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

關於頒發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試行草案)的通知為適應四個現代化建設的需要,防止噪聲危害,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和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同北京醫學院、北京市衛生防疫站和中國科學院心理研究所協作,共同研究編制了《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試行草案)。現批准頒發。從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試行。望各單位要認真組織試行,注意總結經驗。加發現需要修改之處,請將意見和資料寄衛生部並抄送北京市勞動科學研究所、耳鼻喉科研究所,以便研究修訂。批准日期:1979-08-31

第一條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和“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工業企業噪聲的危害,保障工人身體健康,促進工業生產建設的發展,特制訂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工業企業的生產車間或作業場所(脈衝聲除外)。

第三條 本標準由各級人民政府衛生、勞動保護主管部門監督執行。

第四條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和國家勞動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條工業企業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的工作地點的噪聲標準為85分貝(A)。現有工業企業經過努力暫時達不到標準時,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90分貝(A)。

第六條 對每天接觸噪聲不到八小時的工種,根據企業種類和條件,噪聲標準可按表1、2相應放寬。

第七條 工業噪聲檢測方法,按《工業企業噪聲檢測規範》進行。

第八條 對產生噪聲的生產過程和設備,要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以及機械化、自動化、密閉化措施,用低噪聲的設備和工藝代替強聲的設備和工藝,從聲源上根治噪聲。

第九條 新建(包括引進項目)、擴建和改建的工業企業,必須把噪聲的控制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各主管部門必須會同工業企業所在的省、市、自治區衛生、勞動和有關部門合理選擇廠址,認真審查設計,做好竣工驗收,嚴格把關。沒有衛生、勞動部門簽字蓋章,不準施工和投產。

第十條 在現有工業企業中,凡噪聲超過本標準規定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必須採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達到本標準要求。在未達到標準前,廠礦企業必須發放個人防護用品,以保障工人健康。

第十一條 各機械製造部門,要提高產品質量,在產品標準中應有噪聲衛生標準的要求。

表1 新建、擴建、改 建企業,參照表

表2 現有企業暫時達不到標準,參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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