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高等學校章程是高等學校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規定,按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經過內部起草、民主討論、協商和審議,並經教育主管部門依法審定或者核准程式,形成的規範和決定高等學校的宗旨任務、辦學目標、內部治理結構、決策程式、各種組織規程、民主監督機制以及重要管理制度、辦學活動基本準則等重要事項以及辦事規則的根本性制度,是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
推進計畫
為深入推進教育部及中央部屬高等學校章程建設,加快現代大學制度建設,《中央部委所屬高等學校章程建設行動計畫》2013年11月正式公布。中國人民大學、東南大學等6所第一批申請核准高校章程的核准與發布工作。
《計畫》自2013年9月起實施,2015年底完成。到2015年底,教育部及中央部門所屬的114所高等學校,分批全部完成章程制定和核准工作。“985工程”建設高等學校原則上於2014年6月前完成章程制定。“211工程”建設高等學校原則上於2014年底前完成章程制定。
根據《計畫》,2013年10月,完成中國人民大學、東南大學、東華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武漢理工大學、華中師範大學等6所第一批申請核准高校章程的核准與發布工作。
2013年11月底前,同濟大學、西北農林科技大學、西南大學、中國礦業大學、東北師範大學、四川大學、長安大學等7所教育部直屬高校,以及中華女子學院、南京森林警察學院等2所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的章程完成起草,報送核准。
2013年12月底前,北京外國語大學、北京語言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北京中醫藥大學、天津大學、東北大學、吉林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師範大學、上海財經大學、浙江大學、山東大學、中國石油大學(華東)、武漢大學、重慶大學、西南財經大學、陝西師範大學、蘭州大學等18所高校的章程完成起草,報送核准。
2014年6月底前,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北京師範大學、中國農業大學、南開大學、大連理工大學、復旦大學、南京大學、廈門大學、中國海洋大學、華中科技大學、湖南大學、中南大學、中山大學、華南理工大學、電子科技大學、西安交通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西北工業大學、中央民族大學、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等23所985工程高校的章程完成起草,報送核准。
2014年年底前,北京科技大學、北京化工大學、北京交通大學、北京郵電大學、中國地質大學(北京)、中國礦業大學(北京)、中國石油大學(北京)、中國傳媒大學、北京林業大學、中央音樂學院、中央財經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華北電力大學、東北林業大學、華東理工大學、河海大學、江南大學、南京農業大學、中國藥科大學、合肥工業大學、中國地質大學(武漢)、華中農業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西南交通大學、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等25所教育部屬的211工程建設高校的章程完成起草,報送核准。
2014年年底前,北京體育大學、南京理工大學、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暨南大學等4所其他部委所屬211工程建設高校的章程完成起草,報送核准。
2015年6月底前,中央戲劇學院、中國科學院大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外交學院、北京協和醫學院、中國青年政治學院、華僑大學、西北民族大學、大連海事大學、中國民航大學、西南民族大學、大連民族學院、北方民族大學、鐵道警察學院、廣州民航職業技術學院等15所高校的章程完成起草,報送核准。
2015年底前,中央美術學院、哈爾濱工程大學、中南民族大學、中國刑事警察學院、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公安海警學院、北京電子科技學院、中央司法警官學院、中國勞動關係學院、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防災科技學院、華北科技學院、上海海關學院、長沙航空職業技術學院等14所高校的章程完成起草,報送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