驛城區人民法院

4、民事審判第一庭 5、民事審判第二庭 6、行政審判庭

機構簡介

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的前身系“駐馬店市人民法院”。2000年,駐馬店撤地區設為地級市,“駐馬店市人民法院”改名為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位於駐馬店市驛城區解放大道西段,內設庭、室、科、隊19個,其中有4個外派中心人民法庭。現有幹警180人,具有本科學歷149人,大專學歷 28人,高中學歷3人。具有法官資格 96 人,其中:三級高級法官1人,四級高級法官16人,一級法官46人,二級法官24人,三級法官4人,四級法官4人,五級法官1人。該院近年來,各項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多個部門和36人次受到上級法院和其他部門的表彰或榮立集體或個人二、三等功。被省政府兩次評為“省級文明單位”。

審判業務庭職能

1 、立案庭 
依法審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對刑事公訴案件、檢察機關抗訴案件以及決定再審案件進行立案登記;辦理來信來訪事項;辦理指定管轄和管轄爭議的抗訴案件;依法實施訴前訴訟保全和訴訟保全措施;辦理指定評估、鑑定、審計、拍賣等。 
2、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等案件。
3、少年審判庭
以司法為民理念為指導,充分發揮維權職能。堅持寓教於審,寓教於判,使失足少年重新融入社會成為守法公民,為社會減少不安定因素; 充分發揮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相銜接機制的功效,著力調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矛盾與糾紛,使少年犯罪案件所帶來的社會危害性能夠為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屬所認識,由之帶來的經濟損失能夠及時得到賠償,雙方的牴觸情緒得以緩和,從而促進社會和諧。 
4、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侵權損害賠償民事案件等。 
5、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房地產及其他不動產糾紛;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國內證券、期貨、票據、信用證、破產及涉及公司法調整的相關民商事案件等。
6、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判行政案件、行政賠償案件、行政抗訴案件;按照規定程式審查處理不服轄區內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訴案件;對申請執行的非訟行政案件依法進行合法性審查;依法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等。 
7、審判監督庭 
依法審判進入再審程式的刑事、民事案件和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案件;負責對本院和轄區內法院案件質量的檢查。 
8、執行局 
執行基層法院一審生效法律文書及法律規定應由上級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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