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後,為了適應革命和建設的需要,中共對舊中國的省級行政區划進行了較大幅度的改革和調整。這次調整,基本上奠定了今天的省級行政區劃的格局。平原省就是在這一時期的行政區劃調整過程中短期存在過的一個省。1949年5月,華北完全解放。華北人民政府於1949年7月25日至27日召開第三次委員會擴大會議。會議通過了關於變更華北行政區劃及關於河北、山西、平原省人民政府組織機構與人事任命等重要決議,會後發出一則有關行政區劃調整的通令,宣布撤銷冀東、冀中、冀南、冀魯豫、太行、太岳、太原等七個行政區,以舊省界為基礎,並照顧到經濟條件、歷史關係及自然條件等劃分為河北省、山西省、察哈爾省、綏遠省,並於魯西南、豫北、冀南銜接地區成立平原省,並決定由冀魯豫區黨委負責平原省的籌建工作。平原省的籌建由此拉開帷幕。
在平原省建立之初,全國的形勢還非常複雜,各地政治形勢發展極不平衡,情況各異。東北、華北等老解放區軍事任務早已完成,土改早已徹底實現,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已經成為中心任務;華東、西北等地區剛剛獲得解放,這一時期的中心任務是實施軍事管制以肅清一切殘餘的敵人,恢復並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接收一切公共機關、物產,並加強管制,收繳一切民間反動分子的武器,解散國民黨、三青團等一切敵對團體,沒收官僚資本,創建各級革命政權機關,召開各界代表會議等;而華南、西南地區還在國民黨殘餘軍隊占領之下,尚待解放。再加上財政經濟極為困難、交通落後、信息閉塞,中央人民政府要立即直接地管理省以及省以下地方政府,無論在人力、物力、財力等各方面都是在短時期內無法達到的。
在這種情況下,中共中央決定在解放戰爭中形成的東北、華北、西北、華東、中原五大戰略區的基礎上,對全國的行政區划進行調整:華北人民政府取消後,該地區的河北、山西綏遠、察哈爾、平原、北京、天津五省二市直屬中央人民政府領導(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增設華北事務部,負責聯繫並指導華北5省及京、津二市的工作),另外設立東北、西北、華東、中南和西南5個大行政區一級人民政府,代表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和處理所轄省、市的民主政權建設。
大區的設立,使省建制的地位下降,由原來國民政府時期的直屬中央領導變為新政府時期的次級地方建制。因此,平原省從誕生開始就未直屬過中央。後來,隨著大區的撤銷,省重新成為最高一級地方行政建制,平原省則在此之前被撤銷建制。雖然平原省的存在時間很短暫,只有三年零三個月,但是它畢竟是中共在基本掌握全國政權的情況下,對全國政區劃分進行調整的一部分。
行政區劃
新鄉市
1949年設新鄉市,為平原省轄市,平原省人民政府駐地。1952年新鄉市劃歸河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