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釋
(1)統領,總領。《後漢書·齊武王縯傳》“自稱柱天都部” 唐 李賢註:“都部者,都統其眾也。” 唐 韓愈《許國公神道碑銘》:“誅 吳元濟也,命公都統諸軍。”《舊唐書·高駢傳》:“銅鹽重務,綰握約及七年;都統雄藩,幅員幾於萬里。”(2)官名。武官名晉太元中,前秦苻堅興兵侵晉,征富家子弟二十以下者共三千餘騎,始設少年都統,為帶領青年士兵之將官。 唐代後期討伐藩鎮和鎮壓農民起義,設諸道行營都統,為各道出徵兵的統帥;遼金亦有都統、副都統之名。
(3)官名。指地區長官名號。前秦末,有 河西鮮卑 大都統。是地區少數民族 統治者的官號。
(4)官名。 清代設 八旗 都統,為旗的最高長官。職掌一旗的戶口、生產、教養和訓練等。
(5)官名。 北洋軍閥統治時期在 熱河、 察哈爾、 綏遠等特別區設定都統,為地方軍政長官。
官職稱謂
清代之前
前秦建元十九年(383,東晉太元八年), 秦王苻堅進攻東晉時,置少年都統,統率禁衛軍羽林郎。前秦末年,置河西鮮卑大都統,為 河西地區少數民族 首領官號。
北齊 門下省所統 主衣局,設都統二人,掌皇帝衣服及玩物。
唐後期為討伐藩鎮與鎮壓農民起義, 乾元元年(758)置都統,或總管五道,或總管三道兵馬,上元末年(761)省。大中年間(847-859)又置。嗣因所置過多,中和二年(882),又置諸道行營都都統,統率各都統。
遼 北面行軍官有行軍都統、副都統等官。
清代
1、 八旗組織中一旗的最高軍政長官。滿語稱“ 固山額真(gvsai ejen)”。明萬曆四十三年(1615)置,並各置左、右 梅勒額真為 佐官。 天聰八年(1634),改 梅勒額真(meiren ejen)為 梅勒章京(meiren janggin)。順治十七年(1660)定漢名為“ 都統”, 梅勒章京為“副都統”。滿洲、蒙古、漢軍旗各一人,共二十四人。秩為 從一品(初制 正一品)。分掌各該旗之戶籍、田宅、教養、營制、兵械以及選官序爵、操演訓練等軍政事務。
2、駐防八旗的最高軍政長官之一。於不設 駐防將軍之地置之,如 察哈爾都統(駐張家口)、 熱河都統(駐承德)。除掌駐防旗營軍政事務外,併兼管駐防地區的民政事務。此外,山海關、密雲、 青州、涼州等地還各置副都統一人,亦為該處 駐防八旗的最高軍政長官。
3、駐紮新疆地區的軍政長官之一。乾隆四十八年(1783),置 烏魯木齊都統一人,掌烏魯木齊地區之軍政,並節制吐魯番、巴里坤、古城、庫爾喀爾烏蘇各處。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時期,以熱河、綏遠、察哈爾等地區為特別區,置都統為地方軍政長官。
副都統
清末官名。清末改革兵制,陸軍從 大將軍至 下士,分十四階。 副都統為第三階, 正二品,相當於舊制的 總兵,有任統制官(師長)的資格。
軍銜稱謂
中華民國 國民政府時期,在個別地區駐軍中實行的軍銜制中的一個軍銜級別稱謂,為一等一級。
1934年12月, 國民政府對駐蒙古、新疆、 西康、西藏等地的武職官員,頒行了一種特殊的 官銜,共分三等十級,其稱謂類似於清末的軍官銜稱:一等一級稱都統、一等二級稱 副統、一等三級稱 協統,二等一級稱 都領、二等二級稱 副領、二等三級稱 協領,三等一級稱 都衛、三等二級稱 副衛、三等三級稱 協衛,此外還設有 準衛一級。
清朝官職一覽
太師 太傅 太保 光祿大夫 殿閣大學士 領侍衛內大臣 掌鑾儀衛事大臣 少師 少傅 少保 太子太師 太子太傅 太子太保 協辦大學士 內大臣 將軍 都統 提督 太子少師 太子少傅 太子少保 內務府總管 總督 總兵 內閣學士 巡撫 副將 一等侍衛 參將 游擊 大理寺少卿 二等侍衛 佐領 都司 宣慰使司 同知 內閣侍讀學士 翰林院侍讀學士 侍講學士 國子監祭酒 知府 宣撫使司宣撫使 宣慰使司副使 防禦 千戶 員外郎 知州 安撫使 招討使 內閣侍讀 通判 親軍校 前鋒校 護軍校 驍騎校 長官 百戶 理問 州同 翰林院編修 知事 贊禮郎 訓導 知縣 把總 中書科中書 內閣中書 州判 七品典儀 盛京遊牧副尉 司務 五經博士 府經歷 縣丞 教諭 司書 序班 博士 巡檢 典史 驛丞 牐官 百長 土舍 土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