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

監察

監察,用於對機關或工作人員的監督(督促)考察及檢舉。如果面對的目標是環境、儀表等,用監測、監視、監控等詞。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增加一節,作為第七節“監察委員會”;增加五條,分別作為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七條。

基本信息

詞語出處

《詩經》中有云:“監觀四方”,鄭玄箋曰“監察天下之眾國”,孔穎達疏雲“監視而觀察天下四方之眾國”。

基本解釋

監督各級國家機關和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並檢舉違法失職的機關或工作人員。

分開解釋

監:

監 jiān 督察:監察。監控。監測。監護。監考。監聽。牢,獄:監獄。監押。監禁。坐監。

察:

察 chá 仔細看,調查研究:察看。察核。觀察。考察(a.實地觀察調查,如“科學察察”;b.細緻深刻地觀察,如“科學研究要勤於察察和思考”)。察覺。察訪。察勘。察探。明察秋毫(“秋毫”指秋天鳥獸身上新長的細毛,喻為人精明,任何小問題都看得清楚)。

憲法修正案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增加一節,作為第七節“監察委員會”;增加五條,分別作為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七條。內容如下:

第七節 監察委員會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員若干人。

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監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第七節相應改為第八節,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三十八條相應改為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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