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說

從權利分類的角度看,聽審請求權屬於接受權的範疇。英國著名的政治學家拉斐爾教授指出,權利可以分為行為權與接受權,行為權是指有資格去做某事或用某種方式去做某事的權利;接受權是指有資格去接受某物或以某種方式受到對待的權利,當某人拒絕提供你有資格得到的東西時或某人不給予你有資格得到的待遇時,接受權就受到了侵犯,如果你因要求得到你有資格得到的東西而受到困擾或因抵抗對你有資格享有的待遇的否認而受到凌辱或威脅,那么,也構成對接受權的侵害。按照這種分類,聽審請求權屬於接受權,它表明權利人有資格獲得法院的聽審,法院在對一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進行判定的時候必須給予他充分發表意見和主張的機會,並且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主張。如果法院不給予當事人這一發表意見和主張的機會,或者根本不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主張,那就意味著侵害了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如果當事人在行使聽審請求權時遇到了某些障礙,而國家包括它的法院又不採取相應的措施消除這些障礙,則表明國家包括它的法院對當事人聽審請求權的不尊重。

聽審請求權作為一項憲法性權利,它屬於裁判請求權這一憲法權利中的一類子權利,裁判請求權由兩類基本權利構成,裁判請求權是指,任何人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執時都享有請求獨立的、合格的、不偏不倚的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一是訴諸司法的權利,二是公正審判請求權。聽審請求權與訴諸司法的權利和公正審判請求權既相區別又相聯繫。首先,聽審請求權不同於訴諸司法的權利,訴諸司法的權利是指當事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執的時候所享有的請求獨立的合格的不偏不倚的法院審判的權利,基此程式基本權利,當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啟動訴訟程式,並獲得審判,當事人向法院起訴並具備起訴條件的時候,法院不得拒絕受理,也不得拒絕審判。聽審請求權是在民事訴訟程式開始以後,當事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它與訴諸司法的權利是前後相連的兩項基本權利,就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保障而言,兩者缺一不可。其次,聽審請求權不同於公正審判請求權,公正審判請求權是指當事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執的時候所享有的請求法院公正審判的權利。國外有學者認為,公正審判請求權的要素包括獨立、不偏不倚的法庭、公平的聽審(即聽審權)、公開的聽審、合理時間內的聽審、附理由的判決等五個。聽審請求權是公正審判請求權的一項內容,甚至是核心內容。從這個意義上說,聽審請求權是程式公正實現中的憲法保障的核心。
價值和功能

首先,保障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體現了對人的主體性和人格尊嚴的尊重。人的主體性就是指人作為人所具有的獨立價值的存在──不隸屬於任何人的獨立存在的特性和地位,它意味著人的意志的自由和活動的自由。基於人的主體性,在訴訟程式中,應當賦予當事人程式主體權或曰程式主體地位,這就是程式主體性原則。按照這一原則,當事人是程式的主體,他們不應淪為法院審判活動的客體。司法制度和司法人員均應當將向法院求助和接受法院審判的人作為人看待,也就是將他作為具有法的主體性的人而不是受支配的客體對待。程式主體性原則是立法者在立法活動中、法院在司法活動中以及當事人在其訴訟活動中所共同遵循的原則。根據程式主體性原則,“任何人民均應受人格的尊重,對於關涉其利益、地位、責任或權利義務的審判,均應有參與程式以影響裁判形成之權利、地位;而且,在判決作成以前,應適時被賦予陳述意見或辯論的機會;並不許其權利遭受法院之審判活動所侵害。也即,在未經賦予該項機會的情況下所匯集的證據及事實,均不得成為法院作成裁判之基礎。”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對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的保障,讓當事人享有廣泛的參與程式和陳述意見的機會,法院在充分聽取當事人雙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裁判。實際上這是將當事人作為真正的主體來對待,充分體現了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的尊重。
其次,保障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是程式公正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有助於實現司法的實體公正。程式公正要求賦予當事人有充分參與程式的機會,當事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能夠富有影響地參與法院解決爭議的活動,當事人享有充分的機會來表達自己的意見,並以此影響程式的進行以及程式運行的結果。這正是聽審請求權的基本要求,可以說,保障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有助於防止突襲裁判,實現程式公正價值。司法實體公正的前提是判決以事實為根據,並且正確地適用法律。在傳統的職權探知主義的訴訟模式之下,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主要由法院調查收集,法院通過職權探知案件事實,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保障問題並不顯得太突出,而在當事人主義即辯論主義的訴訟模式下,案件的事實主要靠當事人自己主張並提出,法院不會主動調查收集案件的實體事實,此時,賦予當事人雙方充分的攻擊和防禦的機會就顯得特別重要。因此,加強聽審請求權保障,讓當事人全面地提出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並有充分的機會發表自己的意見和主張,法院在充分考慮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並聽取當事人雙方意見的基礎進行裁判,有助於法院發現案件真實,保證裁判的客觀性,從而實現司法公正。
再次,保障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將會使判決產生正當化的效果,增強人民對裁判的信賴度。“對行使權利而產生的結果,人們作為正當的東西加以接受時,這種權利的行使及其結果就可以稱之為具有正當性或正統性。”現代民事訴訟的正當性不僅僅局限在法官依據法律進行裁判上面,而且表現在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程式保障上面,程式保障的實質就是聽審請求權的保障。由於聽審請求權是一項憲法性權利,因此,聽審請求權是程式保障的憲法基礎。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如果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得到了保障,他們將有充分的機會提出證據,陳述主張,並與對方當事人進行辯論,而法院又在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見的基礎上作出裁判,這就使得當事人在程式運行過程中及判決的形成過程中得到了充分的尊重,既防止發生來自對方當事人的突襲,也防止來自法院的突襲。這樣的民事訴訟程式可以直接吸收當事人對裁判的不滿情緒,並且使得當事人自覺自愿地接受並服從判決結果。即使是蒙受不利結果的當事人也將會容易地接受判決,服從判決,儘管他們不贊成判決。這也就必然大大增加判決的正當性,增強當事人對裁判的信賴度;不僅如此,社會公眾也會認同這樣的判決,信賴這樣的判決。
最後,保障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是判決既判力的重要根據。判決一旦確定,就具有既判力,當事人不能就已經確定的訴訟標的另行起訴,也不得在其他訴訟中提出與本案訴訟相矛盾的主張,法院也不得就已經確定的訴訟標的為相異的裁判。確定判決為什麼能夠發生這樣的效力呢?這一效力發生的根據何在呢?在理論上有多種學說,“制度效力說”認為,既判力是實現“解決糾紛”之民事訴訟制度目的的不可或缺的制度性效力,如果沒有既判力,那么,確定判決的判斷就會被隨時推翻,敗訴的當事人也可以對糾紛反覆進行爭議,如此一來,糾紛永遠不會得到解決。“程式保障和自我責任說”認為,一旦當事人在前訴中獲得了程式保障,那么,在該當事人方面就產生在前訴中應當提出主張及證據的自我責任,而這種提出責任就是既判力的根據。“制度性效力和程式保障二元說”認為,既判力的根據除了這種制度性效力以外,還在於基於程式保障而產生的自我責任。贊成第三種學說,該說中的程式保障就是聽審請求權保障,判決的既判力的重要根據就在於當事人獲得了聽審請求權保障,在訴訟過程中,賦予了當事人雙方充分的攻擊和防禦機會,法院又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見和主張的基礎上進行裁判的,對於這樣的判決,當事人當然要受其拘束,對已決事項不得再行爭執。如果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沒有得到有效的保障,這樣的判決的既判力就失去了存在根基,當事人可以就該判決請求法院予以再審。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所規定的申請再審情形“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中,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實際上包括法院侵害當事人聽審請求權的情形。
詳細內容

有力保障

雖然,聽審請求權沒有被中國的憲法和法律所確認,但是基於中國憲法有關保障人格尊嚴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權之規定,中國公民也應當享有聽審請求權,聽審請求權理應是當事人的一項程式基本權利。當然,為使聽審請求權明確化,中國有必要在憲法上明確規定聽審請求權。由於聽審請求權是裁判請求權的重要內容,所以,只要中國的憲法規定和確認了裁判請求權,那么,聽審請求權的憲法化也就順利成章了。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設計和運作應當以保障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為指導原理,在當今中國,為提升和尊重當事人的程式主體地位,實現司法的公正價值,增強人民對裁判的信賴度,有必要加強聽審請求權保障。從理論上說,保障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就應當使得聽審請求權的各項內容和要素都能夠得到全面和充分的實現。然而,上述聽審請求權的內容是依照普通程式處理實體權利義務紛爭時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所應當具備的內容,由於,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具體的程式類型具有多樣性,既有普通程式又有簡易程式,不同類型的程式的價值取向是不完全相同的,有的程式追求慎重而正確的裁判,有的程式追求靈活簡易快速的裁判。因此,在不同的程式類型中,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的保障要求是不一樣的。例如,普通程式中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保障就要比簡易程式高。本文以普通程式為著眼點來論述聽審請求權的保障問題。
加強聽審請求權保障是一項系統工程,既要解決現行司法體制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司法的獨立尤其是法官的獨立,又要完善具體的民事訴訟制度,還要提高法官的素質。就中國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而言,為保障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中國當前應當著重做到:加強法官的釋明權、進一步公開法官的心證、完善當事人收集證據的保障機制、改進送達方式。
相關詞條
法律學術語(11)
法律法規是每個人必須了解的,學習一下法律術語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