系統司法技術對外委託工作。
(十六)審判管理辦公室:指導和監督全市法院審判質量和審判效率;負責全市法院案件質量評查;負責全市法院其他審判綜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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