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行政區劃

周朝行政區劃把王畿以外之地分封給同姓、功臣和先代後裔,授以不同的爵位,建立大大小小的諸侯國以拱衛王室。周武王實行第一次封建,原因有三:首先是為了安撫殷民,同時加以監視;其次是進行武裝移民,藉此擴展勢力;還有就是籠絡人心,以鞏固周朝的統治。

簡介

周朝實行的是典型的封建制。周王朝把王畿以外之地分封給同姓、功臣和先代後裔,授以不同的爵位,建立大大小小的諸侯國以拱衛王室。
「封建」即「封」,即天子把自已直接管轄王畿以外的土地,分封諸侯,並授予他們爵位,諸侯再分封貴族,諸侯和貴族在自己的領地上有相當的自主權。分封的目的是讓他們建立封國和軍隊,保衛中央,收買人心。
漢語對古代中國的中原王朝,所封之地稱為“諸侯”(“諸侯國”、“封國”或“王國”),統治諸侯(王國)的君主稱為“諸侯王”、“君”或“國君”,也使用“國王”的稱謂。同時,漢語對歐洲中世紀起的君主制國家也稱為“王國”,君主稱為“國王”,儘管兩者有所不同,但從純粹的土地分封來看兩者都是一致的。
周室鑒於當時諸侯之眾而又各據要津,後世必為共主之患,乃著興滅國,繼絕世之名義,封建諸侯,分封周姓和功臣到各要地,利用各地原來的氏族部落建立國家,勢力始自上達下,周天子正式成為天下共主,周朝的封建規模正式完成。傳說中聖王後裔的遺民以及立功的將士,讓他們在地方作“諸侯”,分區管理,輔佐周王,被封的“諸侯”在“封國”內繼續分封,通過這種逐級分封,下級對上級承擔繳納貢物,軍事保衛,服從命令等義務。
周朝時期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劃分為諸侯的社會制度,國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別由獲得封地的諸侯所有,他們擁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資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繳納一定的進貢即可盡義務。然而西周時各諸侯國的軍隊並不由國君掌握,而是在周天子的守臣手中。如《左傳》:“齊有天子之二守國、高在。”國氏和高氏就是掌握齊國兵權的守臣。東周諸侯國軍隊為國君所掌握,直接導致了周室的衰微。周王是共主性質的(共主是氏族社會遺留的領袖模式,為最後的氏族共主)。諸侯的土地理論上在其死後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襲春秋時期,隨著井田制的瓦解和爭霸戰爭的發展,周朝王室衰微,“樂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被“禮樂征伐自諸侯出”取代,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名存實亡。從這時起,大國兼併小國後,多以其國土置縣,封建制度逐漸式微。

疆域

當時疆土北方封國燕,已到達了今遼寧喀左、朝陽一帶,西面至今甘肅渭河上游,西北抵汾河流域霍山一帶,東面的封國齊魯到了山東半島,南至漢水中游,東南抵長江下游和太湖流域,勢力所及還可能到達了巴蜀一帶。

沿革

第一次封建

周武王實行第一次封建,原因有三:首先是為了安撫殷民,同時加以監視;其次是進行武裝移民,藉此擴展勢力;還有就是籠絡人心,以鞏固周朝的統治。
封建實際上是分封諸侯,即將土地分給諸侯去建立他們的管轄範圍。周初第一次封建的經過和內容,主要有以下數項:
武王克殷後,自動退出殷都,封紂王的兒子武庚到那裡,繼續管理商的遺民; 武王在殷的附近,分封自己的三個弟弟管叔蔡叔霍叔,目的是監視武庚,稱為「三監」; 武王定都於鎬京後,又分封親屬和功臣為諸侯,這些封國大多數集中於黃河南岸。

東征平亂

西周建立兩年,周武王就死了。他的兒子周成王年幼繼位,由武王的弟弟周公旦代理政事,這種做法稱為「攝政」。三監不滿,便散布謠言,說周公會對成王不利,又慫恿武庚共同起來叛亂,史稱「三監之亂」。
周公親自領兵東征對付三監,用了三年的時間,才把亂事平定下來。後來他在洛邑(今河南洛陽)建設東都,並將其作為統治東部地區的政治軍事中心。又把參加武庚叛亂的「殷頑民」遷到那裡,且派駐重兵加以監管。周公又制定禮樂制度,藉以維繫國家和社會的秩序。
第二次封建的原因
周公平定了三監之亂,實行第二次封建。目的有三:
分化殷地遺民,防止殷民再次起來叛變; 鞏固周朝的統治,作為王室的屏藩; 擴大統治範圍,加強對地方的控制。
第二次封建的情況
周初第二次封建的內容主要包括:
把殷人舊地分封為二國,以方便統治; 大封親屬和功臣,作為王室的屏藩; 周公特意把第一次封建的一些封國向東移,部分更遠至東方海邊,藉此擴大統治範圍,並將殷人的封國包圍其中,以防其再生叛亂。 其中如將姜尚之子呂�封在山東的齊,召公�之子於燕,加強對東方的控制。

作用

周武王和周公總共分封71國,其中姓姬的諸侯占了53個,可見周初兩次的大封建,所分封的諸侯多數是周王的同姓子弟,其次才是功臣。在封建制度下,周王又稱為「天子」,具有高高在上的權威,分封諸侯的作用,就是要他們作為中央的屏藩。
此外,諸侯的爵位,分為等五等。諸侯必須服從天子的命令,向天子交納貢品,定期朝見天子,並帶兵隨天子作戰。
徐智認為:“西周的封建自是因周室征服中國,分遣其人眾一控御四方,但封建制度的建立,並不與生產工具的改變相伴隨。……是以周人封建制度的本意,是為了軍事與政治的目的,頗不必用經濟發展的理論當作歷史演化過程中必經的一環”。

劃分

地方政權

諸侯國
周初封國中,姬姓諸侯國數量最多,《荀子・儒效》篇中:“立七十一國,姬姓獨居五十三人。”《左傳》昭公二十八年又說:“其兄弟之國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國者四十人”,大概共封了五六十個新國。姬姓諸侯國中,多為文、武、周公之胤,且多為周公旦攝政時所封。
出自文王之諸侯國主要有:等;
出自武王之諸侯國,主要有:等;
出自周公旦之諸侯國,主要有:
異姓諸侯國多為功臣、前代賢王和歸附小國,主要有:等。
另外還有其他一些諸侯國,如孤竹祝其顓臾鮮于等。他或過於弱小,為大國之附庸,如顓臾等;或周初不承認周王室而遭到鎮壓,成為周王朝之諸侯國,如奄、徐等;或者實力雖有,但因各種原因並不周王朝所承認為有資格為獨立諸侯國,如邾國
以上為周初封建之國,西周自康王之後分封逐漸減少,其主要分封之諸侯國主要有:
以上諸侯國中,最重要之諸侯國有:齊、楚、秦、晉,此四國於春秋之時發展成為一流強國。尤其楚、晉兩國,春秋末期,有一統天下之勢及能力者唯此二國。然戰國初期,晉國轟然倒塌,一分為三;而楚國則自楚威王之後,雖挾滅之威,但卻風光不在,屢為秦國所敗,國勢日削。
西周時期,畿內諸侯多稱“伯”,如芮伯、鄭伯等;畿外諸侯多稱“侯”,如魯、衛之君稱魯侯、衛侯。侯、伯當是爵位名稱,西周時期稱公的較為普遍,王朝中的大臣都稱公,如周公、召公,公在當時也可能是一種爵位。周代真正的五等爵,有人考證就是被後人說的畿服制的侯、甸、男、采、衛。這種說法雖尚有可疑之點,但大致不錯。
按照周制,大國諸侯有時還可以兼任王室的官吏,如周初衛康叔為周司寇,西周末期鄭桓公為周司徒,都是其例。諸侯在其封國內設定的官制,大略與王室相等,還有軍隊各自成為一方之主。
周天子對諸侯擁有較大的權威,諸侯還能聽命納貢。《左傳》昭公十三年說:“昔天子班貢,輕重以列,列尊貢重,周之制也。”除貢納外,還需朝覲述職,出兵從征。周天子有權干涉諸侯內政,有時還向諸侯國派遣監國的使臣,與諸侯並稱為“諸侯、諸監”。
西周時期,周天子尚能號令諸侯,進入東周,周王室權威下降,諸侯多不履行對王室的義務。王室本身還要依附當時之大國,更不用提號令諸侯之事。周鄭交質與“射桓王肩”,更讓周天子之僅存之威嚴也亦喪失。然列國之諸侯在名義上仍為周王之臣屬,除楚國之外,多無譖越稱王之舉。齊桓公提出尊王攘夷,更多是為自己本國利益服務,然亦使周王威略有上升。五霸之君主多亦在此口號下行事,即表面尊王,實則行擴張兼併之實。進入戰國之後,國家兼併多已完成,周王朝之諸侯國,僅剩20多個,其中最大者七,號為戰國七雄。戰國之世,除魏惠王齊威王曾有朝周之舉,然亦是作秀,其他諸侯國之國君已再無朝周之舉。
鄉里
春秋時期,隨著“國”“野”區別的逐漸消失,當時的公社形式也就逐漸發展到了“書社”階段。“書社”是公社向地方行政單位之鄉、里過渡的一種形式。在春秋時期的文獻中已經出現了鄰、里、鄉、黨的單位,鄉下有黨,里下有鄰,但鄉與里的關係,不甚清楚。當時的鄰、里、鄉、黨,有時並列,有時交織,又時稱鄰里,時稱鄉黨。這種互混,正是一種新制度產生時期的正常現象,並不足奇。
鄉是郊內“國人”居住的聚落,原來本指一個公社組織;黨“謂族類無服者”(《禮記・喪服》鄭注),說明它是因族而成,族黨關係密切,多相連稱,是為有血緣關係之人組成之公社。一旦其中一人出事,往往同黨之人多受牽連,如《左傳》襄公二十三年云:“盡殺奕氏之族黨”。昭公二十七年又云:“盡滅�氏之族黨”。
春秋以前也有鄰里組織,它是以相鄰的幾家作為一個編制單位的。《周禮・地官・遂人》職的“五家為鄰”、“五鄰為里”,便是其例。西周時期的鄰、里組織,主要分散在“野”里,它與“國”中的鄉、黨不同之處有政治等級上的尊卑,政治權力上的不同以及經濟剝削上的差異,等等。但其與春秋戰國時期出現的、作為一種地方行政機構的鄉、里,在本質上是有區別。
“書社”形成之後,這種鄉、黨、鄰里也就先後形成了一種新型的行政機構。不過,當時的奴隸主貴族為了保證這套行政體系的鞏固,仍然沿襲了原來的血緣地域組織在內的約束力量及其形式和名稱,貫穿以新的統治內容,從而改造為共賞同罰的隸屬機構。例如,原來的“國”中仍有鄉、黨的單位,同樣,“野”里仍有鄰、里的組織。這是在公社殘跡的基礎上逐漸形成為新型地方行政組織的。
郡縣
鄉里產生,促進郡縣之發展。鄉、里本較郡縣產生的早,當郡縣還在邊境出現時,鄉、里已在中心地帶形成,它們的性質是一致的,因而奠定了郡縣廣泛推行的基礎。所以,在中國的郡縣制尚未形成前,在各諸侯國之下是鄉、里、而不是郡縣。
縣的起源,或舉楚或舉秦,今難詳證,不過早期的縣大抵都是國君直接統治的領邑。公元前627年,晉國胥臣薦舉�缺有功,文公賞以“先茅之縣”(《左傳》信公三十三年)。公元前294年,晉勝秦於輔氏,“晉侯賞桓子狄臣千室,亦賞大伯以瓜衍之縣”(《左傳》宣公十五年)。
最初的縣都設在邊地,《淮南子・主術》高誘注云:“縣,遠也。”甚是。這些縣,具有國君直屬的邊地軍事重鎮性質,國君任命的縣之長官是可以世襲的。春秋後期,隨著社會的變化,晉國出現了代表新興勢力的卿大夫。這些卿大夫就在他們的領地內推行了縣制,因而縣也就逐漸變成了一種地方行政組織。
到了春秋末期,晉國又出現了郡的組織。郡,本來設在新得到的邊地,因為邊地荒僻,地廣人稀,面積雖然遠較縣為大,但其地位要比縣低。隨著春秋戰國間政治形勢的發展,郡縣制便由邊地向內地推移成為鄉、里之上的一種機構。郡縣兩級的地方組織即郡下分設若干縣,當是戰國時代邊地逐漸繁榮以後的事情。

國與野

周朝所分封之貴族及其所率領的公社農民進駐新占領的區域後,首先是建立一個軍事據點,這樣的據點稱之為“城”,也稱之為“國”。而“國”之外廣大區域稱之為“野”。王朝的畿內和諸侯國都有這種國野之分,即鄉遂之別。
王畿以距城百里為郊,郊內為鄉,郊外為遂。王朝六鄉六遂,大國三鄉三遂。周代的“國”和後來的商業城市不同,它對“野”沒有調節生產的功能。其生計一般都要仰賴“野”的供給,所以周人的殖民營國也兼閡野。
國野之分,亦帶動國人野人的不同政治地位。國人野人同屬平民階層。
國人
所謂國人,就是居於中之民,他們與統治貴族是同族,有較為疏遠的血緣關係。周代之宗法制推行,由於按照“天子――諸侯――卿大夫――士”這一順序分封,最後總有人淪為平民。這樣的平民就是稱之國人。國人既與統治者同族,自然享有較多的政治權力。由於周代仍然殘存大最的原始民主,因此在王朝和諸侯國中,國人是一股強大的政治勢力。其干預政治的方式很多,或決定國君的廢立,或過問外交和戰,或參議國都遷徙,大凡中原的中小國家如鄭、衛、宋、曹、陳、許或山東半島的莒、紀等表現得最為明顯,這可能是這些國家中保留原始公社的遺習較多的緣故。
《左傳》僖公十八年(公元前642年),邢人、狄人伐衛,衛侯以國讓父兄於弟,及朝眾曰:“荀能治之,毀請從焉。”眾不可,而後師乾訾婁。狄師還。“國人”不是統治階級,無權染指王位,衛侯讓位,只能讓給“父兄於弟”,這本來是氏族共同體的現象,但是,凡國之事又要經過全體成員的認可,所以衛侯讓位而朝“眾”即“國人”,“國人”反對,奴隸主貴族也無可奈何。這也是氏族共同體的殘留習俗。
《左傳》成公十年(公元前581年)三月,鄭國貴族於如立公子�,越一月,“鄭人(即鄭國“國人”)殺�,立髡頑,子如奔許”。這種內政外交方面的例證很多。春秋時期,晉、楚爭霸,中原小國深受其苦,朝楚則晉攻之,朝晉則楚攻之。衛國夾在晉、楚之間,有一次,“衛侯欲與楚,國人不欲,故出其君,以說於晉”,衛侯乃“出居於襄牛”(《左傳》僖公二十八年)。衛國國君在外交上違背“國人”的意見而自作主張,就被流亡於襄牛,如果不從氏族社會遺習去看“國人”的行為,是很難做出充滿的解釋的。
野人
野人,即居於之人,亦稱庶人。與周的統治階層沒有血緣關係,他們的來源是被征服的民人。武王滅商和東征勝利以後,他們對被迫遷於成周的殷民稱之為“殷庶”或“庶殷”。對一般被征服的部族和小國,則稱之為“庶邦”庶人與“國人”之不同,在於前者是外族,後者是本族。他們的地位差別,表現非常明顯。當時的“野人”雖也保有公社組織,但在古籍中絕無“野人”與政之例。
野人雖不能不參政,但是他們亦不是奴隸野人國人一樣,都必須服役,而且亦與國人一樣可以享受一定免役。但野人所服之役比國人要差許多。如兵役,野人僅負責軍械的搬運等粗笨之活,以及照顧侍侯國人,他們多無參戰之權力。但野人地位雖低,畢竟尚屬平民階層,他們平時生產和生活有自己的公社組織。周人在征服東方廣大區域後,並沒有破壞該地區原有之公社機構。甚至其公社中之貴族亦不更換,只是讓他們轉而效忠服侍他們而矣。與國人一樣,貴族無權對野人隨意進行處置和殺戮。
區別
國人雖為平民,但他們有資格享接受教育,而野人則無受教育資格。
消失
西周末期開始,國野區別開始漸漸消失。春秋時期乃國野區別消失加劇的時代。春秋時晉國“作州兵”與魯國“作丘甲”都是促使了國野的消失。作州兵和作丘甲,目的都是讓野人與國人一樣當兵,從而擴大兵源。春秋中後期,國野的趨同,原鄉存於國人中的“鄉校”亦常見於野人之中。野人政治地稍有抬升,但更多則為國人政治地位急劇下降。這就是孔子所嘆之禮崩樂壞

瓦解

周天子在地位上的變化,是其封建制度瓦解的主要原因。封建制是以天子為首,由上而下的系統。自平王東遷後,因其弒父之嫌及諸候擁護,地位日降,終至「王命不行」,乃諸侯崛起之時,霸政時代開始。為迎合需要,郡縣萌芽,世卿世祿式微,上下階級被打破,平民地位上升,經濟教育權力下放。宗法隨時間淡化,封建面臨崩潰。及至三家分晉,戰國開始,上述情況發展更盛,改變趨勢銳不可擋。「周初千八百國,至春秋之初,僅存百二十四國。春秋諸國,吞併小弱,大抵以其國地為縣。因滅國而特置縣,因置縣而特命官,封建之制遂漸變為郡縣之制。」在秦滅六國之戰後,秦朝廢封建,置郡縣,建立了中央集權的君主統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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