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釋義
同知負責分掌地方鹽、糧、捕盜、江防、海疆、河工、水利以及清理軍籍、撫綏民夷等事務,同知辦事衙署稱“廳”。另有知州的副職稱為州同知,從六品,無定員,分掌本州內諸事務。
康熙後,一些派駐在外分管某一事務的同知,逐漸成為主持當地政務的實際長官,此區域遞為“廳”,是為“散廳”。這些散廳級別等同於州縣,同知視如州縣官,不再是副職。
歷史沿革
(1)宋初,樞密院有同知樞密院事,簡稱同知院,為知院的副職。南宋有同知合門事官,為官示至右武大夫而為合門司主官者。
(2)遼南面官有同知府事、同知節度使事與同知州事,皆地方副長官。金各總管府與諸州皆有同知,掌通判府、州事。元各州、府亦有同知。明、清沿置。分掌巡捕獲、糧務、屯田、水利、江海防務等。清各州同知稱州同,同知與通判並右為地方政權廳一級長官。
(3)元朝廷各院如宣徽院、太禧宗禋院、太常禮儀院等等,多數總管府、招討使司、宣撫使司等等屬官綿有同知。
(4)元兩準、兩浙、福建等處都轉運鹽使司鹽運使的佐官有同知。明朝時,都轉運鹽使司都轉運使的佐官亦有同知。清代的都轉鹽運使司鹽運使有佐官同知,俗稱運同,掌分司產鹽處所,輔助鹽運使與鹽法道管理鹽政。
(5)州同知,清朝地方各州之副職。明朝稱州同知,清沿置,改稱州同,以別於各府之同知。無定員,從六品。與州判分掌督糧、捕盜、海防、水利諸事。
(6)清朝的地方機構是省、府、縣三級。“府”相當於現在的地級,地市級,府的首長就是知府,副職就是同知。
清朝官職一覽
太師 太傅 太保 光祿大夫 殿閣大學士 領侍衛內大臣 掌鑾儀衛事大臣 少師 少傅 少保 太子太師 太子太傅 太子太保 協辦大學士 內大臣 將軍 都統 提督 太子少師 太子少傅 太子少保 內務府總管 總督 總兵 內閣學士 巡撫 副將 一等侍衛 參將 游擊 大理寺少卿 二等侍衛 佐領 都司 宣慰使司 同知 內閣侍讀學士 翰林院侍讀學士 侍講學士 國子監祭酒 知府 宣撫使司宣撫使 宣慰使司副使 防禦 千戶 員外郎 知州 安撫使 招討使 內閣侍讀 通判 親軍校 前鋒校 護軍校 驍騎校 長官 百戶 理問 州同 翰林院編修 知事 贊禮郎 訓導 知縣 把總 中書科中書 內閣中書 州判 七品典儀 盛京遊牧副尉 司務 五經博士 府經歷 縣丞 教諭 司書 序班 博士 巡檢 典史 驛丞 牐官 百長 土舍 土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