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領域
將近40年前,“公共領域”(德語Offentlichkeit,英語publicsphere)一詞在德國當代大學者于爾根哈貝馬斯(Jurgen Habermas)的一本名著(Habermas,1962/1989;哈貝馬斯,1999a)中被概念化了。從此它成為歐洲主流政治話語的一部分,歐美各國學者的專題性著作和論文層出不窮,公共領域與傳播媒介的關係受到高度審視。
哈氏所謂公共領域,指的是介乎於國家與社會(即國家所不能觸及的私人或民間活動範圍)之間、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地方,它凸顯了公民在政治過程中的互動,其由來可上溯至古希臘時期,當時出現了“公”(公共事務)與“私”(私人事務)的分化。
“公共領域”一詞並非哈氏所創。在他之前,德語世界的眾多學者如熊彼特(Schumpeter,1918)和布魯納(Brunner,1943)都研究過同一主題。在英語世界,德裔猶太女學者阿倫特(Aerndt,1958)和更早的杜威(Dewey,1923)也分別從公共哲學的角度探討過相關問題。以哈氏、杜威和阿倫特為例,這一概念的指涉不盡相同;在哈氏和杜威那裡,大眾傳媒的功能和問題群顯然居於中心地位,而對於阿倫特則不然(Dahlgren,1995:7)。就哈氏而言,其核心概念是“資產階級公共領域”(“bourgeois public sphere”)。哈氏在1962年出版了《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下簡稱《公共領域》)後,除了1964為一套百科全書寫的一個詞條、為他那本名著1990年德文新版寫的序言以及1998年給一位中國學者的回函外,哈氏可能很少再涉及這一主題了,因為如他所說,“我這些年來已另有關懷”(哈貝馬斯,1999a:i)。
在《公共領域》中,哈氏寫道(哈貝馬斯,1999a:32):
資產階級公共領域首先可以理解為一個私人集合而成的公眾的領域;但私人隨即就要求這一受上層控制的公共領域反對公共權力機關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經屬於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質的商品交換和社會勞動領域中的一般交換規則等問題同公共權力機關展開討論。這種政治討論手段,即公開批判,的確是史無前例,前所未有。
哈氏認為,資產階級公共領域的早期機制起源於從宮廷中分離出來的貴族社會,即他所謂的以王室、宮廷的以一整套關於“高貴”行為的繁文縟節為特徵的“代表型公共領域”(“representative public sphere”)(哈貝馬斯,1999a:7、48)。
哈氏解釋說,國家和市場經濟關係的擴張而出現的社會的分離是一條基本路線,公共領域一直是私人領域的一部分,但它有別於私人領域,而只限於與公共權力機關(即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有關的事務,而政治公共領域以公眾輿論為媒介對國家和社會的需要加以調節(哈貝馬斯,1999a:35、70)。在這種公共領域所開展的政治批評中,一個介於貴族社會和市民階級知識分子之間的“有教養的中間階層”開始形成(哈貝馬斯,1999a:37)。公共領域承擔了市民社會從重商主義乃至專制主義控制之下獲得政治解放的語境當中的一切政治功能,它用公共性原則來反對現有權威,使私人物主的旨趣與個體自由的旨趣完全一致起來,因而很容易將馬克思所說的政治解放與人的解放統一起來。“成熟的資產階級公共領域永遠都是建立在組織公眾和私人所具有的雙重角色,即作為物主和私人的虛構統一性基礎之上”(哈貝馬斯,1999a:59~60)。在這種公共領域中,手抄的和印刷的雜誌成了公眾的批判工具,而首先在英國興起、繼而到1750年前後在整個歐洲觸目可見的“道德周刊”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哈貝馬斯,1999a:46~48)。哈氏將報刊稱為“公共領域最典型的機制”(哈貝馬斯,1999a:210)。
哈氏指出,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領域首先是在18世紀初的英國出現的。17世紀末,新聞檢查制度的廢除標誌著公共領域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使得理性批判精神有可能進入報刊,並使報刊變成一種工具,從而把政治決策提交給新的公眾論壇”(哈貝馬斯,1999a:68~69)。哈氏最為推崇的報刊是18世紀初3位英國作家辦的融新聞、隨感、學術、娛樂等內容為一爐的雜誌:笛福(DanielDefoe,1660~1731)的《評論》(Review),斯蒂爾(Sir Richard Steele,1672~1729)、艾迪生(JosephAddison,1672~1719)的《閒談者》(Tatler)和《旁觀者》(Spectator),尤其是後二者。這種報刊和咖啡館、沙龍等聚會場所構成了在政治上抗衡宮廷文化的文學公共領域(literary public sphere),文學公共領域又衍生出政治公共領域(political public sphere)(哈貝馬斯,1999a:34~35)。
哈氏以下列結構圖來表示資產階級公共領域的基本輪廓(哈貝馬斯,1999a:35):
由於哈氏知識體系宏大,公共領域理論所涉及的範疇眾多,因此學界雖然對之興趣濃厚,卻了存在一些難解之處。為此,哈氏在1964年更加規範地給出了公共領域的定義(Habermas,1997:116):
所謂公共領域,我們首先意指我們的社會生活中的一個領域,某種接近於公眾輿論的東西能夠在其中形成。向所有公民開放這一點得到了保障。在每一次私人聚會、形成公共團體的談話中都有一部分公共領域生成。然後,他們既不像商人和專業人士那樣處理私人事務,也不像某個合法的社會階層的成員那樣服從國家官僚機構的法律限制。當公民們以不受限制的方式進行協商時,他們作為一個公共團體行事——也就是說,對於涉及公眾利益的事務有聚會、結社的自由和發表意見的自由。在一個大型公共團體中,這種交流需要特殊的手段來傳遞信息並影響信息接受者。今天,報紙、雜誌、廣播和電視就是公共領域的媒介。當公共討論涉及與國務活動相關的對象時,我們稱之為政治的公共領域,以相對於文學的公共領域。
1998年8月,哈氏在回答一位中國者所提出的問題時這樣概括了“資產階級公共領域”的基本特徵:
資產階級公共領域是一種特殊的歷史形態,它儘管與其在義大利文藝復興時期城市中的前身具有某些相似之處,但它最先是在17、18世紀的英格蘭和法國出現的,隨後與現代民族國家一起傳遍19世紀的歐洲和美國。其最突出的特徵,是在閱讀日報或周刊、月刊評論的私人當中,形成一個鬆散但開放和彈性的交往網路。通過私人社團和常常是學術協會、閱讀小組、共濟會、宗教社團這種機構的核心,他們自發聚集在一起。劇院、博物館、音樂廳,以及咖啡館、茶室、沙龍等等對娛樂和對話提供了一種公共空間。這些早期的公共逐漸沿著社會的維度延伸,並且在話題方面也越來越無所包:聚焦點由藝術和文學轉到了政治。
前提
普遍的接近性
公共議題
體制化的空間和法律保障
展開公共辯論的空間
理性的,非支配性的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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