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2號
東南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13屆學校黨委會第4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東南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1次會議評議,2013年10月8日教育部第3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3年11月16日
章程內容
序言
東南大學是我國最早建立的高等學府之一。前身是創建於1902年的三江師範學堂,後歷經南京高等師範學校、國立東南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南京工學院等辦學時期。1988年5月,學校復更名為東南大學。2000年4月,原南京鐵道醫學院、南京交通高等專科學校與東南大學合併組建新的東南大學,南京地質學校併入東南大學。2001年,被確定為國家“985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東南大學(以下簡稱學校),英譯文:Southeast University,由國家設立,簡稱東大,英文縮寫:SEU。
學校法定住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四牌樓2號。學校設有九龍湖、四牌樓、丁家橋三個校區。學校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應權利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東南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五條 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本章程的規定,對學校事務實施自主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妨礙學校自主權的行使。
第七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能力為重,著力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努力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創新人才。
第八條 學校堅定不移地走以創新為主導的研究型大學發展道路,堅定不移地走與國家和區域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結合的建設道路,堅定不移地走國際化辦學的強校道路,深化改革創新,切實推進國際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學建設,堅定地向世界一流大學的宏偉目標邁進。
第九條 學校實行以校、院兩級管理為主的內部管理體制,並可在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範疇內,視情形調整管理模式。
第十條 學校大力弘揚以人為本、止於至善、追求卓越的精神,著力營造崇尚知識、追求真理、自由探索的校園文化。
第十一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適當開展適應社會需要的其他類型教育。
學校的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國家政策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學校可向為促進社會進步或為推動本校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稱號。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三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主管、江蘇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十四條 學校舉辦者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學校享有指導學校發展規劃、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任命學校主要負責人、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依據實際情況調整為學校提供的教育資源配置、以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對學校不當使用辦學自主權的行為予以處罰及調整等職權。
第十五條 學校舉辦者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者妨礙學校行使自主權的行為,為學校提供辦學自主權救濟途徑,並為學校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的發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保障學校的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支持學校成為國家科學研究基地,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要、國家政策的規定及學校辦學實際情況,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及相應的學生培養方案;自主制定各學科、專業招生方案,決定錄取學生的標準及程式,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二)根據學校教學實際情況,自主開展人才培養活動,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以及組織實施教學活動,自主決定學生考試考核評判標準;
(三)根據社會需要和學校實際情況,自主開展各種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產學研交流合作、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四)自主與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各種主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文化交流與合作活動;
(五)根據學校發展的實際需要,自主設定和調整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自主決定人員配備;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及地方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資產;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學校行使本章程第十六條規定的自主權,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以及學校相應規章制度的規定,遵從學校辦學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基於程式透明、信息公開、民主決策、多方監督的原則制定嚴格和明確的權利行使制度,按照國家和學校的信息公開規定依法公開相關信息,接受舉辦者、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校內民主監督及社會監督。
學校行使自主權做出的決定內容若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以及學校相應規章制度規定的無效。
學校行使自主權做出的決定程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以及學校相應規章制度規定的,該項決定的相對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依法向舉辦者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但該項決定系屬學術事務的除外。
第十八條 學校遵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積極回響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對學校辦學的各項要求,認真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以及文化傳承創新等各項職能,並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接受舉辦者、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依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並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以及履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教職工
第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專業技術人員、職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二十條 學校堅持辦學以教師為本,依法對教職員工進行聘用、考核、晉升、獎懲等,具體辦法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另行制定和實施。
第二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依法開展教學、科研和崗位要求的工作,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參加學術團體,開展學術活動;
(二)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的重大事項,對學校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三)按規定公平地獲得出國(境)學習、進修、交流、訪問的機會,學校鼓勵教職員工參與國際合作、在國際學術組織任職;
(四)公平地獲得個人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和學習機會,按其工作職責和貢獻程度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依法領取相應薪酬;
(五)在工作業績、工作能力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地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六)對職稱、待遇、紀律處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並請求處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章程以及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應當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二)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和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章程以及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法建立聽證、申訴等權利保護機制,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學生
第二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接受學校培養的受教育者,分為具有學校學籍的學生和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學生。
本章程中規定的學生是指具有學校學籍的中國學生和海外留學生,該類學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對於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學生,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另行制定相關規定,該類學生依其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學校依法招收學生,對學生實施教育。
第二十五條 學生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平等地接受學校教育、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以及獲得在校學習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參加合法的社會活動及文體活動;
(三)公正地獲得學業和道德上的評價,按照規定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各種獎勵;
(四)對紀律處分和涉及其權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並請求處理;
(五)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六)按規定公平獲得海外交流、學習和深造的機會;
(七)獲得就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章程以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 學生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榮譽和利益;
(二)珍視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遵守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誠實守信、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和綜合素質;
(四)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章程以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 學校依法對學生進行管理、培養、獎懲及學位授予等,具體辦法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學校建立學生聽證、申訴等權利保護機制,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會和研究生會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的範圍內,制定章程並按其處理學生自身事務。學生會和研究生會可根據學校規定推選代表出、列席與其學業、生活、獎懲有關的各種學校會議。
第三十條 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成立學生團體,學校授權學校團委審查和受理。學生團體應在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範圍內活動。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學分,達到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並頒發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授予其學位。
第五章
中國共產黨東南大學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黨委部門
第三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東南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集體研究決定重大事項,支持校長依法自主負責地開展工作。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東南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
(二)領導確定和審議學校發展戰略和規劃、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按照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校穩定,構建和諧校園;
(七)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學校統一戰線工作,對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九)推進黨內民主,積極探索黨內民主制度建設。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和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經由委員會集體討論,做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如遇重大問題可以按其議事規則隨時召開。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的具體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對學校黨委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議事時,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經應出席會議的委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其中幹部任免等重要事宜,須經應出席會議委員的三分之二同意方為有效。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其他具體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東南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關,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在學校黨委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負責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行政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檢查學校各級黨組織、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協助中共東南大學委員會做好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行政法規的案件,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五條 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法設定、變更或者撤銷學校的黨委部門,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黨委部門的職能。各黨委部門根據學校黨委的授權,履行各自的職責。
各黨委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報經學校黨委審議批准後,可設立、變更或撤銷內部組織機構。
各黨委部門負責人由學校黨委任免,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第六章 校長、校長辦公會議及行政部門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校長一人,對外代表學校,對內負責全校校務。
學校可設常務副校長、副校長、總會計師和校長助理等若干人,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 校長在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定學校發展戰略和規劃,制定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等活動;
(三)擬訂校內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幹部任免許可權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員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校長根據工作需要,可授權其他校領導分管或協管有關工作,或組織專門領導小組或委員會負責有關工作。
第三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和主持,對學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項進行處理和決策。校長因特殊原因不能與會時,由黨委書記或校長指定的副校長召集和主持。
校長辦公會由校長、黨委書記、副校長、黨委副書記、總會計師、黨委常委、校長助理組成,校辦主任、黨辦主任、監察處處長列席校長辦公會議。
校長於必要時可指定其它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或相關人員列席校長辦公會。
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法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學校內的行政部門,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其職能。各行政部門和直屬單位根據校長的授權,履行各自的職責。
各行政部門可根據需要,報經校長辦公會審議批准後,設立、變更或撤銷內部組織機構。
各行政機構負責人由校長任免,負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第七章 學術組織
第四十一條 學校依法設立各種學術組織,管理和協調學校學術事務。
第四十二條 學校根據需要,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自主設立教學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學部等學術組織。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建設規劃,審議學科、專業的設定;
(二)審議學術機構設定方案;
(三)擬定人才培育規劃,審議教育教學方案及發展政策,確定學生培養方案,審議人才培養質量標準及考核辦法;
(四)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五)評議教師的學術成就,評審教師的職稱晉升;
(六)學生學位的授予標準及規則,學歷及非學歷教育的標準;
(七)聯絡、協調相關及相近學科、專業之間的合作與發展;
(八)審議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受理學術爭議,監督、檢查和裁定全校師生員工的學術不端行為;
(九)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學術組織審議、評定的學術事項。
各類學術組織的章程、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學術組織的成員按照普遍性、代表性、任期制的原則,由為人師表、愛崗敬業、具有良好職業道德修養、為人公道正派、學術水平高的教授和教師組成。學術組織的負責人在其成員中選擇產生。
學術組織負責人和成員的產生辦法由其章程規定。
第四十四條 學術組織可依照實際情況,於學院設立二級學術組織,根據需要履行其處理有關學術事務的職責。
第四十五條 學術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章程規定的程式和議事規則,處理有關學術事務。根據工作需要,報經學校審議批准後,可根據程式設立、變更或撤銷。
第八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及民眾組織
第四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校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下設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具體設立辦法、議事規則及職權由教職工代表大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由學校全體教職工依法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聽取、討論行政工作報告,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學校年度工作計畫、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
(三)審議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
(四)評議、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
(五)審議學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六)審議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設執行委員會,於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為行使職權。
第四十八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校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
第四十九條 學生代表由學校全體學生依法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聽取、討論行政工作報告,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與學生切身利益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
(三)評議教職員工的工作態度和業務能力,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學生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和研究生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五十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團委等民眾組織。
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九章 學院
第五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院。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開展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等工作。
具有獨立建制的學系、教學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以及根據有關規定由學校授權設立的相應級別的教學科研機構,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根據教學、科研的需要以及學校發展的具體情形,可增設、變更、合併或撤銷學院、學系或研究所等。
第五十三條 學院根據教學、科研需要以及學院發展的具體情形,經學校相關部門審批後,可設立、變更或撤銷學院下設學系、各種附屬機構及專業性研究中心等單位。
第五十四條 學院的職權是:
(一)根據學校的部署及授權,制定學院發展規劃,進行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以及實施教學,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二)制定學院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管理學院人員;
(三)服務學生,負責學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設定學院的內部機構,並進行有效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設備和資產;
(六)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 學院設院長一人,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學院可視需要設定副院長若干人,協助院長履行職責。
院長全面負責本學院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學院教職員工或教職員工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具有獨立建制的學系、教學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機構,依據本條規定設定負責人。
學院院長或具有獨立建制的學系、教學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機構負責人,由校長按組織程式任免。
第五十六條 學院黨委(總支)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學院黨委(總支)的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自主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五十七條 學院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決策機構,根據其議事規則討論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學院發展運作的各項重要事務。黨政聯席會議由學院院長、黨委(總支)書記、副院長、副書記等領導班子成員組成,根據需要學院相關人員可列席會議,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學校可根據教學、科研和學科建設的實際情況,設立學術特區。
學術特區依照其章程及學校其他規章制度開展工作。
第十章 其他機構
第五十九條 學校可獨自或與其他單位合作設立分校、研究院等機構,並可根據需要對其進行變更或撤銷。
第六十條 學校設校務委員會,作為學校諮詢機構依照相關工作規程對學校事業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人才培養等重大事項,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
校務委員會的組成、運行、議事規則及組織章程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條 學校設董事會,對學校的決策及重要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董事會的組成、運行、議事規則及組織章程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東南大學校友總會。
東南大學校友總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從事相關活動,以促進校友協助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學術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協作。
東南大學校友總會為校友提供服務,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以促進校友協助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學術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協作。
第六十三條 學校依法成立東南大學教育基金會。
東南大學教育基金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從事相關活動,致力於加強學校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籌措資金,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六十四條 學校設立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圖書管理、檔案管理、網路信息、後勤保障、醫療衛生等服務,保障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六十五條 各公共服務機構依學校授權和相關規章制度履行服務職能。
第六十六條 學校舉辦、投資的或與學校具有附屬關係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法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根據需要可與其他主體共同設立聯合研究中心、聯合實驗室等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科研等活動。
第十一章 經費、資產及其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全方位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獲取社會支持;充分發揮教育基金會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的積極作用,增加辦學資源。
第六十九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建設節約型校園,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制度。
學校建立健全財務預算、內部控制、經濟責任、財務信息披露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一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七十二條 學校保護並利用校名、學校聲譽等無形資產。
第七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學校對占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實行校院(系)分級監管,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學校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使用形式形成的國有資產應依法合理經營,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章
校訓、校旗、校標、校徽、校歌、校慶日及學校網址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訓為“止於至善”。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旗為白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紅色、規定字型的“東南大學”校名。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標為雙圓套圓形徽標,中間是綠底倒三角形、黃色學校標誌性建築大禮堂輪廓、黑色禮堂門樓線條,內環上方為“東南大學”校名、下方左側有“1902”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下方右側有“南京”字樣代表學校所在城市,外環為黃底、上方是東南大學的英文大寫、下方是“止於至善”校訓。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徽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師為紅底白字,本科生為白底紅字,研究生為黃底紅字。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歌為《東南大學校歌》,王步高作詞,印青作曲。
第七十九條 學校確定每年的6月6日為校慶日。
第八十條 學校網址是。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後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經學校黨委會審議通過後,報教育部核准。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由校長辦公會議提議修改,校長辦公會審議的章程修正案報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提交學校黨委會審議通過後,報教育部核准。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生效後,學校或學校各機構原有規章制度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由學校黨委授權黨委常委會行使。
第八十五條 學校各部門可根據本章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修改相關規章制度,並報學校黨委會審議核准。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經教育部核准後,自公布之日起頒布施行。
章程特色
第一,注重保障教職工與學生的基本權益。《東南大學章程》注重凸顯教職工和學生的主體地位及其基本權益保障,最大限度地回應了師生的合法、合理利益訴求,賦予其發展權、知情權、批評建議權等實體性權利,明確他們的申辯權、申訴權以及權利救濟等程式性權利。同時,在章程的結構設計上,將教職工和學生的責權利規定置於學校組織機構之前,凸顯學校辦學以師生為本的理念。
第二,努力彰顯學校的辦學特色。大學章程如何既體現現代大學的普遍精神,又反映其辦學傳統和特色,非常重要。《東南大學章程》對此進行了積極探索,不僅把學校的發展歷史、校訓、校旗、校徽、校歌等個性化的形象標識在章程中闡明,還把學校的辦學理念、發展目標、發展戰略、校園文化等加以闡述,體現學校的個性和特色。
第三,著力將學校改革發展的經驗予以總結和固化。近年來,東南大學推進了一系列的體制機制改革,如推動學術特區等新型學術組織建設,形成了一些新的經驗。在章程編制過程中,注重將改革發展的經驗予以總結,並在章程中加以固化。如章程中賦予學術特區等以明確的法律地位。
第四,強調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與加強學校權力自律的平衡統一。《東南大學章程》依法界定了學校應該享有的辦學自主權,同時著力規範內部治理結構,強調每項重要自主權都要“按照程式透明、信息公開、民主決策、多方監督的原則制定嚴格和明確的權力履行制度,確保民主和規範地履行學校的各項自主權”, 以此達成學校辦學自主權與加強權力自律之間的平衡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