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
居民是指:在本國長期從事生產和消費的人或法人,符合上述情況他國的公民也可能屬於本國居民。這時,居民可分為自然人居民和法人居民。自然人居民是指那些在本國居住時間長達一年以上的個人,但官方外交使節、駐外軍事人員等一律是所在國的非居民;法人居民是指在本國從事經濟活動的各級政府機構、企業和非營利團體,但是國際性機構,諸如聯合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組織,是任何國家的非居民。
基本信息
漢語辭彙
讀音
拼音:jūmín
注音:ㄐㄨㄇㄧㄣˊ[1]
釋義
【釋義】住在某一地方的人
城內居民。
內外居民。
遍地居民。
英語釋義
resident
詳細解釋
1、居住在某一地方的人。
《戰國策·楚策一》:“有偏守新城,而居民苦矣。”唐柳宗元《憎王孫文》:“居民怨苦兮號穹旻。”《宣和遺事》後集:“次經過平順州,入城,屋甚雄壯,居民繁密,市井中貨易類燕京。”元柯丹邱《荊釵記·團圓》:“我這公祖少年老成,居民無不瞻仰。”明王在晉《三朝遼事實錄·袁可立報劉愛塔事疏》:“丙口首愛塔內應情事,憨發夷兵三萬,圍復州縛愛塔等,去其復州居民。剿殺不盡者趕往北去,並將永寧蓋二城男婦盡驅北行,南衛四百里膏腴之地奴一旦棄之。”《東周列國志》第四回:“其後近水居民,時見青牛出水中,文公聞之,使騎士候而擊之,牛力大,觸騎士倒地,騎士發散被面,牛懼更不敢出,文公乃制髦頭于軍中,復立怒特祠,以祭大梓之神。”清和邦額《夜譚隨錄·癲犬》:“粵西某村,居民數千家,俗尚蓄犬以為食。”巴金《家》九:“差不多每天都發生兵士跟學生的小衝突,鬧得全城居民驚惶不安。”
2.使民安居。
《禮記·王制》:“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
法律意義
非居民的對稱
在一個主權國家境內長期或永久居住,並受居住國法律保護和管轄的自然人(包括本國人、外國人、雙重國籍人和多重國籍人)、法人和法人團體。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說明,居民是指在某個國家或地區居住期限達一年以上者,否則即為非居民。居民和非居民都包括個人、企業、非營利團體和政府四類。一國的外交使節和駐外軍事人員等,即使在外國居住長達一年以上,仍屬派出國的居民、駐在國的非居民。一個公司的國外子公司是其經營所在國的居民,其母公司所在國的非居民。國際性機構如聯合國、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對於任何國家來說都是非居民。居民和非居民是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約定俗成的一對有特定涵義的概念。作此界定的主要意義在於正確並且口徑統一地反映各國的國際收支情況。根據這一界定,只有發生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的經濟交易才是國際經濟交易。例如,中國銀行倫敦分行是英國的居民,中國的非居民;分行與中國銀行總行的業務往來因而構成中國和英國的國際收支內容。相反,中國銀行總行與在華的各外國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只構成中國的國內收支。居民與非居民也是外匯管制法規中區別外匯持有者身份的基本分類。一般而言,由於居民的外匯收支涉及居住國的國際收支問題,管匯當局對之管制較嚴;反之,由於非居民的外匯收支與居住國的國際收支無涉,管匯當局對之管制較松。
外匯管理條例
所稱居民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自然人、居民法人。居民自然人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留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國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在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國際組織駐華辦事機構的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1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已取得境外居留權的人員除外)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常駐國際組織使團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居民法人包括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部隊;在中國境內註冊登記但未取得法人資格的組織視為居民法人;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視為居民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