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

意義及特徵

中國的民法平等原則不在是以“私法自治”學說作為其理論基礎。中國民法是公法,它同其它法律部門一樣,是公有制經濟的上層建築,民法上的平等原則早已成為中國民法基本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法諸原則是中國民法社會主義特點的集中體現,它們是一個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上,反映廣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有機整體。這意味著平等原則與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服從計畫經濟指導的原則,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原則不是孤立地互不干涉地發揮作用,而是相互聯繫,相互制約、共同服務於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我們的平等原則規定權利主體的獨立地位,但這種獨立性並不是以個人為中心而脫離社會主義軌道,而是以社會主義制度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基礎;我們的平等原則強調雙方意思表示必須一致,但這種協定並不等於自由放任,更不等於說協定就是法律,而要接受國家計畫的指導;我們的平等原則保證當事人的經濟利益,但決不允許自私自利,不得為了個人私利而損害社會主義的公有財產,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這就使得社會主義民法的平等原則具有不同於剝削階級平等原則的特點。
第一,權利主體相對獨立性與根本一致性的統一。在中國,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包括法人與公民)都處於獨立地位,相互關係平等,但是這種獨立性已不具有私有制商品關係中那種階級對立的內容。獨立主體之間體現了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和進行經濟聯繫的協調性。
第二,個人意志與社會意志的整體統一,這一特點反映了社會與個人、整體與局部、集中與民主的辯證關係,是社會主義民主原則在法律上的表現。國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意願,並不排斥統一意志下個人意志的相對自由。在社會主義條件下,這種個人意志與社會整體意志能夠達到最大程度的統一。如果雙方當事人的意志違背了社會的統一意志和整體利益,即是出於自願,法律上也要加以禁止。
第三,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的統一。中國民法所確認的平等原則,是法律上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的具體體現。這種平等,不僅指平等權利,而且也包括平等義務。這是對資產階級民主的平等權利的一個特別重要的補充,而且使平等權利推動地道資產階級的含義。在社會主義的民事法律關係中,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任何人不能只享有權利不盡義務,也不能只盡義務,不享受權利。民事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反映了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企業個人利益三者的一致性。這也是社會主義平等原則區別於資本主義和一切剝削階級平等原則的一個重要原則。
具體運用

中國民訴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有平等的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通常認為,此為中國的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這些原則分為三類:一是雙方當事人共同享有並能行使的權利。比如委託代理、申請迴避、收集提供的證據、申請財產保全、在法庭提供新證據、要求重新調查、提起抗訴、申請再審或執行等;二是雖為當事人雙方享有,但需由雙方當事人共同行使才能產生法律後果的訴訟權利包括請求調解、自行和解、質證;三是一方當事人專有的訴訟權利,包括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撤訴,而承認、反駁訴訟請求和反訴則專為被告享有。
1、當事人雙方的訴訟地位完全平等
2、實體權利的享有者與實體義務的承擔者訴訟地位平等
3、雙方當事人擁有同等的行使訴訟權利的機會、便利和手段
4、人民法院要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平等保護和平等對待
(二)平等原則在經濟體制改革中的地位及其探析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的經濟管理體制包括客觀管理制度、政策和企業管理機制,都是從其它社會主義國家參考過來的模式,主要是依靠國家權利貫徹所謂的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實際上是一種權利經濟)。所有企業都是計畫的執行單位,沒有絲毫經營自主權。同時由於企業內部分配上的平均主義,勞動貢獻與經營管理者和職工的收入沒有關聯,嚴重挫傷了大家的勞動積極性。經濟結構失調,產銷脫節,資源浪費,產品質量差,積壓和緊缺並存的問題到了非解決不可的地步。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的經濟體制改革首先從農業生產單位的產權制度開始改革,實行家庭聯繫承包,取得了明顯效果,於是城市經濟改革也仿效農村承包責任制模式,但由於不了解農村改革產生效果的根本原因,致使城市經濟改革出現了產權關係不順,監管不力,結果風險和虧損全由國家來承擔的被動局面。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實行對內搞活經濟,對外開放的方針,並在經濟體制方面有步驟地進行了一系列改革。農村在穩定和完善生產責任制的基礎上,出現了多種經營方式和多種形式的經濟聯合,農村經濟正在由自給半自給的經濟向著較大規模的商品經濟轉化。城市工商業改革從擴大企業自主權開始,逐步進入到改革經濟管理體制和商品流通體制,大大地拓寬了市場調節的範圍,城市經濟開始從行政區域、行政層次、行政原則組織、主要採取行政命令方式調節的經濟模式,向有計畫的商品經濟轉化。我們認為,經濟體制改革中發展的商品關係,正是確立中國民法平等原則的客觀依據,我們必須發揮平等原則在調整商品關係中的作用,以民法特有的平等自主、自願協商、等價有償的手段和方式,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在中國迅速發展。
平等原則作為調整商品關係的基本方針和指導思想,並不是毫無意義的抽象和概括,而應有其特定的內容和具體的表現形式。考慮到中國實際生活的需要,平等原則不僅應作為民事立法的指導性原則,而且應在各個民事制度中有所反映。
第一,在主體制度和法人制度中,確認民事主體地位完全獨立。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在法律上應具有獨立的人格,而不是行政機構的附屬物。現在,全民所有制企業擴大了自主權,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城鎮個體戶、農村專業戶、重點戶大批湧現,成為社會生產的基本單位;此外,還有城鄉各種形式的經濟聯合體,經濟特區的各種類型的經濟組織,他們在市場上都是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商品交換和財產流轉,這就擴大了原有的民事主體的範圍。
第二,在所有權制度和其他物權制度中,確認民事主體財產充分自主,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財產自主,是進行商品生產和交換的必然要求,財產自主與地位獨立是緊密相連的。根據民法平等原則的精神,中國民法的所有權制度和其他物權制度,必須保障各個民事主體對其財產自主經營和獨立支配的權利。
第三,在法律行為制度和契約制度中,確認民事主體意志活動的相對自由,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意思自願和協商一致,是商品交換正常進行的一般條件。隨著現行計畫體制的改革和市場調節範圍的擴大,人們之間關於產供運銷的經濟交往日益增多,諸如買賣、購銷、承攬、加工、租賃、勞務等成為商品生產和交換的常見法律形式,對於這些經濟活動的調整,不宜採用行政干預和高度集中管理的方式,而必須依從民法的平等原則。
解決對策

具體到中國民法的平等原則,雖然平等是現代法治的精髓,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越要求在更加廣大空間,更從多主體之間的平等規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想實現多層次上的平等,除了摒棄過分的行政干預外,還應以民法的平等原則為指導,修改有關法律,充分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把公平競爭、優勝劣汰原則引入政治體制,以法律的權威取代政治權力執掌者權威,使國家的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民法的平等原則才能得以更好體現,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才能順利進行。
常見法律術語
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