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介紹
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淵源於18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人權宣言》,當時法國資產階級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一切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因而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也是平等的。這種訴訟權利的平等,在資產階級反封建的鬥爭中,起了一定的進步作用。隨著資產階級專政的建立,法律上的平等掩蓋了事實上的不平等。在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中國,剝削制度消滅了,剝削階級不存在了,這就為真正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創造了重要的前提。一切公民的民事權利是平等的,作為保護實體權利的手段的訴訟權利,自然也是平等的。如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平等,勢必影響實體權利的平等。中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5條規定:“保障訴訟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不因一方是原告,他方是被告,而有所差異。原告和被告享有的訴訟權利平等,表現在雙方都有權委託代理人(見訴訟代理);都有權申請迴避,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見辯論原則),請求調解,提起抗訴(見抗訴審程式),申請執行;經人民法院許可,都可以查閱本案的庭審材料,請求自費複製本案的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只有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除外。
訴訟權利平等的原則,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對人民的這一民主權利,任何人不能限制或剝奪。訴訟權利平等的原則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應當給當事人雙方提供平等的行使訴訟權利的機會,詢問雙方當事人,使他們有機會在法院面前闡明自己的主張和要求,如果不讓他們充分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則所作的判決是違反訴訟法的。上級人民法院對這種判決,可依法予以撤銷,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人民法院提供雙方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機會必須均等,不能只給一方當事人提供而不給另一方,也不能提供的機會有多有少。人民法院還應當把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實施或者不實施某種訴訟行為的後果,告知當事人雙方,以便他們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而不致因缺乏法律常識,致使訴訟權利的行使受到影響。
訴訟權利平等的原則,對一切當事人都是適用的,既適用於個人也適用於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既適用於中國當事人,也適用於外國當事人。中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186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依照本法規定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如果外國當事人所在國對中國公民和中國企業、組織的訴訟權利實行限制,根據對等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也應採取相應的措施(見外國人待遇)。
基本原則
基本原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依據憲法,參照人民法院組織法有關規定確立的基本原則(簡稱共有原則)有6個,民事訴訟法特有的基本原則(簡稱特有原則)有8個。
一、共有原則
這類原則有:民事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則;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民事案件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對訴訟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檢察監督原則。
1、平等原則
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訴訟權利。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民事訴訟當事人平等地享有訴訟權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應當為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方便.
2、同等、對等原則
所謂訴訟權利義務同等原則,是指一國公民、企業和組織在他國進行民事訴訟,同他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地享有該國法律所規定的訴訟權利,並同等地承擔該國法律所規定的訴訟義務。 所謂訴訟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是指一國司法機關如果對他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他國司法機關可以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同樣加以限制。 訴訟中的對等原則與同等原則是緊密聯繫,不可分割的。它們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前者是手段,後者是目的。在當今複雜的國際交往中,只有通過“以限制對限制”的方法,才能達到主權國家之間互相尊重、平等對待的目的。
3、自願與合法原則
法院調解自願與合法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這一原則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完整內容:第一,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調解可能的,應當儘量用調解方式結案;第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必須遵守自願原則與合法原則;第三,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而不能久調不決。
4、辯論原則
民事訴訟中的辯論原則,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的問題,各自陳述其主張和根據,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內容:第一,辯論的主體只限於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第二,辯論的形式包括書面和口頭兩種;第三,辯論的內容,主要應當圍繞案件如何進行處理的實質性問題、雙方爭議的焦點進行展開,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訴訟程式問題。 民事訴訟中的辯論原則不同於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原則:首先,兩者賴以建立的基礎不同;其次,兩者辯論的內容和範圍不同;第三,民事訴訟中的被告可以對原告提出反訴,使雙方當事人互換訴訟地位;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則始終處於受審的地位,不能對公訴人提出反訴,更不存在與公訴人互換訴訟地位的問題。
5、處分原則
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具體內容:其一,處分權的享有者只限於民事訴訟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不享有處分權;其二,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對象包括處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處分原則貫徹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主要體現在:第一,當事人的處分行為直接關係著民事訴訟程式能否開始;第二,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對於訴訟程式的發展和終結有著重要影響;第三,審判保護的範圍和方法,一般要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6、支持起訴原則
支持起訴原則是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支持起訴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一,必須是發生了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侵權行為;第二,有權支持起訴者,只限於機關、社會團體,不包括個人;第三,受損害者尚未起訴。
7、人民調解原則
人民調解原則,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採用說理疏導的方法,對民間糾紛進行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必須遵守以下三項原則即合法原則、自願原則和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人民法院用調解方式解決民事糾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它是我國人民司法工作的優良傳統和成功經驗;其次,它符合民事糾紛的性質和特點,適應了正確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客觀需要;第三,它有利於迅速徹底解決糾紛,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團結,並可以簡化訴訟程式,節省時間和費用。
8、法院獨立審判原則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