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義務的分類
民事義務主要有以下分類:
(一)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
根據義務發生的根據,民事義務可分為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直接依據法律規定產生的而非由當事人約定的義務,如不得侵犯他人財物的義務。約定義務是指當事人自行約定的義務,如契約債務人的義務。
(二)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
根據義務的內容,民事義務可分為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積極義務,是指以義務人須為一定行為(作為)為內容的義務,如交付財物的義務。消極義務,是指以義務人須不為一定行為(不作為)為內容的義務,如不干涉所有人行使權利的義務。
其中消極義務又可分為:①單純不作為義務;②容忍義務,對於他人的行為本來可以阻止他實施,但由於約定或者法律上的規定不能進行干涉。如,不動產相鄰關係
(三)專屬義務與非專屬義務
根據義務與義務主體的關係,民事義務可分為專屬義務與非專屬義務。專屬義務是指義務人不得將其移轉給其他人負擔的義務,如某特邀演員演出的義務。非專屬義務,是指義務人可將其移轉給他人負擔的義務,如償還欠款的義務。
民事義務是民事責任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