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討使,是中國古代官名。置於唐貞元年間。後遇戰時臨時設定,常以大臣、將帥或節度使等地方軍政長官兼任。五代
與宋亦不常置,掌鎮壓人民起義及招降討叛,軍中急事不及奏報,可便宜行事。遼北面邊防官與金沿邊諸路亦常設招討司,長官為招討使,掌統治沿邊各族。元亦常於邊陲地區置招討司,長官為招討使。明於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置招討司,為土官銜號。
歷史沿革
招討使是唐代開始設定的軍事長官。
唐貞元末 置招討使,以大臣、將帥或地方行政長官兼任,兵罷即撤。五代時亦設有招討使之職。
宋太平興國四年(979) 滅北漢時,潘美任北路都招討制置使。
康定元年(1040) 前知樞密院事﹑武將夏守贇出任陝西馬步軍都部署﹑經略使﹑安撫使,後兼沿邊招討使,以對抗西夏;前執政﹑文臣夏竦繼任,亦兼招討使,武將夏隨為招討副使。後陝西四路、河東路帥臣亦都兼招討使。
慶曆五年(1045) 宋﹑西夏議和,乃罷陝西﹑河東諸路招討使。
熙寧八年(1075) 趙任招討使,宦官李憲為招討副使;次年改任郭逵為招討使,趙為副使以抗擊交址的內侵。
建炎四年(1130) 張俊為江南招討使,討伐李成。同時規定招討使位在宣撫使之下,制置使之上,軍中急事可以便宜行事。
紹興五年(1135) 岳飛被任命為荊湖南北﹑襄陽府路招討使時,還有任免州﹑縣官之權。此後,南宋統兵官員在對金作戰時期,常兼河南﹑河北﹑河東﹑陝西﹑京東等被金占領地區的招討使,以示恢復之意。遼代置西南路﹑西北路招討司和西路招討使司,以招討使負責北部﹑西部邊防及周邊部族事務。金亦設西北﹑西南﹑東北三路招討司,以招討使領之,職掌與遼代同。元代招討司多設於吐蕃及朵甘思,以招討使統領地方軍民事務。明代﹐招討司只設於西南民族地區,由當地土官任招討使。
清朝官職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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