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央部委所屬高等學校章程建設行動計畫(2013-2015年)》的通知

到2015年底,教育部及中央部門所屬的114所高等學校,分批全部完成章程制定和核准工作。 工作要求1.高等學校要加強對章程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提高章程質量。 2.教育部和有高校管理職能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高校章程建設工作的指導。

簡介

各高校、各部門章程建設的進展情況、工作經驗,以及計畫實施中面臨的問題與困難等,請及時報我部政策法規司(法制辦公室)。
教育部
2013年9月22日
中央部委所屬高等學校章程建設行動計畫
(2013-2015年)
為深入推進教育部及中央部屬高等學校章程建設,加快現代大學制度建設,根據《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計畫。

詳情

一、 計畫目標
計畫自2013年9月起實施,2015年底完成。
到2015年底,教育部及中央部門所屬的114所高等學校,分批全部完成章程制定和核准工作。
“985工程”建設高等學校原則上於2014年6月前完成章程制定。
“211工程”建設高等學校原則上於2014年底前完成章程制定。
二、 實施步驟
1.2013年10月,完成中國人民大學、東南大學、東華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武漢理工大學、華中師範大學等6所第一批申請核准高校章程的核准與發布工作。
2.2013年11月底前,同濟大學、西北農林科技大學、西南大學、中國礦業大學、東北師範大學、四川大學、長安大學等7所教育部直屬高校,以及中華女子學院、南京森林警察學院等2所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的章程完成起草,報送核准。
3.2013年12月底前,北京外國語大學、北京語言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北京中醫藥大學、天津大學、東北大學、吉林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師範大學、上海財經大學、浙江大學、山東大學、中國石油大學(華東)、武漢大學、重慶大學、西南財經大學、陝西師範大學、蘭州大學等18所高校的章程完成起草,報送核准。
4.2014年6月底前,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北京師範大學、中國農業大學、南開大學、大連理工大學、復旦大學、南京大學、廈門大學、中國海洋大學、華中科技大學、湖南大學、中南大學、中山大學、華南理工大學、電子科技大學、西安交通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西北工業大學、中央民族大學、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等23所985工程高校的章程完成起草,報送核准。
5.2014年年底前,北京科技大學、北京化工大學、北京交通大學、北京郵電大學、中國地質大學(北京)、中國礦業大學(北京)、中國石油大學(北京)、中國傳媒大學、北京林業大學、中央音樂學院、中央財經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華北電力大學、東北林業大學、華東理工大學、河海大學、江南大學、南京農業大學、中國藥科大學、合肥工業大學、中國地質大學(武漢)、華中農業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西南交通大學、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等25所教育部屬的211工程建設高校的章程完成起草,報送核准。
2014年年底前,北京體育大學、南京理工大學、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暨南大學等4所其他部委所屬211工程建設高校的章程完成起草,報送核准。
6.2015年6月底前,中央戲劇學院、中國科學院大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外交學院、北京協和醫學院、中國青年政治學院、華僑大學、西北民族大學、大連海事大學、中國民航大學、西南民族大學、大連民族學院、北方民族大學、鐵道警察學院、廣州民航職業技術學院等15所高校的章程完成起草,報送核准。
7.2015年底前,中央美術學院、哈爾濱工程大學、中南民族大學、中國刑事警察學院、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公安海警學院、北京電子科技學院、中央司法警官學院、中國勞動關係學院、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防災科技學院、華北科技學院、上海海關學院、長沙航空職業技術學院等14所高校的章程完成起草,報送核准。
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將分別於2013年10月、2013年12月,以及2014年3月、5月、7月、9月和11月,分別召開會議,每次評議10所左右高校章程,在2014年底前完成70所左右高校章程的核准;2015年再召開3-4次會議,完成其餘高校章程的核准工作。
三、 工作要求
1.高等學校要加強對章程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提高章程質量。各高校要健全章程建設工作機制,主要領導要親自主持章程制定工作,明確工作機構、人員,加強條件保障。要嚴格按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的規定,組織章程起草工作,保證章程內容和起草程式符合要求。要以創建世界一流大學或者高水平、有特色大學為目標,充分借鑑國外知名大學章程建設的經驗,深入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出具有中國特色、符合學校實際與改革發展要求的高質量章程。要按照本計畫的時間安排,制定章程起草工作方案,明確校內起草程式各個環節的時間節點,保證按時完成章程起草工作。
2.教育部和有高校管理職能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高校章程建設工作的指導。高校主管部門要結合簡政放權、轉變職能和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的改革要求,通過章程建設,推動高校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自我監督機制,以章程賦權的方式,明確高校辦學自主權的內涵,以及主管部門與高校之間權利義務和管理職權的邊界。
3.充分發揮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的作用。教育部章程核准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對提交核准的高校章程從不同角度進行評議、提出意見。為保證章程核准的工作效率和評議質量,章程核准委員會採取書面評議與會議集中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開展評議、核准工作。高校申請核准章程,應當同時提交章程起草說明,對起草過程、章程內容、主要特點和制度創新等內容做出說明。章程核准委員會召開會議集中評議高校章程的,被評議高校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做出說明、回應提問。
4.進一步健全章程核准程式。要提高章程核准的專業性與權威性。經評議,章程核准委員會對提請核准的高校章程原則同意但提出修改意見的,高等學校應逐條予以回應並做出說明。高校修改後的章程核准稿,經公開徵求意見,再由教育部政策法規司會同相關司局核定後,提交教育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將以教育部令發布頒布。
5.加強章程核准後的執行機制建設。教育部及有關主管部門要會同高校建立、健全章程執行機制,形成高校依據章程自主辦學、主管部門對章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並作為實施管理依據的新格局。各高校要健全校內章程監督機制,依據章程統一規章制度、健全組織機構、規範管理職能、完善民主監督機制。章程執行情況要形成年度報告或者作為學校年度工作報告的內容之一,向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及主管部門報告。
四、保障機制
1.加強章程建設經驗交流。教育部建立高校章程建設經驗交流平台和工作機制,總結已核准高校章程在結構框架、內容表述、制度創新方面的特色,通過不同方式,及時組織高校之間的經驗交流與信息共享。
2.組織章程建設的培訓與研討。實施高校章程建設能力培訓計畫,利用教育部幹部培訓工作平台,邀請部領導、已核准高校的校領導以及相關專家,對各高校負責章程制定的校領導、相關負責人進行全面培訓。
3.建立高校章程建設指導工作機制。教育部章程核准工作成員單位涉及的有關司局要結合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組成工作小組,選擇若干高校,就章程建設的進展與問題進行深入調研。
4.加強專家諮詢指導。根據高校章程建設的進展情況,組織對高校章程建設有深入研究的專家、學者,以及章程建設方面有實踐經驗的相關負責人,成立教育部高校章程建設專家諮詢組,對高校章程制定工作提供諮詢意見。
5.設立高校章程建設專項經費。將高校章程建設納入教育部的立法整體規劃當中,建立專項經費,支持章程核准、章程建設試點、研討、徵求意見以及經驗交流等工作,並以適當方式對高校章程建設予以支持或者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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