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詳細解釋1.猶百家。
《淮南子·氾論訓》:“堯無百戶之郭,舜無置錐之地,以有天下。”《史記·封禪書》:“賜民百戶牛一酒十石,加年八十孤寡布帛二匹。”《史記·孝武本紀》:“自新,嘉與士大夫更始,賜民百戶牛一酒十石,加年八十孤寡布帛二匹。”《後漢書·章帝紀》:“加賜河南女子百戶牛酒。”李賢註:“此女子百戶,若是戶頭之妻,不得更稱為戶;此謂女戶頭,即今之女戶也。”
2.官名。
元設百戶為“百夫之長”,隸屬於千戶,為世襲軍職。明清為低級軍官。明時此職務為衛所軍中職務,掌軍戶一百。《元典章·兵部·整治軍兵》:“萬戶、千戶、百戶不肯奉公優恤軍人,專務尅取益己。”《清史稿·食貨志一》:“嘉慶初,銅仁、石峴苗地建碉卡,置屯軍,每軍百名,設百戶一,總旗二。”明董其昌《節寰袁公行狀》:“(袁可立)始祖榮,洪武二年以(軍)功授睢陽衛百戶。”
設定
百戶制度,是一種百戶等官吏為主體的藏族基層官吏制度。清雍正十年(1732)夏,應西寧辦事大臣達鼐奏請,西寧、四川、西藏派員勘定界址,三方交界之地的藏民七十九族之中近西寧者歸西寧管轄,近西藏者暫隸西藏。在歸西寧管轄的四十族之內,依據族人多寡,從本族豪酋之中委任土官,令其治理地方,管轄屬民。“其族內人戶,千戶以上,設千戶一員。百戶以上,設百戶一員。不及百戶者,設百長一員。千百戶之下,設散百長數名”。可見,“千戶”、“百戶”的稱謂與他們當初所管轄的屬民戶數直接相關。這裡提到的“百長”有兩種:一是管轄屬民不足百戶的土官,並規定:“每十戶設立頭目一名”,若不遵行,千百戶要受到處罰。顧名思義,“十家長”只是在十戶左右的屬民中產生影響。在《番例》各條款中,十家長和小頭目從未被同時提及,二者所指很可能是同一職級,只不過稱謂不同而已。《番例》在量刑時,常常把十家長或小頭目與平人相提並論,說明他們的地位與平人相差無幾。《番例》在論及有關職權時,往往沒有提到“散百長”或“小百長”,表明他們在諸多方面沒有權威。這樣,千戶、百戶和管束部落的百長是千百戶中的主要人物。
管理
中央王朝通過千百戶對藏族地區實施有效的統治,具體方式如下:第一、委任職務
百戶的職務由中央政府分封,並依據其是否管束部落分級管理,百戶和管束部落的百長“俱由兵部頒給號紙,準其世襲”
其世襲傳承,無疑由西寧辦事大臣呈報有關材料經朝廷審批,換取相應執據,完成權力交替。散百長“由西寧夷情衙門發給委牌”
由於他們不管束部落,其管理許可權在西寧辦事大臣衙門。散百長職務不能世襲,因此西寧辦事大臣衙門對其職務任命、人選變動有較大的自主權。
第二、以會盟形式與千百戶保持政治聯繫
史書記載,歷史上清廷曾與藏族千百戶實行會盟制,即1年會盟1次,3年後間年會盟1次。乾隆二年(1737),西寧辦事大臣衙門副都統保祝以玉樹四十族藏民漸知禮法,奏改間2年會盟1次。差章系1員,守備1員,帶綠旗兵20名,蒙古兵50名,前往會盟。為保證會盟如期舉行,(番例)專辟條款做出規定:“凡會盟已經傳知,如有推故不到者,千戶等罰犏牛十五條,百戶等罰犏牛十條,管束部落之百長等罰犏牛五條;如過期不到者,計日罰犏牛”。這表明,一經傳知則必須參加,會盟是千百戶責無旁貸的義務。清王朝通過會盟顯示出對千百戶的絕對領導和對藏區的嚴格管轄權。
職責
百戶作為清政府委任的基層官吏,對維護藏族地區安寧、推動社會經濟發展、體現清王朝的統治意志負有重要責任。首先,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諧的家庭關係是社會安定的基本因素,《番例》極力維護藏族傳統的婚姻家庭習俗和倫理關係。由男女雙方商議締結婚姻關係,不得謀娶他人議定之女,違者受罰“平人將平人所定之婦謀娶者,主婚與謀娶之人,如系頭目等,各罰三九;如系平人,各罰—九;其失離異,仍歸前夫”。夫妻不睦,可以離異,合理分割家庭財產。“凡出妻者,其妻陪嫁物件,全行給回;除夫妻和睦時花費物件不償外,現在所有物件,悉行還給。”調戲或姦淫他人之妻者,依照情節輕重罰取三九至五九牲畜,並嚴厲處罰姦婦。千百戶在必要時介入轄區內屬民家庭糾紛和男女關係糾葛的處理。
人員流動在當時被視為一種不安定因素,於是嚴格實行戶口管制。凡部落人內,如有二十人以下攜帶軍器逃走者,本寨人等即行追趕;若二十人以上攜帶軍器逃走者,其鄰近寨落之頭目等酌量逃走人數,即行裝束口糧、馬匹,無論方向,速行抵剿追趕。”並由千百戶據報逃去緣由,違者受處罰。對於過往逃人,責成當地百戶捉拿並立即解送指定地方。凡部落不分管束不管束之頭目等,明知外處逃來之人不行追拿,反而為其提供馬匹等便利者,更嚴厲處置。如果殺死外地逃來之人,當地頭目要立即上報,否則視為違法。其次,維護畜牧業生產秩序。《番例》說:“凡分定地方,有他處千戶等移進住牧者,罰犏牛七條,百戶等罰犏牛五條,管束部落之百長等罰犏牛三條;系平人戶,各罰牛一條。”
清朝官職一覽
太師 太傅 太保 光祿大夫 殿閣大學士 領侍衛內大臣 掌鑾儀衛事大臣 少師 少傅 少保 太子太師 太子太傅 太子太保 協辦大學士 內大臣 將軍 都統 提督 太子少師 太子少傅 太子少保 內務府總管 總督 總兵 內閣學士 巡撫 副將 一等侍衛 參將 游擊 大理寺少卿 二等侍衛 佐領 都司 宣慰使司 同知 內閣侍讀學士 翰林院侍讀學士 侍講學士 國子監祭酒 知府 宣撫使司宣撫使 宣慰使司副使 防禦 千戶 員外郎 知州 安撫使 招討使 內閣侍讀 通判 親軍校 前鋒校 護軍校 驍騎校 長官 百戶 理問 州同 翰林院編修 知事 贊禮郎 訓導 知縣 把總 中書科中書 內閣中書 州判 七品典儀 盛京遊牧副尉 司務 五經博士 府經歷 縣丞 教諭 司書 序班 博士 巡檢 典史 驛丞 牐官 百長 土舍 土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