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經濟法基礎理論專題研究》](/img/6/3aa/nBnauM3X0ADMyQDMyITO2UzMxMTMwAzMzQTOwADMwAzMxAzLykzLzMzLt92YucmbvRWdo5Cd0FmLwE2LvoDc0RHa.jpg)
《經濟法基礎理論專題研究》內容講述:本書終於勉強完稿,但心裡沒有如釋重負的感覺。自1982年以來一直以經濟法學教學和研究為主業,親歷了我國經濟法學“興起——繁榮——低迷——復興”的全過程,對其中的喜悅和困惑感觸頗深。本書可以說是近20年經濟法學教學與研究實踐(特別是1996年以來給研究生講授經濟法基礎理論課程)的理論小結。在本書的撰稿計畫中曾構想:“本書選擇我國經濟法學領域中具有關鍵意義而又研究不夠深入的若干專題,從評述和反思研究現狀人手,運用新的資料,吸收相關學科的成果,分別進行研究;各專題可以獨立成篇,但連貫起來又可大致反映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全貌。它不像教科書那樣追求全面和系統,而是著力於深度和新意,力爭在選題、結構。
特點
一是經濟法調整對象研究的新突破。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經濟法學及其研究的核心問題,因為調整對象是經濟法區別於其他部門法的最重要標誌之一;也是經濟法學科體系的基礎。佟柔先生曾云:“誰要想建立一個經濟法部門,就必須指出這些經濟法規在調整對象上的同類性,或者提出我國現階段已產生了一種新的經濟關係,它不同於以往人們所認識的任何一類經濟關係,並應找到在這種經濟關係中起作用的特殊規律,找出不同於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原則和方法。”(P230)雖然佟先生並不認為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但他的思路對我們研究經濟法還是很有裨益的,因為他從側面指出了經濟法要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條件。對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到底是什麼,國內外學者有不同認識(a)。王先生從經濟法調整對象研究的反思入手,對國內學者的“諸說”尤其是“縱橫統一說”做了較為詳盡與中肯的評價(b)。接著從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及其法律需求方面展開論述。分為三個層次:一、基於市場缺陷的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指出了市場的六大缺陷:不完全競爭、不完善信息、外部性、公共產品短缺、社會分配不公(c);二、基於政府缺陷的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歸納了政府缺陷的六大表現:內部性、“尋租”行為、信息不完善、不完全競爭、官僚機構膨脹、政策效率遞減(d)。並提出了應對政府缺陷的四個方法:外部效應內部化、公用事業民營化、參與市場運行、政府經濟職能非行政化(e)。接著王先生基於政府與市場雙重缺陷及其彌補理論(f)提出了政府與市場的互動過程,並用圖例表示。最後王先生又針對中國市場經濟的特徵及其法律需求用雙重缺陷及其彌補的理論框架分析了在中國的適用性(g)。
雙重缺陷及其彌補理論的提出具有重大的理論與現實意義。一方面它完善了傳統經濟法學的“一重缺陷”即市場缺陷理論的不足。“協調說”、“需要國家干預說”、“國家調節說”、“新縱橫統一說”、“社會公共說”等學說不論有多大的差異性,但他們的立論模式卻有其相似性:即只看到市場缺陷而不見政府缺陷。他們的思路可表述為:因為市場有各種各樣的缺陷,所以需要國家去干預、協調、調節。這樣他們的學說在建立之初就存在致命性的缺陷。因而他們任何一種學說都沒被學界廣泛認同,甚至遭致各種批評與指責也就不足為奇了(h)。另一方面雙重缺陷及其彌補理論正確揭示了國家政府與市場在經濟中的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互動關係。對於構建經濟法學的學科體系與應對學界質疑與否定便有了堅強的武器。
二是經濟法主體研究的新突破。以往的經濟法主體研究主要是“兩分法”,即認為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主體與市場主體。先生打破“兩分法”,提出“三分法”,即經濟法主體有三類:市場主體、經濟行政主體、社會中間層主體(i)。該書共分三篇,而主體研究三分天下有其一(占一篇,即中篇)。僅從篇幅便可看出先生對主體問題研究的重視與深入。之所以要用如此多的筆墨來研究主體問題,不僅是因為主體問題之重要,更因為學者對這個問題關注的不夠。經濟法產生於“公法私法化”與“私法公法化”的雙重浪潮衝擊下的現代社會。越來越多的學者把經濟法定位於介於以個人主義為本位的私法和以國家主義為本位的公法之間的以社會權利為本位的“第三法域”(即社會法領域)。而主體制度是經濟法社會本質的集中體現之一,因為傳統部門法劃分所依據的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嚴格分野不斷受到現實的衝擊,尤其是法人、跨國公司規模的擴大與力量的崛起使市民社會-政治國家二元結構、公私法劃分的合理性受到質疑。
一方面論述了傳統經濟法的兩大類主體:市場主體與經濟行政主體,並提出了許多有創建性的思想,如將市場主體分為投資者、經營者、勞動者和消費者。另一方面較深入論述了被學界所忽視的第三主體,即社會中間層主體。先生首先從超越“政府-市場”二元框架出發,接著闡述了社會中間層主體的理論基礎,並對社會中間層主體的概念、特徵、功能、法律地位及類型研究展開論述。這些研究是否經得起歷史的考驗,我們暫且不說;僅先生開拓創新、敢為人先的研究品質與風格就值得我們學習。這對我們認識經濟法的本質也有很大啟發。
三是研究視野的開闊,對某些問題的研究不求全面但求深入的研究方法值得稱道。如先生將經濟法學的特點歸納為獨立學科、年輕學科、邊緣學科、套用學科(j);在“經濟法學研究方法的反思”一節提出了十三個“更重要”(k),這些對筆者都有醍醐灌頂之感。另外先生用四章分別論述了經濟法與經濟民主的關係(l),經濟法與可持續發展的關係(m),經濟法與經濟全球化的關係(n),經濟法與知識經濟的關係(o)。這四則關係都是學界較少系統論述的。再有先生除對市場規製法(p)與巨觀調控法(q)的基本問題有過較全面論述外,還對國有資產法(r)基本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這對當前國有企業的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立法與法制建設都有深遠的影響。
目錄
本書共分十四章:
第一章經濟法學的特點、體系和研究方法
第二章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研究
第三章經濟法的地位研究
第四章經濟法與經濟民主的關係研究
第五章經濟法與可持續發展的關係研究
第六章經濟法與經濟全球化的關係研究
第七章經濟法與知識經濟的關係研究
第八章市場主體研究
第九章經濟行政主體研究
第十章社會中層主體研究
第十一章市場規劃法基本問題研究
第十二章巨觀調控法基本問題研究
第十三章國有資產法基本問題研究
第十四章社會保障法基本問題研究
相關評論
該書仍有許多值得商榷與不完善之處。首先,將社會保障法併入經濟法不妥。(P73-86)經濟法體系不在大,而在體系嚴密、邏輯自洽。“大經濟法”體系之不科學與對之批判的不遺餘力我們仍記憶猶新。如果將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可持續發展法等與經濟法一樣同為社會法領域內的部門法納入經濟法,對經濟體系的科學建構並不利。經濟法學者如果象曾經給民商法學者、行政法學者的印象那樣再給其他社會法學者這樣一個印象:經濟法是靠同別的部門法搶地盤而發展起來的話,那么經濟法的地位便會岌岌可危。我們主張社會保障法不屬於經濟法,而是與經濟法一樣是獨立的部門法是基於如下考慮的:一方面,社會保障法的問題非常複雜,而且自成體系,其發展歷史比經濟法更長久;另一方面,社會保障法與經濟法雖有同質性的一面,但二者異質性的方面更明顯,社會保障法的經濟性比經濟法弱,而其分配性更強。
其次,該書許多論述淺嘗輒止,未能深入下去。如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究竟為何,該書沒有清晰表露,經濟法同其他部門法尤其是與民商法、行政法的區別到底在哪,作者也未給出明確的回答;而且這些問題又是經濟法研究中最為重要、最為核心的問題。避開這些問題而試圖構建的經濟法的學科體系只是空中樓閣。
再次,作者對經濟法許多基本問題未予探討。如經濟法的責任]問題,經濟訴訟或稱經濟法的實現問題,經濟法的客體及經濟法主客體間權利義務關係問題,經濟法的價值和基本原則問題,經濟法調整方法問題。這些作者未探討的問題的重要性並不亞於作者已探討的問題,而且隨著我國加入WTO與市場法制的完善,這些問題的重要性將日益凸現。
當然不能苛求作者在一本專著內解決經濟法總論中的所有問題。作者在本書的後記中也認識到了這些問題:“有的專題,如經濟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則、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由於難度太大,準備不足,卻予以迴避;有的論題,本應深探,卻淺嘗輒止;有的論題本應有所創新,但仍欠新意,或雖有新意,卻論證不足”(s)。這種求真務實的治學精神也值得我們後輩學子好好學習的。我想這些問題隨著先生在以後的研究與經濟法學界同仁的共同努力下,一定會有一個圓滿的解決。
總之,瑕不掩瑜,該書確實是近年來關於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方面具有開拓性與創見性,有較深厚學術研究底蘊與較寬廣學術研究視野的,值得所有關心經濟法及經濟法學的成長與發展的人細細品鑑的一部力作。
經濟法學及相關著作
經濟法學是研究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學學科,它與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刑法學等同屬於法學體系的其他學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