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社會契約論》共分為四卷。
第一卷論述了社會結構和社會契約。社會秩序乃是為其他一切權利提供了基礎的一項神聖權利。秩序並非來源於自然。家庭是最古老和自然的社會形態,但是父母與能夠自立的子女之間的聯繫,有必要用一系列約定來維繫一社會秩序不可建立在強力的基礎上,因為最強者無法一直保持強勢霸權,除非他能把強力轉化為權利,把服從轉化為義務、在那種情形下,權利與強力就要互換位置,如果必須要用強力使人服從,人們就無須根據義務而服從了,只要人們不再是被迫服從時,他們就不再有服從的義務,社會秩序來源於共同的原始、樸素的約定。當自然狀態中,生存障礙超過個人所能夠承受的地步,人類就被迫改變生活方式,人類不能產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併形成力量的總和來克服生存的阻力“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護衛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而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自然像以往一樣自由”。
第二卷闡述了主權及其權利。主權是公意的運用,不可轉讓,不可分割,主權由共同利益昕決定和約束,借法律而行動。法律是以公共利益為依歸的公意的行為。雖然公意總是對的,但是它並非總是能做出明智的判斷,因此也並非總能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於是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並沒有權力,他們只是指導者。他們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議,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說主權者、公意)才有權設立法律。
第三卷闡述了政府及其運作形式。對於政府而言,僅有立法是不夠的.法律的強制實施亦非常必要雖然主權體有立法權,但是它不能賦予自身執法權,它需要一個介於主權體和國民之間的中介者,在公意的指示下實施法律。這就是政府的角色,政府是主權者的執行人,而非主權者本身。政府中的執政者只是受委託來行使行政權力;他們是主權者的官吏,他們的職能不是契約的結果,而是以主權者的名義行使被託付的權力。他們從主權者那裡接受命令,並將命令轉達給國民。主權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限制、改變或收回行政權。
第四卷討論幾種社會組織。公意是不可摧毀的,通過投票來表達,不同的組織有不同的選舉模式,例如:人民大會、保民官、獨裁者、檢察官等,歷史上的共和國古羅馬、古希臘,特別是斯巴達,教導了人們這些形式的價值,宗教是國家的基礎,在任何時候都在公民的生活中占主要地位。基督教的統治精神是和它的體系不能相容的,基督教是一種純精神的宗教,基督徒的祖國是不屬於這個世界的,基督徒以一種深沉的、絕不計較自己成敗得失的心情,在儘自己的責任。每個公民都應該有一個宗教,宗教可以使他們熱愛自己的責任,這件事卻是對國家很有重要關係的。這種宗教的教條,卻唯有當其涉及道德與責任——而這種道德與責任又是宣揚這種宗教的人自己也須對別人履行的時候,才與國家及其成員有關,公民宗教的教條應該簡單,條款很少,詞句精確,無須解說和注釋。現在既然已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國家宗教,所以我們就應該寬容一切能夠寬容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們的教條一點都不違反公民的義務,但是有誰要是膽敢說:“教會之外。別無得救”,就應該把他驅逐出國家之外,除非國家就是教會,君主就是教主。這樣的一種教條,唯有在神權政府之下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一切政府之下就都是有毒害的。
作品目錄
第一卷 | 第二卷 |
第一章 第一卷的題旨 | 第一章 論主權是不可轉讓的 |
第二章 論原始社會 | 第二章 論主權是不可分割的 |
第三章 論最強者的權利 | 第三章 公意是否可能錯誤 |
第四章 論奴隸制 | 第四章 論主權權力的界限 |
第五章 論總需追溯到一個最初的約定 | 第五章 論生死權 |
第六章 論社會公約 | 第六章 論法律 |
第七章 論主權者 | 第七章 論立法者 |
第八章 論社會狀態 | 第八章 論人民 |
第九章 論財產權 | 第九章 論人民(續) |
第十章 論人民(續) | |
第十一章 論各種不同的立法體系 | |
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類 |
第三卷 | 第四卷 | |
第一章 政府總論 | 第十章 論政府的濫用職權及其蛻化的傾向 | 第一章 論公意是不可摧毀的 |
第二章 論各種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則 | 第十一章 論政治體的死亡 | 第二章 論投票 |
第三章 政府的分類 | 第十二章 怎樣維持主權權威 | 第三章 論選舉 |
第四章 論民主制 | 第十三章 怎樣維持主權權威(續) | 第四章 論羅馬人民大會 |
第五章 論貴族制 | 第十四章 怎樣維持主權權威(續) | 第五章 論保民官制 |
第六章 論國君制 | 第十五章 論議員或代表 | 第六章 論獨裁制 |
第七章 論混合政府 | 第十六章 論政府的創製絕不是一項契約 | 第七章 論監察官制 |
第八章 論沒有一種政府形式適宜於一切國家 | 第十七章 論政府的創製 | 第八章 論公民宗教 |
第九章 論一個好政府的標誌 | 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權的方法 | 第九章 結論 |
創作背景
時代背景
18世紀的法國處於一種比較黑暗、比較墮落的社會危急中,社會中的人有界限森嚴的等級劃分,分為三個等級:第一等級是僧侶,他們人數少但卻地位非常高,在政治文化等方面起到特殊的地位;第二等級是國王貴族,他們擁有著極高的社會地位和權利,通過對第三等級,也就是農民、手工業者以及資產階級的剝削來獲得資產維持其奢侈荒淫的生活。第一二階級通過其“絕對權利”給予第三階級無比的壓迫,並且,通過類似“君權神授”的政治宣揚來達到他們壟斷的目的;第三階級由於無法生存而奮起反抗,一二階級又以政治叛亂等藉口以軍隊鎮壓,因此達到了一種非常混亂的情況。當時的法國無論是政治、經濟還是思想、文化各個領域都處於新舊更替的時期,宗教勢力逐漸退縮,各種政治啟蒙思想方興未艾。盧梭自幼經歷坎坷,廣泛的閱讀極大地開闊了他的視野,豐富了他的思想,深深體會到自由和民主的可貴。他所處的時代是資產階級革命火熱進行的時代,資產階級為反封建階級瘋狂的吶喊,盧梭敏銳的政治嗅覺和獨到的思想使他走在了啟蒙運動的前沿。他毫不客氣的指出社會的種種弊病根源不在人,而在於社會制度,所以盧梭定下了寫一部宏偉的政治學著作《政治制度論》的計畫。
創作過程
盧梭於1759年開始寫《社會契約論》,1762年4月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出版。其實,這本書的思想準備時期更早,1756年開始,他就計畫寫一部《政治制度論》,但由於要寫《新愛洛綺絲》便擱置了。他在寫這本書的構思時寫道:“在我已經動筆寫那些作品之中,我長久以來一直在構思,搞得最有興味,並想以畢生的精力去搞,而且,依我主觀的看法,將來最能使我成名的——就是我那部《社會契約論》,我第一次想寫這樣一部書,已經是十三四年前的事了。”但這本書,盧梭始終未完成,有一部分稿子也丟掉了。當1761年《社會契約論》完成之後受到了重重阻撓,不得不在荷蘭出版,然後偷運回法國。
作品思想
在《社會契約論》中,盧梭主要闡述的命題就是:人生而自由,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這個枷鎖就是國家。盧梭提出國家創建的理性邏輯:人類想要生存,個體的力量是微薄的,個人的權利、快樂和財產在一個有正規政府的社會比在一個無政府的、人人只顧自己的社會能夠得到更好的保護,可行的辦法就是集合起來,形成一個聯合體,即國家。國家的目的就在於保護每個成員的人身與財產。國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協定的產物。人生而自由與平等,人們通過訂立契約來建立國家,國家就是人民契約的結合體。“創建一種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維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人身和財產的結合形式,使每一個在這種結合形式下與全體相聯合的人只不過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樣自由”,這就是社會契約要解決的國家與個人的根本關係問題。有了這種公約和權利的保證,每個人對所有的人承擔了義務,所有的人也對每一個人承擔了義務,這就使得人與人之間雖然可能有體力與智力的不平等,但是他們卻擁有了權利的平等。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最核心的一個觀點就是區分了國家與政府(國王)的關係,國家的主權在人民,政府只是人民的受託方、法律的執行者,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一種契約。盧梭相信,一個理想的社會建立於人與人之間而非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係。在盧梭眼中,政府是聯繫主權者與人民之間的紐帶關係。雖然政府只不過是主權者的執行人,代表著主權者的共同意志執行國家事務,既是法律的執行人,也是主權者的執行人。但是,政府是由自利人組成的,政府受各種利益誘惑的可能性隨時都會發生,不受監督地濫用權力某種程度上是人的本性。“我發現,所有一切問題的根子,都出在政治上。不論從什麼角度看,沒有哪一個國家的人民不是他們的政府的性質使他們成為什麼樣的人,他們就成為什麼樣的人”。因此,人民要加強對政府的約束,要推動政府成為好政府。人民是國家真正的主人,“主權在民”而不是“朕即國家”,才是政府存在的法理基礎,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權推翻它。就像當下西方國家每隔四年、五年的大選,不同政黨輪替下的政府更迭,就是政府不合選民的“公意”,選民利用手中的選票以和平理性的方式推翻它。不在議會中推翻就有在街頭中推翻的危險,兩者對民眾的生活影響巨大,某種意義上,人類有了在議會中推翻政府的權利,人類也就有了走出治亂循環的能力。
主權在民最重要的表現就是誰在掌握立法權。如果作為受託人的政府僭越擁有了立法權,國家的動盪也就無可避免了。在《社會契約論》中,盧梭圍繞“法”做了大量的啟蒙工作。契約首先就是一個法律規範用語,它是權利和義務的明確表示。因此,“為了把權利和義務結合起來,使正義達到它的目的,就需要有約定和法律”。“沒有法律,人們所建立的國家只不過是一個沒有靈魂的軀殼,它雖然存在,但不能行動。因為每個人都服從公意,這還不夠;為了遵循公意,就必須認識公意。於是就產生了法律的必要性”。但是,盧梭認為法還只是表象,立法權才是關鍵。“立法權是國家的心臟,行政權是國家的大腦,大腦使各個部分運動起來。大腦可能陷於麻痹,而人依然活著。一個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動;但是一旦心臟停止了它的機能,則任何動物馬上就會死掉”。立法權在誰的手裡,誰就擁有了國家的最高地位,就決定了怎么樣的生活狀態。
政府理論也是盧梭本書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他首先分析了政府和主權者的區別以及政府存在的必要性。盧梭認為,一切自由的行為,都是由兩種原因的結合而產生的:一種是精神的原因,亦即決定這種行動的意志;另一種是物理的原因,亦即執行這種行動的力量。立法權就是政治體的意志,而行政力則是其力量。由於主權者的一切行為都只能是法律,這些公共力量必須有一個適當的代理人來把它結合在一起,並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動。政府就是主權者的執行人,“政府就是在臣民與主權者之間所建立的一個中間體,以便兩者得以互相結合,它負責執行法律並維持社會的以及政治的自由。”行政權力的合法運用可以稱之為政府或最高行政,而負責這種行政的個人或團體則稱之為君主或行政官。主權是屬於全體人民的國家最高權力,政府則只是受主權者的委託去執行公意,他們只是以主權者的名義行使主權者所託付給他們的權力。“行政權力的受任者絕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願意就可以撤換他們。對於這些官吏來說,絕不是什麼訂約的問題,而只是服從的問題;而且在承擔國家所賦予他們的職務時,他們只不過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義務,而並沒有以任何方式來爭論條件的權利。”
盧梭一再告誡人們,必須通過人們集會,預防政府篡奪權力,變成專制政府,或侵犯主權者的意志,這既是對政府的一種保護同時也是一種約束。他強調,當政府一再努力反對主權者共同體。則主權權威就將消逝;這個時候,公民有權結束契約並索回所讓渡的權利。
後世影響
《社會契約論》第一次提出了“天賦人權和主權在民的思想”。開頭就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它剛一問世就遭到了禁止。盧梭本人也被迫流亡到英國。但《社會契約論》所提倡的民主理論卻很快風靡全世界。它引發了震驚世界的法國大革命。法國國家格言“自由、平等、博愛”便來自《社會契約論》。1789年法國國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人權宣言》中“社會的目的是為大眾謀福利的”、“統治權屬於人民”等內容充分體現了《社會契約論》的精神。
該書直接為不久以後問世的美國《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及其權利法案、法國《人權宣言》及法國大革命時期的三部憲法,奠定了理論基礎。
出版信息
盧梭《社會契約論》中譯本一覽表
1、 1882年,日本學者中江兆民(又譯“中江篤介”)中譯本《民約譯解》(只翻譯了前言至第一卷第六章)在日本出版。 1898年,上海同文書局刻印《民約譯解》第一卷,題名《民約通義》。
2、 1900年,留日學生楊廷棟據日本原川潛的日譯本而完整翻譯的《路索民約論》中譯本問世,後於1900年12月6日至1901年12月15日以《民約論》之名在《譯書彙編》第一、二、四、九期上連載。1902年,上海文明書局出版其單行本。
3、 1913年,上海《大同周報》於當年5月4日、5月11日分兩期連載譯者署名為“蘭士”的《民約論,又名政治之原理》(內容含《譯敘》、《目次》、《引言》和第一卷前言)。
4、 1918年,馬君武以法文原著與托澤(H.J.Tozer)英譯本互證,翻譯的《足本盧騷民約論》中譯本由中華書局出版。
5、 1935年,徐百齊、丘瑾璋根據科爾(G. D. H. Cole)英譯本《社會契約論》翻譯的《社約論》中譯本,編入商務印書館“萬有文庫”第二集出版。
6、 1944年,衛惠林根據Hatier-Paul Lemaire & Hachette的法文版《社會契約論》翻譯的《民約論》中譯本,由重慶作家書屋出版。
7、 1958年,何兆武根據法國巴黎奧比埃出版社法文版《社會契約論》,翻譯的《民約論》中譯本,由法律出版社出版。1963年,更名為《社會契約論》由商務印書館出版。1980年2月,商務印書館出版修訂第2版。2003年3月,商務印書館出版修訂第3版。據“譯者前言”介紹:初版系“根據奧比埃(Aubier)版、摩·哈伯瓦斯(M. Halbawachs)注釋本譯出,翻譯過程中對照了1827年菲爾涅(Furne)版《盧梭全集》本和比較通行的另外幾種版本”;再版時,“又根據伏漢(C. E. Vaughan)本(劍橋兩卷本,1962,及龍門一卷本,1914)和波拉翁(G. Beaulavon)本(格拉賽一卷本,1920)全部重校過”。
8、 1997年,《華夏文摘》增刊分四期連續刊載署名“其林”(又名“趙小麟”、“艾侖”)之人根據貝爾(Lowell Bair)英譯本和科爾(G. D. H. Cole)英譯本翻譯的《社會契約論》中譯本。
9、 2004年3月,陝西人民出版社出版楊國政根據法國伽里馬出版社1964年法文版《社會契約論》翻譯的《社會契約論》中譯本。2006年5月,該社又出版其精華版。
10、 2004年8月,九州出版社出版陳惟和、張一江、宋文等翻譯的《盧梭民主哲學》一書,內有《社會契約論》中譯本。該譯本未交待翻譯時所依據的版本。
11、2006年5月,陝西人民出版社出版方華文編譯的《社會契約論》。
12、 2007年1月,九州出版社出版徐強翻譯的《社會契約論》英漢對照版。該譯本的“譯者後記”稱,系“根據Maurice Cranston的英文版本譯出”。2009年12月,又由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其中譯本。
13、 2007年6月,人民日報社出版羅玉平、李麗編譯的《社會契約論》。
14、 2007年10月,北京出版社出版施新州編譯的《社會契約論》。
15、 2009年1月,光明日報出版社出版龐珊珊根據克蘭斯頓(Maurice Cranston)英譯本翻譯的《社會契約論》中譯本。
16、 2010年1月,中國出版集團、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出版克蘭斯頓英譯、高黎平依據該英譯本翻譯的《社會契約論》英漢對照版。
17、 2010年10月,中國商業出版社出版喬坤、張靜編譯的《社會契約論》。
18、 2010年11月,江西人民出版社出版孫笑語翻譯的《社會契約論》中譯本。該譯本“翻譯所依據的底本,是學術界通行的版本(1762年荷蘭版)”。
19、2011年4月,商務印書館出版李平漚根據巴黎嘉尼埃—弗拉瑪尼翁(Garnier-Flammarion)出版社1966年法文版翻譯的《社會契約論》中譯本。
20、2011年8月,湖南文藝出版社出版劉丹、宋淼翻譯的《社會契約論·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中譯本。譯者未交待該譯本翻譯時所依據的版本。
21、 2011年10月,譯林出版社出版陳紅玉翻譯的《社會契約論》中譯本。譯者未交待該譯本翻譯時所依據的版本,但從該書著作權頁註明的“書名原文:The Social Contract or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Right”字樣以及“買中文版送英文版”的腰封而且所送英文版與科爾(G. D. H. Cole)英譯本完全一致來看,似乎翻譯時所依據的系科爾(G. D. H. Cole)英譯本。
22、2012年3月,根據1762阿姆斯特丹版、1943奧比埃(Aubier)版等為主的法語原版,學習參考以科爾(G. D. H. Cole)英譯本為主的英文版以及何兆武譯本為主的眾多中譯版,鍾書峰翻譯的《社會契約論》中譯本電子書,上線億部書城。
23、2012年4月,武漢大學出版社出版戴光年翻譯的《社會契約論》中譯本(雙語版)。該譯本未交待翻譯時所依據的版本,但從其雙語為中英而且英譯本與托澤(H.J.Tozer)英譯本完全一致來看,似乎不是譯自法語,而是譯自托澤(H. J. Tozer)英譯本。
24、2012年7月,鍾書峰翻譯的《社會契約論》中譯本紙質書,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簡介
讓-雅克·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年~1778年),法國思想家、哲學家、教育家、文學家、作曲家,是18世紀法國大革命的思想先驅,啟蒙運動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社會契約論》、《愛彌兒》、《懺悔錄》、《新愛洛漪絲》、《植物學通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