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早期的補償貿易主要用於興建大型工業企業。如當時蘇聯從日本引進價值8.6億美元的採礦設備,以1億噸煤償還;波蘭從美國進口價值4億美元的化工設備和技術,以相關工業產品返銷抵償。
後期的補償貿易趨向多樣化、不但有大型成套設備,也有中小型項目。80年代,波蘭向西方出口的電子和機械產品中,屬於補償貿易返銷的占40%~50%。
中國在80年代,曾廣泛採用補償貿易方式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但規模不大,多為小型項目、外商以設備技術作為直接投資進入中國,故補償貿易更趨減少。但是,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補償貿易在利用外資,促進銷售方面的優越性不容忽視。
特點
跨國公司經營多元化有利於開展補償貿易擴大設備技術出口。補償貿易是一種易貨貿易,以設備技術和相關產品相交換,供方既承擔供應所需的設備技術,又承擔銷售作為抵償的相關產品。如果是單一的設備製造商,就難以接受這種易貨方式。隨著跨國公司多種經營的迅速發展,生產企業前向經濟一體化已日臻完善。在國內外有廣泛的銷售代理或建立了自己的銷售公司,使生產企業有能力銷售相關的返銷產品,從而把補償貿易作為一種擴大售資本貨物的手段,並以此獲取雙重的利潤。
世界分工進一步發展,產業轉移向縱深展開是補償貿易的又一促進因素。一些開發中國家的經濟,有了長足的進步,良好的投資環境使已開發國家將部分技術和資本密集型產業向開發中國家轉移。儘管其中大部分產業轉移是為了占領國外市場,但也有相當一部分產品是返銷的或者是用來裝配整機的零部件。以產業轉移為目的,設備技術出口方主要是從返銷產品中牟取利潤,而不是主要從出口設備技術中牟利。而設備技術進口方則通過信貸方式,引進較為先進的設備技術,建立生產基地,同時又出口了產品,這構成了可能達成補償貿易的又一基礎。
設備技術的先進性是補償貿易雙方的主要矛盾。為了加強對先進技術和設備的控制,已開發國家的有關企業在產業轉移中,面對市場的激烈競爭,採取了不同的方式。常見的是直接投資,只是利用東道國的土地、勞動力以及原料、動力資源,而把生產技術和設備的所有權、使用權部控制在自己手中、但由於補償貿易對設備技術出口方有著雙重利潤的吸引力,使得進口方也有了爭取引進先進設備技術的能力。雙方達成交易的關鍵是:⑴技術設備出口方之間的競爭態勢;⑵返銷產品(或零部件)的市場前景:⑶設備技術進口方的配套能力:⑷償付條件
租賃貿易是指企業之間較長期的動產租賃。
租賃對象主要是資本貨物,包括機電設備、運輸設備、建築機械、醫療器械、飛機船舶,直至各種大型成套設備和設施等。
出租人一般為準金融機構,即附屬於銀行或信託投資公司的租賃公司,也有專業租賃公司或生產製造商兼營自己產品的租賃業務。
承租人通常為生產或服務企業。
租賃貿易是在信貸基礎上進行的。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所需設備,承租人則按租賃契約向出租人定期支付租金、設備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取得的是使用權。租賃期一般較長,是一種以融物的形式實現中長期資金融通的貿易方式。
種類:
a.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
融資租賃的標的物主要是設租賃公司出資購買用戶選定的設備,出租給用戶。租賃期較長,接近設備的使用期。租賃期內由用戶自行維修保養,租賃期滿,設備歸用戶所有。或者由用戶支付殘值後擁有設備。
在整個設備使用期內只租給一個用戶,租賃公司按設備成本利息加上費用,分攤成租金向承租人收取,故而又稱為‘完全支付租賃”或“一次性租賃”。這是最基本的租賃形式。
b.經營租賃(Operating Lease)。
這種形式的租賃期限較短,在設備使用的有效期內,不僅僅租給一個用戶,每個用戶所繳付的租金只相當於設備投資的一部分,故又稱為“不完全支付”租賃。在租賃期內,由出租人提供設備維修保養服務,以期保持設備的良好狀態供再次出租。對承租人來說,這種租賃方式和提供的服務,使他獲得了始終保持正常運轉的高新技術設備,但租金也比較高。
經營租賃的標的物是通用設備。當承租人只需短期使用某種通用設備時,往往採用這種租賃方式。
經營租賃的出租人通常是生產製造商兼營的租賃公司或者專業租賃公司。
c.轉租租賃。
中國在以租賃方式引進國外設備時,往往由中國的租賃公司作為承租人向國外租賃公司租用設備,然後再將該設備轉租給國內用戶。經營轉租業務的租賃公司,一方面為用戶企業提供了信用擔保,即以自已的名義承擔了支付租金的責任。另一方面又為用戶承辦涉外租賃契約的洽談和簽訂,以及各項進口手續和費用。
中國租賃公司除辦理轉租賃外,也作為中介機構為國內用戶企業介紹國外租賃公司,由用戶企業與國外公司直接簽約。中國租賃公司開立保函,為國內承租人定期支付租金作保。
d.回租租賃。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賃原來屬於自己的設施。—般做法是先由承租人和出租人簽訂租賃協定,然後再企訂買賣契約,由出租人購進標的物,將其租給承租人,即原物主。這種租賃方式主要用於不動產,由於承租人缺少資金而出售不動產以籌措所需資金。
回租租賃均為融資租賃。標的物的售價將分攤在各期租金中。故在回租租賃業務中,標的物的售價往往並不反映真正的市場價,而更多取決於承租人所需資金的數額。當然也不可能超過其真進的市場價。
組織形式
國際貿易中常見的貿易方式按其組織形式可分為協定貿易方式,有固定組織形式的貿易方式,無固定組織形式的貿易方式。
協定貿易是根據締約國之間簽訂的貿易協定進行的貿易,可分為雙邊貿易協定和多邊貿易協定,政府間的貿易協定和民間團體簽署的貿易協定。
固定形式
有固定組織形式的貿易方式是按照一定的規章和交易條件,在特定地點進行交易的貿易方式,主要有商品交易所、國際拍賣、招標與投標、國際博覽會和博覽會等,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商品特別是大宗商品的買賣,通常採用有固定組織形式的貿易方式。
無固定形式
無固定組織形式的貿易方式是指不按照固定的規章和交易條件,在非特定的地點進行交易的較為靈活的貿易方式,大體可分兩類:1)是單純的商品購銷方式,如單邊出口和單邊進口;2)
是與其它因素結合的複合的購銷方式,主要包括代理、包銷、定銷、寄售、補償貿易、易貨貿易、加工貿易、租賃貿易等,這種方式具有很大的靈活性,能夠適應國際貿易中各種不同的需要。
國際市場上的各種貿易方式,是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產生、發展、國際貿易不斷擴大的過程中,適應不同的政治、經濟需要而逐漸形成的,60年代以後特別是80年代以來,由於許多開發中國家對外支付能力明顯下降,貿易保護主義重新抬頭,一些靈活的貿易方式如補償貿易、易貨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等的套用日益普遍。各種貿易方式具有各自不同的特點和利弊,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可行性較強,風險較小,收益較大的貿易方式。現如今,中國為了擴大對外開放,針對不同國家和地區,不同的交易對象,不同的商品,靈活地採用了國際上各種通行的貿易方式。
貿易方式
國際技術貿易契約是分屬兩國的當事雙方就實現技術轉讓這一目的而締結的規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檔案。它的形式往往是與國際技術貿易方式相對應的,如許可契約、技術服務和諮詢契約、合作生產合
同、設備契約等。其中許可契約是最基本、最典型、最普遍的一種形式。技術服務和諮詢契約也比較典型和廣為採用。因此,這裡僅介紹這兩種契約形式。
許可契約
許可契約是指許可貿易的技術供方 為允許(許可)技術的受方有償使用其智慧財產權或專有技術而與對方簽訂的一種授權協定。根據授權程度的不同,它有獨占許可契約、排他許可契約、普通許可契約、可轉讓許可契約、交叉許可契約等類型。根據其契約標的不同,又有專利許可契約、商標許可契約和專有技術許可契約等類型。
許可契約由於類型不同,其契約條款及其內容有相同的部分,也有各自特殊的部分。
條款及內容
各種許可契約共同性的條款及內容有如下方面:
⑴契約名稱和編號。契約名稱要確切地反映契約的內容、性質和特徵。例如“××專利許可契約”。契約編號是識別契約的特定符號,它反映出許可方的國別、被許可方的名稱和部門及簽約年份等。
⑵簽約時間和地點。簽約時間是雙方正式簽字日期,簽約地點往往與簽約時間相聯繫。簽約時間和地點往往涉及契約的生效、法律的適用及納稅等問題。
⑶當事人法定名稱和地址。這是有關通訊聯絡不可缺少的,也是雙方發生爭議確定法院管轄權和適用法的依據之一。
⑷鑒於條款,常用“鑒於……”語句,故名。它是敘述性條款,用以說明當事人雙方的背景、立約意願和目的,其中要特別講明許可方對技術或權利擁有的合法性及被許可方接受技術的經驗和能力。
⑸ 定義條款。為使契約內容清楚、言簡義切,常對以下詞語進行定義:與契約標的有關的重要名詞和術語;各國法律或慣例有不同理解或易產生歧義的重要名詞和術語;重要的專業性技術術語;契約中多次出現、需加以簡化的名詞和術語等。應注意所下定義的名詞和術語在同一契約各條款出現時,含義應安全一致。
⑹ 轉讓技術的內容和範圍。這是整個契約的核心部分,是確認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基礎。它主要規定:具體的技術名稱、規格,要求達到的性能和技術指標;轉讓的方式 (包括契約產品設計資料、生產技術資料的範圍和內容),供方在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方面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具體培訓人數、方式,技術服務的範圍及待遇條件,要達到的目標,受方可以使用技術製造、銷售和出口許可產品的地區;商標的使用辦法,等等。
⑺技術改進和發展的交換。在契約期限內,供受兩方都有可能對原轉讓的技術作出某種新的改進或發展。一般來說,改進和發展的技術的所有權應歸作出改進和發展的一方所有。雙方均應承擔不斷交換這種改進和發展了的技術的義務。對這種改進或發展了的技術的交換辦法應在契約中加以明確規定。通常將規定許可方向被許可方提供改進和發展技術的條款稱為“繼續提 供技術援助條款”,將被許可方向許可方提供改進和發展技術的條款稱之為費用互惠、交換期限一致的原則。
⑻技術檔案的交付。該條款包括技術檔案交付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對技術資料包裝的要求,技術檔案短損的補救辦法,技術檔案使用文字和技術參數的度量衡制度等內容。
⑼ 技術價格與支付。技術價格是指技術受方為取得技術使用權所願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的技術使用費的貨幣表現。與有形商品定價不同,技術定價是個複雜的問題,其高低取決於多種圖素,主要有供方為完成交易所墊支的直接費用;供方所預期的利潤;技術的生命周期和技術所處的周期階段;供方所提供銷技術服務量;技術使用的目的和範圍;供方對受方授權程度,供方對技術的擔保和受方接受能力;技術供求狀況;技術的經濟效益;受方國家政治環境和對產權保護狀況等等。.
技 術價款的支付辦法也與有形商品不同,常用的做法有三種:一是一次總付。即將技術使用費、技術資料費和技術服務費等費用一次算清加總,其總金額一次付清或分期友。二是提成支付。即當技術實施後,逐年按契約產品的產量或銷售額或所獲利潤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技術價款支付。三是入門費加提成支付。即當契約生效或受方 收到技術資料後,先支付一筆約定的金額,然後再逐年提成費用。
⑽保證。該條款主要是為維護被許可方的利益,加強許可方的責任。它包括權利保證和技術保證兩項內容。權利保證主要是指許可方應保證其是所轉讓技術的合法顧有者,並有權進行技術轉讓,這種轉讓在契約規定的地域內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技術保證是指供方保證按契約規定提供技術,其提供的技術是安全實用的,可以生產出合格的契約產品。在保證條款中,主要是規定技術保證的內容。權利保證則主要在鑒於條款、侵權等條款中加以規定。
⑾其他條款。除上述條款外,許可契約中還有“索賠、不可抗力、稅費、法律的適用和爭議的解決、契約期限、文字及簽字,契約附屬檔案等條款和內容。這些內容與一般商品買賣契約大同小異,故此不再贅述。
各種許可契約的特殊條款是根據契約標的具體特點所須規定的條款。
專利許可契約的特殊條款包括專利條款、專利保持有效條款等等。
專利條款
該條款要明確所轉讓專利技術的法律狀態,列出專利號、專利申請國別、申請時間和有效期限。若屬正在申請的專利,則要在契約中訂明將來雙方的權力義務如何隨申請結果而變化,等等。專利保持有效條款。多數國家規定,專利權人必須按年交納年費才能維持專利權的有效。因此,在契約中一般應規定:許可方有義務依法交納年費以維持所轉讓專利的有效性;若因未交納年費而導致專利失效,則契約將因此而解除。在專利許可契約中還應列有規定專利標記的使用、侵權及其處理條款等等。
商標許可契約的特殊條款主要有:商標內容和特徵,商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方使用商標的形式;對商標標識的管理;關於產品質量監督權等。
主要特殊條款
專有技術許可契約的特殊條款主要有:初期保密協定,保密和考核驗收條款。初期保密協定主要是在進行技術談判時雙方所達成的保密協定,保證在技貿契約未達成的情況下,受方有義務在一定期限內,對從供方那裡獲得的一切技術秘密予以保密。保密條款則是在雙方達成交易訂人契約中的關於保密責任、措施等規定。
考核驗收條款
技術貿易的“交貨”過程,實際上是供方向受方傳遞和傳授技術知識、經驗和技能的過程。其中除移交技術資料外,更主要的是靠言傳身教的形式向受方“交貨”。“交貨”是否完成?所交之“貨”是否符合契約要求?在技術貿易中這些問題只能用考核契約產品的辦法來解決。因此,在考核驗收條款中,必須訂明以下主要內容:考核驗收的產品型號、規格、數量,考核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次數,考核驗收的地點、時間,所用關鍵專用測試儀器及設備的提供,雙方參加 考核驗收人員的安排和責任,考核費用的負擔,考核結果的處理,考核不合格的責任歸屬,經濟、法律責任歸屬等等。
諮詢契約
技術服務和諮詢也是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常用的一種技術貿易方式,由於其內容、範圍和形式相當廣泛,故其契約的內容也不盡相同。但一般來說,技術服務和諮詢契約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⑴契約的標的
主要訂明契約項目名稱、服務內容和最終要解決的問題或要達到的技術要求。
⑵服務的要求及形式
在該條款中,應訂明服務方派遣技術人員的人次、等級、資歷、工作進度、工作地點和待遇條件,委託方接受培訓人員的數量、資格、培訓時間、地點、方式和待遇條件,服務方提供資料或報告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以及完成技術服務和諮詢的時限。
⑶雙方的責任
委託方要如實介紹情況,為服務方實地考察提供方便;按規定支付技術服務諮詢費;按時接受對方的工作成果。服務方要盡最大努力為對方服務;及時提出報告;適時解答對方提出的問題;為對方保密,等等。
⑷諮詢報告的驗收和處理
若屬諮詢性服務,則在諮詢報告期限完了以後一定時間內,服務方要提供出諮詢報告,雙方舉行答辯會,由服務方解答委託方提出的問題或質疑。若發現報告中有數據差錯或其他問題,應規定糾正的期限,並確定驗收報告的最終期限。
⑸其他條款
其他如技術服務和諮詢的計價和支付;違約及其處理;關於工程設計、產品開發等技術服務契約的保證和擔保等都要在契約中訂明。
貿易代碼
代碼 | 簡稱 | 全稱 |
110 | 一般貿易 | 一般貿易 |
130 | 易貨貿易 | 易貨貿易 |
139 | 旅遊購物商品 | 用於旅遊者五萬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訂貨 |
200 | 料件放棄 | 主動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來料或進料加工料件 |
214 | 來料加工 | 來料加工裝配貿易進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貨物 |
243 | 加工專用油 | 加工專用油 |
245 | 來料料件內銷 | 來料加工料件轉內銷 |
255 | 來料深加工 | 來料深加工結轉貨物 |
258 | 來料余料結轉 | 來料加工余料結轉 |
265 | 來料料件復出 | 來料加工復運出境的原進口料件 |
300 | 來料料件退換 | 來料加工料件退換 |
320 | 不作價設備 | 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 |
345 | 來料成品減免 | 來料加工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減免稅 |
400 | 成品放棄 | 主動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來料及進料加工成品 |
420 | 加工貿易設備 | 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提供的進口設備 |
444 | 保區進料成品 | 按成品徵稅的保稅區進料加工成品轉內銷貨物 |
445 | 保區來料成品 | 按成品徵稅的保稅區來料加工成品轉內銷貨物 |
446 | 加工設備內銷 | 加工貿易免稅進口設備轉內銷 |
456 | 加工設備結轉 | 加工貿易免稅進口設備結轉 |
466 | 加工設備退運 | 加工貿易免稅進口設備退運出境 |
500 | 減免設備結轉 | 用於監管年限內減免稅設備的結轉 |
513 | 補償貿易 | 補償貿易 |
544 | 保區進料料件 | 按料件徵稅的保稅區進料加工成品轉內銷貨物 |
545 | 保區來料料件 | 按料件徵稅的保稅區來料加工成品轉內銷貨物 |
615 | 進料對口 | 進料加工(對口契約) |
642 | 進料以產頂進 | 進料加工成品以產頂進 |
644 | 進料料件內銷 | 進料加工料件轉內銷 |
654 | 進料深加工 | 進料深加工結轉貨物 |
657 | 進料余料結轉 | 進料加工余料結轉 |
664 | 進料料件復出 | 進料加工復運出境的原進口料件 |
700 | 進料料件退換 | 進料加工料件退換 |
715 | 進料非對口 | 進料加工(非對口契約) |
744 | 進料成品減免 | 進料加工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減免稅 |
815 | 低值輔料 | 低值輔料 |
844 | 進料邊角料內銷 | 進料加工項下邊角料轉內銷 |
845 | 來料邊角料內銷 | 來料加工項下邊角料內銷 |
864 | 進料邊角料復出 | 進料加工項下邊角料復出口 |
865 | 來料邊角料復出 | 來料加工項下邊角料復出口 |
1110 | 對台貿易 | 對台直接貿易 |
1139 | 國輪油物料 | 中國籍運輸工具境內添加的保稅油料、物料 |
1200 | 保稅間貨物 | 保稅區間及保稅倉庫間貨物的轉關 |
1215 | 保稅工廠 | 保稅工廠 |
1233 | 保稅倉庫貨物 | 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 |
1234 | 保稅區倉儲轉口 | 保稅區進出境倉儲轉口貨物 |
1300 | 修理物品 | 進出境修理物品 |
1427 | 出料加工 | 出料加工 |
1500 | 租賃不滿一年 | 租期不滿一年的租賃貿易貨物 |
1523 | 租賃貿易 | 租期在一年及以上的租賃貿易貨物 |
1616 | 寄售代銷 | 寄售、代銷貿易 |
1741 | 免稅品 | 免稅品 |
1831 | 外匯商品 | 免稅外匯商品 |
2025 | 合資合作設備 | 合資合作企業作為投資進口設備物品 |
2215 | 三資進料加工 | 三資企業為履行出口契約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 |
2225 | 外資設備物品 | 外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物品 |
2439 | 常駐機構公用 | 外國常駐機構進口辦公用品 |
2600 | 暫時進出貨物 | 暫時進出口貨物 |
2700 | 展覽品 | 進出境展覽品 |
2939 | 陳列樣品 | 駐華商業機構不復運出口的進口陳列樣品 |
3010 | 貨樣廣告品A | 有經營權單位進出口的貨樣廣告品 |
3039 | 貨樣廣告品B | 無經營權單位進出口的貨樣廣告品 |
3100 | 無代價抵償 | 無代價抵償貨物 |
3339 | 其他進口免費 | 其他進口免費提供貨物 |
3410 | 承包工程進口 | 對外承包工程進口物資 |
3422 | 對外承包出口 | 對外承包工程出口物資 |
3511 | 援助物資 | 國家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物資 |
3611 | 無償軍援 | 無償軍援 |
3612 | 捐贈物資 | 華僑、港澳、台同胞、外籍華人捐贈物資 |
3910 | 有權軍事裝備 | 直接軍事裝備 (有經營權 ) |
3939 | 無權軍事裝備 | 直接軍事裝備 (無經營權 ) |
4019 | 邊境小額 | 邊境小額貿易(邊民互市貿易除外) |
4039 | 對台小額 | 對台小額貿易 |
4200 | 駐外機構運回 | 我駐外機構運回舊公用物品 |
4239 | 駐外機構購進 | 我駐外機構境外購買運回國的公務用品 |
4400 | 來料成品退換 | 來料加工成品退換 |
4500 | 直接退運 | 直接退運 |
4539 | 進口溢誤卸 | 進口溢卸、誤卸貨物 |
4561 | 退運貨物 | 因質量不符、延誤交貨等原因退運進出境貨物 |
4600 | 進料成品退換 | 進料成品退換 |
5000 | 料件進出區 | 用於區內外非實際進出境貨物 |
5015 | 區內加工貨物 | 加工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 |
5033 | 區內倉儲貨物 | 加工區內倉儲企業從境外進口的貨物 |
5100 | 成品進出區 | 用於區內外非實際進出境貨物 |
5200 | 區內邊角調出 | 用於區內外非實際進出境貨物 |
5300 | 設備進出區 | 用於區內外非實際進出境貨物 |
5335 | 境外設備進區 | 加工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的設備物資 |
5361 | 區內設備退運 | 加工區內設備退運境外 |
9639 | 海關處理貨物 | 海關變賣處理的超期未報貨物,走私違規貨物 |
9700 | 後續補稅 | 無原始報關單的後續補稅 |
9739 | 其他貿易 | 其他貿易 |
9800 | 租賃徵稅 | 租賃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賃貿易貨物的租金 |
9839 | 留贈轉賣物品 | 外交機構轉售境內或國際活動留贈放棄特批貨 |
9900 | 其他 | 其他 |
相關詞條
運輸方式 | 商品檢驗 |
原產地 | 國際貿易 |
金融 | 經濟 |
締約國 | 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