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衛生部會同全國有關單位,對國家計畫委員會、衛生部一九六二年頒發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國標建(GBJ)1—62進行了修訂,並經有關部門會審,修訂後制定出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9為全國通用設計衛生標準,自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實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9的制定主要為了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的規定,使工業企業的設計符合衛生要求,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工農業生產建設的發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預防為主”的衛生工作方針憲法中有關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規定,使工業企業的設計符合衛生要求,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工農業生產建設的發展,特制訂標準
第二條在設計工業企業時,應堅持自力更生、土洋結合原則,積極採用行之有效的先進技術,將粉塵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廢水廢氣廢渣”等,消除生產過程中,使其少產生或不產生;對於生產過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應採取必要的綜合預防治理措施,使工業企業設計符合本標準的有關規定
工業企業的設計,尚應符合現行的工業“三廢排放等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新建、改擴建、續建的工業企業,必須把各種有害因素治理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各主管部門必須會同工業企業所在自治區建委、衛生、勞動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合理選擇廠址,認真審查設計,做好竣工驗收,嚴格把關。
各級衛生主管部門必須發動民眾,與有關部門密切協作,認真監督本標準的實行
第四條本標準適用於新建、改擴建、續建的大中型工業企業。對於產生顯著毒害的小型工業企業,亦應按本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現有工業企業,有污染危害的,亦應積極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達到本標準的有關規定。
註:工業建設項目的大、中、小型劃分標準應按國家現行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大氣、水源和土壤衛生防護

第一節 廠址選擇和大氣衛生防護

第五條工業企業的生產區居住區廢渣堆放場和廢水處理場等用地及生活飲用水水源、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點,應同時選擇,並應符合當地建設規劃的要求。
第六條選擇廠址時,必須防止因工業廢氣的擴散、工業廢水的排放和工業廢渣的堆置污染大氣水源土壤
第七條產生危害較大的有害氣體粉塵等有害物質以及噪聲振動等的工業企業,不得在居住區修建
第八條向大氣排放有害物質的工業企業,應布置在居住區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排放有害工業廢水的工業企業,應位於當地生活飲用水水源下游
第九條在工業區或廠區內布置各種不同性質的工業企業或車間時,應避免互相影響。
第十條建築物方位,應保證室內有良好的自然採光、自然通風並應防止過度日曬。建築物之間的距離,一般不得小於相對兩個建築物中較高建築物的高度(由地面屋檐)。
第十一條產生有害物質的工業企業,在生產區內除值班室外,不得設定其它居住房屋。
第十二條設計產生有害工業廢氣的工業企業時,應積極改革工藝流程,使之少產生或不產生廢氣;對於還必須向外排放的有害廢氣,應採用行之有效的廢氣回收、綜合利用和淨化處理等措施。並根據當地規劃和自然條件的特點,使排入大氣經擴散稀釋後,居住區大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不得超過規定。
第十三條產生有害因素的工業企業與居住區之間,應設定一定的衛生防護距離。衛生防護距離的寬度,應由建設主管部門商同省、市自治區衛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在衛生防護距離內不得設定經常居住的房屋,並應綠化

第二節 給水衛生

第十四條工業企業生活飲用水的水源選擇、水源衛生防護及水質標準,應符合現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十五條生活飲用水管道通過毒物污染區時,或與排水等管道平行交叉時,應按現行的《室外排水設計規範》和《室外給水設計規範》執行。
第十六條工業企業的生活飲用水管道,不得與非飲用水管道連線。在特殊情況下,必須以生活飲用水作為生產備用水源時,兩種管道的連線處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生活飲用水。
當生產用水和生活飲用水採用同一管道供水時,其水質應符合現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的水質標準。向有毒生產設備供水時,必須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有毒物質進入管道,污染生活飲用水。
註:以城鎮自來水作為工業企業的生產用水,並有可能向有毒生產設備供水時,同樣必須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有毒物質污染城鎮自來水
第十七條工業企業自備的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不得與城鎮供水系統連線。必須連線時,應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並應取得當地衛生、環境保護和有關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三節 地面水和地下水的衛生防護

第十八條在設計產生有害工業廢水的工業企業時,應積極採用行之有效的先進技術,並將廢水的綜合利用、清污分流循環使用等措施納入生產工藝流程,應少排或不排有害廢水,減少或消除廢水中有害物質。對於生產中還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工業廢水,應符合本標準第二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應有完善的收集、必要的處理排放系統,防止污染廠內外環境。
幾種工業廢水混合時能形成有毒氣體(如硫化氫氰化氫等)和大量不溶性物質時,應分別處理後,方準排入廠內同一排水管道。
工業廢水排入城鎮排水管道時,應符合現行的《室外排水設計規範》要求。
第二十條用於農田灌溉的工業廢水,應積極處理、慎重利用,並應符合現行的《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有關水源衛生防護的要求。
當不能達到終年利用,而必須排入地面水時,應符合本標準第二十一條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應經必要的處理,方準排入地面水。當其排入地面水後,下游最近用水點的水質,應符合要求。

第四節 廢渣處置

第二十五條工業企業的生產廢渣,應積極採取綜合利用措施。凡已有綜合利用經驗的,必須納入工藝設計。利用有害工業廢渣,必須防止產生新的污染。
廢渣堆放或填窪時,應有防止揚散、流失淤塞河道等措施,以免污染大氣、水源和土壤。
第二十六條含六價鉻氰化物有機磷及其他毒性大的可溶性工業廢渣,必須專設具有防水、防滲措施的存放場所,並嚴禁埋入地下與排入地面水體。

第三章 車間衛生

第一節 防塵、防毒

第二十七條放散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和設備,應儘量考慮機械化自動化,加強密閉,避免直接操作,並應結合生產工藝採取通風措施。放散粉塵的生產過程,應首先考慮採用濕式作業。有毒作業宜採用低毒的原料代替高毒的原料。
第二十八條產生有害物質的車間,有害物質發生源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放散不同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布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時,毒害大與毒害小的應隔開
(二)有害物質的發生源,應布置在工作地點的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的下風側。
(三)如布置在多層建築物內時,放散熱和有害氣體的生產過程,應布置在建築物的上層。如必須布置在下層時,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層的空氣。
第二十九條產生危害較大的粉塵、有毒物質酸鹼等強腐蝕性介質的車間,應有沖洗地面和牆壁的設施。車間地面應平整防滑,易於清掃。經常有液體的地面應不透水,並坡向排水系統。
第三十條產生汞、砷等劇烈毒物質的車間,其牆壁、頂棚和地面等內部結構的表面,應採用不吸收毒物的材料。必要時加設保護層,以便清洗。其廢水應納入工業廢水處理系統
第三十一條經常有人通行的地道,應有自然通風機械通風,並不得敷設有毒液體或有毒氣體的管道。
第三十二條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規定。
第三十三條露天作業的工藝設備,亦應採取有效措施,使工作地點有害物質的濃度符合本標準第三十二條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數種溶劑及其同系物類或醋酸脂類)的蒸氣,或數種刺激性氣體(三氧化硫二氧化硫氟化氫及其類等)同時放散於空氣中時,全面通風換氣量應按各種氣體分別稀釋至最高容許濃度所需要的空氣量的總和計算。除上述有害物質的氣體及蒸氣外,其他有害物質同時放散於空氣中時,通風量僅按需要空氣量最大的有害物質計算。
第三十五條機械通風裝置的進風口位置,應設於室外空氣比較潔淨的地方。相鄰車間的進氣和排氣裝置,應合理布置,避免不利影響。
第三十六條為了更好的保證車間空氣達到本標準要求,機械通風送入車間空氣中有害氣體、蒸氣及粉塵的含量,不應超過本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的30%。
第三十七條空氣中含有病原體(如毛類、破爛布等分選車間)、極難聞氣味的物質(如熬膠等)及有害物質濃度可能突然增高的車間,不得採用循環空氣作熱風採暖和空氣調節
第三十八條供給車間的空氣,一般直接送至工作地點。產生粉塵而不放散有害氣體或放散有害氣體而又無大量餘熱的車間,有局部排氣裝置的工作地點,可由車間上部送入空氣。
第三十九條容易凝結蒸氣和積聚粉塵的排氣裝置,以及物質混合時能引起爆炸燃燒或形成更有害的混合物化合物的排氣裝置,不得聯成一個排氣系統。
第四十條局部排氣裝置排出濃度較高的有害物質,經過淨化回收處理,達到本標準第十二條規定時,方可向大氣排放。
第四十一條在車間的生產中可能突然產生大量有害物質時,應設定事故排風裝置。事故排風裝置的排出口,應避免對居民行人的影響。

第二節 防暑、防寒、防濕

第四十二條為了達到防暑的目的,工藝流程的設計宜使操作工人遠離熱源,同時根據其具體條件採取必要的隔熱降溫措施。
第四十三條為了減少車間內熱量散發,熱源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儘量布置在車間外面。
(二)採用熱壓為主的自然通風時,儘量布置在天窗的下面。
(三)採用穿堂風為主的自然通風時,儘量布置在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
(四)便於對熱源採用各種有效隔熱措施。
(五)使工作地點易於採用降溫措施。
第四十四條熱車間宜設有避風設施的天窗。天窗和側窗應便於開關和清掃。
第四十五條夏季自然通風用的進氣窗其下端距地面不應高於1.2米,以便空氣直接吹向工作地點。冬季自然通風用的進氣窗,其下端一般不低於4米。如低於4米時,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冷風吹向工作地點。
第四十六條自然通風應有足夠的進風面積。產生大量熱、濕氣、有害氣體的單層廠房的附屬建築物,占用該廠房外牆的長度不得超過外牆全長的30%,並不宜設在廠房的迎風面。
第四十七條產生大量熱或排出有害物質的車間,在平面布置上應以其最大邊作為外牆。如四周均為內牆時,應採取措施向室內送入清潔空氣。
第四十八條當室外實際出現的溫度等於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時,車間內作業地帶的空氣溫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小時散熱量小於20千卡/立方米的車間,不得超過室外溫度3℃。
(二)每小時散熱量20~100千卡/立方米的車間,不得超過室外溫度5℃。
(三)每小時散熱量大於100千卡/立方米的車間,不得超過室外溫度7℃。
註:
(1)作業地帶系指工作地點所在的地面以上2米內的空間
(2)在通風室外計算溫度較低的地區,當作業地帶的空氣溫度按本條設計確有困難時,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本標準中對工作地點的要求。
(3)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的規定,應按現行的《工業企業採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範》執行。
第四十九條車間內工作地點的夏季空氣溫度,應按車間內外溫差計算。其室內外溫差的限度,根據各地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確定,不得超過規定。
第五十條某些企業或車間(如煉焦平爐軋鋼等)的工作地點溫度確受條件限制,在採用一般降溫措施後,仍不能達到表5要求時,可再適當放寬,但以不超過2℃為限。同時應在工作地點附近設定工人休息室,休息室的溫度一般不得超過室外溫度。
第五十一條特殊高溫工作地點,如高溫車間的天車駕駛室軋鋼機操縱室、攔焦車的駕駛室等需有良好隔熱,並應設小型空氣調節機組或採取其他有效降溫措施。室內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規定。
第五十二條高溫工作地點採用局部送風降溫措施時,帶有水霧氣流,到達工作地點的風速應控制在3~5米/秒,霧滴直徑應小於100微米;不帶水霧的氣流到達工作地點的風速,輕作業應控制在2~5米/秒;重作業應控制在5~7米/秒。
第五十三條高溫作業的工業企業,應有配製含鹽清涼飲料的設備和用室。設備和用室的布置應便於衛生管理。
第五十四條工藝上以溫度為主要要求的空氣調節車間(如紡織工廠),當室外實際出現的溫度等於夏季空調室外計算溫度時,車間內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規定。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高於31℃的地區,可按規定的溫度加1℃,溫度不變。
註:
夏季空調室外計算溫度的規定,應按現行的《工業企業採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範》執行。
第五十五條設計集中採暖車間時,車間內工作地點的冬季空氣溫度:輕作業時不低於15℃,中作業時不低於12℃,重作業時不低於10℃。當每名工人占用較大面積(50~100平方米)時:輕作業可低至10℃,中作業可低至7℃,重作業可低至5℃。在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築面積超過100平方米時,僅要求工作地點及休息地點設局部採暖裝置。
第五十六條集中採暖地區輔助用室的冬季室內空氣溫度,不得低於規定。
第五十七條每名工人所占容積小於20立方米的車間,應保證每人每小時不少於30立方米的新鮮空氣量;如所占容積為20~40立方米時,應保證每人每小時不少於20立方米的新鮮空氣量;所占容積超過40立方米時,允許由門窗滲入的空氣來換氣。採用空氣調節的車間,應保證每人每小時不少於30立方米的新鮮空氣量。
第五十八條冬季採暖室外計算溫度為-20℃及-20℃以下的地區,為防止車間大門長時間或頻繁開放而受到冷空氣的侵襲,應根據具體情況設定門斗、外室或熱空氣幕等。
第五十九條設計熱風采暖時,應防止強烈氣流直接對人產生不良影響,一般應在0.3米/秒和0.1米/秒之間,送風的最高溫度一般不得超過70℃。
第六十條生產時用水較多或產生大量濕氣的車間,設計時應採取必要的排水防濕設施,防止頂棚滴水和地面積水。
第六十一條車間的圍護結構,應防止雨水滲入。採暖車間圍護結構的內表面,應防止凝結水汽。
註:圍護結構不包括門窗。特殊潮濕車間工藝上允許在牆上凝水汽的除外。

第四章 輔助用室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十二條工業企業應根據生產特點、實際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則,設定生產衛生用室(浴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用室(休息室、食堂廁所),婦幼衛生用室衛生醫療機構。
第六十三條輔助用室的位置,應避免有害物質、病原體、高溫等有害因素的影響。建築物內部構造應易於清掃,衛生設備應便於使用。
第六十四條浴室、盥洗室、廁所的設計計算人數,一般按最大班工人總數的93%計算。存衣室的設計計算人數,應按車間在冊工人總數計算。

第二節 生產衛生用室

第六十五條浴室、存衣室、盥洗室的設定,應根據車間的衛生特徵分級確定,其分級應符合規定。
第六十六條浴室
衛生特徵1級、2級的車間應設車間浴室;3級宜在車間附近或在廠區設定集中浴室;4級可在廠區或居住區設定集中浴室。
因生產事故可能發生化學性灼傷及經皮膚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點或車間,應設事故淋浴,並應設定不斷水的供水設備。
第六十七條淋浴器的數量,根據設計的計算人數。
註:
(1)女浴室和衛生特徵1級、2級的車間浴室,不得設浴池
(2)南方炎熱地區需每天洗浴者,衛生特徵4級車間的浴室每個淋浴器的使用人數,可按13人計算。
(3)重作業者可設部分浴池,其面積每1平方米可按1.5個淋浴器換算,當淋浴器數量少於5個時,浴池面積每1平方米可按1個淋浴器換算。
(4)淋浴室內一般按4—6個淋浴器設一具盥洗器。
第六十八條存衣室
車間衛生特徵1級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應分室存放。工作服室應有良好的通風。
車間衛生特徵2級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可同室分開存放,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
車間衛生特徵3級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同室存放。存衣室可與休息室合併設定。
車間衛生特徵4級的存衣室,存衣室與休息室可合併設定,或在車間內適當地點存放工作服。溫度大的低溫重作業如冷庫和地下作業等,應設工作服乾燥室。
第六十九條車間內應設盥洗室或盥洗設備。盥洗水龍頭的數量,根據設計的計算人數,應按規定計算。
第七十條生產操作中工作服沾染病原體或沾染易經皮膚吸收的劇毒物質或工作服污染嚴重的車間,應設洗衣房。

第三節 生活衛生用室

第七十一條工業企業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實際需要設定休息室。休息室可兼作學習、取暖、進餐及吸菸之用。在女工較多的企業,應在車間附近清潔安靜處設定孕婦休息室。
第七十二條食堂的位置要適中,一般距車間不宜過遠,但與有毒車間不得相鄰設定,並應避免有害因素的影響。
食堂內應設洗手、洗碗、熱飯設備。廚房的布置應防止生熟食品的交叉污染,並應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和防塵、防蠅、防鼠措施。
第七十三條廁所與作業地點的距離不宜過遠,並應有排臭、防蠅措施。車間內的廁所,一般為水沖式。
廁所的蹲位數,應按使用人數計算進行設計。
男廁所100人以下,每25人設一蹲位;100人以上每增50人,增設一個蹲位。
女廁所100人以下,每20人設一個蹲位;100人以上,每增35人,增設一個蹲位。
男廁所內,每有一個大便器,應同時設小便器一具(或0.4米長的小便槽)。
水沖式廁所內,應設洗污池。

第四節 婦幼衛生用室

第七十四條女工衛生室
最大班女工在100人以上的工業企業,應設女工衛生室,且不得與其他用室合併設定。
女工衛生室由等候間和處理間組成。等候間應設洗手設備及洗滌池。處理間內應設溫水箱沖洗器。沖洗器的數量應根據設計計算人數計算。按最大班女工人數,100~200名時,應設一具,大於200名時每增加200名應增設一具。
最大數量女工在100名以下至40名以上的工業企業,亦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設定簡易的溫水箱及沖洗器。
第七十五條乳兒託兒所
全廠女職工人數在100名以上的工業企業,應設乳兒託兒所,其床位應按最大班女工人數的10~15%計算。
乳兒託兒所應由以下房間組成:乳兒生活室、哺乳室、廚房(配乳室)、盥洗室、隔離觀察室及工作人員辦公室等。50個床位以下的小型乳兒託兒所房間組成可以適當簡化。乳兒生活室的使用面積應按每個床位2.5平方米計算,並可採用木質地面。
乳兒託兒所的位置,應在女工較多的車間附近,但不得設在放散有害物質車間的下風側。
建築物應保證有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風,並應有戶外活動場地。

第五節 醫療衛生機構

第七十六條職工人數不到300名的工業企業,根據生產需要,可設衛生室。其使用面積應不大於20平方米。
第七十七條職工人數在300~5000名的工業企業,應設定廠礦衛生所。其房間組成及面積:
一、300~1000名職工的廠礦衛生所,應設候診診察室、治療室藥房等。其使用面積一般為30~70平方米。
二、1001~2000名職工的廠礦衛生所,應設候診診察室、治療室、臨床及工業衛生化驗室、藥房等。其使用面積一般為70~110平方米。
三、2001~3500名職工的廠礦衛生所,應設候診診察室、治療室、臨床及工業衛生化驗室、X光室、藥房等。其使用面積一般為110~150平方米。
四、3501~5000名職工的廠礦衛生所,應設候診診察室、治療室、臨床及工業衛生化驗室、X光室、藥房等。其使用面積一般為140~190平方米。
註:廠礦衛生所可根據需要,設定若干張簡易病床。簡易病床每張按使用面積5平方米計算。
第七十八條職工人數在5000名以上的一般工業企業,應設定職工醫院;交通不便的山區、邊遠地區以及產生顯著毒害的工業企業,職工人數在3000名以上的可設定職工醫院。
設定職工醫院的工業企業,並應根據需要設定廠礦衛生所。
同一地區相鄰的工業企業,必須聯合建立職工醫院或廠礦衛生所由參加的工業企業共同投資修建。職工醫院的占地面積、建築面積以及床位設定等標準,應按國家建委、衛生部頒發的《綜合醫院建築標準》執行。
第七十九條職工人數在2000名以上的工業企業,尚應在500名職工以上(或職工人數在300名以上產生顯著毒害)的車間設定車間衛生站。車間衛生站根據情況可設在各個車間,亦可幾個車間聯合設立。距離職工醫院或廠礦衛生所較近的車間可以不設。車間衛生站的使用面積一般以20平方米為宜。
第八十條廠礦職工醫院應設定職業病防治科(包括工業衛生化驗室),用房的使用面積一般為40~80平方米。
職工人數在10000名以上的大型工業企業,職業病防治機構、衛生防疫等用房使用面積,可根據需要適當增加。

附屬檔案

衛生部關於《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9)》的修訂說明
本標準是根據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71)建革函字150號通知,由我部委託中國醫學科學院會同衛生、設計、科研以及醫學院校等單位,共同對國家計畫委員會衛生部一九六二年頒發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國標建(GBJ)1—62進行修訂而成的。
本標準在修訂過程中,貫徹“預防為主”的衛生工作方針,從我國現有的基礎出發,並考慮到經濟技術的發展,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總結了建國以來的經驗,吸取了有關科研成果,並廣泛徵求意見,對其中一些主要的問題,進行了多次專題討論。最後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修訂後的標準共分四章八十條和附錄。修訂的主要內容有:擴大了適用範圍;增加了綜合利用和治理“三廢”的基本原則;充實和修訂了大氣、地面水、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項目和數值;適當增加了中醫中藥和職業病防治用室的面積以及規定了職工醫院床位數;刪除了原標準中“水源分類”、“火力發電站和工業鍋爐煙囪高度”以及衛生防護距離的具體分級。此外,對各章節的編排,突出了衛生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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