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荊釵記》,南戲劇本。元柯丹丘作。現今流傳者多為明人改本,以《六十種曲》本較流行。寫貧士王十朋以荊釵為聘禮,與錢玉蓮結為婚姻。王中狀元後,万俟丞相欲招為婿,十朋拒絕,万俟怒而將他由饒州僉判改除潮陽僉判。富豪孫汝權謀娶玉蓮,暗中將王的家書改為休妻之書,玉蓮被迫投江自殺,為福建安撫錢載和所救,收為義女,復得饒州王僉判病故訊息,誤以為十朋亡故。五年後,十朋改任吉安太守,在道觀設醮追薦亡妻,適玉蓮亦至道觀拈香,兩人相逢,終以荊釵為憑,夫妻團圓。劇本抨擊了豪門的罪惡,反映了封建社會婦女的痛苦。
唱詞
[西皮原板]家住在溫州郡樂清小縣,
奴本是錢門女名喚玉蓮。
我的父錢載和有家財萬貫,
親娘喪隨繼母就受盡了熬煎。
(白)提起丈夫令人悲憤也!
[西皮流水]配兒夫王十朋才名久顯,
將荊釵作聘禮就匹配良緣。
都只為聖天子開了科選,
我兒夫趕考就拜別慈顏。
托表兄寄回了一封小柬,
上寫著我兒夫他得中了狀元。
“荊釵”和聘禮
在近代京劇《荊釵記》中,錢載和到王家提親時,王母以家貧為由推辭。
錢載和說:“噯,只要女婿才貌雙全,聘禮何拘輕重!”
王母說:“既是員外不棄寒微,肯賜婚配,感激之甚。啊,兒呀,你父死後,無有所遺,只有這支荊釵(王母拔釵),就拿它作為聘禮吧!”
錢載和回家回報繼室孫氏,孫氏恰好接到侄子孫汝權的“定禮”,是三錢多重的“金釵”。而錢玉蓮願意接受荊釵,不要金釵。孫氏大為光火:“我把你這老東西啊,你不是非要給王家嗎?也成!我要他不過三天,就得抬親,還要五百兩銀子的彩禮;叫丫頭光著上轎,什麼都不給。要是不成,咱們就吹!”
錢載和無奈,趕緊偷偷吩咐手下:“速備紋銀一千兩,急速送到王家,叫他三日之內,前來抬親。快去,快去!”終於達到孫氏的要求,錢玉蓮出嫁到王家。
顯然,在京劇《荊釵記》的編演者看來,荊釵確實只能算是個象徵性的“定禮”,不是正式的“聘禮”,才有後來錢載和暗贈銀兩來為王家做“彩禮”的劇情。
但是在元代南戲《荊釵記》原作里,並沒有錢玉蓮父親暗中資助王家再給聘禮、財禮的情節。而競爭者孫汝權“取金釵一對,壓釵銀四十兩”,要媒婆帶過去。並向媒婆許諾:“媽媽,成親之後,自有禮物登門謝媒。花紅羊酒錦段贈之。”在謊報王十朋被宰相招贅後,孫汝權再下聘禮:“我送黃金一百兩,段子一百匹,胡羊、寶鈔、好酒,都是一般送。”
作為成婚要件的聘禮
中國古代一直採用聘娶婚制,至少從西晉時開始,“崇嫁娶之要,一以下聘為正,不理私約”,聘財是司法當局判定婚姻關係是否成立的標誌。
唐代法典《唐律疏議·戶婚》規定,判斷是否已成立婚姻關係,最重要的是女方家長曾經接受過男方家長的聘財(彩禮)。這條法律的註解還明確,“聘財無多少之限”,請客吃飯不能算聘財,可是如果是將酒食作為禮物提供給女方、而女方也接受的,酒食之類的食物也可以視為聘財。即使是價值僅一尺絹帛,婚姻就算成立。如女方家長在接受了聘財後反悔的,要處杖六十;悔約並將女兒另外許配他人的,要處杖一百;已另外成婚的要處徒一年半。所有的這些情況在處罰外,“女追還前夫”,女兒必須出嫁給原來提交聘財的男家。
因此,元代南戲《荊釵記》里的“荊釵”,就是聘禮,是沒有財產價值的“財禮”,王十朋和錢玉蓮的婚姻就此成立。在南戲《荊釵記》里,錢玉蓮父親回到家,孫氏與他大吵:“雖然是我女低微,他將我恁般輕覷。一城中豈無風流佳婿?老員外,偏只要嫁著窮鬼。”錢父則反駁:“這財禮雖是輕微,你為何講是說非?婆子,你不曉得,那王秀才是個讀書人,一朝顯達,名登高第,那其間夫榮妻貴。這財禮呵,縱輕微,既來之,且宜安之。”
京劇旦角經典劇目
京劇劇目中的哪一個角色由哪一個行當的演員來扮演,一般都有明確的規定。因此,不同的行當流派都有自己的代表劇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