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船舶保險可以分為廣義的和狹義的船舶保險。廣義的船舶保險是以船舶及其附屬品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根據船舶所處的狀態分為船舶營運險、船舶建造險、船舶停航險、船舶修理險、拆船保險和貨櫃保險等。狹義的船舶保險是指船舶營運險,其中又可以分為基本險、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三種。貨櫃險的標的就是營運過程中的貨櫃,其中也可以分為基本險和特殊附加險兩種。基本險中又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兩種。附加險不能單獨投保,被保險人必須在投保了全損險或一切險後才能投保附加險。附加險險種包括:戰爭險、罷工險、運費保險、保賠保險等。
起源
義大利是船舶保險的發源地。早在十一世紀末葉,十字軍東征以後,義大利商人就控制了東方和西歐的中介貿易。在經濟繁榮的義大利北部城市特別是熱那亞、佛羅倫斯、比薩和威尼斯等地,由於其地理位置是海上交通的要衝,這些地方已經出現類似現代形式的海上保險。那裡的商人和高利貸者將他們的貿易、匯兌票據與保險的習慣做法帶到他們所到之處,足跡遍及歐洲。許多義大利倫巴第商人在英國倫敦同猶太人一樣從事海上貿易、金融和保險業務,並且按照商業慣例仲裁保險糾紛,逐漸形成了公平合理的海商法條文,後來成為西方商法的基礎。自從1290年猶太人被驅趕出英國後,倫敦的金融保險事業就操縱在倫巴第人手中。在倫敦至今仍是英國保險中心的倫巴街由此得名。英文中的“保險單”(Policy)一詞也源於義大利語“Polizza”。
大約在十四世紀,海上保險開始在西歐各地的商人中間流行,逐漸開成了保險的商業化和專業化。1310年,在荷蘭的布魯日成立了保險商會,協調海上保險的承保條件和費率。1347年10月23日,熱那亞商人喬治·勒克維倫開出了迄今為止世界上發現最早的保險單,它承保“聖·克勒拉”號船舶從熱那亞至馬喬卡的航程保險。1397年,在佛羅倫斯出現了具有現代特徵的保險單形式。
特點介紹
作為最古老的保險險種之一,現代保險的起源,船舶保險具有以下特徵: 1、船舶保險主要以承保船舶水上風險為限,為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間因意外事故或水上災難造成船舶的損失提供保障。在正常風浪引起船舶的自然耗損不在船舶保險責任範圍之內。 2、船舶保險所承擔的風險相對集中,損失金額大。由於船舶自動化能力增強,高科技含量大幅度提高等特徵,船舶所面臨的風險也就越來越集中。一旦發生海難事故,損失巨大,少者數十萬元,多者幾百萬或上千萬元。 3、船舶保險事故的發生頻率高。 4、船舶保險承保範圍廣泛。 5、船舶保險屬於定值保險。 6、船舶保險的保險單不能隨船舶的轉讓而轉讓。 7、船舶保險涉及的法律廣泛、政策性強。
船舶保險索賠指南
被保險人一經獲悉被保險船舶發生事故或遭受損失,應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如船在國外,還應立即通知距離最近的保險代理人,並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減少保險承保的損失。航行途中沒有通訊設備的內河船舶應在到達第一港後48小時之內通知保險公司。
報案時,被保險人應提供的基本項目有:保險單、出險地點、出險水域或方位、出現簡單經過、估計損失金額以及報案人的單位、姓名和聯繫方式。
在報案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收集相關資料、證書並儘快提供給保險人,其中包括:船舶證書、檢驗報告、修理記錄、船員證書、氣象證明以及航行日誌、輪機日誌、車鍾記錄、電報日誌、船上往來電報、貨物配載圖。
在確定保險責任範圍後,保險人會與被保險人協商賠償、檢驗或修船事宜。當被保險船舶受損並需要修理時,被保險人要對受損船的修理進行招標以接受最有利的報價。
被保險人要求賠償損失時,如涉及第三者責任或費用,被保險人應將必要的證件交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根據法律規定,被保險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均可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否則,將視為自願放棄權益。
條款
本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船舶,包括其船殼、救生艇、機器、設備、儀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險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
一、責任範圍
全損險
本保險承擔由於下列原因所造成被保險船舶的全損:
1、地震、洪水、火山爆發、閃電或其他自然災害;
2、擱淺、碰撞、觸碰任何固定或浮動物體或其他物體或其他海上災害;
3、火災或爆炸;
4、來自船外的暴力盜竊或海盜行為;
5、拋棄貨物;
6、核裝置或核反應堆發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險還承保由於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險船舶的全損;
裝卸或移動貨物或燃料時發生的意外事故;
船舶機件或船殼的潛在缺陷;
船長、船員惡意損害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船長、船員和引水員、修船人員及租船人的疏忽行為;
任何政府當局,為防止或減輕因承保風險造成被保險船舶損壞引起的污染,所採取的行動。
但此種損失原因應不是由於被保險人、船東或管理人未克盡職責所致的。
一切險
本保險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險船舶的全損和部分損失支出及下列責任和費用:
碰撞責任
1)本保險負責因被保險船舶與其他船舶碰撞或觸碰任何固定的、浮動的物體或其他物體而引起被保險人應負的法律賠償責任。
但本條款對下列責任概不負責:
a、人身傷亡疾病;
b、被保險船舶所載的貨物或財物或其所承諾的責任;
c、清除障礙物、殘骸、貨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d、任何財產或物體的污染沾污(包括預防措施或清除的費用)但與被保險船舶發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載財產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任何固定的,浮動的物體以及其他物體的延遲或喪失使用的間接費用。
2)當被保險船舶與其他船舶碰撞雙方均有過失時,除一方或雙方船東責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條項下的賠償應按交叉責任的原則計算。當被保險船舶碰撞物體時,亦適用此原則。
3)本條項下保險人的責任(包括法律費用)是本保險其他條款項下責任的增加部分,但對每次碰撞所負的責任不得超過船舶的保險金額。
共同海損和救助
(1)本保險負責賠償被保險船舶的共同海損、救助、救助費用的分攤部分。被保險船舶若發生共同海損犧牲,被保險人可獲得對這種損失的全部賠償,而無須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攤額的權利。
( 2)共同海損的理算應按有關契約規定或適用的法律或慣例理算,如運輸契約無此規定,應按《北京理算規則》或其他類似規則規定辦理。
( 3)當所有分攤方均為被保險人或當被保險人船舶空載航行並無其它分攤利益方時,共同理算應按《北京理算規則》(第5條除外)或明文同意的類似規則辦理,如同各分攤方不屬同一人一樣。該航程應自起運港或起運地至保險船舶抵達除避難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個港口為止,若在上述中途港放棄原定航次,則該航次即行終止。
施救
(1)由於承保風險造成船舶損失或船舶處於危險之中,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根據本保險可以得到賠償的損失而付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應予以賠付。本條不適用於共同海損、救助或救助費用,也不適用於本保險中另有規定的開支。
(2)本條項下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是在本保險其他條款規定的賠償責任以外,但不得超過船舶的保險金額。
附加險
船舶保險附加險是以承運人在船舶營運中的期得運費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期得運費是在貨物抵達目的港後由收貨人支付給承運人的。如果貨物因故不能送達 目的港,承運人就收不到運費。為此承運人往往在期得運費的航次中在投保船舶險時一併投保運費附加險。目前我國船舶保險條款中沒有運費附加險的規定。船舶特 殊附加險主要是戰爭險和罷工險。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不負責下列原因所致的損失、責任或費用:
(一)不適航,包括人員配備不當、裝備或裝載不妥,但以被保險人在船舶開航時,知道或應該知道此種不適航為限;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克盡職責應予發現的正常磨損、鏽蝕、腐爛或保養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狀態部件的更換或修理;
(四)本公司戰爭和罷工險條款承保和除外的責任範圍。
三、免賠額
(一)承保風險所致的部分損失賠償,每次事故要扣除保險單規定的免賠償賠額(不包括碰撞責任、救助、共損、施救的索賠)。
(二)惡劣氣候造成兩個連線港口之間單獨航程的損失索賠應視為一次意外事故。
本條不適用於船舶的全損索賠以及船舶擱淺後專為檢驗船底引起的合理費用。
四、海運
除非事先徵得保險人的同意並接受修改後的承保條件和所需加付的保費,否則,本保險下列情況所造成的損失和責任均不負責;
(一)被保險船舶從事拖帶或救助服務;
(二)被保險船舶與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裝卸貨物,包括駛近、靠攏和離開;
(三)被保險船舶為拆船或為拆船出售的目的的航行。
五、保險期限
本保險分定期保險和航次保險:
(一)定期保險:期限最長一年。起止時間以保險單上註明的日期為準。保險到期時,如被保險船舶尚在航行中或處於危險中或在港或中途港停靠,經被保險人事先通知保險人並按日比例加付保險費後,本保險繼續負責到船舶抵達目的港為止。保險船舶在處長時間內發生全損,需加交 6個月保險費。
(二)航次保險:按保單訂明的航次為準。起止時間按下列規定辦理:
1、不載貨船舶:自起運港解纜或起錨時開始至目的港拋錨或系纜完畢時終止。
2、載貨船舶:自起運港裝貨時開始至目的港卸貨完畢時終止。但自船舶抵達目的港當日午夜零點起最多不超過30天。
六、保險終止
(一)一旦被保險船舶按全損賠付後,本保險應自動終止。
(二)當船舶的船級社變更、或船舶等級變動、註銷或撤回、或船舶所有權或船旗改變、或轉讓給新的管理部門、或光船出租或被徵購或被徵用,除非事先書面徵得保險人同意,本保險應自動終止,但船舶有貨載或正在海一時,經要求,可延遲到船舶抵達下一個港口或最後卸貨港或目的港。
(三)當貨物、航程、航行區域、拖帶、救助工作或開航日期方面有違背保險單特款規定時,被保險人在接到訊息後,應立即通知保險人並同意接受修改後的承保條件及所需加付的保險費,本保險仍繼續有效,否則,本保險應自動終止。
七、保險費和退費
(一)定期保險:保險費應在承保時付清。如保險人同意,保費也可分期交付,但被保險船舶承保期限內發生全損時,未交付的保費要立即付清。
本保險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辦理退費:
1、被保險船舶退保或保險終止時,保險費應自保險終止日起,可按淨保費的日比列計算退還給被保險人。但本款不適用第六條(三)款。
2、被保險船舶無論是否在船廠修理或裝卸貨物,在保險人同意的港口或區域內停泊超過30天時,停泊期間的保費按淨保費的日比例的50%計算,但本款不適用船舶發生全損。如果本款超過30天的停泊期分屬兩張同一保險人的連續保單,停泊退費應按兩張保單所承保的天數分別計算。
(二)航次保險:
自保險責任開始一律不辦理退保和退費。
八、被保險人義務
(一)被保險人一經獲悉被保險船舶發生事故或遭受損失,應在 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如船在國外,還應立即通知距離最近的保險代理人,並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減少本保險承保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或保險人為避免或減少本保險承保的損失而採取措施,不應視為對委付的放棄或接受,或對雙方任何其他權利的損害。
(三)被保險人與有關方面確定被保險船舶應負的責任和費用時,應事先徵得本公司的同意。
(四)被保險人要求賠償損失時,如涉及第三者責任或費用,被保險人應將必要的證件移交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九、招標
(一)當被保險船舶受損並要進行修理時,被保險人要像一個精打細算未投保的船東,對受損船的修理進行招標以接受最有利的報價。
(二)保險人也可對船舶的修理進行招標或要求再次招標,此類投標經保險人同意而被接受時,保險人補償被保險人按保險人要求而發出招標通知日起至接受投標時止所支付的燃料、物料及船長、船員的工資和給養。但此種賠償不得超過船舶當年保險價值的30%。
(三)被保險人可以決定受損船舶的修理地點,如被保險人未象一個精打細算未投保的船東那樣行事,保險人有權對船東決定的修理地點或修理廠商行使否決權或從賠款中扣除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費用。
十、索賠和賠償
(一)被保險事故或損失發生後,被保險人在兩年內未向保險人提供有關索賠單證時,本保險不予賠償。
(二)全損
1、被保險船舶發生完全毀損或者嚴重損壞不能恢復原狀,或者被保險人不可避免地喪失該船舶,作為實際全損,按保險金額賠償。
2、被保險船舶在預計到達目的港日期,超過兩個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蹤訊息視為實際全損,按保險金額賠償。
3、當被保險船舶實際全聽見似已不能避免,可者恢復、修理救助的費用或者這些費用的總和超過保險價值時,在向保險人發出委付通知後,可視為推定全損,不論保險人是否接受委付,按保險金額賠償。如保險人接受了委付,本保險標的屬保險人所有。
(三)部分損失
1、本保險項下海損的索賠,以新換舊均不扣減。
2、保險人對船底的除銹、或噴漆的索賠不予負責,除非與海損修理直接有關。
3、船東為使船舶適航做必要的修理或通常進入乾船塢時,被保險船舶也需就所承保的損壞進塢修理,進出船塢的使用時間費用應平均分攤。
如船舶僅為本保險所承保的損壞必須進塢修理時,被保險人於船舶在塢期間進行檢驗或其它修理工作,只要被保險人的修理工作不曾延長被保險船舶在塢時間或增加任何其他船塢的使用費用,保險人不得扣減其應支付的船塢使用費用。
(四)被保險人為獲取和提供資料和檔案所花費的時間和勞務,以及被保險人委派或以其名義行事的任何經理、代理人、管理或代理公司等的佣金和費用,本保險均不給予補償,除非經保險人同意。
(五)凡保險金額低於約定價值或低於共同海損或救助費用的分攤金額時,保險人對本保險承保損失和費用的賠償,按保險金額在約定價值或分攤金額所占的比例計算。
(六)被保險船舶與同一船東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機構經營的船舶之間發生碰撞或接受救助,應視為第三方船舶一樣,本保險予負責。
十一、爭議的處理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所發生的一切爭議,需要仲裁或訴訟時,仲裁或訴訟的地點在被告方所在地。
(閱讀提示:上述條款是某保險公司的船舶保險條款,原編寫者未註明,在競爭日益激烈的保險市場,各保險公司的條款會有不同。)
如何投保
1、提供船舶資料:包括被保險人名稱、船名、建造日期、航行區域、總噸位等等,必要時保險公司可能還要您提供船舶檢驗證書和船級證書等書面證書。
2、選擇承保條件:包括使用條款(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還是遠洋船舶保險條款還是漁船保險條款等)、險種(一切險還是全損險?是否投保其他附加險等)。
3、保險公司根據船舶資料和投保條件向您提供保險費率報價和免賠額/免賠率等,必要時可能保險公司還要驗船,然後再決定是否承保。
4、與保險公司達成一致後,填寫投保單,決定保險費的繳費方式(一次性交付還是分期繳費)。
5、保險公司根據雙方確定的承保條件和投保單,出具保險單,承保手續完成。
盤點保險險種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契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契約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和達到契約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進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保險是最古老的風險管理方法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