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學

憲法學

本書編寫的出發點是:讓憲法這門學科從紙上的條條框框,象牙塔里的抽象文字“活起來”,走進現實生活,走近“尋常百姓”。放棄“為什麼”,專注“是什麼”、“怎么樣”。關於“是什麼”這部分主要以章節文本的方式重點解決學生應當了解、掌握的憲法理論、憲法規定。讓這些知識簡明、清晰地展現在學生面前。“怎么樣”這部分是通過“專欄”的方式介紹一些相關的憲政思想、憲法制度、實際案例。力爭在增加可讀性的前提下拓展學生的憲法知識視野,並通過一些我國憲政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生動的、有影響的、有代表性的案例啟發學生用憲法知識、憲政理念去思考、分析、解決現實問題。拉近枯燥條文、晦澀文字與學生之間的距離,讓學生不是在單純學習憲法,而是在“親歷”憲政。 本書以“憲法是人民權力的授權委託書、公民權利的實現保障書、國家權力的授權委託書”為理念,構建理論體系。全書以我國現行憲法為基礎,以現代憲法理論為先導,以社會現實為立足點,以憲法主體為主線構建篇章體例、結構。全書共分憲法與憲政、公民、國家、以及社會四篇。本書內容豐富,講解通俗易懂,具有知識性、可讀性、現實性併兼具理論前沿思想。

基本信息

憲法本質

憲法的本質就在於,它是一國政治力量(其中主要是階級力量)對比關係的全面的集中的體現,是統治階級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憲法反映階級力量對比關係,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憲法是階級鬥爭的結果和總結。

只有在社會的階級鬥爭中取得勝利,掌握了國家權力的統治階級才能以國家的名義制定憲法,所以說是鬥爭結果。這個新生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這種鬥爭成果,為了維護本階級利益,確保在未來的階級鬥爭中立於不敗之地,所以憲法必將反映這種鬥爭的經驗教訓,因此又是一種總結。

2、憲法規定了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關係。統治階級制定憲法的首要任務就是把統治階級關係法律化。即哪個階級是統治階級,哪個階級是被統治階級,哪個階級是同盟者,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確認,使統治階級的統治地位合法化,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3、憲法隨著階級力量對比關係的變化而變化。當階級力量對比關係發生根本性變化時,必然會導致不同類型憲法的出現;當以前處於支配地位的階層或階級被其它階級或階層及其聯盟取而代之,這時往往要制定同一類型的新憲法;統治階級力量的加強或減弱,若不足以改變社會內部的階級結構,這時憲法的變化往往以修改憲法的方式進行。

發展

1、近代意義憲法的產生

憲法學憲法學

到了資本主義社會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的時候產生的。

英國憲法是不成文憲法。

美國是成文憲法制定最早的國家。但是不是產生憲法最早的國家,產生憲法最早的國家是英國。

法國憲法是第一部在歐洲大陸產生的成文憲法是1791年法國憲法。

社會主義憲法最早是1918年的《蘇俄憲法》。

2、中國憲法的歷史發展

中國憲法從清末開始修憲。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是憲法性檔案。

重點掌握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建國前制定頒布的。

建國後制定的憲法有1954年憲法,後又經過三次大的修改1975年、1978年、1982年。其中1978年憲法在1979年、1980年兩次修改。1982年憲法在1988、1993年、1999年、2004做過部分修正。1979年和1980年兩次修改,修改的是憲法文本。而82年的修改,是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的。

我國第一次憲法修正案修改憲法是在1988年。

首先是1988年的憲法修正案。1988年憲法修正案是修改最少的,有兩個方面的修改。一是私營經濟進入憲法法,二是刪去第10條第4未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規定,增加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1993年對憲法也做了修改。對我國所處的歷史時期認識在憲法中做了規定,規定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這個階段要走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第二個,我們的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和政治協商制度列入了憲法;市場經濟制度列入了憲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

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對現行憲法進了第三次修正。主要內容包括:(1)明確把“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鄧小平理論指導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寫進憲法;(2)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3)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4)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5)將國家對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的基本政策合併修改為“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6)將鎮壓“反革命的活動”修改為鎮壓“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

2004年憲法進行第四次修正。(1)重要思想上,又增加了“三個代表理論為指導思想”。(2)在憲法序言關於愛國統一戰線組成結構的表述中增加“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3)將國家的土地徵用制度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4)將國家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規定修改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5)將國家對公民私人財產的規定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6)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7)增加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8)將全國人大代表的產生方式修改為“全國人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9)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對戒嚴的決定權改為緊急狀態的決定權;國家主席對戒嚴的宣布權改為對緊急狀態的宣布權;(10)將鄉鎮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為5年;(11)在憲法中增加關於國歌的規定。

憲法的基本原則

憲法學憲法學

憲法原則具體內容有不同的表述,但就其基本價值而言存在著一定的共性。從各國憲法結構和發展過程看,憲法原則主要由民主原則與法治原則組成。

(一)民主原則

憲法原則的基本內容與價值趨向首先是民主價值,以民主作為憲法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不同國家的憲法以不同的形式確認了民主的意義與功能。毫無疑問,民主原理是憲法原理中的核心的概念,在憲法秩序的形成和發展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民主的概念經過歷史的變遷已成為多樣化的概念,其內涵發生了相應的變化,既要尊重多數人的意志,又要保障少數人利益是現代民主的基本價值體系,其中少數人利益的保護又是民主原理的更為核心的概念。

在憲法制度的發展史上,從憲法理念角度對民主的概念進行分析始於1952年德國憲法法院的判決。在政黨解散的判決中憲法法院對“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做出了解釋,認為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是排除各種暴力或肆意性支配,是尊崇多數人意志,以國民自決、自由與平等為基礎的法治國家的統治秩序。這一秩序包括具體化的人權、生命權的尊重、國民主權、權力分立、政府的責任、行政的合法律性、司法權的獨立、多黨制與政黨機會的平等。從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出,憲法的基本內容與民主主義有著密切的關係,如離開民主主義價值,憲法體制是不能存在和發展的。

在憲法體系中民主原則發揮重要的功能。首先,在憲法體系中民主主義提供國家權力正當性的基礎,即創設國家權力,使國家權力的運作具有正當性、合法性基礎。憲法所體現的民意並不是憑空產生的,形成與檢驗民意的基本途徑是民主程式。特別是普遍實行代議制政體的背景下,民主原則直接構成憲法體系運作的指導性原理和基礎。其次,民主原則為憲法體系中政治過程的合理化提供規則與途徑。政治過程的合理化是各種利益平衡基礎上實現的,以公開、平等為基本規則的民主原則保持了政治的理性與正當性,並賦予憲法廣泛的合理性基礎。再次,民主原則在憲法體系中起到限制國家權力的功能。民主原則在憲法體系中表現為一種限制國家權力的功能,使社會各個階層能夠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內參與政治過程,發揮相互制約的功能。第四,民主原則在憲法體系中獲得自我矯正的機會與途徑,使民主的價值得到健康的發展。民主在憲法體系中既有積極的功能,同時也存在消極的功能。按照傳統民主主義理論,多數人統治是正當的,多數人意志一般情況下是理性的。但憲法體系中的民主並不以是否代表多數人意志為判斷理性的唯一依據,維護少數人意志的理性是現代民主發展的重要內涵。如發生多數人意志出現非理性時,憲法體系能夠有效地消除多數民主所帶來的弊端。

在憲法體系中多數決獲得正當性的根據主要在:一是多數的數的優位或事實勢力的優位成為多數決正當性或效力的根據;二是在一般情況下,多數人作出合理決定的可能性比較大;三是從經濟民主主義觀點看,利益的極大化成為正當性的基礎;四是從自由的觀點看,自由價值有可能提供正當性基礎;五是從現實生活看,多數決能夠極大限度地保障政治的平等與和平。從這種意義上講,民主一方面為憲法的發展提供事實和價值層面的支持,而另一方面在憲法體系中獲得矯正其弊端的制度保障。

各國憲法在其制度的設計和運作過程中,以民主價值的維護作為基礎和出發點,通過不同的形式規定了民主的意義。作為政治原理的民主主義在憲法體系中的具體運用表現在不同的領域,主要有:憲法普遍規定國民主權原則,確立國家權力的來源與基礎;社會成員直接參與政治過程的途徑與機制,規定直接與間接參與形式;國家統治正當化的基礎與少數人利益的憲法保障機制;以憲法的形式規定多數決原則與具體運用規則;憲法與政黨制度的相互關係;選舉制度的原則與運用等。可以說,憲法制度的所有內容與民主價值有關,民主問題的研究自然成為研究憲法制度的出發點。

(二)法治原則

法治原則是人類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總結和概括的治國原理,是一種法的統治形式,已構成現代文明社會結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現代社會法治理論是內涵十分豐富的知識體系,既要反映人類追求的法治理論,同時也要反映人權保障的實踐要求。1959年印度新德里召開的國際法學家會議通過的有關法治的報告是國際社會普遍公認的法治理想的綜合性的反映,會議通過的《德里宣言》確認了如下法治原則:(1)根據法治精神,立法機關的職能在於創造和維持使個人尊嚴得到尊重和維護的各種條件。不但要承認公民的民事權利和政治權利,而且還需要建立為充分發展個性所必需的社會、經濟、教育和文化條件。(2)法治原則不僅要防範行政權的濫用,而且還需要有一個有效的政府來維持法律秩序,藉以保障人們具有充分的社會和經濟生活的條件。(3)法治要求正當的刑事程式。(4)司法獨立和律師自由。一個獨立的司法機關是實現法治的先決條件。《德里宣言》提出的法治“集中表現了全面正義的法治要求”可見,現代社會的法治精神是限制國家權力的濫用,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其中,保障人權又是現代法治本質的內涵。成熟的法治是人權價值普遍受到尊重的理想狀態。人權和自由是“法治理想最高最廣的發展階段,它們超出了純法律的範疇,進入了政治、經濟和哲學的領域”法治作為普遍尊重人權的一種制度,反映社會變遷的要求,具有濃厚的文化基礎。

法治是歷史的概念,時代的變遷不斷賦予法治以新的內涵。但無論社會的發展發生什麼樣的變化,法治所體現的限制國家權力、保障人權的基本價值是不變的。法治原理實際上構成現代國家的原理,成為現代文明社會的標誌,並在實踐中逐步形成法治國家的概念。法治國家概念本質上是與憲法秩序有著密切關係的政治概念,經過了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以自由、平等與正義的實現為基本內容的法治國家理念可追溯到古羅馬時代。到了18世紀,法治國家作為與自由主義憲法國家相同的概念,形成了自身的理論體系,其內容包括:國家的活動必須依照法律進行;為了保護基本權利需要從憲法規範角度建立獨立的法院體系;國家的活動應限於人的自由保護領域等。19世紀以後,法治國家進入到市民的法治國家階段,即以市民社會為基礎建立法治國家基礎,如成文憲法的制定、權力的分立、基本權的保障、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行政的合法性、憲法裁判制度的功能等都是市民社會中法治起到的功能。但是,隨著社會矛盾的出現與衝突的加劇,法治國家從形式主義法治國家向實質主義法治國家轉變,出現了實質的法治國家形態(materiellerRechtsstaat).實質法治國家重視國家的形式與實質,同時保障合法性與正當性,力求協調法和法律價值。其理論基礎是尊重人的價值與尊嚴,建立社會共同體和平生活的環境,實現公民的權利與自由。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憲政理念的變化,法治概念發生了重大變化,強調了法治國家的實質內容,成為區分於一般法律國家概念的價值體系,重視法律內容和目的,建立了以正義、平等與自由價值為基礎的法治概念。

法治國家原理在憲法體系中得到不斷發展和完善,形成了體現憲政理念的憲法秩序。憲法體系上的法治國家規定了法治秩序的原則和具體程式,形成政治統一體價值,保障國家權力運作的有序化。在憲法體系中法治國家的原理具體通過法治主義的實質要素與法治主義的形式要素得到體現。

法治主義實質要素包括:1。人的尊嚴與價值的保障。根據憲政的一般原理,人的尊嚴的維護是憲法存在的最高價值,而且也是優越於其他憲法規範的價值體系。保障人的尊嚴是一切國家權力活動的基礎和出發點,構成人權的核心內容。各國憲法無論是否在憲法典上規定人的尊嚴問題,其基本精神是相同的,它是建立憲法體系的價值和制度基礎。2。自由價值。法治國家的自由價值通過憲法規定的精神自由、人身自由、經濟自由等自由價值得到具體化。從本質上講,自由是憲法體系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自由價值的維護既是法治國家的實質要素,同時也是憲法體系的核心價值。3。平等價值。在憲法體系中平等是人的基本要求和存在方式,體現了法治國家的基本目標。實際上,憲法體系是在平衡自由與平等價值的過程中得到發展和完善的,一定程度和範圍內自由的犧牲可以保障平等價值。作為在憲法體系中生活的人們,應該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享有平等權,這種平等既包括形式意義的平等,也包括實質意義上的平等。平等權作為權利和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對所有的國家權力產生約束力。總之,人的尊嚴、自由與平等價值的維護是法治主義實質內容的基本要素,同時構成憲法體系的價值基礎。

法治主義形式(制度性)要素包括:1。法的最高性價值。德國學者克納德認為,從一般意義上講,憲法通過法治國家秩序,賦予國家及其功能以統一的標準與形式。法治國家各種要素中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是法的最高性(PrimatdesRechts)。他在解釋法的最高性時提出,法的最高性並不意味著以法律規定所有的社會領域,即使在法治國家中也存在不必通過法律調整的領域,但一旦對某些領域以法律作出規定後,應保持其優位的地位,使法律具有正當性與穩定性。在憲法體系中,法的最高性一般分為憲法優位與法律優位兩種形式。憲法優位要求一切國家行為不得與憲法相牴觸,國家的立法行為、行政行為與司法行為都受憲法的約束,不得侵犯憲法規則。即使以憲法限制公民的基本權利時也不得限制基本權利的本質內容。法律優位是指以立法的形式進行的國家行為應優先於其他國家行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一切國家權力受法律的約束。按照克納德的解釋,法律是以民意為基礎的,是依民主的、政治意志形成方法制定的,法律優位實際上是實施法律的合理化與自由保障作為前提的。2。人權保障價值。法治國家出發點和目標是個人權利與自由的保障,整個憲法體系也要遵循人權保障的基本價值。在憲法體系中人權價值是作為法治的核心價值而得到體現的,並不獨立構成憲法原則。如果把人權原則和法治原則作為相互獨立原則加以界定,有可能在論述與邏輯上遇到相互重複或不一致的現象。人權的憲法保障既包括憲法體系內的基本權利,同時也包括憲法上沒有列舉的權利與自由的保障。在現代憲法體系中的人權一般具有兩重性,即作為主觀公權的基本權利和作為客觀憲法秩序的基本權利,每一種權利通常具有主觀性與客觀秩序的性質。形式或制度意義上的人權保障是法治實質要素的人的尊嚴、自由與平等價值的制度化,是憲法本體價值的載體。3。權力分立價值。為了保障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與自由,法治國家要求對國家權力進行限制和合理的分工,使不同國家權力之間建立相互均衡和制約機制。現代憲法體系中的權力分立的功能並不僅僅消極地限制國家權力,而是積極、主動地對國家權力職能進行分工,明確其職責範圍和程式。作為憲法原則意義上的權力分立的重要意義首先在於國家權力組織的合理化,制約與監督並不是權力分立的唯一內容與目標。此外,法治主義的形式要素還包括行政的合法性、基本權利的司法保護等不同領域。

四.民主原則與法治原則關係

民主與法治原則反映了現代憲法基本的價值體系和目標,構成現代憲法基本精神。在理解民主原則與法治原則時,我們需要從歷史、規則與實踐三個方面分析兩者的一致性、衝突與解決衝突的途徑。

首先,民主與法治原則在基本的價值目標與價值形態上是相一致的。民主原則排除了統治權被少數人或集團壟斷的可能性,以國民主權與社會成員權利與自由的保障為目標,建立了國家統治原理。法治原則是實現自由、平等與正義為目標的國家功能形態,是依法實行統治的原理。兩者功能是相互聯繫的,具有共同的價值基礎。民主原則體現的國民主權、自由、平等等基本價值只能在法治國家體系內才能獲得實效性。同時,屬於實質法治國家要素的自由、平等、正義價值的實現需要保障平等參與的自由的政治秩序。如沒有民主的程式和環境,法治目標的實現缺乏基礎和必要的程式。

其次,民主與法治原則之間存在衝突與矛盾。民主與法治原則之間存在的價值一致性並不意味著兩者不存在衝突,實際上兩者是在價值的緊張關係中存在和發展的。在以多數決為基礎的民主理論看來,多數人的意志具有合法性與正當性效力,對其重新進行正當性評價的法治主義是沒有必要的。當我們把民主理解為多數決原則時,法治國家原理則要求對其合理性與理性進行判斷,消除民主理念中不符合現代法治理念的非理性部分,使民主與法治之間建立原理與功能上的聯繫。實際上,民主的自我修正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又是在民主的自我修正中得到發展的。民主與法治的衝突源於兩者具有的各自的缺陷,只有在兩者的相互結合中才能彌補各自的缺陷,建立共同的價值體系。

再次,在憲法體系框架內尋求解決民主與法治衝突的途徑。現代社會的發展是在民主價值與法治價值的統一中得到實現的,需要通過一定形式消除影響其統一形態的各種因素,克服兩者的缺陷。違憲審查制度是現代社會解決兩者衝突的基本形式,各國普遍通過不同形式的違憲審查制度解決民主與法治的衝突與矛盾。違憲審查機關審查範圍通常包括法律法規的違憲審查、機關之間許可權爭議、政黨解散的審判、憲法訴願等。對依照多數人意志制定的法律合憲性進行審查表明了法治原則對民主缺陷的克服,實際上反映了保護少數人利益的現代民主主義價值。及時地消除民主與法治的矛盾,有助於維護憲法體系,實現自由與平等的價值。

考試分值

在國家司法考試中,憲法學雖然不是重要的科目,但是屬於得分率較高的科目之一。在2009年司法考試中,《憲法》考了6道單選題、6道復選題和2道不定項選擇題,總計22分,與往年基本持平。

相關教材

教材一

基本信息

作者:朱福惠主編

ISBN:10位13位

出版社:廈門大學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10-1

定價:¥36.00元

內容提要

本書在吸收我國憲法學界的理論研究成果,在內容和研究方法上作出新的探索。其主要特點有:第一,根據我國法學教育的需要,在闡述憲法學基礎理論的同時,對我國近年來面臨的實踐問題進行憲法學分析,以擴大學生的知識面並引導學生運用憲法學知識來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第二,運用規範和實證分析的方法來解釋憲法和法律,同時,在論述中國憲法問題時,運用歷史分析的方法來闡述其特色。如中國國家機關的組織與活動原則、中國憲法的實施機制等問題均與西方憲政國家存在較大的差異,這些差異的形成是歷史和文化造成的,符合中國的文化和政治傳統,具有合理性。第三,重視憲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聯繫。本書可作為高等院校法學專業的教學用書,也可供讀者閱讀參考。

作者簡介

朱福惠,男,1961年生,法學博士,現任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副院長。主要著作有:《憲法至上——法治之本》(主編)、《憲法與制度創新》,並在《中國法學》、《現代法學》等刊物上發表論文40多篇。

目錄

總序

前言

第一編總論

第一章憲法與憲政

第一節憲法的含義

第二節憲政

第三節憲法與憲政的關係

第二章憲法的產生與發展趨勢

第一節憲法的產生

第二節憲法的發展趨勢

第三章憲法的價值與功能

第一節憲法的價值

第二節憲法的功能

第四章憲法原則

第一節憲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憲法的一般原則

第五章憲法規範與憲法文本

第一節憲法規範的結構與特點

第二節憲法文本的結構與憲法文本的效力

第三節憲法關係

第二編政府論

第六章政體

第一節政體概述

第二節政權組織形式

第三節政黨制度

第四節選舉制度

第七章國家結構形式

第一節傳統的國家結構形式

第二節晚近的國家結構形式

第三節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

第四節行政區域

第八章中央國家機關

第一節國家機構概述

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五節國務院

第六節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七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九章地方國家機關

第一節地方國家機關概述

第二節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第三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四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第五節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

第六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七節特別行政區的國家機關

第三編公民基本權利論

第十章人權與公民的基本權利

第一節人權

第二節公民與國籍

第三節公民基本權利

第十一章公民基本權利的體系與形態

第一節公民的政治權利

第二節公民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

第三節公民的個人權利

第四節特定人的權利

第十二章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

第一節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保障觀念

第二節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保障制度

第十三章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

第一節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歷史回顧

第二節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法理分析

第三節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原則

第四編憲法運行論

第十四章憲法效力與憲法實效

第一節憲法的效力

第二節憲法的實效

第十五章憲法的創製與變動

第一節憲法的創製

第二節憲法的變動

第十六章憲法解釋

第一節憲法解釋概述

第二節憲法解釋的主體、程式與效力

第三節憲法解釋的原則和方法

第四節我國的憲法解釋

第十七章憲法的實施

第一節憲法實施概述

第二節憲法實施的原則

第三節憲法實施的條件

第四節憲法實施的過程

第十八章憲法的實施評價與違憲責任

第一節憲法的實施評價

第二節違憲責任

第十九章憲法監督與違憲審查

第一節憲法監督

第二節違憲審查

教材二

基本信息

憲法學憲法學

作者:殷嘯虎主編

出 版 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3-9-1

版次: 1 頁

數: 529

I S B N : 9787208047839

編輯推薦

這本《憲法學》對大專院校法學學生系統、全面地學習把握憲法學的整體內容,具有重要的指導借鑑作用。

內容簡介

本書系華東政法學院《新世紀法學教材》系列叢書之一,由作者結合長期法學教學經驗的基礎上吸收憲法學界最新研究成果集體撰寫而成。全書參照教育部“高等教育面向21世紀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改革計畫”確定的憲法學課程體系,系統闡述了憲法基本理論、基本制度及其實施,將憲法學基本理論與靜態的憲法制度和動態的憲法實施相結合,對讀者特別是大專院校法學學生系統、全面地學習把握憲法學的整體內容,具有重要的指導借鑑作用。

目錄

緒論

第一編憲法學基本理論

第一章 憲法概述

第二章 憲法的歷史發展

第三章 憲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章 憲法形式

第五章 憲法關係

第六章 憲法規範

第七章 憲法的價值、功能與作用

第八章 憲法與憲政

第二編 憲法的基本制度

第九章 國家性質

第十章 國家形式(上)

第十一章 國家形式(下)

第十二章 國家經濟制度與文化制度

第十三章 選舉制度

第十四章 政黨制度

第三編 公民權利與自由

第十五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概述

第十六章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第四編 國家機構

第十七章 國家機構綜述

第十八章 國家代議機關

第十九章國家元首

第二十章國家行政機關

第二十一章 國家軍事領導機關

第二十二章 國家司法機關

第五編 憲法運行制度

第二十三章 憲法的制定

第二十四章 憲法解釋

第二十五章 憲法修改

第二十六章 憲法的實施與監督

主要參考書目

教材三

基本信息

憲法學憲法學

作者:楊曙光主編

出 版 社:山東人民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9-1

開本: 16開

I S B N: 9787209048989

定價:¥24.00

內容簡介

本教材共分七章。除第一章、第二章是對憲法的基本概念和歷史發展作介紹外,其它章節均以憲法規範的內容為基礎進行論述。每一章包含五個部分:教學要求、基本原理、知識拓展、事例分析、思考習題。“教學要求”提出學習要求。“基本原理”是學生應該重點掌握的學習內容。“擴展知識”則主要針對學生的特殊學習要求,對基本原理進行擴展論述。“事例分析”結合典型案例或事例解讀該章節的基本理論。“思考習題”方便學生複習思考。

目錄

前言

第一章憲法學基本理論

第一節 憲法的概念與特徵

第二節 憲法的淵源與分類

第三節 憲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 憲法的結構與規範

第五節 憲法的作用

第六節 憲法監督

第七節 憲法的創製、修改與解釋

第二章 憲法的歷史發展

第一節 憲法的產生和發展

第二節舊中國憲法的產生與發展

第三節 新中國憲法的歷史發展

第三章 國家性質

第一節 國家政權的階級本質

第二節 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經濟制度

第三節 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四章 國家形式

第一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節 國家結構形式

第三節 國家象徵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 基本權利的原理

第二節 平等權

第三節 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

第四節 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

第五節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第六節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

第七節 公民的受教育權和文化權

第八節 特別主體的權利

第九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第六章 選舉制度

第一節 選舉制度概述

第二節 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我國選舉的組織和程式

第七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國家機構概述

第二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第三節 國家主席

第四節 國務院

第五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六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七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八節 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後記

教材四

書名:憲法學(第二版)二十一世紀法學叢書

ISBN:730104883

作者:魏定仁/甘超英/付思明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定價:28

頁數:657

出版日期:2004-10-1

版次:1

開本:大32開

包裝:平裝

簡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在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居於最高的地位。學習和了解憲法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對於廣大幹部深刻認識和理解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文化制度的優越性,增強憲法意識和憲法觀念,大力推進“依法治國”進程,具有重要的意義。

《憲法學》是大專函授法律專業的系列教材之一。該書既可作為法律專業大專函授的專業教材,也可作為各級各類幹部學習法律知識的自學教材和參考教材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憲法的歷史發展

第三章 國家性質

第四章 國家形式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 選舉制度

第七章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第八章 特別行政區制度

第九章 中央國家機關

第十章 地方國家機關

第十一章 國家司法機關

文摘

第一編 概論

第一章 憲法學的概念、理論與方法

引論——憲法能為你做什麼?

對於我們普通公民而言,憲法的意義在於它能為我們做一些其它法律做不到的事情,但和所有其它法律一樣,憲法也不是萬能的。讓我們用一個真實的故事來說明憲法究竟能(或不能)為我們做什麼。

2003年3月爆發了一起震驚全國的悲劇性事件。孫志剛是武漢某大學的畢業生,在廣州某服裝公司從事設計工作。3月17日晚,孫因未攜帶任何證件上街,被執行統一清查任務的天河區公安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帶回詢問,隨後被錯誤作為“三無”人員送至收容待遣所。次日,孫志剛稱自己有病而被送往市衛生部門負責的收容人員救治站。3月20日凌晨,他遭同病房被收治人員毆打致死。

給孫志剛帶來麻煩的是已經廢止的“收容遣送”制度。這項制度是改革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經濟改革剛開始,中國農村就突顯出地少人多的問題。許多農民來到城市謀求生計,其中有些成為今天的“民工”,但有些卻自願或不自願地成為沒有職業的流浪人口,主要靠乞討為生。為了保證城市的治安和生活質量不受影響,國務院於1982年頒布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通過收容和遣返原籍的辦法解決流浪問題。其中第6條要求被收容人員必須服從收容、遣送,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規章制度。該辦法的實施細則第13條規定:“收容遣送站要及時組織遣送。”省內被收容人員留站待遣時間一般不超過15天,省外的一般不超過一個月。儘管收容遣送制度的初衷是好的,但因為種種原因,各地收容所並不能保證所有待遣人員在收容期間都受到人道的待遇。有的收容所疏於管理、玩忽職守,甚至將收容遣送作為創收的來源。

後記

本次修訂,考慮到時間緊迫,加之各位作者平時工作都很忙,來不及對教材作大的修訂,經兩位主編商量,決定修訂的基本思路和要求是:第一.每章選擇補寫“實例研討”(或“憲法實例”,包括外國憲法案例和中國憲法事例)、“憲理探討”、“經典導讀”等欄目。補寫的“實例研討”或者“憲理探討”欄目。應突出中外憲法史或現實生活中的案例事例。以增強教材的可讀性和時效性。補寫的“經典導讀”欄目側重於理論的深化,以激發學生的閱讀延伸。第二,每章的複習思考題選擇補寫“討論題”,“討論題”仍應圍繞實際案例事例或者重大疑難的憲法原理來編寫。第三.訂正第一版存在的表述錯誤及錯別字。

序言

經過20多年的努力,我國的法學教育事業取得了輝煌的成就。就新世紀的法學教育而言.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大力推進和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們不僅需要一批學貫中西的法學家。更需要大量學以致用的法律人。怎樣更好地適應當前我國高等教育跨越式發展需要。滿足我國高校對各類法學人才培養的要求,探索、建設適應這種需要的教材體系。便成為當前我國高校教學改革和教材建設中面臨的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

有鑒於此。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面向全國高等院校。遴選、組織了一批學術水平較高、治學作風較嚴謹、教學經驗較豐富、注意理論聯繫實際的年輕學者.擬在充分吸收已有的優秀教改成果、認真討論和研究教學內容改革的基礎上.編寫一套以法學公共基礎課和專業基礎課為主的有特色、適用性強的教材及相應的教學輔導書。以滿足高等學校法學人才培養的需要。目前。已有部分書稿順利完成,出版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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