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朝職責
1、唐末五代,藩鎮武將專權,天下動亂不已,中央集權始終鞏固不下來。宋初,統治集團全力解決這個大問題,著名的“杯酒釋兵權”故事,就是解除武將兵權的明智之舉。武將解除兵權之後,則往往以朝臣身份出守州郡,官名為“權知軍、州事”。“權”,有臨時之意,意謂隨時可以罷去,從名稱上亦注意矯正藩鎮的父死子繼之錮弊。同時,為了防止州郡官尾大不掉,又在州郡設通判,作為副職,與權知軍、州事共同處理政事,其職責為:“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與守臣通簽書施行。”通判還有一個職責:“所部官有善否及職事修廢,得剌舉以聞。”
到了南宋,通判更可以直接向皇帝奏報州郡內的包括州郡官、縣官在內的一切官員的情況,又見通判的兼有監察官性質。但直隸州通判級別多數為從五品和正六品,散州通判級別為從七品和正八品。而直隸州知軍、州事為從三品和正四品,散州知軍、州事為從六品和正七品。與權級別有一定的相差,亦為大小相制之意[1]。
這樣看來,通判一職,既是州郡官的副職,而又起了漢代的監御史(監郡)和督郵(監縣)的雙重監察作用。有此一職,中央與州、縣的關係,即如心之使臂、臂之使手,指揮自如了。由此,不但五代的藩鎮武人專權、州郡成為獨立王國的問題,能夠較徹底解決,同時也有利於監察腐敗現象。清朝田蘭芳《明河南參政袁公(袁可立子袁樞)墓志銘》:“子三:賦誠,雲南楚雄府通判,任出。”
2、公正裁決。《新唐書·百官志四》:“市令一人,從九品上。掌交易,禁奸非,通判市事。”清紀昀《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二》:“所謂通判,乃中允也。”
宋朝時期
宋為加強控制地方而置於各州、府,輔佐知州或知府處理政務,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等州府公事,須通判連署方能生效,並有監察官吏之權,號稱“監州”。明、清各府置通判,分掌糧運、水利、屯田、牧馬、江海防務等事。清各州另有州判,分掌糧務、水利、防海、管河等事。
清朝時期
在清朝通判也稱為“分府”,管轄地為廳,此官職配置於地方建制的府或州,功能為輔助知府政務,分掌糧、鹽、都捕等,品等為正六品。通判多半設立在邊陲的地方,以彌補知府管轄不足之處。辛亥革命後,清朝滅亡,該官職廢除。
地位
通判是“通判州事”或“知事通判”的省稱。宋初,為了加強對地方官的監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職權過重,專擅作大,宋太祖創設“通判”一職。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輔佐州政,可視為知州副職,但有直接向皇帝報告的權力。知州向下屬發布的命令必須要通判一起署名方能生效,通判之名,也因上下公文均與知州聯署之故。通判的差選,初由朝廷選京官任職,後改由轉運使、制置使及提舉司等監司奏辟。通判之掌除監州外,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皆可裁決,但須與知州通簽文書施行。通判是兼行政與監察於一身的中央官吏。
清朝官職一覽
太師 太傅 太保 光祿大夫 殿閣大學士 領侍衛內大臣 掌鑾儀衛事大臣 少師 少傅 少保 太子太師 太子太傅 太子太保 協辦大學士 內大臣 將軍 都統 提督 太子少師 太子少傅 太子少保 內務府總管 總督 總兵 內閣學士 巡撫 副將 一等侍衛 參將 游擊 大理寺少卿 二等侍衛 佐領 都司 宣慰使司 同知 內閣侍讀學士 翰林院侍讀學士 侍講學士 國子監祭酒 知府 宣撫使司宣撫使 宣慰使司副使 防禦 千戶 員外郎 知州 安撫使 招討使 內閣侍讀 通判 親軍校 前鋒校 護軍校 驍騎校 長官 百戶 理問 州同 翰林院編修 知事 贊禮郎 訓導 知縣 把總 中書科中書 內閣中書 州判 七品典儀 盛京遊牧副尉 司務 五經博士 府經歷 縣丞 教諭 司書 序班 博士 巡檢 典史 驛丞 牐官 百長 土舍 土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