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律
弗蘭西斯.培根
司法者應當認識到,他們的職責是jus dicere而不是jus dare。也就是說,只是實現法律,而絕不是制訂或變更法律。否則,法律本身就形同虛設。這一點,可以借鑑羅馬天主教會的經驗。試看羅馬天主教的僧侶們是怎樣假借《聖經》的名義,根據需要隨意解釋,用以滿足自身私慾的吧!
作為法官,應當具有高度的修養。他們應當富有知識而不應機敏多變,應當持重莊嚴,而不是熱情奔放,應當謹慎小心而不是剛愎自用。猶太教的法律說:“私遷界石者必受詛咒。”而篡改法律的人,其罪行當比私遷界石者更重。我們應當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所以所羅門曾說:誰若使善惡是非顛倒,其罪惡猶如在廬井和飲泉中下毒。
以下我們來分別討論一下司法與訴訟、律師、警吏以及君主和國家的關係問題。
第一,關於訴訟人。《聖經》上曾說:“訴訟是一枚苦果子。”而拖延不決的訴訟更給這枚苦果染上了酸味。設立法庭和法官的主要使命,是針對著人間的暴行與欺詐。明目張胆的暴行固然是兇惡的,而精心謀劃的欺詐,其隱患也絕不亞於暴行。至於那種無事生非的訴訟,就應當排除之而不要使法律被它們所干擾。法官應當為作出公平的裁判準備一切必要的條件,猶如上帝為人間所作的那樣:削平山崗,填滿崎嶇,以鋪平一條正直之路。
當面對複雜的案件時,法官不應被任何壓力、詭辯、陰謀所左右。法官也不應濫用威權。依靠壓力逼供誘供必出冤案。在處理刑事案件時,法官不應該把法律作為虐待被告的刑具,而應懂得,制訂法律的目的僅僅在於懲戒。要知道,世間的一切苦難之中,最大的苦難無過於枉法了。
執法也不可過苛。不能把法律變成使人民動輒得咎的天羅地網。在審判時,法官不僅應當考慮事實,還應分析與事實相關連的背景和環境。特別在審理死刑案件時,在考慮法律正義的同時也應當有慈悲救人之心。
第二,關於律師與辯護的問題。耐心聽取辯護是法官的重要責任之一。法官在審判中,隨意打斷或否定律師的辯護,或者預告講出律師可能做的辯護以顯示自己的明察,以至在聽取調查和辯護之前就抱有如何判決的成見,都是不利於保證司法的正義性的。法官在審判中,只應當做四件事:
(1)調查證據;
(2)主持庭審時的發言,制止與審判無關的廢話;
(3)審核通過法庭發言所陳示的證據;
(4)根據法律宣示審判的標準。
如果超越這四件事之外,那就做得太多了。作為法官,如果缺乏聽取證詞和辯護的耐心,如果記憶力低鈍,如果注意力不集中,就不能作出公平的裁決。但是法官也不應當被律師的滔滔不雄辯所打動。法官應當象上帝一樣,抑強扶弱。法官與律師的關係不可過從太密,否則就難免有不公正的嫌疑。對於正直而主持公道的律師,法官應當表示讚許,而對於歪曲事實真相的律師,則應當給予批駁。
第三,關於法庭的警吏。法律的神聖性,不僅體現於司法者身上,而且也體現於執法者的身上。《聖經》上講,“從荊棘叢中采不得葡萄”。同樣,如果法官被貪贓枉法的警吏所圍繞,那么從這裡也是絕不可能採到公正的果實的。法庭中的警吏絕不能用四種人:那種包攬訴訟的訟棍,借司法以謀私的法院寄生蟲,狡黠之徒,敲詐勒索之徒。有人把法院比做灌木,當有困難的人象逃避風雨的羊一樣鑽入叢中,多少總會刮傷一皮毛的。而如果法庭中有了這幾種人,那么恐怕就不僅是掉點毛的事了。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法官的助手們正直而富有經驗,則是難能而可貴的。
第四,關於與君主和國家的關係。每一名法官首先應當牢記羅馬十二銅表法結尾的那個警句:“使人民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應當知道,一切法律如果不以這一目標為準繩,則所謂公正就不過是一句夢囈。因此就這一點而論,法官與君主和執法者負有共同的使命,他們應當攜起手來,以避免司法與政治發生矛盾。司法的重大錯誤,有時是可以引起政治變亂甚至國家傾覆之危的。
其次,法律與政策絕不是對立的,而是密切相關的。在所羅門王的寶座前,站著兩隻獅子。法官正是王座前的獅子。法官的最高職責,就是賢明地依據法律作出裁判。對這一點,聖保羅講得好:
“我們也知道法律是善的,只要人正確地運用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