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道民

李道民,男,漢族,1942年7月生,河南省濮陽縣人,二級大法官。1972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8年7月參加工作,湖北大學法律系畢業,大學文化程度。1968年至1970年在部隊鍛練;1970年至1976年在湖北省安陸縣公安局工作;1976年至1981年調任河南省安陽市鐵西區公安局秘書股長;1981年4月至1984年4月任安陽市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副書記;1984年4月至1987年9月任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審判委員會委員;1987年至1993年任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委員;1993年至1996年2月任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正廳級);1996年2月2日在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被選上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並任黨組書記;1998年1月在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大會上再次當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曾任河南省第七屆政協委員會委員、河南省第六次黨代會代表。現任中共河南省委委員、省委政法委員會委員、省綜合治理委員會副主任、九屆全國人大代表、省九屆人大代表、省民法協會顧問、河南省法官協會副會長。主編的主要著作有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行政審判實踐與研究》、河南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經濟審判實務》、《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與執行》及《錯案責任追究實務與探索》等。2003年1月在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再次當選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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