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章程

中山大學章程

《中山大學章程》是為了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保障舉辦者和學校的合法權益,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制定。於2014年7月15日經教育部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2014年9月3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部長袁貴仁簽署核准書正式發布。 《中山大學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部分有總則、學校的權利與義務,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教學科研單位,教職工,學生,校友,學校與附屬醫院,學校與地方政府、社會,資產,學校標識,附則等十二章,共83條。有10583字。自2014年9月3日起施行。

制定過程

2006年5月,中山大學章程制定工作正式啟動,學校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制定了章程編制方案,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

2014年5月,《中山大學章程》在學校黨委會2014年第1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正式上報教育部核准。經專家評審、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會議評議等基本程式後,由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4年9月3日,教育部部長袁貴仁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0號),對《中山大學章程》予以正式核准。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30號)

中山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2014年5月22日你校黨委會2014年第1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中山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 月15 日教育部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4年9月3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中山大學的辦學歷史最早可追溯至1866年創建的博濟醫學堂和1888年創建的格致書院。1879年,博濟醫學堂更名為南華醫學堂,1886年,孫中山先生入南華醫學堂習醫。南華醫學堂、格致書院後發展為嶺南大學。1924年,孫中山先生將國立廣東高等師範學校、廣東公立法科大學、廣東公立農業專門學校合併組成國立廣東大學。1926年,為紀念孫中山先生,更名為國立中山大學。其後,廣東公立醫科大學、國立廣東法科學院、廣東省立勷勤大學工學院先後併入。1952年,全國高校院系調整,中山大學與嶺南大學等高校的部分系科合併,成為一所以文理學科為主的綜合性大學,定名為中山大學。與此同時,兩校的醫學院合併,組建專門的醫科院校,後又有廣東光華醫學院併入,幾經擴展、易名,後定名為中山醫科大學。2001年,中山大學和中山醫科大學合併成為新的中山大學。

學校秉承孫中山先生親筆題寫的“博學、審問、慎思、明辨、篤行”校訓,培養胸懷振興中華、造福人類的抱負,具有人文情懷、開拓創新精神和國際視野的社會英才,建設勇於創新的國際學術和思想重鎮。學校以培養人才、研究學術、服務社會、弘揚文明、追求真理為宗旨,致力於建設綜合性、創新性、開放性、具有廣泛國際影響的中國的世界一流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和促進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明確學校的權利和義務,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推動學校的有序發展,完善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中山大學,簡稱中大,英文名為Sun Yat-sen University ,英文縮寫為SYSU。

學校法定住所為廣東省廣州市新港西路135號。學校設有四個校區。學校經舉辦者及主管部門同意,可根據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址及校區。

第三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應權利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

第五條 學校與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關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山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七條 學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條 學校是文理醫工等多學科全面發展的現代綜合性大學,採用現代教育理念和制度,面向國內外開放辦學。

第九條 學校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圍繞立德樹人這一根本任務,教育學生遵紀守法,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通過思想傳播、知識傳授和能力培訓,培養服務國家、社會和人民的人才。

第十條 學校促進學術研究,弘揚學術自由,推動學科間交叉融合,建設優勢特色學科群,加強對外合作與交流,不斷提高學術創新能力和服務社會水平。

第十一條 學校實行以校、院兩級管理為主的內部管理體制,並可自主調整管理模式。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招收學生,對學生實施教育。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輔以適應社會需要的其他類型教育。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國家政策依法確定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修業年限與學分相結合的彈性學制。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學校可以依法授予卓越的學者或者著名社會人士名譽博士學位,為在促進社會進步或推動學校事業發展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章 學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及國家相關政策享有以下權利:

(一)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及相應的學生培養方案;根據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各學科、專業招生方案,決定錄取學生的標準及程式,調節系科招生比例;確定授予、調整博士、碩士學位的學科和學位類型。

(二)開展人才培養活動,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以及組織實施教學活動,決定學生考試考核評判標準,並對學生進行管理、獎懲,及頒發學歷證書、授予學位等。

(三)開展各種學術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活動。

(四)與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各種主體開展人才培養、學術研究、技術開發、文化交流等合作活動。

(五)設立、變更和撤銷教學單位、學術研究機構、學術管理組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決定各機構的人員配備;聘任和解聘教職工,評定聘用人員的職務;制定、執行和調整收入分配製度。

(六)依法對舉辦者提供、中央及地方政府資助、受贈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取得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進行管理和使用。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積極回響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對學校辦學的各項要求。

(二)履行人才培養、學術研究、社會服務等各項職能。

(三)實施校內聽證、申訴等權利保護制度,維護教職工、學生的合法權益。

(四)實行辦學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舉辦者、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依法接受教職工、學生、校友及其他社會人士的監督和評議。

(五)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並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六)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中山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其領導職責主要是: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發展、基本管理制度和經費預算使用等重大事項,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在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履行。

中國共產黨中山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和執紀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學校紀委的組成、職責、運行及學校黨組織的其他具體事項按相關章程、制度和議事規則執行。

第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的行政負責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產生和任命,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各項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學校總體發展規劃、整體運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實施方案。

(二)組織學校招生、教學、學術研究、社會服務、管理運行、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工作,決定相關具體規章制度。

(三)擬定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定和執行經費預算方案,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籌措辦學資金。

(六)主持校長辦公會議,協調、處理、決定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重要事項及法律、法規、規章、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校長按照有關規定對學校行政或學術事務中的個別事項有酌情處理權。校長可授權副校長、校長助理分管或協管有關工作,或設立專門領導小組、專門委員會管理有關工作。各副校長、校長助理、專門領導小組、專門委員會根據校長授權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校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校長指定的副校長或直接由常務副校長代行校長職權,直至校長能夠履行職責為止。

第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研究處理學校人才培養、學術研究、學科建設、人事人才、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項;研究制定學校重要制度;對應由學校黨委決定的事項,向學校黨委提出決策方案建議,並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等。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和主持,校長因特殊原因不能與會時,由校長指定的常務副校長或副校長召集和主持。會議決議根據應到會人數的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校長認為多數人的意見不能採納時,可以決定另行討論,也可以自行做出決定,但多數人的意見應記入會議記錄。

校長辦公會議的其他事項按照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執行。

第二十條 監察部門是學校行使監察職能的機構,對校內各單位、教職工的履職行為等依法進行監察。監察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具體監察辦法由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由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按照國家規定程式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各類學術管理組織,管理有關學術事務。

各學術管理組織可按照實際情況,分學科領域設立相應的二級學術管理組織。各二級學術管理組織可在各學院、獨立建制的學系設立相應下屬學術管理組織,履行處理有關學術事務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對學術事務的諮詢、審議、評定和決策權,由按規定程式產生的各學科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在學術委員會主任的主持下開展工作。

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評定的主要事項包括: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學術機構設定規劃方案。

(三)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四)人文社科、理工科、醫科學術分委員會章程;學院、獨立建制的學系、附屬醫院學術委員會章程;各授權專門委員會章程的制定或修訂原則。

(五)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它學術事務。

學術委員會學科專業設定、教學指導、教師聘任等方面的職責授權人才培養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按照各自工作制度處理相應學術事務。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程式、議事規則等事項,按照學術委員會章程執行。

第二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人才培養委員會。人才培養委員會是對學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培養工作進行研究、決策、諮詢、指導、評估、服務的專家組織,由按規定程式產生的教師組成,在委員會主任的主持下開展工作。

人才培養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本科生和研究生招生、培養方面的戰略規劃、規章制度和工作方案。

(二)指導招生、本科專業設定、研究生學科設定、課程建設、教材建設、教學組織建設、教學設施建設、教師教學培訓、實習和培訓基地建設、就業、學生管理等工作。

(三)指導本科生、研究生德育工作。

(四)審定人才培養質量標準和體系。

(五)聽取和審議人才培養年度工作計畫與年度質量報告,審閱人才培養狀況基本數據,研究制定人才培養質量改進方案。

(六)研究人才培養方面的突出問題、重大趨勢,並提出決策諮詢建議。

(七)評審教學成果、教改項目等。

(八)完成學校委託的其他事項。

人才培養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程式及其他事項,按照人才培養委員會章程執行。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由學校主要負責人、按規定程式產生的各學科具有正高職稱的知名學者組成,校長為委員會主席。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通過學位管理工作制度。

(二)審查通過接受學位申請的人員名單。

(三)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四)作出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的決定。

(五)通過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的名單。

(六)通過擬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七)作出取消申請學位資格或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八)通過研究生導師資格獲得者名單;作出撤銷研究生導師資格的決定。

(九)受理和解決學位授予和研究生培養相關申訴。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程式及其他事項,按照學校的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該委員會指導和決定教師編制核定、職位設定、職務聘任等工作,由學校黨政負責人和按規定程式產生的各學科教授組成,在委員會主任委員的主持下開展工作。校長為該委員會的主任委員。

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教師聘任制度提出建議,對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工作進行指導。

(二)批准每學年各實體院系的編制數和職位數,決定學校機動編制的使用。

(三)審核決定教師職務的聘任。

(四)決定未擔任過教授職務者(或未獲得正高職稱者)受聘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職務的聘任。

(五)批准各學科教授、副教授、講師職務的工作業績標準。

(六)批准各實體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成員組成,指導監督各實體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開展工作。

(七)批准對教師的公示警告、中止聘任契約或作出解除聘任契約的決定。

(八)受理和解決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方面的申訴。

(九)決定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方面的其他事項。

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程式及其他事項,按照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議事規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學校全體教職工依法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或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或建議。

(四)對校內工資分配製度、福利政策及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提出意見或建議。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規定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或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運作、議事規則等事項,按照教職工代表大會章程執行。

第二十八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公共服務部門,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圖書、檔案、網路、信息、文體設施、校園安全、後勤等服務。

各公共服務部門按學校授權和相關規章制度履行服務職責。

第三十條 學校有權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學校的行政部門,有權根據需要調整其職能。

各行政部門根據校長的授權履行職責,其負責人由校長任免,負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各行政部門可報經學校黨委常委會審議批准後,設立、變更或撤銷內部組織機構。

第三十一條 校務委員會是學校工作的校內咨議機構,按照其章程對學校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提出意見或建議。

校務委員會的組成、運行、議事規則等事項,按照校務委員會章程執行。

第三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團委等民眾組織。

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三十三條 學校依法與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等主體簽訂合作協定,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辦學、學術研究、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

第三十四條 由學校舉辦、投資的或與學校有附屬關係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按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各教學科研單位、學術管理組織、行政部門、專門領導小組、專門委員會、合作單位等機構之間職能發生衝突的,由校長或校長辦公會議協調解決。

第三十六條 學校各級黨群部門、行政部門及其成員應按照文明服務、準確規範、盡責高效的原則和學校相關制度要求為教學、科研等核心辦學工作服務。

第四章 教學科研單位

第三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院、學系、教學中心、實驗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教學科研單位,並可根據有關規定變更、合併、重組或撤銷學校的教學科研單位。

第三十八條 學院的職權是:

(一)制定學院發展規劃,進行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學術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二)設立、變更、撤銷學院的內部機構。

(三)制定和執行學院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式。

(四)監督學院教職工履行聘任契約,對學院教職工進行考核管理。

(五)教育、管理和服務學生。

(六)管理併合理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設備和其他資產,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七)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具有獨立建制的學系、教學中心享有與學院同等的職權;其他教學科研單位按照設立的宗旨、工作目標和學校授權履行職責。

學院及其他教學科研單位在行使職權時接受學校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學院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學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學院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享有與學院同等職權的學系、教學中心的行政負責人履行與學院院長同等的職責;其他教學科研單位行政負責人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校長授予的職責。

學院院長或其他教學科研機構的行政負責人由校長按組織程式任免。

第四十條 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各基層黨組織積極開展工作,保證國家教育方針和學校決定在本教學科研單位的貫徹執行,支持本教學科研單位行政負責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學院和具有獨立建制的學系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通過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決定本單位的人才培養、學術研究、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黨政聯席會議的組成、運行、議事規則等事項,按照黨政聯席會議議事決策規定執行。

學院和具有獨立建制的學系,可根據需要實行其他內部管理制度。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二條 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教育職員和工勤人員等。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法對教職工進行聘任、考核、晉升、獎懲、解聘等,具體辦法按照學校另行制定的制度執行。

第四十四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按相關管理制度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就職務聘任、職級評定、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向學校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本章程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五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一)教書育人,完成契約約定的工作任務。

(二)尊重學生,愛護學生,關注學生的心理健康,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五)未經學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職,在學術團體、非營利公共機構中任職者或聘任契約中另有約定者除外。

(六)維護學校名譽和學校利益。

(七)法律、法規、規章、本章程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六條 講座教授、名譽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學術研究、進修活動期間,按照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四十七條 學校設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和解決教職工的申訴。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工作程式等事項,按照教職工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學生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規定的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在學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

在學校接受非學歷研究生教育、成人教育、繼續教育等受教育者的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四十九條 學生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提供的公共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化體育等活動,獲得就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三)公平獲得參加國內外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五)按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或學校學生資助體系的其他幫助。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七)推選代表參加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學校各級會議。

(八)對教師的教學方法、教學效果、師德等提出意見或建議。

(九)在學校作出處分或處理前進行陳述和申辯;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向學校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學校、教職工的違紀違法行為,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一)尊師愛校,團結同學,努力學習,達到畢業和申請學位的條件要求。

(二)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維護學校名譽和學校利益。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和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一條 學校支持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二條 學生按照學校規定成立學生團體,制定學生團體章程並按照章程自主開展活動。學校授權團委按照有關規定對學生團體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五十三條 學校設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和解決學生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工作程式等事項,按照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七章 校友

第五十四條 學校校友包括在學校及前身院校學習、工作過或獲得學校各種榮譽學位、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五十五條 學校為校友提供優質的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務;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和發展,促進校友協助學校開展人才培養、學術研究、學術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第五十六條 校友總會是學校依法註冊成立並由校友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負責協調、管理校友事務,按照校友總會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章 學校與附屬醫院

第五十七條 附屬醫院是與學校具有附屬關係的獨立法人單位。

第五十八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附屬醫院院長及其他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五十九條 附屬醫院作為學校的臨床教學單位,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教學、學術研究、研究生培養方面的職責。

第六十條 附屬醫院在履行學校授予的職責方面接受學校的管理和監督,具體事項按照學校另外製定的附屬醫院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章 學校與地方政府、社會

第六十一條 學校努力加強與地方政府部門、社區的交流與合作,通過多種方式為所在地方、社區發展服務,並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二條 學校根據政府需要和自身能力,實施支援地方的活動。

第六十三條 學校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方式,開展多種形式的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為社會提供多樣化、個性化、高質量的教育服務。

第六十四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六十五條 學校設立顧問董事會。顧問董事會是學校的社會咨議機構和非行政常設機構,由關心、支持學校發展的各界人士組成,對學校的決策及重要工作提出參考性的意見或建議。

顧問董事會的組成、運行、議事規則等事項,按照顧問董事會章程執行。

第六十六條 學校充分發揮教育發展基金會在加強學校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吸收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擴充辦學資源。

教育發展基金會的組成、運行、議事規則等事項,按照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執行。

第十章 資產

第六十七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研究經費,擴充事業發展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

第六十八條 學校依法對所擁有的或者占有、使用的資產進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六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制度。

學校建立健全財務預算、內部控制、經濟責任、財務信息披露等管理和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依法加強對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的保護和管理,建立健全資產運營、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努力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條 學校對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本著節儉高效的原則加以使用,保證實現捐贈目的。

第七十二條 學校有權使用教職工和學生的智力成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除外。具體事項按照學校另外製定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一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訓為孫中山先生親筆題寫的“博學、審問、慎思、明辨、篤行”。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徽為圓形,上部自左而右內環繞中文校名全稱,下部自左而右內環繞英文校名全稱,中部為國立廣東大學標誌性建築大鐘樓的圖案,圖案下方為建校年份“1924”。校徽顏色為標準綠色(C:100 M:00 Y:100 K:60)。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旗為純白色長方形旗幟,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居中自上而下分別為校徽、孫中山先生手書集字校名、英文校名。校旗上的校徽和校名均為標準綠色。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歌為《中山大學校歌》,由首任校長鄒魯原詞,集體改詞,陳洪作曲。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慶日為孫中山先生的誕辰日11月12日。

第七十八條 學校權杖為貴金屬所制,以綠松石鑲嵌,上鑲校徽,中刻校訓,代表學術的聖潔和尊嚴,見證學生學成畢業。長度1112毫米,象徵學校校慶日。

第七十九條 學校官方網址為。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本章程的制定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徵求意見,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最終由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動議由以下個人或機構向校長辦公會議提出:

(一)校長。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個以上代表團聯合。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

(四)五個以上二級單位(包括學院、獨立建制的學系、行政部門)聯合。

(五)學生代表大會或研究生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

提出章程修改動議應當附交修正案建議稿。

校長辦公會議收到修改動議後一個月內決定是否啟動章程修改程式。校長辦公會議決定不採用的修改動議,應當書面回復提議人。被決定不採用的同一修改動議在一年內再行提出的不再受理。

校長辦公會議決定啟動章程修改程式後,章程修改工作程式按本章程第八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由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自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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