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馬市人民法院

(六)民事審判第二庭 (七)行政審判庭 (八)審判監督庭

機構簡介

義馬市人民法院的前身是義馬礦區人民法院,1981年4月,義馬市成立後更名為義馬市人民法院。全院現有在編幹警52人,其中黨員47人,占幹警總數90%。院領導9人,中層幹部23人。全院共有書記員12人,司法警察2人。幹警中,本科以上學歷48人,已取得研究生學歷6人。內設15個職能部門、兩個派出法庭。設有黨總支(下設5個黨支部)、團支部、婦委會、機關工會等黨團工群組織。現有辦公用房83間1750平方米,大、中、小審判法庭18個1600平方米,另有大中小型會議室、榮譽室、桌球室、健身房、圖書閱覽室、公民文明學校、擋案庫、車庫等50餘間1600平方米。2008年,該院共受理各類案件1219件,審(執)結1160件,結案率95.2%。

機構設定

義馬市人民法院內設11個職能部門和千秋法庭。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政務工作;協調全院各部門工作;辦理院務會、院長辦公會等會議事務;辦理由辦公室批轉、批覆的有關檔案;組織綜合性會議;負責文印、印鑑、機要、保密、圖書、文電、信息資料、檔案、保衛、查辦、對外接待、車輛管理、環境衛生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本院固定資產、行政事務、財務、房產、物資裝備、通訊器材的管理;負責人民法庭和審判法庭建設;負責本院訴訟費收繳和管理工作;擬定本院基本建設規劃、計畫並籌措所需經費;負責本院辦公自動化管理;承擔審判工作中涉及的司法技術鑑定和其他訴訟證據鑑定等專門性技術工作。。
(二)政治處
負責本院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地方有關部門管理本院的機構編制及增編補員工作;負責本院的表彰獎勵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法官等級、警銜以及其他職稱評定工作,辦理《法官法》規定的有關工作;負責本院幹部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精神文明建設、計畫生育等工作。政治處規格為副科級,內設人事科、教育科2個正股級機構。
(三)立案庭
依法辦理刑事、民事、行政、執行、法醫鑑定等案件的審查立案和登記工作;依法辦理各類案件的申訴、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立案和登記工作;接待處理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對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提出的各類申訴,以及申請再審案件進行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依法裁定再審或移交審判監督庭審理;負責司法救助工作;辦理全院抗訴及發回案卷的審查、移送等工作;負責司法統計及分析工作;對全院審理各類案件進行流程管理。
(四) 刑事審判庭(含少年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判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侵犯財產犯罪案件,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妨害婚姻、家庭犯罪案件,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和瀆職犯罪等刑事案件;依法審判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的各類刑事案件。
(五)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理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婚姻家庭案件、繼承案件、房地產案件和其他不動產案件,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債權債務案件、勞動爭議案件、人身權案件以及其他民事案件。依法審理上級法院交辦的民事案件。
(六)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理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經濟契約糾紛案件、股票、金融、債券、票據案件,依法審理經濟權屬糾紛、企業內部集資糾紛、產品質量糾紛、不正當競爭案件、技術契約糾紛案件以及其他契約糾紛案件;依法審理破產案件。
(七)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理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不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訴訟案件;依法執行行政機關申請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負責辦理國家賠償案件。
(八)審判監督庭
依法審理本院提起再審和上級法院指令再審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負責對本院已審結刑事、民事、行政、執行案件進行質量監督和案卷評查。
(九)執行局
執行本院作為第一審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書、裁定書、民事制裁決定書、調解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的財產部分;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及上級法院指令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執行局規格為正科級,內設執行一庭、執行二庭和綜合科3個正股級機構。
(十)研究室
負責巨觀調查研究、 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起草院領導交辦的重要檔案和綜合性檔案、報告;研討審判方式改革及適用法律政策請示;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負責法制宣傳、信息、案例編報工作;負責本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十一)監察室(與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駐市人民法院紀檢組合署辦公)
負責本院的監察工作;負責全院幹警黨風、黨紀教育工作;監督、檢查本院在審判工作和其他各項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監督、檢查本院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法律、法規和紀律的情況;受理對本院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本院工作人員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制定有關監督工作和廉政建設的規章制度,開展對本院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以及遵紀守法、廉政勤政的教育,以及其他應由監察部門履行的職責。
按照有關規定,設定機關黨總支。
負責本院黨員的組織、作風建設;領導本院各黨支部的工作;監督黨員的黨風黨紀;查處違反黨紀行為;協助行政領導完成任務、改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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