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公訴

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人的訴訟活動。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公訴,作為起訴的一種類型,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一項訴訟活動。

基本信息

審查起訴

公訴公訴
概念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提起公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全面的審查,以決定是否將犯罪嫌疑人作為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審判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167條規定,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這表明,提起公訴的決定權只能由人民檢察院行使;無論是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還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決定提起公訴之前,都必須經過審查起訴的程式。

案件來源
審查起訴的案件來源有二:一是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並移送提起公訴的案件;二是由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偵查終結並移送起訴部門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的案件。

案件受理

1、審查期限:7日

2、審查內容:①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②起訴意見書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卷裝訂、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卷;③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是否隨案移送及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是否相符;④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3、審查處理:

①對具備受理條件的,填寫受理審查起訴案件登記表;

②對移送的起訴意見書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或者有遺漏的,應要求公安機關按照要求製作後移送或者在3日內補送。

③對於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要求公安機關採取措施保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後移送審查起訴。

④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要求公安機關採取措施保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另案移送審查起訴,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受理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按照上述程式辦理。

審查內容

1、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

2、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的意見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的認定是否恰當;

3、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證據的清單、複製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檔案是否隨案移送;

4、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5、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6、是否屬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7、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8、採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

9、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10、與犯罪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凍結並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檔案是否完備。

公訴公訴
步驟方法

1、對起訴意見書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進行全面、認真審查。辦案人員應閱卷審查,將起訴意見書認定的犯罪事實與證據相對照,審查犯罪事實的每個環節是否都有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將犯罪嫌疑人的各次口供相對照,以及口供與其他證據相對照,審查口供與口供之間,口供與其他證據之間是否一致;將犯罪事實與偵查機關認定的犯罪性質、罪名相對照,審查犯罪性質與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與有關法律規定相對照,審查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應否負刑事責任以及偵查機關的處理意見是否正確。閱卷審查後,應製作閱卷筆錄。

2、訊問犯罪嫌疑人。

3、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其委託人的意見。

4、進行必要的核實和調查。

處理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分別情況作出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經審查後,應當分別情況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撤銷案件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除了可以作出以下正式決定外,還可以作出兩種過渡性決定,即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和自行偵查的決定。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取證所採取的手段技術性較強或工作量較大的案件、遺漏了罪行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需要退回公安機關追加犯罪嫌疑人和補充罪名的案件適用退回補充偵查。次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通過檢察機關調查核實工作就可查清的案件適用檢察機關自行偵查。

提起公訴

公訴提起公訴
提起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時,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將犯罪嫌疑人移交同級人民法院審判的訴訟活動。

移送起訴

1、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2、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書、主要證據的複印件或者照片、證據目錄和證人名單。

主要證據是對認定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起主要作用,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響的證據。

主要證據

1、起訴書中涉及的各種證據種類中的主要證據;

2、多個同種類證據中被確定為主要證據的;

3、作為法定量刑情節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當防衛的證據。

對於主要證據為書證、證人證言筆錄、被害人陳述筆錄、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筆錄或者勘驗、檢查筆錄的,可以只複印其中與證明被告人構成犯罪有關的部分,鑑定書可以只複印鑑定結論部分。

審查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出庭支持

出庭支持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案件時,指派檢察員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對被告人所作的指控,並監督審判活動是否合法的一種訴訟活動。

出庭支持公訴的任務是:第一,執行控訴職能,這是首要任務。第二,進行審判監督;第三,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常見法律術語

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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