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起因
2011年年初,東四十條100號院的樓房終於接通了管道天然氣,所在居委會當即為當地居民發放燃氣卡。100號院的業主張路女士趕往居委會領燃氣卡,卻被告知,她家地址的燃氣卡已經被領走了。燃氣卡都是根據戶口本發放的,怎會被別人冒領?這使張路女士又想起上一次居委會向市民發放節能燈泡,自家的燈泡也被別人“捷足先登”地冒領了。在張路強烈要求下,居委會工作人員給她出示了領取燃氣卡的記錄,記錄上登記的住址和自家的一模一樣,只是領取人的名字她不認識。
“一間房怎么會有兩個戶口本、兩名戶主呢?”張路頗感蹊蹺,經過出示自家的房產證,居委會確認了她的“真戶主”身份。在居委會的再三催促下,領卡的“影子戶主”的家人終於現身,直到被告知燃氣卡只能一戶一卡,而“影子戶主”又不能出示房產證明,張路才最終領回了自家的燃氣卡。
相關調查
明知有“影子戶主”派出所仍讓戶口遷入雖然燃氣卡的風波平息了,但自己的房子卻憑空多了一個戶主,讓張路一家頗不安心。
張路在東四十條100號院的公寓是2000年買的房改房,當時沒有立即把戶口遷入。2004年,由於家裡孩子上學的原因,張路決定將自己的戶口遷入到這裡。
據張路回憶,2004年,她戶口遷入的過程中曾經遇到了一個波折。當時東四派出所管片的戶籍警告知她,房中的上一個戶主還沒有遷走,根據規定,她的戶口不能遷進來。在她和家人反覆催促下,這位民警稱這件事由警方協調解決。又過了一段時間,張路的戶口得以遷入。
7年過去了,原本以為已經解決了遷戶問題的張女士卻在上述“燃氣卡被冒領”的波折中吃驚地發現:房子的上一個戶主,並沒有因為她家的遷入而遷出,而是在她的房子裡“掛”了7年之久。
由於此前已經出現了燃氣卡風波,再加上戶口關係到戶主家人就學、拆遷、安全等若干重大權益——從3月初開始,張路和家人不斷向警方反映這個問題,希望能讓上一個戶主儘快遷出,但時間已經過去一個半月,張路女士一家前往派出所多次,問題仍然沒能解決。
轄區派出所——東四派出所的答覆是,社區民警會聯繫另一個戶主進行協商,但由於另一個戶主很難聯繫,或者拿有事或出差作為理由,因此還要再等等。
維權之後
向警方投訴“影子戶主”至今無果
近日,記者陪同張路前往東四派出所,在該派出所的戶籍視窗經過查詢,證實張路家的地址上確實有另外一個戶主,戶主姓強,警方確認他就是該住址的上一個房主。
東四派出所戶籍民警稱,按照戶籍管理的慣例,如果一處住宅的上一個戶主不遷走,是不能給下一個戶主辦理遷入手續的。但在該地區,由於有些賣了房的戶主不願遷走,這樣“一址兩戶”的情況也很多,後面房主想要讓前一個戶主遷走,只能靠管片兒民警協調解決。
記者在東四派出所的居民留言中發現,就在東四十條100號院內,還有一名周姓業主也在反映“一房兩戶”的情況。記者聯繫到這名業主後得知,他家是去年年底買的這個房子,購房後發現屋內另有戶主,但原戶主不遷出,經過警方協調,周先生一家也在同一個房內入了戶口。現在周先生一家多次反映問題,希望能夠將原戶主遷出,也是至今無果。
近日,在連續三天前往派出所等待之後,記者見到了東四派出所該地區管片兒民警萬大勇。萬警官稱,張路所反映的問題他知道,如果她堅持要讓另一個戶主遷出,他可以幫助協調,“只能想辦法聯繫上另一個戶主,然後坐下來協商。”不過這位萬警官明確表示,警方沒有強制遷出的權力,“實在不行只能去法院起訴”。
對於警方的表示,張路並不滿意。她認為戶籍管理完全由警方負責,她家出現“影子戶主”的麻煩,也與戶籍管理的不完善有關,且警方完全有能力彌補漏洞,解決問題。
警方回應
上一戶未遷出 應拒絕新戶主遷入記者就此事電話詢問了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總隊的諮詢服務熱線,負責投訴建議的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北京市目前存在著大量的人戶分離現象,“影子戶主”在公安機關的戶籍管理中叫做“一址兩戶”,是人戶分離現象中的一個類型。
這名工作人員說,的確有一些房主在買房或換房之後,出於孩子就學或者其他一些考慮,就是不願遷出原住址,對於這種情況,公安機關一般有兩種措施,一種是幫助協調,勸說督促其遷出,另一種是對遷入進行把關,拒絕其遷入,實際上是對拒絕遷出者形成倒逼。但實際操作中,“一址兩戶”仍然大量存在。
記者找到了一份2009年5月27日市公安局人口部門下達過的關於“一址兩戶”問題落戶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在二手房交易買賣過程中,對於因為原戶主無法遷走,新購戶主無法上戶口的情況,各轄區派出所民警應該主動協助購房人,幫助做好原戶主的戶口遷移工作。
律師說法
“影子戶主”應履行 交房後“附隨義務”北京市嘉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利平分析認為,從民商法的角度分析,“影子戶主”既然已經不再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在新戶主不同意的情況下,就沒有在這個地址上繼續保留戶口的權利。
張利平律師說,“影子戶主”交出產權,在契約法中稱為主義務,而將自己在該地址上的戶口遷出,則是主義務之下的附隨義務。雖然“一址兩戶”中的原房主和現房主沒有明確的契約約定,但遷移戶口問題明顯是房屋交易慣例下產生的附隨義務,只要原房主拿不出證據證明現房主允許其繼續保留戶籍,法院的法官應該會支持這樣的起訴。
張律師提醒一些二手房買賣的市民,基於目前基層戶籍管理的混亂,最好在買賣契約中約定好戶口遷移事項,避免日後產生麻煩。
2011年度新詞語
國家語言資源監測與研究中心、商務印書館與互動百科日前發起2011年度詞語評選活動,年度詞語評選活動自2007年開始已舉辦四屆,是由教育部、國家語委指導。這些新詞語將收入由教育部、國家語委發布的《中國語言生活狀況報告2011》一書,商務印書館同時出版《2011漢語新詞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