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英文為contiguouszone,是指沿海國可以在領海以外毗鄰領海劃定一定寬度的海水帶,在此區域中,沿海國對海關、財政、移民和衛生等特定事項行使某種管制權,這個區域稱為毗連區。
歷史沿革
建立毗連區的主張,最早是由法國學者雷諾在1894年提出的。
1958年《領海與毗連區法》規定沿海國可在毗連其領海的毗連區內行使管制權力,毗連區的範圍不得延伸到從領海基線起12海里以外。
後來《海洋法公約》保留了這項規定,但把其範圍改為“從領海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4海里”(第33條)。
作用
沿海國鄰接領海並在領海範圍之外設立的一定寬度的專門管轄海域。在毗連區內,沿海國行使有限的專門管轄權,主要是為防止、懲治在其領土或領海內犯有海關、財政、移民和衛生的法律規章的行為而行使必要的管制權力。
區內權利
毗連區不是國家領土,國家對毗連區不享有主權,只是在毗連區範圍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國家對於毗連區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毗連區的其他性質取決於其所依附的海域,或為專屬經濟區或為公海。在國家設立專屬經濟區後,毗連區首先是專屬經濟區的一部分,但由於國家可以在毗連區實施上述方面的管制權,毗連區又是就此有別於專屬經濟區其他部分的特殊區域。
關於中國的領海和毗連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國的毗連區寬度自領海基線算起為24海里。包括採取直線基線法,12海里領海寬度,12海里毗連區寬度。對於領海和毗連區的制度的內容,該法與《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基本一致,並在某些方面加以明確和具體化。對於外國軍用船舶通過中國領海,該法要求須經中國政府批准。
軍事分類導航
常見法律術語
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