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
根據同級行政部門內部各機構之間的分工和不同的職能配置,可以將行政機構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領導機構
領導機構是各級行政部門的核心和首腦機構。其主要職責實對轄區內的重大行政管理問題進行決策,並指揮督導決策的實施,對所轄區域的行政工作進行統一指揮與協調。
辦公機構
辦公機構是協助行政首長管理本級政府內部綜合性事務的辦事機構。其工作任務包括辦公室日常性事務、綜合協調工作、輔助決策工作以及領導臨時交辦的工作四大類。此外,還存在一些協助行政首長處理專門或特別事務的辦公機構,如我國的僑務辦、港澳辦公室等。
諮詢機構
也稱智囊團或參謀機構。其基本職能是調查研究、參謀諮詢、政策協調、輔助領導機構進行行政決策。
信息機構
信息機構專門負責行政管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儲存、傳遞,為領導機構和有關部門提供信息服務,如統計局、情報部門、檔案室等。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這類機構的重要性日趨增加。
職能機構
它在行政領導機構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和管理某一個或多個專門行政事務。具有執行性、專業性和局部性的特點。
派出機構
它是一級政府按管轄區域依法授權委派的代表機構。如我國省級政府派出的地區行政公署。這些機構並非一級政府,而只是派出它的那一級行政機構的一個分支機構。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其主要職責是:指導檢查並監督下級行政機構貫徹執行上級行政機構的有關指示、決策的情況,向委派機關報告轄區內行政情況。完成上級機關下達的其他事宜。
監督機構
如行政監察機構、審計機構。主要負責對各種行政機構、人員及其行政管理活動進行執法性監督和檢查。
行政機關
顧名思義,行政機關就是行使國家行政權的國家機關。但是,對於行政機關的範圍,有不同的見解和說法。一些人認為,行政機關就是各級人民政府。理由是,我國現行憲法第八十五條和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的有關內容,表明行政機關只包括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政府以外的各種機關、組織以及人民政府所設定的工作部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可稱之為行政機構,行政機關和行政機構加在一起,稱之為行政組織。也有人認為,行政機關、行政機構、行政組織的劃分,只是人為的做法,也是對行政機關不同的稱謂而已。其實,三者之間並無明確界限,人民政府和其工作部門都是行政機關。從現行立法來看,第二種觀點是有道理的。憲法的有關規定的確規定了人民政府為行政機關,但並不能因此推論說其他行政組織就不是行政機關。而此後的大量單行法則規定,行政機關既包括政府,也包括政府的部門。在某些法律當中,行政機關還被特別用作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稱呼。例如,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此處,行政機關就是指政府工作部門。因此,我們在提到行政機關時,如果沒有特別所指,既包括人民政府,也包括政府所屬工作部門。 第一,人民政府。在我國,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對國家行政事務進行全面的組織管理,統一領導全國的行政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一般包括四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縣、自治縣、旗、市、設區的市所轄的區人民政府,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本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它在上一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管理本地區的行政工作,領導並監督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無論是國務院還是地方人民政府,作為其行政工作的一部分,都要承擔一定的行政複議任務,履行行政複議機關的職責。 第二,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適應行政管理專業化的要求,各級人民政府都設定了數量不等的工作部門,作為主管某一方面行政事項的行政機構。從國務院來看,國務院工作部門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一是組成部門,二是直屬機構,三是辦事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也大體上分為這幾類,同時,在業務分工上也大致相同,從而形成不同領域方面上下級部門大體對口的現象。這些上下級部門不僅業務上有類同性,而且依法還有業務指導和被指導的關係,有的部門還有業務領導關係。因此,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也可以據此進行監督和管理,其中一個重要的途徑,就是對下級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複議審查,從而具有行政複議機關的法律地位。 第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從中央和地方的職責分工來看,有些行政管理事項是屬於中央專屬管理的事項,例如,對於金融的監管、海關業務的管理、外匯管制、國家稅收等。為了掌管這些行政管理事項,國務院設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作為專門的行政機關。這些部門為了行使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在各地依法層層設定了由本部門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這些行政機關雖然設在某一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區域內,但不受該人民政府管轄。在發生行政複議時,當事人也不能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而只能依法向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當中的某一級機關提交行政申請。 第四,行政公署、盟。依照(法律敎育網)有關組織法的規定,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派出機關,實踐中,這種派出機關叫做行政公署或者盟。行政公署、盟受依法設立它的人民政府的委託,管理所屬地區的行政事務。經過多年的發展,行政公署、盟越來越實體化,與設區的市的地位和職權相當接近。在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方面,它也負有一定的職責,可以作為行政複議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