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

法律規範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企業與職工依法訂立勞動契約後,就構成了雙方的勞動法律關係。法律關係由法律關係主體、法律關係內容(權利義務)和法律關係客體三要素構成。三步審查法律關係:第一步:檢查立案案由與爭訴事實是否一致;第二步:區分同一訴訟中涉及的多種法律關係;第三步:確定法律關係產生的影響。法律關係是以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為紐帶而形成的社會關係,它是法律規範(規則)“指示”(行為模式,法律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在事實社會關係中的體現。

基本信息

概念

法律關係是由法律規範所確認和調整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構成要素

法律關係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是:①參與法律關係的主體──簡稱為權利主體;②構成法律關係內容的權利和義務;③法律關係主體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簡稱為權利客體。法律關係與法律規範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繫。因為對社會關係的調整,是通過制定各種法律規範以及實施這些法律規範來進行的。

法律規範為人們設定不同的權利和義務,並且由國家強制力保證這種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以實現對人們行為的調整作用。所以任何一種法律關係都以與這一法律關係相適應的現行法律規範為前提。如果某種社會關係(如友誼關係、戀愛關係)沒有法律上的規定,那么就不是法律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的性質。另一方面,法律規範只有在具體的法律關係中才能得以實現,才能對社會生活起調整作用。一般來說,法律規範本身並不直接導致具體的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只是為這種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提供了一種模式,只有當作為法律規範適用條件的法律事實出現時,才引起具體的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法律事實包括事件和行為。

特點

法律關係法律關係
社會關係基本上可劃分為兩大類:物質關係和思想關係。物質關係主要指生產關係,是人們在生產過程中的關係,構成社會的基礎。思想關係是通過人的意識而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生產關係的上層建築。法律關係是一種思想關係,它由生產關係所決定。有的法律關係,如財產關係、買賣關係,比較直接地體現生產關係;有些法律關係,如家庭成員間的非財產關係、公民與國家機關以及國家機關之間的政治生活方面的法律關係,並不直接體現為生產關係,但是作為上層建築現象的法律關係,歸根結底是由社會的生產關係所決定的。

一切法律關係都具有意志關係的性質。因為:①任何法律關係中都表現著統治階級的意志。法既然是以國家意志形式表現出來的統治階級的意志,那末,一切法律關係就不能不受統治階級意志的制約。②每一具體的法律關係,通常總是通過該法律關係的所有參與者或其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產生的,即使有某些情況是由於某種法律檔案的規定或某一事件的出現而產生的,這一法律關係中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也必須通過該法律關係參與者的意志行為才能完成。

承認法律關係的意志性質,並不意味著否認法律關係歸根結底決定於物質的生活條件。任何社會的法律關係,都不能不反映著該社會生產關係的特徵。當一種社會經濟形態被另一種社會經濟形態所代替的時候,必然引起舊的法律關係的消滅和新的法律關係的產生,永恆的、抽象的法律關係是不存在的。同時,經濟以外的各種因素,也對法律關係具有影響作用。在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政治觀點、 法律觀點、 道德觀念、社會輿論等,都會在法律關係上得到反映。

社會主義法律關係是一種新型的法律關係。其特徵是:①由表現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全體人民意志的法所規定和調整;②屬於社會主義思想關係的範疇,最終決定於社會主義的生產關係;③目的在於鞏固無產階級專政(在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順利進行。

內容

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主體各方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權利和義務的概念

法律關係法律關係
權利義務是一對表征關係和狀態的範疇,是法學範疇體系中的最基本的範疇。從本質上看,權利是指法律保護的某種利益;從行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現為要求權利相對人可以怎樣行為,必須怎樣行為或不得怎樣行為。

義務人指人們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它表現為必須怎樣行為和不得怎樣行為兩種方式。在法律調整狀態下,權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為方式表現為意志和行為的自由。義務則是對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調整的特有機制,是法律行為區別於道德行為最明顯的標誌,也是法律和法律關係內容的核心。

權利和義務的分類

對權利和義務可從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

根據權利和義務所體現的社會內容的重要程度,即它們在權利義務體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會價值的不同,可以把權利義務分為基本的權利和義務與普通的權利和義務。基本權利和義務是人們在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根本利益的體現,是人們社會地位的基本法律表現,是人們日常生活中利益關係的反映。

根據權利和義務的適用範圍不同,可以把權利義務分為一般的權利和義務與特殊的權利和義務。一般權利又稱抽象權利,其主體是一般權利人,同時也無特定義務人。一般義務的主體是每一個人,而每個義務人沒有與之相對應的特定的權利人。一般義務通常不是積極作為,而是消極的不作為。特殊權利又稱具體權利,其主體是特定的權利人,同時也有特定義務人,特殊義務是指特定義務人作出的積極的作為或消極的不作為。

根據權利和義務的主體不同,可以分為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集體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權利和義務(職權和職責)、人為的權利和義務(人權)。另外,根據部門法的劃分,我們還可以把權利義務分為民事權利和義務、訴訟權利和義務等等。

權利和義務的相互關係

權利與義務作為法律關係的重要因素,它體現了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關係,反映著法律調整的文明程度,從巨觀方面講,可以把權利與義務的關係概括為:歷史進程中曾有的離合關係邏輯結構上的對立統一關係。總體數量上的等值關係,功能上的互補關係,運行中的制約關係,價值意義上的主次關係。

特徵

1、法律關係是根據法律規範建立的一種社會關係,具有合法性。
第一,法律規範是法律關係產生的前提。如果沒有相應法律規範的存在,就不可能形成法律關係。
第二,法律關係不同於法律規範調整或保護的社會關係本身。例如,刑法調整各種違法行為關係,而其所保護的卻是違法行為所破壞的社會關係。
第三,法律關係是法律規範的實現形式,是法律規範的內容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的具體貫徹。換言之,人們按照法律規範的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並由此發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聯繫,這既是一種法律關係,也是法律規範在實際社會生活中的實現狀態。在此意義上,法律關係是人與人之間的合法關係。這是它與其他社會關係的主要區別。
2、法律關係是體現意志性的特種社會關係。
從實質上來看,法律關係作為一定社會關係的特殊形式,正在於它體現國家意志性。因為法律關係是根據法律規範有目的。有意識地建立的,法律關係向法律規範一樣必然體現國家意識。在此意義上看,破壞法律關係,其實也違背了國家意志。
但法律關係又不同於法律規範,它是現實的、特定的法律主體所參與的具體社會關係。因此,特定法律主體的意志對於法律關係的建立與實現也有一定的作用。有些法律關係的產生,不僅要通過法律規範所體現的國家意志,而且要通過法律關係參加者的個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數民事法律關係)。也有很多法律關係的產生,並不需要通過這種意志表示。例如,刑事法律關係則往往由於違法行為而產生。
3、法律關係是特定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法律關係是以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為紐帶而形成的社會關係。它是法律規範之內容在事實社會關係中的體現。沒有特定法律關係主體的實際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就不可能有法律關係的存在。

客體

概念

籠統的講,法律關係客體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它是構成法律關係的要素之一。
法律關係客體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體,一旦它承載某種利益價值,就可能成為法律關係客體。法律關係建立的目的,總是為了保護某種利益、獲取某種利益,或分配、轉移某種利益(有關的內容,參見本章第二節“法的價值”)。所以,實質上,客體所承載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聯繫的中介。這些利益,從表現形態上可以分為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無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間接利益(潛在利益);從享有主體的角度,利益可分為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等等。

種類

法律關係客體是一個歷史的概念,隨著社會歷史的不斷發展,其範圍和形式、類型也在不斷的變化著。總體來看,由於權利和義務類型的不斷豐富,法律關係客體的範圍和種類有不斷擴大和增多的趨勢。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類:
1.物。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係主體支配的、在生產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觀實體。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產物;可以是活動物,也可以是不活動物。作為法律關係客體的物與物理意義上的物既有聯繫,又有不同,它不僅具有物理屬性,而且應具有法律屬性。物理意義上的物要成為法律關係客體,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應得到法律之認可。第二,應為人類所認識和控制。不可認識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體)不能成為法律關係客體。第三,能夠給人們帶來某種物質利益,具有經濟價值。第四,須具有獨立性。不可分離之物(如道路上的瀝青、橋樑之構造物、房屋之門窗)一般不能脫離主物,故不能單獨作為法律關係的客體存在。至於哪些物可以作為法律關係的可以或可以作為哪些法律關係的客體,應由法律予以具體規定。在我國,大部分天然物和生產物可以成為法律關係的客體。但有以下幾種物不得進入國內商品流通領域,成為私人法律關係的客體:(1)人類公共之物或國家專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氣;(2)文物;(3)軍事設施、武器(槍枝、彈藥等);(4)危害人類之物(如毒品、假藥、淫穢書籍等)。
2.人身。人身是由各個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它是人的物質形態,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體現。在現代社會,隨著現代科技和醫學的發展,使得輸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現象大量出現;同時也產生了此類交易買賣活動及其契約,帶來了一系列法律問題。這樣,人身不僅是人作為法律關係主體的承載者,而且在一定範圍內成為法律關係的客體。但須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整個)身體,不得視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為物權、債權和繼承權的客體,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將整個身體作為“物”參與有償的經濟法律活動,不得轉讓或買賣。販賣或拐賣人口,買賣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違法或犯罪行為,應受法律的制裁。第二,權利人對自己的人身不得進行違法或有傷風化的活動,不得濫用人身,或自踐人身和人格。例如,賣淫、自殺、自殘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為。第三,對人身行使權利時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權的界限,嚴禁對他人人身非法強行行使權利。例如,有監護權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人身(體)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膚等)的法律性質,是一個較複雜的問題。它屬於人身,還是屬於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論。應從三方面分析:當人身之部分尚未脫離人的整體時,即屬人身本身;當人身之部分自然的從身體中分離,已成為與身體相脫離的外界之物時,亦可以視為法律上之“物”;當該部分已植入他人身體時,即為他人人身之組成部分。
3.精神產品。精神產品是人通過某種物體(如書本、磚石、紙張、膠片、磁碟)或大腦記載下來並加以流傳的思維成果。精神產品不同於有體物,其價值和利益在於物中所承載的信息、知識、技術、標識(符號)和其他精神文化。同時它又不同於人的主觀精神活動本身,是精神活動的物化、固定化。精神產品屬於非物質財富。西方學者稱之為“無體(形)物”。我國法學界常稱為“智力成果”或“無體財產”。
4.行為。這種客體一般情況下發生於債。比如說契約的標的就是行為,當事人之間簽訂契約之後,要相互履行約定的義務,而此種履行義務的行為其實就是契約的標的。這就行為與行為結果是不同的。比如說,承攬契約(做一套衣服),承攬行為的結果是一套衣服,但是契約的標的是承攬行為,也就是完成這套衣服的行為,而行為結果只能稱之為標的物而已,此標的物雖比標的多了一個字,但意義卻是相差很遠的。
在研究法律關係客體問題時,還必須看到,實際的法律關係有多種多樣,而且多種多樣的法律關係就有多種多樣的客體,即使在同一法律關係中也有可能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客體。例如買賣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僅包括“貨物”,而且也包括“貨款”。在分析多向(複合)法律關係客體時,我們應當把這一法律關係分解成若干個單向法律關係,然後再逐一尋找它們的客體。多向(複合)法律關係之內的諸單向關係有主次之分,因此其客體也有主次之分。其中,主要客體決定著次要客體,次要客體補充說明主要客體。它們再多向(複合)法律關係中都是不可缺少的構成要素。

關係

在法學上,由於根據的標準和認識的角度不同,可以對法律關係作不同的分類。本書採用下列分類:
調整性法律關係和保護性法律關係
按照法律關係產生的依據、執行的職能和實現規範的內容不同,可以分為調整性法律關係和保護性法律關係。調整性法律關係是基於人們的合法行為而產生的、執行法的調整職能的法律關係,它所實現的是法律規範(規則)的行為規則(指示)的內容。調整性法律關係不需要適用法律制裁,法律主體之間即能夠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如各種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關係、行政契約關係等等。保護性法律關係是由於違法行為而產生的、旨在恢復被破壞的權利和秩序的法律關係,它執行著法的保護職能,所實現的是法律規範(規則)的保護規則(否定性法律後果)的內容,是法的實現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徵是一方主體(國家)適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體(通常是違法者)必須接受這種制裁,如刑事法律關係。
縱向的法律關係和橫向的法律關係
縱向(隸屬)的法律關係和橫向(平權)的法律關係按照法律主體在法律關係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為縱向(隸屬)的法律關係和橫向(平權)的法律關係。縱向(隸屬)的法律關係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體之間所建立的權力服從關係(舊法學稱“特別權力關係”)。其特點為:(1)法律主體處於不平等的地位。如親權關係中的家長與子女,行政管理關係中的上級機關與下級機關,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與被管理、命令與服從、監督與被監督諸方面的差別。(2)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具有強制性,既不能隨意轉讓,也不能任意放棄。與此不同,橫向法律關係是指平權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特點在於,法律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財產關係,民事訴訟關係、被告關係等。
單向法律關係、雙向法律關係和多向法律關係
單向(單務)法律關係、雙向(雙邊)法律關係和多向(多邊)法律關係。按照法律主體的多少及其權利義務是否一致為根據,可以將法律關係分為單向法律關係、雙向法律關係和多向法律關係。所謂單向(單務)法律關係,是指權利人僅享有權利,義務人僅履行義務,兩者之間不存在相反的聯繫(如不附條件的贈與關係)。單向法律關係是法律關係體系中最基本的構成要素。其實,一切法律關係均可分解為單向的權利義務關係。雙向(雙邊)法律關係,是指在特定的雙方法律主體之間,存在著兩個密不可分的單向權利義務關係,其中一方主體的權利對應另一方的義務,反之亦然。例如,買賣法律關係就包含著這樣兩個相互聯繫的單向法律關係。所謂多向(多邊)法律關係,又稱“複合法律關係”或“複雜的法律關係”,是三個或三個以上相關法律關係的複合體,其中既包括單向法律關係,也包括雙方法律關係,例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調動關係,至少包含三個方面的法律關係,即調出單位與調入單位之間的關係,調出單位與被調動者之間的關係,調入單位與被調動者之間的關係。這三種關係相互關聯,互為條件,缺一不可。
第一性法律關係和第二性法律關係
第一性法律關係(主法律關係)和第二性法律關係(從法律關係)。按照相關的法律關係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為第一性法律關係(主法律關係)和第二性法律關係(從法律關係)。第一性法律關係(主法律關係),是人們之間依賴建立的不依賴其他法律關係而獨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關係中居於支配地位的法律關係。由此而產生的、居於從屬地位的法律關係,就是第二性法律關係或從法律關係。一切相關的法律關係均由主次之分,例如,在調整性和保護性法律關係中,調整性法律關係是第一性法律關係(主法律關係),保護性法律關係是第二性法律關係(從法律關係);在實體和程式法律關係中,實體法律關係是第一性法律(主法律關係),程式法律關係是第二性的法律關係(從法律關係),等等。

變更消滅

法律關係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條件
法律關係處在不斷的生成、變更和消滅的運動過程。它的形成、變更和消滅,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其中最主要的條件有二:一是法律規範;二是法律事實。法律規範是法律關係形成、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依據,沒有一定的法律規範就不會有相應的法律關係。但法律規範的規定只是主體權利和義務關係的一般模式,還不是現實的法律關係本身。法律關係的形成、變更和消滅還必須具備直接的前提條件,這就是法律事實。它是法律規範與法律關係聯繫的中介。
所謂法律事實,就是法律規範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也就是說,法律事實首先是一種客觀存在的外在現象,而不是人們的一種心理現象或心理活動。其次,法律事實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在此意義上,與人類生活無直接關係的純粹的客觀現象(如宇宙天體的運行)就不是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的種類
依是否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作標準,可以將法律事實大體上分為兩類,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規範規定的、不以當事人的意志力為轉移而引起法律關係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法律事件又分為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兩種。前者如社會革命、戰爭等,後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災害等,這兩種事件對於特定的法律關係主體(當事人)而言,都是不可避免的,是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但由於這些事件的出現,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就有可能產生,也有可能發生變更,甚至完全歸於消滅。例如,由於人的出生便產生了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撫養關係和監護關係;而人的死亡卻又導致撫養關係、夫妻關係或贍養關係的消滅和繼承關係的產生,等等。
2.法律行為。法律行為可以作為法律事實而存在,能夠引起法律關係形成、變更和消滅。因為人們的意志有善意與惡意、合法與違法之分,故其行為也可以分為善意行為、合法行為與惡意行為、違法行為。善意行為、合法行為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的形成、變更和消滅。例如,依法等級結婚的行為,導致婚姻關係的成立。同樣,惡意行為、違法行為也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的形成、變更和消滅。如犯罪行為產生刑事法律關係,也可能引起某些民事法律關係(如損害賠償、婚姻、繼承等)的產生或變更。
在法學上,人們常常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所構成的一個相關的整體(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引起同一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稱為“事實構成”。例如房屋買賣,除雙方簽訂契約,還需要登記過戶。同一法律事實可引起多種法律關係變化,如工傷致死,引起婚姻關係消滅,繼承、保險關係產生。
在研究法律事實問題時,我們還應當看到這樣兩個複雜的現象:(1)同一個法律事實(事件或者行為)可以引起多種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例如,工傷致死,不僅可以導致勞動關係、婚姻關係的消滅,而且也導致勞動保險契約關係、繼承關係的產生。(2)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引起同一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例如,房屋的買賣,除了雙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協定外,還須向房管部門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方有效力,相互之間的關係也才能夠成立。在法學上,人們常常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所構成的一個相關的整體,成為“事實構成”。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