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根據教育部統一部署,我校章程起草工作自2013年10月正式啟動,歷時14個月。學校章程建設工作小組按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31號令)要求,認真學習研究了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重要檔案以及現代大學制度理論等,廣泛調研有關院校章程建設工作情況,在此基礎上,結合學校實際,於2014年5月完成了章程初稿。學校通過網上公示、座談研討、專題訪談等多種形式,充分徵求並吸收採納了董事會成員單位、校友、職能部門與學院、教職員工、學生、離退休人員等校內外各方面意見建議1000餘條,共修改了20餘稿。先後經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教代會常務主席團擴大會議討論、黨委全委會審定後,於2014年11月30日報送教育部核准。在核准期間,學校多次與教育部相關部門溝通、協商,不斷完善章程制訂工作。
《北京交通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5月26日教育部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6月26日正式發布、生效。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北京交通大學)
第65號
北京交通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北京交通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5月26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5年6月26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北京交通大學前身是1909年創辦的北京鐵路管理傳習所,是中國近代鐵路管理、電信教育的發祥地。作為交通大學三個源頭之一,其歷史可追溯到1896年,與南洋公學、山海關北洋鐵路官學堂等有深厚的歷史淵源。1923年用名北京交通大學。1950年更名為北方交通大學,隸屬鐵道部,校名由毛澤東主席親筆題寫。1952年經院系調整更名為北京鐵道學院,1970年恢復使用北方交通大學校名。1997年被確定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00年與北京電力高等專科學校合併,由鐵道部劃歸教育部管理。2003年恢復使用北京交通大學校名。
學校以建成特色鮮明世界一流大學為目標,繼承發揚“飲水思源、愛國榮校”的傳統,秉承“知行”校訓,保持交通特色,以服務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引領科技進步為己任,致力於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推動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棟樑之才。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和民主管理,保障學校、教職員工、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北京交通大學,簡稱為北京交大;英文名稱為beijing jiaotong university,縮寫為bjtu。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北京市海淀區西直門外上園村3號。經舉辦者批准,學校可視發展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的實施全日制高等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是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法人,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建。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國家的教育政策,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服務國家戰略和社會需求。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北京交通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校長主持學校行政工作,學校黨委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學校堅持教授治學、民主管理、依法治校。
第七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自主管理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條
學校採取以校、院兩級管理為主體的管理體制,並可適時調整。
第九條
學校以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為主要形式,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根據需要和條件開展繼續教育、中外合作辦學,舉辦其他辦學形式。
第十條
學校以信息、管理等學科為優勢,以交通科學與技術為特色,注重多學科協調發展。
第十一條
學校建立科學的質量評估制度,健全質量保障體系,發布質量報告,依法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組織的評估,保證並提高辦學質量和效益。
第十二條
學校舉辦者為學校改革發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
第十三條
學校舉辦者對學校的辦學行為進行考核、評估、監督和規範,依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監督學校依法合理使用教育經費、國有資產,提高經費和資產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以及變更名稱等重要事項,由舉辦者或者主管部門依法決定,但需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由學校黨委全委會審定。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二)根據社會需求、學科發展等目標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展教學基本建設和教育教學工作。
(三)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四)依法依規實行自主招生制度,並建立規範的自我約束和監督保障機制。
(五)依法制定符合學校特色和學科特點的學位授予標準,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六)設定適合學校發展的職能部門、教學科研等機構,決定教職員工聘用及解聘、資產使用等事項,開展與外部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七)行使各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
(二)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三)接受舉辦者的監督和指導,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社會的監督和評議。
(四)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章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由中國共產黨北京交通大學黨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實行民主集中制的議事和決策制度。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實行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院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十一)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全委會(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學校黨委設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
全委會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常委會主持學校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常委會會議定期召開,遇有特殊情況可由黨委書記臨時組織召開。會議應有1/2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全委會和常委會會議其他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交通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以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條
學校設校長1人。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學校可設常務副校長、副校長、總會計師和校長助理等,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產生。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研究、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校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按照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方式進行決策。校長辦公會議定期召開,遇有特殊情況可由校長或校長授權的其他校領導臨時組織召開。會議應有1/2以上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重要問題時,應有2/3的應到會成員參加方可召開。
校長辦公會議其他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作為學校諮詢機構,對學校事業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以及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等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校務委員會成員由學校領導、離退休人員代表、相關職能部門代表、民主黨派及無黨派人士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校務委員會主任由學校黨委書記擔任。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學校尊重並保障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學術職權。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青年教師應占一定比例。學術委員會人數根據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確定,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不擔任學校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經民主推薦、公開遴選等方式產生,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根據需要設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表決產生。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4年,可連選連任,連續任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學術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學術委員會其他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學校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學術委員會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審議、評價和諮詢等職權。
以下事項決策前需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科技發展、對外學術交流與合作等重要學術規劃;學科與專業設定方案、學科平台建設方案、學科資源配置方案;教學科研考核辦法、教學科研成果評價標準、教師職務聘任學術標準與辦法;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招生標準與辦法、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培養標準、學術評價與爭議處理規則以及學術道德規範;學術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院學術委員會章程;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項。
以下事項的學術水平由學術委員會或其授權的學術組織作出評價:教學科研項目及成果;高層次人才引進計畫與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任職推薦人選;學校自主設立的各類學術基金、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學校認為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以下事項決策前需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規劃與發展戰略;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與使用;國際合作辦學及對外重大合作項目;學校認為需要聽取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或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根據需要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技工作、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人才培養與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評聘委員會、科技工作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等若干專門委員會。各學院設院學術委員會。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評定與授予工作。
各專門委員會和院學術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履行職責,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作為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議事與監督機構,加強學校與社會合作,擴大決策民主,爭取辦學資源,接受社會監督。
董事會由學校舉辦者和共建單位代表、學校相關負責人、學術委員會相關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以及相關企事業單位代表、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關心學校發展的人員組成。
董事會依據其章程組建並開展活動。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作為招生工作的諮詢監督機構。招生委員會聽取招生工作匯報,就招生政策、招生方案等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對各類招生工作進行監督。招生委員會由學校領導、相關部處及學院負責人、教師、學生和校友等有關方面代表組成。
招生委員會的組成和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是學校教職員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員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員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員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常設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是教代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教代會其他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員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組織教職員工積極參加學校建設,參與民主管理。
學校建立校院兩級工會組織。
第三十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北京交通大學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以思想引領和成長服務為中心,組織、引導、服務青年,維護青年合法權益,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三十一條
學生代表大會(簡稱學代會)、研究生代表大會(簡稱研代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依照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學生委員會是學代會的常設機構,由學代會選舉產生,在學代會閉會期間執行學代會賦予的職權。學生會主席團是學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負責主持學生會的日常工作。
研究生委員會是研代會的常設機構,由研代會選舉產生,在研代會閉會期間執行研代會賦予的職權。研究生會主席團是研究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負責主持研究生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依照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鼓勵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由職能部門、教學科研機構、直屬單位及其他機構組成。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行政監督機構,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章制度做好內部機構的監督工作,有效開展廉政監察、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章制度的規定進行運營和管理。
第三章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六條
教學科研機構是指學校內部從事教學與科研活動的單位,包括學院及其他教學科研單位。
第三十七條
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組織實施單位。
第三十八條
院屬系、研究機構、教研室、實驗室等是學院的教學科研基本單位,學院根據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對其進行設定或調整並報學校審批。
第三十九條
按照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學院依據本章程在人、財、物等方面享有相應的自主管理權,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者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學科建設規劃、隊伍建設規劃、課程建設和教學計畫。
(二)組織開展教學、科研、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活動。
(三)管理和使用學院資產。
(四)擬定和管理學院機構。
(五)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
學院設院長1人,院長是學院的行政主要負責人,受校長委託全面負責學院行政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院黨委(總支)負責學院的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對學院改革發展穩定負有重要責任,參與決定本學院人才培養、科學研究、隊伍建設、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項,領導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院教代會,支持院長行使職權。
第四十二條
黨政聯席會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通過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對學院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事、財務等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協商確定。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學院設立院學術委員會,負責對學院建設和發展中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事項行使審議、評價、諮詢等職權。院學術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教學指導、科技工作等專門委員會。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授權履行相應職責。
院學術委員會人員構成、議事規則等由學院按照學校學術委員會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學院教代會、學代會、研代會比照學校教代會、學代會、研代會運行。
第四十五條
學校根據舉辦中外合作辦學、繼續教育及其他形式教育的需要,可設立具有獨立管理體制和特定職能的學院。此類學院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由學校另行規定。
第四十六條
其他教學科研機構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章制度進行運營和管理。
第四章教職員工
第四十七條
教職員工包括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第四十八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獲得從事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的工作機會。
(二)按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三)按規定公平地獲得與自身發展有關的國內外各種學習、進修、交流、訪問等機會。
(四)獲得薪酬,享受福利。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的重大事項,對學校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六)在工作業績、工作能力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地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七)對崗位評聘、評優評獎、待遇、處分等涉及其權益的決定如有異議,有權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學校有關規定提出申訴,維護自身權益。
(八)法律法規以及聘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為人師表,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二)愛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恪盡職守,完成崗位要求的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工作任務,接受崗位考核。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六)未經學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實職。
(七)法律法規以及聘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
學校加強與完善教職員工職業發展制度建設,提升教職員工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對在辦學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或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員工予以批評或處理。
第五十二條
學校建立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學校事業發展情況相適應的薪酬、福利待遇體系。
第五十三條
學校聘任、聘用的其他各類人員在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等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十四條
學校設立教師申訴委員會,建立健全教職員工權利救濟與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
學校二級單位(包括職能部門、教學科研機構、直屬單位等)可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自行聘用人員。
二級單位自行聘用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不適用本章程相關規定,由聘用單位與聘用人員通過契約另行約定。
第五章學 生
第五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學校教育,按照規定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公正地獲得學業和道德上的評價,按照規定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三)公平地獲得各類境內外交流、學習和深造的機會,接受就業創業指導服務。
(四)按規定申請並公平獲得各類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校內勤工助學崗位。
(五)知悉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教學活動、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章制度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參加合法的社會活動和文娛體育等活動。
(七)對紀律處分和涉及其權益的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並請求處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遵守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
(二)努力學習,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完成學業。
(三)誠實守信,尊敬師長,尊重同學。
(四)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其他有關費用。
(六)履行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報酬的相應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法對學生進行培養和管理。學校對完成學業、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準予畢業並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授予學位。
第六十條
學校重視學生的個人發展,提供學業規劃、職業生涯規劃和就業創業指導。學校關注學生的心理健康,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諮詢服務。
第六十一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或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或處理。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救濟與保護機制,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三條
不具有學籍的進修、培訓等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由學校另行規定。
第六章資產、經費和後勤
第六十四條
學校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使用的各類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學校資產受法律保護。學校對依法占有、使用的資產,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管理。
第六十五條
學校資產配置以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事業計畫為基本依據,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
第六十六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其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社會捐贈收入及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渠道,不斷提高辦學實力。
第六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實施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制度,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八條
學校不斷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提升後勤保障能力和服務質量。
第七章外部關係
第六十九條
學校依法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評價。
第七十條
學校實行開放辦學,密切與地方、行業和企業的聯繫,發揮學科專業特色和人才培養優勢,為其發展提供支持與服務。
第七十一條
學校可以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聯合設定教學及科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七十二條
學校通過中外合作辦學、雙向留學、國際科技文化交流等方式,多渠道開展國際合作,推進學校國際化進程。
第七十三條
學校依法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北京交通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代表學校接受社會捐贈,負責募集資金,管理捐贈項目及基金運作,為學校增加辦學資源。
第七十四條
校友是指曾經在學校學習、工作、進修的人員和獲得學校名譽學銜、名譽博士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的人員。學校與校友共同發起設立校友會。校友會是學校與校友的交流平台,依照其章程從事相關活動,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發展。
第七十五條
學校可向為促進社會進步或為推動學校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士授予名譽學銜或其他榮譽稱號;對於卓越學者或者著名社會活動家,依法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八章學校標識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徽圖案由中英文校名、鐵砧、榔錘、鏈條、齒輪、書本及數字“1896”組成。校徽中的外圈圓形與齒輪圓形為同心圓。校名為毛體“北京交通大學”。英文採用黑體“beijing jiaotong university”。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旗是長方形旗幟,中間印有校徽、中文校名以及大寫英文校名。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訓是“知行”。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歌是《北京交通大學校歌》。
第八十條
學校校慶日是9月10日。
第九章附 則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全委會審定,校長簽發,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委會、校長或教代會1/5以上的代表提議,經學校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全委會審定,校長簽發,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監督執行。該機構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受理對違反章程的各類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