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
不同意見書不是判決結果,它將不會成為遵循先例,或是成為判例法,但是它們被視為是具備建議性質的法源(persuasive authority),可以供其他的法官參考。1985年,中華民國通過大法官會議法,允許大法官在釋憲時,可以提出不同意見書。
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第9條規定,NCC以每周以召開1次委員會為原則,但是必要時可以加開;至於委員會議的決議,必須取得委員員額的過半數同意,至於各委員可以針對該決議提出協同意見書或是不同意見書,並同會議決議一起公布。由於不同意見書主要表達與NCC委員會多數委員決議內容的不同意見,因此NCC亦另訂行為自律規範,規定NCC委員於任職期間,除提出不同意見書外,不得對外惡意批評審員會之決議,也不可以有損害其他委員的言行出現。
常見法律術語
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