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七)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十六)完成應由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其他工作。

機構概況

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位於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內。2000年,駐馬店撤地建市後原駐馬店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更名為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年1月,在駐馬店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上,袁永新同志當選為第一任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從此,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對外掛牌,履行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能。 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下轄九縣一區十個基層人民法院,分別是驛城區人民法院遂平縣人民法院西平縣人民法院上蔡縣人民法院、汝南縣人民法院、平輿縣人民法院新蔡縣人民法院正陽縣人民法院確山縣人民法院泌陽縣人民法院。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中央政法編制188人,事業編制22人,現有幹警、職工197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學歷以上的有120人,具有大專學歷的有63人。院黨組9人,審判委員會委員19人,審判人員113人。內設機構20個,分別是辦公室、政治部、監察室、研究室、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少審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賠償辦、審監庭、執行局、法警支隊、技術處、司法行政處、老幹部處、網路處。所屬二級單位2個(非獨立,經費財政全供),分別為法官分院和機關服務中心。內部實行“三大管理機構、三大制度體系和一考核”管理體制(簡稱“三三一”管理體制。“三大管理機構”即以政工、紀檢監察部門共同參與的隊伍管理機構,以辦公室、行政處為主體的行政管理機構,以立案庭、研究室為主體的審判管理機構;“三大制度體系”即隊伍管理制度體系、行政管理制度體系、審判管理制度體系;“一考核”即崗位目標管理考核)。院黨組注重加強物質建設,不斷加大物質投入。全院現有機動車輛30台,投資近300萬元建成了區域網路,實現了辦公現代化。

主要職責

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其審判工作接受省高級法院的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三)依法辦理應由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減刑、假釋案件。
(四)受理不服市、縣、區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對其中確有錯誤的,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五)依法審判由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六)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案件指定管轄權。
(七)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八)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領導監督全市法院的執行工作。
(九)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十)開展與法院工作有關的調查研究,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一)對全市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組織專業培訓;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助主管部門管理下級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協助地方黨委考察協管幹部人選工作;領導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
(十二)主管全市法院的監察工作。
(十三)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十四)監督指導全市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十五)管理全市法院系統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指導基層人民法庭建設。
(十六)完成應由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16個職能部門。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日常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和建議提案的辦理及督導工作;負責檔案、報告的起草,重大工作部署的調查研究和綜合信息、機要、保衛、保密、檔案、圖書資料、文印、收發、公文處理、院印管理、外事和接待以及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負責本院並指導全市法院精神文明建設和文明單位創建工作。
(二)政治部
指導全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全市人民法院初任法官資格考試;協助縣、區黨委搞好基層人民法院的領導班子建設;負責全市人民法院法官等級評定和司法警察警銜評授的報批工作;協助主管部門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系統機構編制工作。主管中級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新聞宣傳、教育培訓、組織人事工作;承辦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機構編制和專業人員等組織人事、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及院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政治部規格為副院級,內設組織人事教育處、新聞宣傳處。
(三)立案庭
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案件登記立案;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對不服全市各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的各類申訴以及申請再審案件進行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移交審判監督庭及有關審判庭審查處理;負責司法救助工作;負責來信來訪工作;對本院審判、處理的各類案件進行流程管理;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立案工作。
(四)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審案件;負責有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工作;辦理由本院管轄的減刑、假釋案件;負責辦理下級法院有關延期審理的請示;監督指導下級法院有關刑事審判工作。
(五)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一、二審案件,負責有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工作。負責辦理下級法院有關延期審理案件的請示;監督指導下級法院有關刑事審判工作。
(六)少年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判涉少年犯罪的第一、二審案件,各類自訴二審案件;做好少年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指導全市法院少年庭工作;負責辦理下級法院有關案件的延期審理的請示。
(七)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人身權利、房地產及相關契約等糾紛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庭工作;負責辦理下級人民法院有關延期審理案件的請示;指導監督下級法院有關民事審判工作。
(八)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契約、證券、票據等糾紛案件;審理申請撤銷仲裁的案件;負責辦理下級人民法院有關延期審理案件的請示;指導監督下級法院有關民事審判工作。
(九)民事審判第三庭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不服下級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智慧財產權審判監督案件;負責辦理下級人民法院有關延期審理案件的請示;指導監督下級法院有關民事審判工作。
(十)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審判不服下級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行政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負責辦理下級人民法院有關延期審理案件的請示;指導監督下級法院行政審判工作。依法辦理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審查處理賠償告訴、申訴案件。
(十一)審判監督庭
依法審判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再審案件;審判不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智慧財產權案件)生效裁判的再審案件;審判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工作。
(十二)執行局
執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法律規定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協調處理有關執行爭議案件;組織全市法院統一的執行行動;負責處理委託執行事宜;指導監督下級法院的執行工作。執行局下設綜合室、執行一庭、執行二庭。
(十三)研究室
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開展總結審判經驗的調研及辦理其他審判工作事項;負責司法統計、院志編纂及法官協會工作;參與立法活動;答覆下級人民法院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負責巨觀調查研究工作;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四)法警支隊
組織落實司法警察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負責司法警察的管理、教育、培訓和裝備建設;組織協調重大警務活動,負責法庭警衛、押解人犯、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執行死刑;參與執行局有關執行工作事宜;負責維護機關的安全和秩序;指導、協調下級法院的法警工作。法警支隊內設警政處、警務處、行政執行大隊。
(十五)司法技術鑑定處
承擔審判工作中所涉及的司法技術鑑定工作;指導全市法院系統司法技術鑑定工作。
(十六)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
協同有關部門對全市法院系統財務、裝備管理提出政策性意見,制定有關規範性檔案;指導下級人民法院訴訟費、裝備、通訊、辦公現代化等方面的工作;管理市中級人民法院各項經費和國有資產;負責中級法院的基本建設,監管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指導人民法院的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設;指導下級法院計畫、財務、裝備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