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思想
盧梭相信,一個理想的社會建立於人與人之間而非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係。與約翰·洛克一樣,盧梭認為政府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認可。盧梭聲稱,一個完美的社會是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雖然他沒有定義如何達成這個目標,但他建議由公民團體組成的代議機構作為立法者,通過討論來產生公共意志。社會契約論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權威,“人生而自由,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他所說的政治權威在我們的自然狀態中並不存在,所以我們需要一個社會契約。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只有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人類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約自由。
雖然盧梭喜愛仁君勝過其它的政府形式,他對此表達得含糊其辭。他闡明政府必須分成三個部分:主權者代表公共意志,這個意志必須有益於全社會;由主權者授權的行政官員來實現這一意志;最後,必須有形成這一意志的公民群體。他相信,國家應保持較小的規模,把更多的權利留給人民,讓政府更有效率。
人民應該在政府中承擔活躍的角色。人民根據個人意志投票產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權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會契約就遭到破壞;人民有權決定和變更政府形式和執政者的權力,包括用起義的手段推翻違反契約的統治者。
內容概要
《社會契約論》分為四卷。第一卷
論述了社會結構和社會契約社會秩序乃是為其他一切權利提供了基礎的一項神聖權利。秩序並非來源於自然。家庭是最古老和自然的社會形態;但是,父母與能夠自立的子女之間的聯繫,有必要用一系列約定來維繫。某些哲學家認為人與人之間存在的奴役和統治是天然的,但他們混淆了原因與結果;如果有些人天生為奴,那么一定是因為有反自然的奴隸制度存在為先。社會秩序不可建立在強力的基礎上,因為最強者無法一直保持強勢霸權,除非他能把強力轉化為權利,把服從轉化為義務。在那種情形下,權利與強力就要互換位置。如果必須要用強力使人服從,人們就無須根據義務而服從了;因而,只要人們不再是被迫服從時,他們也就不再有服從的義務。
約定是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這個論斷,根據胡果·格勞秀斯的理論,是人民轉讓自身自由的權利。轉讓就是奉送或者出賣。但一個使自己作另一個人的奴隸的人並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賣自己,是為著自己的生活。一個人無償地奉送自己,是荒謬的和不可思議的。這樣一種行為是不合法的、無效的。即使一個人可以轉讓自己,他也不能轉讓自己的孩子,孩子們生來是自由的;他們的自由屬於他們自己,其他人都無權加以處置。胡果·格勞秀斯為了替奴隸制度開脫,鼓吹征服者有權屠殺被征服者、或奪取其自由而赦免其生命。但戰爭不是人與人的一種關係,而是國與國的一種關係;戰爭的目的既是摧毀敵國,人們就有權殺死對方的保衛者,只要他們手裡有武器;可是一旦他們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敵人或者敵人的工具時,他們就又成為單純的個人,而別人對他們也就不再有生殺之權。無人有權奴役他人,奴隸制和權利,這兩個名詞是互相矛盾的。
社會秩序來源於共同的原始、樸素的約定。當自然狀態中,生存障礙超過個人所能夠承受的地步,人類就被迫改變生活方式。人類不能產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併形成力量的總和來克服生存的阻力。“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解決辦法就是形成一個約定,使每個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於“主權者”的指導下。主權者是儘可能包括最多社會成員的、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共同體中的約定對於每一個成員都是平等的。共同體就以這同一個行為獲得了它的統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體可稱為“國家或政治體”,至於結合者就稱為人民;個別地,作為主權權威的參與者,就叫做公民,作為國家法律的服從者,就叫做臣民。有了這個契約,人類就從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從本能狀態進入道德和公義狀態。人類由於社會契約而喪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對於他所企圖得到的一切東西的無限權利;而他所獲得的,乃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於他所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
第二卷
闡述主權及其權利主權是公意的運用,不可以轉讓,不可分割。主權由共同利益所決定和約束,籍著法律而行動。法律是以公共利益為依歸的公意的行為。雖然公意總是對的,但是它並非總是能作出明智的判斷,因此也並非總能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於是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並沒有權力,他們只是指導者。他們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議,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說主權者、公意)才有權設立法律。
第三卷
闡述政府及其運作形式對於政府而言,僅有立法是不夠的,法律的強制實施亦非常必要。雖然主權體有立法權,但是它不能賦予自身執法權。它需要一個介於主權體和國民之間的中介者,在公意的指示下實施法律。這就是政府的角色,政府是主權者的執行人,而非主權者本身。政府中的執政者只是受委託來行使行政權力;他們是主權者的官吏,他們的職能不是契約的結果,而是以主權者的名義行使被託付的權力。他們從主權者接受命令,並將命令轉達給國民。主權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限制、改變或收回行政權。
世上主要存在著三種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體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貴族制,由少數人所治理;國君制,由一人治理。
民主制: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民主制需要太多的預設條件和美德,實現全民民主非常困難。“如果有一種神明的人民,他們便可以用民主制來治理。但那樣一種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適於人類的。”
貴族制:可以是自然的、選舉的與世襲的。第一種只適於純樸的民族;第三種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壞的一種。第二種則是最好的;它才是嚴格說來的貴族制。第二種貴族制除了具有可以區別兩種權力的這一優點而外,並且還具有可以選擇自己成員的優點。用這種方法,則正直、明智、經驗以及其他種種受人重視與尊敬的理由,就恰好成為政治修明的新保證。
國君制:沒有比國君制更有活力的政府;但這種政府也具有很大的危險;如果其前進的方向不是公共福祉,就轉化為對國家的損害。君主們傾向於追逐絕對的權力,大臣們只是陰謀家。
結構單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實際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鑑了其他形式。沒有一種政府適用於一切國家,但是一個國家的政府必須與其人民的特點相適應,一個不靠外來移民的辦法、不靠歸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數繁殖和增長得最多的,就確實無疑地是最好的政府。為了防止少數人篡奪國家的權力,必須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會,終止一切現有的行政權,讓權力回到人民手中。在集會中,人民必須解決兩個問題,第一個是:“主權者願意保存現有的政府形式嗎?”第二個是:“人民願意讓那些目前實際在擔負行政責任的人們繼續當政嗎?”介於主權者和政府之間的一種力量是議員,但是主權是不可轉讓的,所以議員代表不了人民,只是人民的辦事員,他們並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決定。凡是不曾為人民所親自批准的法律,都是無效的。政府行政權的創製不是契約,而是法律。政府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可以建立契約,而是遵守現有的契約。
第四卷
討論幾種社會組織公意是不可摧毀的,通過投票來表達。不同的組織有不同的選舉模式,例如:人民大會、保民官、獨裁、監察官等,歷史上的共和國古羅馬、古希臘,特別是斯巴達,教導了我們這些形式的價值。宗教是國家的基礎,在任何時候都在公民的生活中占主要地位。基督教的統治精神是和他的體系不能相容的。基督教是一種純精神的宗教;基督徒的祖國是不屬於這個世界的。基督徒以一種深沉的、決不計較自己的成敗得失的心情在儘自己的責任。每個公民都應該有一個宗教,宗教可以使他們熱愛自己的責任,這件事卻是對國家很有重要關係的。這種宗教的教條,卻唯有當其涉及到道德與責任——而這種道德與責任又是宣揚這種宗教的人自己也須對別人履行的——的時候,才與國家及其成員有關。公民宗教的教條應該簡單,條款很少,詞句精確,無需解說和注釋。現在既然已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國家宗教,所以我們就應該寬容一切能夠寬容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們的教條一點都不違反公民的義務。但是有誰要是膽敢說:教會之外,別無得救,就應該把他驅逐出國家之外,除非國家就是教會,君主就是教主。這樣的一種教條,唯有在神權政府之下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一切政府之下就都是有毒害的。
其他觀點
關於國家的起源和國家現有基礎的理論,其最簡單的形式認為國家起源於一種“契約”。這就是說每一個社會成員放棄本身的“自然權利”以換取法律之下的新權利。社會契約論對於歷史上國家形成的大多數情形都不適用,卻適用於新憲法的制定,如美國制定的1787年憲法就是如此,這部憲法至少有一部份確實是在社會契約論指導下制定的。《社會契約論》並不是直接作為解釋性理論或社會學理論出現的,其歷史作用是像一種倫理學或邏輯學的理論,目的是對現存制度進行道德評價或改造,以及為革命等提供理論根據。總而言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對社會的發展起過重大的推動的作用,但這並不能掩蓋他理論上本身的缺陷。他之謂“我要探討的是權利的道理,而不是事實”,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得到理解,但是這種唯心的論證方法,顯然還是缺乏足夠的說服力,也正是因此,才不斷地有人對所謂的“社會契約論”提出挑戰。
專家點評
盧梭是18世紀法國啟蒙運動傑出的政治思想家、文學家。他的才思文藻風靡了當時的整個歐洲,並為後人留下了一系列劃時代的巨著。很少有幾個哲學家能帶來盧梭著作那樣的震撼。他的《藝術與科學談》獲法國第戎獎,使他榮獲歐洲哲學大師稱號。他的文學名著《新愛洛伊絲》在世界文學史上有著很高地位,使他躋身於啟蒙時期著名文學家的行列。《社會契約論》又譯作《民約論》,是他最為傑出的代表作之一,被譽為“人類解放的第一個呼聲,世界大革命的第一個煽動者”。盧梭是歐洲啟蒙運動中重要的思想家,與伏爾泰齊名。他的主要作品有《懺悔錄》、《愛彌兒》、《社會契約論》、《新愛洛伊絲》。他的主要思想:天賦人權學說,提出“人民主權”的口號。其思想是法國大革命中雅各賓派的旗幟,對歐美各國的資產階級革命產生了深刻影響。他的《社會契約論》中的“主權在民”一說,就劃分了一個時代。
《社會契約論》第一次提出了“天賦人權和主權在民的思想”。它剛一問世就遭到了禁止。盧梭本人也被迫流亡到英國。但《社會契約論》所提倡的民主理論卻很快風靡全世界。它引發了震驚世界的法國大革命。法國國家格言“自由、平等、博愛”便來自《社會契約論》。1789年法國國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人權宣言》中“社會的目的是為大眾謀福利的”、“統治權屬於人民”等內容充分體現了《社會契約論》的精神。《社會契約論》還對美國的《獨立宣言》產生了重要影響,從羅伯斯庇爾到列寧都曾用《社會契約論》為自己的政權做解釋。1978年,在紀念盧梭逝世200周年的活動中,專門召開了國際研討會,研究盧梭的思想,出版他的新傳,推出以他為題材的電視劇。他的遺骸被安放在法國的偉人祠內。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預見的“消費者的各種陷阱,大城市的騷亂以及毀滅性的軍費負擔”等等,都已成為當代社會的現實問題。目前,單在法國就有150多位學者在專門研究盧梭的思想。
有說盧梭的政治理論深受柏拉圖的《理想國》的影響。《理想國》的概念,建立於人性善的理念基礎上,柏拉圖筆下的蘇格拉底說,“只有正直的人才會幸福”,“善的意志”成為他的理想國的基礎。盧梭也相信人性善,他提倡寬容理性,堅定地反對任何政治暴力。同是論述理想國的原則,不同於柏拉圖,盧梭將其理論框架完全建立在“人生而自由”的基礎之上,也就是說“自由意志”。這個基礎就實在多了。很早以前,人們有一個更好的但文言的說法:“天賦人權。”由天賦人權作為第一原理,他所構造的不再只是理想,而是現代公民社會的基本原則。公民社會中,公民失去了自由人無所不為的自由,而得到公民的政治權利、政治自由。他的《社會契約論》(又譯《民約論》)所要解決的是人權和法律的有機結合。從此,合法性只能來自人民,成了盧梭的繼承者和背叛者的共同的理念。前者產生了美國革命和民主的建立,後者以人民之名專權屠殺。盧梭,作為“主權在民”的勾畫者,就是在200年後還處於爭論的中心:他的理論到底是在提倡民主自由,還是在提倡極權暴政?
人權是屬於個體的,法律是屬於國家的。個體約定而成國家的合理性,是法律有效性和政權合法性的終極判斷。自由,不是來自法律對個人的保護,而是來自個體對立法的徹底參與。這是切實保障個體自由的先決條件。在這一過程里,個體利益的“交集”而非“並集”(不完全是數學上的那種)形成公民意志——主權者的意志——一般意志,而這種主權者因為個體的不斷參與,其內容是常新的,其利益與個體利益共榮的。從這一點出發,多數人說了算的約法三章必然成為主權在民的道德的體現方式。
盧梭把政權明白地分成了立法和行政兩個部分,前者屬於社會契約的範疇,而後者不是契約的內容(因此是可變可推翻的)。這個理念對後來民主政治的發展有著不可磨滅的貢獻。在盧梭之前,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對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刻,惟缺盧梭的“主權在民”的動力。《社會契約論》自始至終只揚棄了一種體制:專制政府。按盧梭的話,這就是那種蔑視法律把個體的權力高於主權者之上的體制。其他的體制,盧梭僅僅論述了它們合法的自然依據。從直接民主制、貴族代議制到君主立憲制,統治的根據必須是人民主權———其真正表達就是法律。盧梭並進而把任何真正依法而治的政體統稱為共和政體。在盧梭看來,他那個時代的政治社會形態是腐朽的,他要到古希臘時代才能找到合理的回歸。
《社會契約論》是世界政治法律學說史上最重要的經典之一,是震撼世界的1789年法國大革命的號角和福音書。它闡述的許多原則原理不僅在革命之初被載入法國《人權宣言》等重要文獻中,在革命後的長時期里成為資產階級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盧梭的思想對後世思想家們理論的形成有重大影響。
盧梭的政治著作中有許多思想獨特新穎,引人入勝。但是總體說來就是一種追求平等的強烈欲望和一種同樣強烈的感受:現存社會制度的不合理已經達到了令人不能容忍的程度,人生下來本來是自由的,但是無論走到哪裡都要戴上枷鎖。盧梭自己可能並不喜歡暴力行為,但是他無疑激勵了其他人實行暴力革命,逐步改革社會制度。
有人批評盧梭是一個極其神經質的人,是一個大男子主義者,是一個思想不切實際的、糊塗的思想家,這樣的批評大體上是正確的。但是遠比他的缺點更重要的是他的洞察力和傑出的創造精神所閃現出來的思想火花,兩個多世紀以來,不斷地影響著現代思想。
主要譯本
鍾書峰譯本與李平漚譯本、何兆武譯本對照鍾書峰譯本
(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李平漚譯本
(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
何兆武譯本
(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
前言
這篇小論文,是我多年前不自量力動手撰寫卻又早已棄寫的一長篇論著[1]的部分內容。在已寫就的可以抽出獨立成篇的章節中,它是最有份量的,而且竊以為是最值得公之於眾的。其餘部分已不復存在[3]。
第一章[4]
我要探討的是,從人之本性和法之應然的角度來考察,在世俗法則中,是否存在合理而又確定無疑的執政規則。為避免公正與功利有所偏廢,我探討時將始終力求把權利所許可的與利益所要求的結合起來。
我並未說明本文主旨如何重要,就直奔主題。人們或許會問,我是君主還是立法者而撰文論述政治問題。我的回答是,都不是,而且正因為都不是,我才撰文論述政治問題。倘若是君主或者立法者,我就不會浪費時間空談該做什麼,而會該做什麼就做什麼,要么就是保持沉默。
生為自由國家的公民而且是主權者的一員,我認為,無論我的呼聲在公共事務中的影響是多么地微弱,只要擁有公共事務的投票權,就有義務去研究它們。每當思考政府問題,我都會欣喜地發現,這些探討不斷讓我發現新理由去熱愛我國政府。
第一節 論第一章主旨
人人生而自由,卻無處不在枷鎖中。自以為是他人的主人,卻比他人更像是奴隸。何以至此?我不知道。何以合法?我想我能回答這個問題。
倘若僅僅考慮強力及其導致的結果,我就會這么說:“人們只要處於被迫服從的狀態而服從時,就做得對;一旦可以打破身上的桎梏而打破桎梏時,就做得更對,因為使用被剝奪的權利而恢復自由的行為,是正當的,否則,當初奪去其自由的行為,就是不正當的。”社會法則是創製其他一切法律的神聖之法,可是,這種神聖之法並非天成的,而必定是在約定基礎之上創製的。在證明這點之前,我得先證明我前面所提出的觀點。
[1]此“長篇論著”指作者原計畫撰寫的《政治制度論》一書。——譯註
[2]法語“leplusconsidérable”與英語“themostconsiderable”的含義完全相同,此處有雙關意味,既指篇幅最長又指內容最重要。已有的無論是譯自法語還是轉譯自英語的中譯本,不是譯為“最重要”就是譯為“最長”之類,均未完譯。——譯註
[3]雖然作者明言“其餘部分已不復存在”,但是,有不少並未散失,如《論戰爭狀態起源於社會狀態》、《古羅馬與斯巴達之比較》、《論奢侈、貿易和藝術》、《論法律》等。——譯註
[4]已有中譯本幾乎都以“卷、章”或者“篇、章”之篇目翻譯本書。從本書篇幅不大、只有兩個結構層次、字數不足10萬漢字來看,顯然上述譯文不妥。法語“LIVRE”,除譯為“卷、部、篇”外,還可譯為“章”。因此,拙譯采“章、節”之譯。——譯註
[5]作者在此處隱晦批評其時的普魯士國王弗雷德里希大帝。——譯註
[6]約翰·加爾文(JeanCauvin,即JohnCalvin,1509年—1564年,法國人,著名的神學家、宗教改革家、基督教新教的重要派別加爾文派的創始人)進行宗教改革後,日內瓦居民分為五等,最高一等為公民,在日內瓦享有完全的政治權利。盧梭系日內瓦共和國公民;於16歲離開日內瓦而皈依天主教後,在法律上已失去該公民資格,但日內瓦於1754年恢復其公民資格;《社會契約論》出版後,遭到包括日內瓦在內的當局查禁,盧梭憤而於1763年放棄其公民資格。——譯註
[7]盧梭把日內瓦共和國稱為“自由國家”並聲言“熱愛我國政府”,可是,他內心很矛盾:雖然相對於當時以法國為代表的歐洲封建王權政府而言,日內瓦共和國政府較為優越,但是,其時的日內瓦共和國政府已必然趨向專制,這是盧梭所不願看到的。——譯註
小引
這篇簡短的論文,是從我以前不自量力而著手撰寫,但後來又久已停筆不作的一部內容極為廣泛的著作中摘錄出來的。就這部著作已經寫好的文字中可供採擇的各部分而言,以這一部分最為重要,因此,我認為這還不是不值得奉獻於公眾。其餘部分,則已不復存在了。
第一卷
我要根據人類的實際情況和法律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探討,看是否能在社會秩序中找到某種合法的和妥當的政府行為的規則。在這項研究工作中,我將儘可能把權利所許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結合起來,以便使正義與功利不至於互相分離。
我不打算從闡明我所研究的問題的重要性論起,我要開門見山,一下筆就直接闡明主題。人們也許會問我是不是一位國君或立法者,因此才著書論述政治問題?我回答說:不是,而且,正是因為我這兩者都不是,所以我才要談論政治。如果我是國君或立法者,我就不會浪費時間談論應當做些什麼事了。該做些什麼事,我會去做的,否則,我就什麼話也不說。
生為一個自由國家的公民和主權者中的一份子,不論我的聲音在公共事務中的影響是多么微弱,但只要我對公共事務有投票的權利,這就足以使我有義務詳細研究這方面的問題。我感到高興的是,每當我對各國政府進行研究的時候,我都能在我的研究工作中發現一些新的理由來熱愛我國的政府。
第一章第一卷的題旨
人生來是自由的,但卻無處不身戴枷鎖。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這個變化是怎樣產生的?我不知道。是什麼原因使它成為合法的?我相信我能解答這個問題。
如果我只是從強力和由強力產生的後果來考慮問題的話,我認為,當人民被強力迫使服從而服從了,他們做得對;而一當他們能擺脫身上的枷鎖便擺脫了,那他們就做得更對。因為他們這樣做,是有根據的:別人根據什麼權利剝奪他們的自由,他們也可以運用同樣的權利恢復他們的自由,否則,別人當初剝奪他們的自由,就是毫無道理的了。社會秩序是所有其他各種權利賴以保持的神聖權利。然而,這項權利絕不是來自自然,它是建立在許多約定的基礎上的,因此,我們應當知道是哪些約定。不過,在論述這一點以前,我要把我所講的這番話先解說清楚。
前言
這篇簡短的論文,是我以前不自量力從事而後來又久已放棄了的一部長篇著作的撮要。就已經寫成的各部分中可供採擇的各段而言,本文最為重要,而且自以為還不是不值得供獻於公眾之前。其餘部分則已不復存在了。
第一卷
我要探討在社會秩序之中,從人類的實際情況與法律的可能情況著眼,能不能有某種合法的而又確切的政權規則。在這一研究中,我將努力把權利所許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結合在一起,以便使正義與功利二者不致有所分歧。
我並未證明我的題旨的重要性,就著手探討本題。人們或許要問,我是不是一位君主或一位立法者,所以要來論述政治呢?我回答說,不是;而且正因為如此,我才要論述政治。假如我是個君主或者立法者,我就不會浪費自己的時間來空談應該做什麼事了;我會去做那些事情的,否則,我就會保持沉默。
生為一個自由國家的公民並且是主權者的一個成員,不管我的呼聲在公共事務中的影響是多么微弱,但是對公共事務的投票權就足以使我有義務去研究它們。我每次對各種政府進行思索時,總會十分欣幸地在我的探討之中發現有新的理由來熱愛我國的政府!
第一章 第一卷的題旨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這種變化是怎樣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麼才使這種變化成為合法的?我自信能夠解答這個問題。
如果我僅僅考慮強力以及由強力所得出的效果,我就要說:“當人民被迫服從而服從時,他們做得對;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時,他們就做得更對。因為人民正是根據別人剝奪他們的自由時所根據的那種同樣的權利,來恢復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獲得自由;否則別人當初奪去他們的自由就是毫無理由的了。”社會秩序乃是為其他一切權利提供了基礎的一項神聖權利。然而這項權利決不是出於自然,而是建立在約定之上的。問題在於懂得這些約定是什麼。但是在談到這一點之前,我應該先確定我所要提出的東西。
盧梭《社會契約論》中譯本一覽表
1、[3]1882年,日本學者中江兆民(又譯“中江篤介”)中譯本《民約譯解》(只翻譯了前言至第一卷第六章)在日本出版。1898年,上海同文書局刻印《民約譯解》第一卷,題名《民約通義》。
2、1900年,留日學生楊廷棟據日本原川潛的日譯本而完整翻譯的《路索民約論》中譯本問世,後於1900年12月6日至1901年12月15日以《民約論》之名在《譯書彙編》第一、二、四、九期上連載。1902年,上海文明書局出版其單行本。
3、1913年,上海《大同周報》於當年5月4日、5月11日分兩期連載譯者署名為“蘭士”的《民約論,又名政治之原理》(內容含《譯敘》、《目次》、《引言》和第一卷前言)。
4、1918年,馬君武以法文原著與托澤(H.J.Tozer)英譯本互證,翻譯的《足本盧騷民約論》中譯本由中華書局出版。
5、1935年,徐百齊、丘瑾璋根據科爾(G.D.H.Cole)英譯本《社會契約論》翻譯的《社約論》中譯本,編入商務印書館“萬有文庫”第二集出版。
6、1944年,衛惠林根據Hatier-PaulLemaire&Hachette的法文版《社會契約論》翻譯的《民約論》中譯本,由重慶作家書屋出版。
7、1958年,何兆武根據法國巴黎奧比埃出版社法文版《社會契約論》,翻譯的《民約論》中譯本,由法律出版社出版。1963年,更名為《社會契約論》由商務印書館出版。1980年2月,商務印書館出版修訂第2版。2003年3月,商務印書館出版修訂第3版。據“譯者前言”介紹:初版系“根據奧比埃(Aubier)版、摩·哈伯瓦斯(M.Halbawachs)注釋本譯出,翻譯過程中對照了1827年菲爾涅(Furne)版《盧梭全集》本和比較通行的另外幾種版本”;再版時,“又根據伏漢(C.E.Vaughan)本(劍橋兩卷本,1962,及龍門一卷本,1914)和波拉翁(G.Beaulavon)本(格拉賽一卷本,1920)全部重校過”。
8、1997年,《華夏文摘》增刊分四期連續刊載署名“其林”(又名“趙小麟”、“艾侖”)之人根據貝爾(LowellBair)英譯本和科爾(G.D.H.Cole)英譯本翻譯的《社會契約論》中譯本。
9、2004年3月,陝西人民出版社出版楊國政根據法國伽里馬出版社1964年法文版《社會契約論》翻譯的《社會契約論》中譯本。2006年5月,該社又出版其精華版。
10、2004年8月,九州出版社出版陳惟和、張一江、宋文等翻譯的《盧梭民主哲學》一書,內有《社會契約論》中譯本。該譯本未交待翻譯時所依據的版本。
11、2006年5月,陝西人民出版社出版方華文編譯的《社會契約論》。
12、2007年1月,九州出版社出版徐強翻譯的《社會契約論》英漢對照版。該譯本的“譯者後記”稱,系“根據MauriceCranston的英文版本譯出”。2009年12月,又由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其中譯本。
13、2007年6月,人民日報社出版羅玉平、李麗編譯的《社會契約論》。
14、2007年10月,北京出版社出版施新州編譯的《社會契約論》。
15、2009年1月,光明日報出版社出版龐珊珊根據克蘭斯頓(MauriceCranston)英譯本翻譯的《社會契約論》中譯本。
16、2010年1月,中國出版集團、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出版克蘭斯頓英譯、高黎平依據該英譯本翻譯的《社會契約論》英漢對照版。
17、2010年10月,中國商業出版社出版喬坤、張靜編譯的《社會契約論》。
18、2010年11月,江西人民出版社出版孫笑語翻譯的《社會契約論》中譯本。該譯本“翻譯所依據的底本,是學術界通行的版本(1762年荷蘭版)”。
19、2011年4月,商務印書館出版李平漚根據巴黎嘉尼埃—弗拉瑪尼翁(Garnier-Flammarion)出版社1966年法文版翻譯的《社會契約論》中譯本。
20、2011年8月,湖南文藝出版社出版劉丹、宋淼翻譯的《社會契約論·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中譯本。譯者未交待該譯本翻譯時所依據的版本。
21、2011年10月,譯林出版社出版陳紅玉翻譯的《社會契約論》中譯本。譯者未交待該譯本翻譯時所依據的版本,但從該書著作權頁註明的“書名原文:TheSocialContractorPrinciplesofPoliticalRight”字樣以及“買中文版送英文版”的腰封而且所送英文版與科爾(G.D.H.Cole)英譯本完全一致來看,似乎翻譯時所依據的系科爾(G.D.H.Cole)英譯本。
22、2012年3月,根據1762阿姆斯特丹版、1943奧比埃(Aubier)版等為主的法語原版,學習參考以科爾(G.D.H.Cole)英譯本為主的英文版以及何兆武譯本為主的眾多中譯版,鍾書峰翻譯的《社會契約論》中譯本電子書,上線億部書城。
23、2012年4月,武漢大學出版社出版戴光年翻譯的《社會契約論》中譯本(雙語版)。該譯本未交待翻譯時所依據的版本,但從其雙語為中英而且英譯本與托澤(H.J.Tozer)英譯本完全一致來看,似乎不是譯自法語,而是譯自托澤(H.J.Tozer)英譯本。
24、2012年7月,鍾書峰翻譯的《社會契約論》中譯本紙質書,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書籍作者
讓·雅克·盧梭(ㄌㄨˊㄙㄨㄛˉ)(Jean-JacquesRousseau,1712年~1778年),法國偉大的啟蒙思想家、哲學家、教育家、文學家,是18
世紀法國大革命的思想先驅,啟蒙運動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
作有《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社會契約論》、《愛彌兒》、
《懺悔錄》、《新愛洛漪絲》、《植物學通信》等。
盤點世界經典名著
盤點世界經典名著。 |
經濟法學及相關著作
經濟法學是研究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學學科,它與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刑法學等同屬於法學體系的其他學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