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設計規範》

《公園設計規範》

根據建設部建標〔1991〕413號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園林局主編的《公園設計規範》,為行業標準,編號CJJ 48—92,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公園設計規範》的制定主要是為了全面發揮公園的遊憩功能和改善環境的作用,確保設計質量。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為全面地發揮公園遊憩功能和改善環境的作用,確保設計質量,制定本規範
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全國新建擴建改建修復的各類公園設計。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附屬綠地設計可參照執行。
第1.0.3條公園設計應在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的基礎上進行。應正確處理公園與城市建設之間,公園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經濟效益之間以及近期建設與遠期建設之間的關係。
第1.0.4條公園內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和市政設施等設計除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與城市規劃的關係

第2.1.1條公園的用地範圍性質,應以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為依據。
第2.1.2條、區級公園的範圍線應與城市道路紅線重合,條件不允許時,必須設通道使主要出入口與城市道路銜接。
第2.1.3條公園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標高應與該道路路面標高相適應,並採取措施,避免地面逕流沖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園綠地。
第2.1.4條沿城市主、次幹道的市、區級公園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須與城市交通和遊人走向流量相適應,根據規劃和交通的需要設定遊人集散廣場
第2.1.5條公園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觀,應與該地段城市風貌相協調
第2.1.6條城市高壓輸配電架空線通道內的用地不應按公園設計。公園用地與高壓輸配電架空線通道相鄰處,應有明顯界限。
第2.1.7條城市高壓輸配電架空線以外的其他架空線和市政管線不宜通過公園,特殊情況時過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選線符合公園總體設計要求;
二、通過喬、灌木種植區的地下管線與樹木的水平距離符合規定;
三、管線從喬、灌木設計位置下部通過,其埋深大於1.5m,從現狀大樹下部通過,地面不得開槽且埋深大於3m。根據上部荷載,對管線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四、通過喬木林的架空線,提出保證樹木正常生長的措施。

第二節 內容和規模

第2.2.1條公園設計必須以創造優美的綠色自然環境為基本任務,並根據公園類型確定其特有的內容。
第2.2.2條綜合性公園的內容應包括多種文化娛樂設施、兒童遊戲場和安靜休憩區,也可設遊戲型體育設施。在已有動物園的城市,其綜合性公園內不宜設大型或猛獸類動物展區。全園面積不宜小於10hm²。
第2.2.3條兒童公園應有兒童科普教育內容和遊戲設施,全園面積宜大於2hm²。
第2.2.4條動物園應有適合動物生活的環境;遊人參觀休息、科普的設施;安全衛生隔離的設施和綠帶;飼料加工場以及獸醫院。檢疫站、隔離場和飼料基地不宜設在園內。全園面積宜大於20hm²。
專類動物園應以展出具有地區或類型特點的動物為主要內容。全園面積宜在5~20hm²之間。
第2.2.5條植物園應創造適於多種植物生長的立地環境,應有體現本園特點的科普展覽區和相應的科研實驗區。全園面積宜大於40hm²。
專類植物園應以展出具有明顯特徵或重要意義的植物為主要內容,全園面積宜大於20hm²。
盆景園應以展出各種盆景為主要內容。獨立的盆景園面積宜大於2hm²。
第2.2.6條風景名勝公園應在保護好自然和人文景觀的基礎上,設定適量遊覽路、休憩、服務和公用等設施。
第2.2.7條歷史名園修復設計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為保護或參觀使用而設定防火設施、值班室、廁所及水電等工程管線,也不得改變文物原狀。
第2.2.8條其他專類公園,應有名副其實的主題內容。全園面積宜大於2hm²。
第2.2.9條居住區公園和居住小區遊園,必須設定兒童遊戲設施,同時應照顧老人的遊憩需要。居住區公園陸地面積隨居住區人口數量而定,宜在5~10hm²之間。居住小區遊園面積宜大於0.5hm²。
第2.2.10條帶狀公園,應具有隔離裝飾街道和供短暫休憩的作用。園內應設定簡單的休憩設施,植物配置應考慮與城市環境的關係及園外行人、乘車人對公園外貌的觀賞效果。
第2.2.11條街旁遊園,應以配置精美的園林植物為主,講究街景的藝術效果並應設有供短暫休憩的設施。

第三節 園內主要用地比例

第2.3.1條公園內部用地比例應根據公園類型和陸地面積確定。其綠化、建築、園路及鋪裝場地等用地的比例應符合規定。
第2.3.2條Ⅰ、Ⅱ、Ⅲ三項上限與Ⅳ下限之和不足100%,剩餘用地應供以下情況使用:
一、一般情況增加綠化用地的面積或設定各種活動用的鋪裝場地、院落、棚架、花架、假山等構築物;
二、公園陸地形狀或地貌出現特殊情況時園路及鋪裝場地的增值。
第2.3.3條公園內園路及鋪裝場地用地,可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按規定值適當增大,但增值不得超過公園總面積的5%。
一、公園平面長寬比值大於3;
二、公園面積一半以上的地形坡度超過50%;
三、水體岸線總長度大於公園周邊長度。

第四節 常規設施

第2.4.1條常規設施項目的設定,應符合表規定
第2.4.2條公園內不得修建與其性質無關的、單純以營利為目的的餐廳旅館舞廳等建築。公園中方便遊人使用的餐廳、小賣店等服務設施的規模應與遊人容量相適應。
第2.4.3條遊人使用的廁所面積大於10hm²的公園,應按遊人容量的2%設定廁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數),小於10hm²者按遊人容量的1.5%設定;男女蹲位比例為1~1.5∶1;廁所的服務半徑不宜超過250m;各廁所內的蹲位數應與公園內的遊人分布密度相適應;在兒童遊戲場附近,應設定方便兒童使用的廁所;公園宜設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廁所。
第2.4.4條公用的條凳、坐椅、美人靠(包括一切遊覽建築和構築物中的在內)等,其數量應按遊人容量的20%~30%設定,但平均每1hm²陸地面積上的座位數最低不得少於20,最高不得超過150。分布應合理。
第2.4.5條停車場腳踏車存車處的位置應設於各遊人出入口附近,不得占用出入口內外廣場,其用地面積應根據公園性質和遊人使用的交通工具確定。
第2.4.6條園路、園橋、鋪裝場地、出入口及遊覽服務建築周圍的照明標準,可參照有關標準執行。

第三章 總體設計

第一節 容量計算

第3.1.1條公園設計必須確定公園的遊人容量,作為計算各種設施的容量、個數、用地面積以及進行公園管理的依據。
第3.1.2條市、區級公園遊人人均占有公園面積以60m²為宜,居住區公園、帶狀公園和居住小區遊園以30m²為宜;近期公共綠地人均指標低的城市,遊人人均占有公園面積可酌情降低,但最低遊人人均占有公園的陸地面積不得低於15m²。風景名勝公園遊人人均占有公園面積宜大於100m²。
第3.1.3條水面和坡度大於50%的陡坡山地面積之和超過總面積的50%的公園,遊人人均占有公園面積應適當增加,其指標應符合規定。

第二節 布局

第3.2.1條公園的總體設計應根據批准的設計任務書,結合現狀條件對功能或景區劃分、景觀構想、景點設定、出入口位置、豎向及地貌、園路系統、河湖水系、植物布局以及建築物和構築物的位置、規模、造型及各專業工程管線系統等作出綜合設計。
第3.2.2條功能或景區劃分,應根據公園性質和現狀條件,確定各分區的規模及特色。
第3.2.3條出入口設計,應根據城市規劃和公園內部布局要求,確定遊人主、次和專用出入口的位置;需要設定出入口內外集散廣場、停車場、腳踏車存車處者,應確定其規模要求。
第3.2.4條園路系統設計,應根據公園的規模、各分區的活動內容、遊人容量和管理需要,確定園路的路線、分類分級和園橋、鋪裝場地的位置和特色要求。
第3.2.5條園路的路網密度,宜在200~380m/hm²之間;動物園的路網密度宜在160~300m/hm²之間。
第3.2.6條主要園路應具有引導遊覽的作用,易於識別方向。遊人大量集中地區的園路要做到明顯、通暢、便於集散。通行養護管理機械的園路寬度應與機具、車輛相適應。通向建築集中地區的園路應有環行路或回車場地。生產管理專用路不宜與主要遊覽路交叉。
第3.2.7條河湖水系設計,應根據水源和現狀地形等條件,確定園中河湖水系的水量水位、流向;水閘水井泵房的位置;各類水體的形狀和使用要求。遊船水面應按船的類型提出水深要求和碼頭位置;游泳水面應劃定不同水深的範圍;觀賞水面應確定各種水生植物的種植範圍和不同的水深要求。
第3.2.8條全園的植物組群類型及分布,應根據當地的氣候狀況、園外的環境特徵、園內的立地條件,結合景觀構想、防護功能要求和當地居民游賞習慣確定,應做到充分綠化和滿足多種遊憩及審美的要求。
第3.2.9條建築布局,應根據功能和景觀要求及市政設施條件等,確定各類建築物的位置、高度空間關係,並提出平面形式和出入口位置。
第3.2.10條公園管理設施及廁所等建築物的位置,應隱蔽又方便使用。
第3.2.11條需要採暖的各種建築物或動物館舍,宜採用集中供熱。
第3.2.12條公園內水、電、燃氣等線路布置,不得破壞景觀,同時應符合安全、衛生、節約和便於維修的要求。電氣、上下水工程的配套設施、垃圾存放場及處理設施應設在隱蔽地帶。
第3.2.13條公園內不宜設定架空線路,必須設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避開主要景點和遊人密集活動區;
二、不得影響原有樹木的生長,對計畫新栽的樹木,應提出解決樹木和架空線路矛盾的措施。

第三節 豎向控制

第3.3.1條豎向控制應根據公園四周城市道路規劃標高和園內主要內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提出主要景物的高程及對其周圍地形的要求,地形標高還必須適應擬保留的現狀物和地表水的排放。
第3.3.2條豎向控制應包括下列內容:山頂;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水底;駁岸頂部;園路主要轉折點交叉點和變坡點;主要建築的底層和室外地坪;各出入口內、外地面;地下工程管線及地下構築物的埋深;園內外佳景的相互因借觀賞點的地面高程。

第四節 現狀處理

第3.4.1條公園範圍內的現狀地形、水體、建築物、構築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線和工程設施,必須進行調查,作出評價,提出處理意見。
第3.4.2條在保留的地下管線和工程設施附近進行各種工程或種植設計時,應提出對原有物的保護措施和施工要求。
第3.4.3條園內古樹名木嚴禁砍伐或移植,並應採取保護措施。
第3.4.4條古樹名木的保護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古樹名木保護範圍的劃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成林地帶外緣樹樹冠垂直投影以外5.0m所圍合的範圍;
2、單株樹同時滿足樹冠垂直投影及其外側5.0m寬和距樹幹基部外緣水平距離為胸徑20倍以內;
二、保護範圍內,不得損壞表土層和改變地表高程,除保護及加固設施外,不得設定建築物、構築物及架(埋)設各種過境管線,不得栽植纏繞古樹名木的藤本植物;
三、保護範圍附近,不得設定造成古樹名木處於陰影下的高大物體和排泄危及古樹名木的有害水、氣的設施;
四、採取有效的工程技術措施和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維護其正常生長。
第3.4.5條原有健壯的喬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應保留利用。在喬木附近設定建築物、構築物和工程管線,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平距離符合附錄二、三的規定;
二、在上款規定的距離內不得改變地表高程;
三、不得造成積水。
第3.4.6條有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築物、構築物,應保留並結合到園內景觀之中。

第四章 地形設計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4.1.1條地形設計應以總體設計所確定的各控制點的高程為依據。
第4.1.2條土方調配設計應提出利用原表層栽植土的措施。
第4.1.3條栽植地段的栽植土層厚度應符合附錄四的規定。
第4.1.4條人力剪草機修剪的草坪坡度不應大於25%。
第4.1.5條大高差或大面積填方地段的設計標高,應計入當地土壤的自然沉降係數。
第4.1.6條改造的地形坡度超過土壤的自然安息角時,應採取護坡、固土或防沖刷的工程措施。
第4.1.7條在無法利用自然排水的低洼地段,應設計地下排水管溝。
第4.1.8條地形改造後的原有各種管線的覆土深度,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節 地表排水

第4.2.1條創造地形應同時考慮園林景觀和地表水的排放,各類地表的排水坡度宜符合規定。
第4.2.2條公園內的、湖最高水位,必須保證重要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動物籠舍不被水淹。

第三節 水體外緣

第4.3.1條水工建築物、構築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體的進水口、排水口和溢水口及閘門的標高,應保證適宜的水位和泄洪、清淤的需要;
二、下游標高較高至使排水不暢時,應提出解決的措施;
三、非觀賞型水工設施應結合造景採取隱蔽措施。
第4.3.2條硬底人工水體的近岸2.0m範圍內的水深,不得大於0.7m,達不到此要求的應設護欄。無護欄的園橋、汀步附近2.0m範圍以內的水深不得大於0.5m。
第4.3.3條溢水口的口徑應考慮常年降水資料中的一次性最高降水量。
第4.3.4條護岸頂與常水位的高差,應兼顧景觀、安全、遊人近水心理和防止岸體沖刷

第五章 園路及鋪裝場地設計

第一節 園路

第5.1.1條各級園路應以總體設計為依據,確定路寬、平曲線和豎曲線的線形以及路面結構。
第5.1.2條園路寬度宜符合規定。
第5.1.3條園路線形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地形、水體、植物、建築物、鋪裝場地及其它設施結合,形成完整的風景構圖;
二、創造連續展示園林景觀的空間或欣賞前方景物的透視線;
三、路的轉折、銜接通順,符合遊人的行為規律。
第5.1.4條主路縱坡宜小於8%,橫坡宜小於3%,粒料路面橫坡宜小於4%,縱、橫坡不得同時無坡度。山地公園的園路縱坡應小於12%,超過12%應作防滑處理。主園路不宜設梯道,必須設梯道時,縱坡宜小於36%。
第5.1.5條支路小路,縱坡宜小於18%。縱坡超過15%路段,路面應作防滑處理;縱坡超過18%,宜按台階、梯道設計,台階踏步數不得少於2級,坡度大於58%的梯道應作防滑處理,宜設定護攔設施。
第5.1.6條經常通行機動車的園路寬度應大於4m,轉彎半徑不得小於12m。
第5.1.7條園路在地形險要的地段應設定安全防護設施。
第5.1.8條通往孤島、山頂等卡口的路段,宜設通行複線;必須沿原路返回的,宜適當放寬路面。應根據路段行程及通行難易程度,適當設定供遊人短暫休憩的場所及護攔設施。
第5.1.9條園路及鋪裝場地應根據不同功能要求確定其結構和飾面。面層材料應與公園風格相協調,並宜與城市車行路有所區別。
第5.1.10條公園出入口及主要園路宜便於通過殘疾人使用的輪椅,其寬度及坡度的設計應符合《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JGJ50)中的有關規定。
第5.1.11條公園遊人出入口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總寬度符合規定;
二、單個出入口最小寬度1.5m;
三、舉行大規模活動的公園,應另設安全門

第二節 鋪裝場地

第5.2.1條根據公園總體設計的布局要求,確定各種鋪裝場地的面積。鋪裝場地應根據集散、活動演出、賞景、休憩等使用功能要求作出不同設計。
第5.2.2條內容豐富的售票公園遊人出入口外集散場地的面積下限指標以公園遊人容量為依據,宜按500m²/萬人計算。
第5.2.3條安靜休憩場地應利用地形或植物與喧鬧區隔離。
第5.2.4條演出場地應有方便觀賞的適宜坡度和觀眾席位

第三節 園橋

第5.3.1條園橋應根據公園總體設計確定通行、通航所需尺度並提出造景、觀景等項具體要求。
第5.3.2條通過管線的園橋,應同時考慮管道的隱蔽、安全、維修等問題。
第5.3.3條通行車輛的園橋在正常情況下,汽車荷載等級可按汽車—10級計算。
第5.3.4條非通行車輛的園橋應有阻止車輛通過的措施,橋面人群荷載按3.5kN/m²計算。
第5.3.5條作用在園橋欄桿扶手上的豎向力和欄桿頂部水平荷載均按1.0kN/m計算。

第六章 種植設計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6.1.1條公園的綠化用地應全部用綠色植物覆蓋。建築物的牆體、構築物可布置垂直綠化。
第6.1.2條種植設計應以公園總體設計對植物組群類型及分布的要求為根據。
第6.1.3條植物種類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應栽植地段立地條件的當地適生種類;
二、林下植物應具有耐陰性,其根系發展不得影響喬木根系的生長;
三、垂直綠化的攀緣植物依照牆體附著情況確定;
四、具有相應抗性的種類;
五、適應栽植地養護管理條件;
六、改善栽植地條件後可以正常生長的、具有特殊意義的種類。
第6.1.4條綠化用地的栽植土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栽植土層厚度符合數值,且無大面積不透水層;
二、廢棄物污染程度不致影響植物的正常生長;
三、酸鹼度適宜;
四、物理性質符合規定;
五、凡栽植土壤不符合以上各款規定者必須進行土壤改良。
第6.1.5條鋪裝場地內的樹木其成年期的根系伸展範圍,應採用透氣性鋪裝。
第6.1.6條公園的灌溉設施應根據氣候特點、地形、土質、植物配置和管理條件設定。
第6.1.7條喬木、灌木與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及各種地下管線的距離,應符合規定。
第6.1.8條苗木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規定苗木的種名、規格和質量;
二、根據苗木生長速度提出近、遠期不同的景觀要求,重要地段應兼顧近、遠期景觀,並提出過渡的措施;
三、預測疏伐或間移的時期。
第6.1.9條樹木的景觀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鬱閉度
1、風景林地應符合規定;
2、風景林中各觀賞單元應另行計算,叢植、群植近期鬱閉度應大於0.5;帶植近期鬱閉度宜大於0.6。
二、觀賞特徵
1、孤植樹、樹叢:選擇觀賞特徵突出的樹種,並確定其規格、分枝點高度、姿態等要求;與周圍環境或樹木之間應留有明顯的空間;提出有特殊要求的養護管理方法。
2、樹群:群內各層應能顯露出其特徵部分。
三、視距
1、孤立樹、樹叢和樹群至少有一處欣賞點,視距為觀賞面寬度的1.5倍和高度的2倍;
2、成片樹林的觀賞林緣線視距為林高的2倍以上。
第6.1.10條單行整形綠籬的地上生長空間尺度應符合規定。雙行種植時,其寬度按表6.1.10規定的值增加0.3~0.5m。

第二節 遊人集中場所

第6.2.1條遊人集中場所的植物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遊人活動範圍內宜選用大規格苗木;
二、嚴禁選用危及遊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
三、不應選用在遊人正常活動範圍內枝葉有硬刺或枝葉形狀呈尖硬劍、刺狀以及有漿果或分泌物墜地的種類;
四、不宜選用揮發物或花粉能引起明顯過敏反應的種類。
第6.2.2條集散場地種植設計的布置方式,應考慮交通安全視距和人流通行,場地內的樹木枝下淨空應大於2.2m。
第6.2.3條兒童遊戲場的植物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喬木宜選用高大蔭濃的種類,夏季庇蔭面積應大於遊戲活動範圍的50%;
二、活動範圍內灌木宜選用萌發力強、直立生長的中高型種類,樹木枝下淨空應大於1.8m。
第6.2.4條露天演出場觀眾席範圍內不應布置阻礙視線的植物,觀眾席鋪栽草坪應選用耐踐踏的種類。
第6.2.5條停車場的種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樹木間距應滿足車位通道、轉彎、回車半徑的要求;
二、庇蔭喬木枝下淨空
的標準:
1、大、中型汽車停車場:大於4.0m;
2、小汽車停車場:大於2.5m;
3、腳踏車停車場:大於2.2m。
三、場內種植池寬度應大於1.5m,並應設定保護設施。
第6.2.6條成人活動場的種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宜選用高大喬木,枝下淨空不低於2.2m;
二、夏季喬木庇蔭面積宜大於活動範圍的50%。
第6.2.7條園路兩側的植物種植
一、通行機動車輛的園路,車輛通行範圍內不得有低於4.0m高度的枝條;
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園路邊緣種植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宜選用硬質葉片的叢生型植物;
2、路面範圍內,喬、灌木枝下淨空不得低於2.2m;
3、喬木種植點距路綠應大於0.5m。

第三節 動物展覽區

第6.3.1條動物展覽區的種植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利於創造動物的良好生活環境;
二、不致造成動物逃逸;
三、創造有特色植物景觀和遊人參觀休憩的良好環境;
四、有利於衛生防護隔離。
第6.3.2條動物展覽區的植物種類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利於模擬動物原產區的自然景觀;
二、動物運動範圍內應種植對動物無毒、無刺、萌發力強、病蟲害少的中慢長種類。
第6.3.3條在籠舍、動物運動場內種植植物,應同時提出保護植物的措施。

第四節 植物園展覽區

第6.4.1條植物園展覽區的種植設計應將各類植物展覽區的主題內容和植物引種馴化成果、科普教育、園林藝術相結合。
第6.4.2條展覽區展示植物的種類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科普、科研具有重要價值;
二、在城市綠化、美化功能等方面有特殊意義。
第6.4.3條展覽區配合植物的種類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能為展示種類提供局部良好生態環境;
二、能襯托展示種類的觀賞特徵或彌補其不足;
三、具有滿足遊覽需要的其他功能。
第6.4.4條展覽區引入植物的種類,應是本園繁育成功或在原始材料圃內生長時間較長、基本適應本地區環境條件者。

第七章 建築物及其他設施設計

第一節 建築物

第7.1.1條建築物的位置、朝向、高度、體量、空間組合、造型材料色彩及其使用功能,應符合公園總體設計的要求。
第7.1.2條遊覽、休憩、服務性建築物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地形、地貌、山石、水體、植物等其他造園要素統一協調;
二、層數以一層為宜,起主題和點景作用的建築高度和層數服從景觀需要;
三、遊人通行量較多的建築室外台階寬度不宜小於1.5m;踏步寬度不宜小於30cm,踏步高度不宜大於16cm;台階踏步數不少於2級;側方高差大於1.0m的台階,設護攔設施;
四、建築內部和外緣,凡遊人正常活動範圍邊緣臨空高差大於1.0m處,均設護攔設施,其高度應大於1.05m;高差較大處可適當提高,但不宜大於1.2m;護攔設施必須堅固耐久且採用不易攀登的構造,其豎向力和水平荷載應符合本規範第5.3.5條的規定;
五、有吊頂的、敞廳,吊頂採用防潮材料;
六、亭、廊、花架、敞廳等供遊人坐憩之處,不採用粗糙飾面材料,也不採用易刮傷肌膚和衣物的構造
第7.1.3條遊覽、休憩建築的室內淨高不應小於2.0m;亭、廊、花架、敞廳等的楣子高度應考慮遊人通過或賞景的要求。
第7.1.4條管理設施和服務建築的附屬設施,其體量和煙囪高度應按不破壞景觀和環境的原則嚴格控制;管理建築不宜超過2層。
第7.1.5條“三廢”處理必須與建築同時設計,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景觀。
第7.1.6條殘疾人使用的建築設施,應符合《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JGJ50)的規定。

第二節 駁岸與山石

第7.2.1條河湖水池必須建造駁岸並根據公園總體設計中規定的平面線形、豎向控制點、水位和流速進行設計。岸邊的安全防護應符合本規範第7.1.2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7.2.2條素土駁岸
一、岸頂至水底坡度小於100%者應採用植被覆蓋;坡度大於100%者應有固土和防沖刷的技術措施;
二、地表逕流的排放及駁岸水下部分處理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7.2.3條人工砌築或混凝土澆注的駁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寒冷地區的駁岸基礎應設定在冰凍線以下,並考慮水體及駁岸外側土體結凍後產生的凍脹對駁岸的影響,需要採取的管理措施在設計檔案中註明;
二、駁岸地基基礎設計應符合《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J7)的規定。
第7.2.4條採取工程措施加固駁岸,其外形和所用材料的質地、色彩均應與環境協調。
第7.2.5條堆疊假山和置石,體量、形式和高度必須與周圍環境協調,假山的石料應提出色彩、質地紋理等要求,置石的石料還應提出大小和形狀。
第7.2.6條疊山、置石和利用山石的各種造景,必須統一考慮安全、護坡、登高、隔離等各種功能要求。
第7.2.7條疊山、置石以及山石梯道的基礎設計應符合《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定》(GBJ7)的規定。
第7.2.8條遊人進出的山洞,其結構必須穩固,應有採光通風排水的措施,並應保證通行安全。
第7.2.9條疊石必須保持本身的整體性和穩定性。山石銜接以及懸挑、山洞部分的山石之間、疊石與其它建築設施相接部分的結構必須牢固,確保全全。山石勾縫作法可在設計檔案中註明。

第三節 電氣與防雷

第7.3.1條園內照明宜採用分線路、分區域控制。
第7.3.2條電力線路及主園路的照明線路宜埋地敷設,架空線必須採用絕緣線,線路敷設應符合本規範第3.2.13條的規定。
第7.3.3條動物園和晚間開展大型遊園活動、裝置電動遊樂設施、有開放性地下岩洞或架空索道的公園,應按兩路電源供電設計,並應設自投裝置;有特殊需要的應設自備發電裝置。
第7.3.4條公共場所的配電箱應加鎖,並宜設在非遊覽地段。園燈接線盒外罩應考慮防護措施。
第7.3.5條園林建築、配電設施的防雷裝置應按有關標準執行。園內遊樂設備、制高點的護欄等應裝置防雷設備或提出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四節 給水排水

第7.4.1條根據植物灌溉、噴泉水景、人畜飲用、衛生和消防等需要進行供水管網布置和配套工程設計。
第7.4.2條使用城市供水系統以外的水源作為人畜飲用水和天然游泳場用水,水質應符合國家相應的衛生標準。
第7.4.3條人工水體應防止滲漏,瀑布、噴泉的水應重複利用;噴泉設計可參照《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範》(GBJ15)的規定。
第7.4.4條養護園林植物用的灌溉系統應與種植設計配合,噴灌或滴灌設施應分段控制。噴灌設計應符合《噴灌工程技術規範》(GBJ85)的規定。
第7.4.5條公園排放的污水應接入城市污水系統,不得在地表排放,不得直接排入河湖水體或滲入地下。

第五節 護欄

第7.5.1條公園內的示意性護欄高度不宜超過0.4m。
第7.5.2條各種遊人集中場所容易發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應設定安全防護性護欄;設計要求可參照本規範第7.1.2條的規定。
第7.5.3條各種裝飾性、示意性和安全防護性護欄的構造作法,嚴禁採用銳角、利刺等形式。
第7.5.4條電力設施、猛獸類動物展區以及其他專用防範性護欄,應根據實際需要另行設計和製作。

第六節 兒童遊戲場

第7.6.1條公園內的兒童遊戲場與安靜休憩區、遊人密集區及城市幹道之間,套用園林植物或自然地形等構成隔離地帶。
第7.6.2條幼兒和學齡兒童使用的器械,應分別設定。
第7.6.3條遊戲內容應保證安全、衛生和適合兒童特點,有利於開發智力,增強體質。不宜選用強刺激性、高能耗的器械。
第7.6.4條遊戲設施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兒童遊戲場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設施的要求:
1、室內外的各種使用設施、遊戲器械和設備應結構堅固、耐用,並避免構造上的硬稜角;
2、尺度應與兒童的人體尺度相適應;
3、造型、色彩應符合兒童的心理特點;
4、根據條件和需要設定遊戲的管理監護設施。
二、機動遊樂設施及遊藝機,應符合《遊藝機和遊樂設施安全標準》(GB8408)的規定
三、戲水池最深處的水深不得超過0.35m,池壁裝飾材料應平整、光滑且不易脫落,池底應有防滑措施;
四、兒童遊戲場內應設定坐凳及避雨、庇蔭等休憩設施;
五、宜設定飲水器、洗手池。
第7.6.5條遊戲場地面
一、場內園路應平整,路緣不得採用銳利的邊石;
二、地表高差應採用緩坡過渡,不宜採用山石和擋土牆;
三、遊戲器械下的場地地面宜採用耐磨、有柔性、不揚塵的材料鋪裝。

附加說明:

本標準主編單位、參加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北京市園林局
參加單位:北京市園林設計研究院
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廣州市園林建築規劃設計院
天津市園林管理局設計處
杭州園林設計院
上海市園林設計院
重慶市園林設計研究所
大連市市政園林設計院
包頭市城市規劃管理處
蘇州園林設計院
華南農業大學
四川省建築勘測設計院
主要起草人:劉少宗、潘家瑩、徐德權、洛芬林、高薇、周琳潔、黎永惠、林福昌、周在春、姚鼎初、周治衡、匡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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