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第三方物流企業在為客戶提供越來越便利的一體化物流服務的同時,也承擔著越來越大的風險,隨時可能發生貨物破損、野蠻裝卸、誤時配送、偷盜滅失、變質串味等風險都可能遭致託運方提出索賠。因此,保險是一種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保險一方面體現了分散社會資源集中運作的優勢,另一方面又體現出現代社會互助精神的價值。第三方物流保險應運而生。(一)與託運人之間可能產生的風險
1.貨物滅損帶來的賠償風險——對物流安全性的挑戰
包括貨物的滅失和損害。可能發生的環節主要有運輸、倉儲、裝卸搬運和配送環節。發生的原因可能有客觀因素,也可能有主觀因素。客觀因素主要有不可抗力、火災、運輸工具出險等,主觀因素主要有野蠻裝卸、偷盜等。
2.延時配送帶來的責任風險——對物流及時性的挑戰
在JIT原則的要求下,物流企業延時配送往往導致客戶索賠。從實踐中看,客戶索賠的依據大多是物流服務協定。也就是說,此時第三方物流企業承擔的是違約賠償責任。
3.錯發錯運帶來的責任風險——對物流準確性的挑戰
物流企業因種種原因導致分撥路徑發生錯誤,致使貨物錯發錯運,由此給客戶帶來損失。一般而言,錯發錯運往往是由於手工制單字跡模糊、信息系統程式出錯、操作人員馬虎等原因造成的。由此給客戶帶來的損失屬於法律上的侵權責任。但同時,物流服務協定中往往還約定有“準確配送條款”,因此客戶也可以依據該條款的約定提出索賠。此時便存在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契約法規定當事人得享有提起侵權責任之訴或違約責任之訴的選擇權。
(二)與分包商之間可能產生的風險
1.傳遞性風險
傳遞性風險是指第三方物流企業能否通過分包協定把全部風險有效傳遞給分包商的風險。例如,第三方物流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協定規定賠償責任限額為每件500元,但第三方物流企業與分包商簽訂的協定卻規定賠償責任限額為每件100元,差額部分則由第三方物流企業買單。第三方物流企業對分包環節造成的貨損並沒有過錯,但依據契約不得不承擔差額部分的賠償責任。由於目前鐵路、民航、郵政普遍服務等公用企業對賠償責任限額普遍規定較低,因此第三方物流企業選擇由公用企業部門分包時將面臨著不能有效傳遞的風險。
2.詐欺風險
資質差的分包商,尤其是一些缺乏誠實信用的個體戶運輸業者配載貨物後,有時會發生因詐欺而致貨物失蹤的風險。
(三)與社會公眾之間可能產生的責任風險
1.環境污染風險
第三方物流活動中的環境污染主要表現為交通擁堵、機動車排放尾氣、噪聲等。根據環境保護法,污染者需要對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交通肇事風險
運輸司機在運輸貨物的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屬於履行職務的行為,其民事責任應該由其所屬的物流企業承擔。
3.危險品泄漏風險
危險品物流有泄漏的風險,隨時會給社會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威脅,這一點值得從事危險品物流的企業警惕。
起源
第三方物流保險的起源——從“三足鼎立”到“雙軌並行”
近代保險制度肇始於14-16世紀的國際貿易活動,從此物流保險便開始了其長達幾個世紀的發展歷史。據資料記載,1384年在佛羅倫斯誕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現代意義的保險單。到16世紀下半葉,英國女王特許在倫敦皇家交易所內建立保險商會,專門辦理保險單的登記事宜,由此逐漸形成了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制度。1666年,倫敦皇家麵包店引燃了長達5天5夜的一場大火,大火幾乎吞噬掉這座古老的城市。1667年,英國便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火災保險公司,近代的火災保險制度誕生了。海上運輸保險和火災保險,是第三方物流保險在運輸和倉儲環節的最初起源。
到了現代社會,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對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造成損失的風險逐漸增加,於是保險領域又產生了公眾責任保險。所謂公眾責任保險就是保障投保人因疏忽導致第三者傷亡或財物受損的法律責任。在運輸領域,伴隨著公眾責任保險的興起產生了承運人責任保險制度。承運人責任保險承保的就是承運人在運輸貨物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對託運人貨物損失在法律上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運輸環節保險、倉儲環節保險以及承運人責任保險形成了傳統物流領域“三足鼎立”的保險格局。隨著現代物流業務的發展,在綜合性的一體化物流服務理念下,傳統貨物財產保險體系的不足逐漸暴露出來:
1.各環節的保險被肢解,與現代物流功能整合的理念背道而馳。
由於在傳統保險體系下,物流的各個環節被肢解,造成了託運人不得不按環節投保的現狀。比如,託運人要完成一項物流活動,就不得不在運輸環節投保貨物運輸險、在倉儲環節投保貨物倉儲險等。多次辦理保險手續意味著多次的保險談判、保單繕制、費用支付等。程式的複雜既延長了物流活動的時間,又增加了多環節保險的費用,給託運人帶來不便。
2.傳統貨物保險體系不能無縫覆蓋物流活動的各個環節,第三方物流保險存在真空。在傳統貨物保險體系下,保險公司並不提供包裝、裝卸搬運、流通加工、配送等諸多物流環節的保險服務,這就使物流貨物的保險出現真空,被保險人的利益並不能得到充分地保障。英國倫敦保險協會所制定的“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nstituteCargoClauses,ICC)規定:海上貨物運輸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間遵循“倉至倉”條款(WarehouseToWarehouse)。然而,隨著現代物流業務的興起,在保險責任期間方面,傳統的ICC所提供的“倉至倉”條款越來越不能適應現代物流要求的“門到門”(DoorToDoor)、甚至“桌到桌”(DeskToDesk)的一站式服務。因此,在現有的保險體系下,“門到倉”以及“倉到門”所代表的集貨與配送環節的保險處於真空狀態之中。
3.傳統保險的制度設計與現代物流不配套。
以倉儲保險為例,傳統的倉儲保險是對大宗貨物在較長時間的倉儲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進行投保,因此保險費率一般較高。在現代物流JIT生產方式以及零庫存管理理念下,倉儲則具有“短暫性”的特徵。換句話說,倉儲在整個物流活動中僅僅起一種“歇歇腳”的作用,因此其保險費率一般不宜過高。實踐中,被保險人分別投保貨物運輸險和倉儲險,雖然可以基本上涵蓋物流活動的主要環節,但由此帶來的保險費用的上升卻是被保險人所不能承受的。
中國保險公司早在1998年就開始積極探討個性化的現代物流保險方案。這些方案將保險責任起訖期間延長為“門到門”條款,把貨物運輸保險和短暫倉儲保險打包後低價出售。這些方案的推出,使現行保險體系逐漸與現代物流業接軌,是對現代物流保險的有益嘗試。2004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正式推出了《物流貨物保險》和《物流責任保險》兩個物流保險條款,結束了傳統保險的“三足鼎立”局面,從而進入了物流保險的“雙軌並行”階段。
法律關係
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第三方物流保險可以分為物流貨物保險與物流責任保險。所謂保險標的,就是指保險關係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具體來說,物流貨物保險的標的是貨物的實體財產利益,物流責任保險的標的則是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賠償責任雖然可以具體化為一定數量的財產性利益,但其本身並不是基於貨物而產生的。實踐中,認清物流貨物保險與物流責任保險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對甄別第三方物流企業的法律責任具有非常現實的意義。(一)“雙軌並行”的物流保險基本形態及其法律關係。
1.物流貨物保險
從法律上講,物流並不轉移貨物的所有權,貨物所有權仍然掌握在委託方(第一方或第二方)手中,委託方對貨物具有直接的保險利益,故其須對貨物損失的風險負責。貨物所有權在第一方和第二方之間的轉移,決定了由誰來辦理保險;但是不管委託方中的任何一方承擔保險義務,均與第三方的物流企業無關。以CFR貿易方式為例,貨物風險在買賣方之間的轉移以貨物越過船舷為界,此時為了轉嫁貨運風險,一般應由買方(表現為第二方)辦理保險。第三方物流企業既不承擔貨物的保險義務,也不負責賠償貨物損失的風險。歸根到底,第三方物流企業不是物流貨物保險法律關係的當事人。
2.物流責任保險
當由於第三方物流企業的責任造成貨物損失時,按照保險法代位求償理論,貨物所有權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賠償貨物所有權人的同時便取得代了位求償權。基於代位求償權,保險公司可以向第三方物流企業追償。因此,第三方物流企業為降低自身責任風險,一般會選擇投保物流責任險。物流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保險利益人)均是第三方物流企業。物流責任保險的標的不是貨物實體財產本身,貨物的所有權人自然也不是物流責任保險法律關係的當事人。
(二)物流貨物保險的特殊形態及其法律關係
1.物流貨物保險的特殊形態之一:第三方物流企業作為兼業保險代理人。
根據中國保監會《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保險兼業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一般而言,保險兼業代理人都有與其主營業務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很多傳統的貨運企業、貨運代理企業、進出口代理企業擁有“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書”,這些企業在向第三方物流企業轉型的過程中,繼續兼業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此時的保險法律關係中,投保人為貨物所有者的第一方或第二方企業,保險人為保險公司。與物流貨物保險基本形態下的法律關係有所不同,第三方物流企業作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是代表保險公司的利益與投保人訂立了保險契約,保險契約的法律後果仍由保險公司承擔。
2.物流貨物保險的特殊形態之二:第三方物流企業作為貨物所有權人的受託人
這種形態的物流貨物保險起源於國際貨物買賣中的買方委託賣方辦理貨運保險的CIF、CIP等貿易方式。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之間互相委託辦理貨運保險是經常的事情。如前所述,在CFR貿易方式下,原本由買方負責辦理貨物保險,但實踐中出於貿易的方便,買方往往委託賣方在裝船的同時為其辦理貨物保險事務,因此出現了CIF的貿易方式。在CIF的貿易方式下存在著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首先是委託人(買方)與受託人(賣方)之間的委託契約關係,其次是以賣方為投保人、買方(或其他的保單背書持有人)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為保險人的保險法律關係。
實踐中又出現了委託第三方物流企業辦理保險的做法。例如,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為貨物所有權人提供出口清關、安排運輸等物流服務時,往往還代客戶進行投保。這種第三方物流企業為了被保險人的利益與保險公司之間訂立保險契約的法律關係,與保險經紀關係極其相似。委託第三方物流企業辦理保險時存在著兩個法律關係:首先是委託人(買方或賣方)與受託人(第三方)之間的委託契約關係,其次是以第三方物流企業為投保人、委託方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為保險人的保險法律關係。第三方物流企業作為貨物所有權人的受託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其法律後果應由貨物所有權人承擔。
只有投保物流責任保險時,第三方物流企業才是保險關係中的被保險人。此時,第三方物流企業須承擔保險契約的法律後果。除此之外,投保物流貨物保險時的各種情形,包括貨物所有權人直接投保、第三方物流企業兼業代理保險以及其作為貨物所有權人的受託人等各種情形,第三方物流企業均不是被保險人,保險契約的法律後果亦不應由第三方物流企業承擔。明確這一點,對認清物流保險實務中的若干誤區有重要的作用。
認識誤區
“雙軌並行”下的貨物保險與責任保險分屬於不同的保險類型,兩者各自獨立發揮其保險功能。但隨著綜合物流服務的產生,第三方物流企業辦理自身責任保險的同時,越來越多地為貨物所有權人代辦貨物保險。從投保形式上看,其與物流責任保險極為相似,因此實務中還存在諸多認識上的誤區。綜合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1.誤區之一:用代收委託人的保險費投保物流責任險。
第三方物流企業向委託人收取的保險費屬於代收性質,其必須按照契約的約定履行代為投保物流貨物保險的義務。很多第三方物流企業認為,投保與否以及投保哪個險種完全是自己的事情。為節省保費,他們往往只投保物流責任保險一個類型。這些企業忽視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在責任保險情況下,對於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的貨物損失,保險公司是不負賠償責任的。此時,貨物所有權人面臨的貨損風險加大。另外,第三方物流企業的這種行為極有可能導致權利人提起違約訴訟。
2.誤區之二:第三方物流企業應承擔全部貨損責任。
當發生除第三方物流企業責任以外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外來風險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貨物損失,被保險人應該向保險公司索賠。只有發生了因第三方物流企業的責任導致的貨物損失時,被保險人才可以選擇向第三方物流企業索賠。但實踐中發生貨損時,很多第三方物流企業往往抱著息事寧人的心態,對損失的原因不加區分,直接向委託方理賠,白白造成了損失。
3.誤區之三:第三方物流企業沒有必要投保物流責任險。委託方直接與保險公司打交道可能更為方便,所以實踐中委託方並不一定要求第三方物流企業代其投保。在這種情況下,很多第三方物流企業認為既然委託方已自行投保,便沒有必要投保物流責任險。其實,委託方投保的僅僅是貨物財產險,對於因第三方物流企業責任造成的貨物損失,保險公司仍然可以取得向第三方物流企業追償的代位權。因此,從有效防範風險的角度出發,即便是在委託方自行投保的情況下,第三方物流企業仍有必要投保物流責任險。
4.誤區之四:雙方代理行為。
在兼業保險代理情況下,第三方物流企業是保險人的代理人。為提高效率,很多物流企業受貨物所有權人的委託還代其辦理保險事務。這種操作方法,便於物流企業及時撮合交易,但其隱藏著一個巨大的法律風險:即雙方代理。所謂雙方代理,就是指同一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簽訂民事契約。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和確保代理權的合法行使,法律上禁止代理人從事雙方代理。在保險活動中,一個代理人如果同時充當投保人和保險人的代理人,難免顧此失彼,最終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更有甚者,一些雙方代理行為還構成了嚴重的刑事犯罪。其作案的慣常手法是人為地製造虛假交易,待騙取雙方被代理人的資金後攜款潛逃。因此,第三方物流企業雙方代理的行為是萬萬不可採取的。
重新定位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制定的《物流責任保險》第十二條規定:保險人以本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預計發生的物流業務營業收入為基礎計收預付保險費。該條款一出台,物流界為之譁然:年輕的中國物流業怎能承受如此高昂的保險費用!誠然,保險是分散貨物損失風險的一種有效途徑,但保險絕不是風險防範的全部內容,認為一切風險都可以轉嫁給保險公司的想法是不切實際的。這種不切實際主要表現為物流與保險的脫節。一方面,物流界希望的保險品種在保險界至今還是空白;另一方面,保險界推出的產品由於費用過高,卻又為物流界所不能承受。風險的估算要參考兩個指數,即發生的機率和損失的嚴重程度。發生損失的機率越高,造成損失的程度越嚴重,風險也就越大。企業應該系統研究面臨的不同風險類型,並採取相應的風險應對策略。風險應對策略可以從降低風險發生的機率和減少風險造成的損失兩個方面入手,前者包括放棄和管理,後者包括自留和轉嫁。基於以上分析,本文將按照不同的風險類型探討第三方物流企業具體的風險應對策略,進而給出物流保險功能的準確定位。
1.風險最小類型,即發生的機率很低,造成的損失也很小。
這種類型的風險一般很少發生。如某物流公司每天按照固定的路線為某超市供貨,由於公司沒有充分預計到高考時可能造成的車輛擁堵和臨時交通管制,結果高考當天發生配送延誤達2個小時,按照契約約定應向超市賠償單票物流費用5%的違約金。一般來說,這種風險發生的機率很低,造成的損失也不大,因此這種類型的風險不具有保險的經濟性。實踐中,大多數企業會選擇風險自留的方式。所謂風險自留,就是由企業自己來承擔風險。自留風險的可行程度,取決於損失預測的準確性和補償損失的適當安排。
2.風險較小類型,即發生的機率很高,但造成的損失很小。
這種類型的風險可以形象地概括為“大事不犯、小事不斷”。“大事不犯”說明損失一般不會太大,“小事不斷”則說明損失發生的機率很高。現實中,恰恰這種類型的風險讓物流公司頗感頭痛。
由於損失發生的機率很高,保險公司便有可能無利可圖,實踐中大多數保險公司不願提供這種類型的保險。由於造成的損失很小,因此物流公司自留風險成為可能。另外,即便一些保險公司願意提供這種保險,其費率必定是昂貴的。因此,購買保險往往是不經濟的,物流公司也只有通過自留的方式來應對風險。實踐中,因為野蠻裝卸、內部人偷盜等行為導致的貨物損失風險就屬於這種類型。
雖然這種類型風險造成的單次損失並不大,但較高的發生機率造成的累計損失足夠物流公司難以承受,因此物流公司陷入了兩難困境。很多物流公司抱怨保險公司提供這種類型保險時索要了過高的保險費率,而保險公司卻又抱怨物流公司的管理水平差、發生風險多導致其無利可圖。
之所以產生這種抱怨,根源在於對保險功能的定位不清。從風險籌劃的角度來看,保險僅僅是治標不治本的權宜之策。風險是一個客觀現象,保險能夠分散風險發生時被保險人的損失,但不能從源頭上制止風險的發生。這種“大事不犯、小事不斷”的風險,大多屬於人為因素導致的風險,通過有效的管理完全可以降低風險發生的機率。因此,這種類型風險的應對策略是:管理加自留,即首先通過有效的管理降低風險發生的機率,使風險的類型轉化為風險最小型,然後通過自留的方式規避風險。
3.風險較大類型,即發生的機率很低,但造成的損失很大。
這是傳統保險可以承保的風險類型。由於發生的機率很低,保險便具有了可行性;由於造成的損失很大,成就了保險的必要性。第三方物流企業在從事業務運營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面臨著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威脅。這種風險發生的機率很低,但是一旦發生足以讓物流公司傾家蕩產。保險的功能就在於有效分散風險,最大程度的降低被保險人的損失。對於較大類型的風險,第三方物流企業應該採取保險的策略予以轉嫁。
4.風險最大類型,即發生的機率很高,造成的損失也很大。
這種類型的風險一般不會發生。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在道路狀況不良、天氣環境惡劣、司機水平不高的情況下,第三方物流企業承運一批價值連城的玻璃制藝術品時所面臨的風險就屬於這種類型。此時,理性的第三方物流企業可能會採取放棄的方法來應對風險。放棄不失為規避風險的一個有效途徑,但其機會成本卻是可能獲得的高額收益。另外,放棄固然可以避免一些風險,但難免又會遇到其他風險。可以說,放棄僅僅是一種消極的風險應對策略。
當放棄的機會成本足夠高時,物流企業總可以通過提高管理水平的方法降低貨物發生損失的機率。如前例,選擇空運、高價僱傭一名技術嫻熟的駕駛員或者給玻璃藝術品進行安全包裝等,這些管理方法足以降低損失發生的機率。因此,應對這種風險的最佳策略是管理加保險,即通過有效的管理降低損失發生的機率,使風險的類型轉化為風險較大型,然後通過保險的方式轉嫁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