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人權狀況時被批評,加上各項指標落後於一些已開發國家,美國仍被認為是侵害人權狀況不嚴重的國家之一。以人權的重要指標之一的“性別權力測度值(GEM)”為例,根據聯合國開發計畫署(UNDP)標準所製成的“管理及經理人女性比率”人權狀況顯示,該國於相關正面評價上排名第4,另外該指標的最後總排名中,美國亦為第14。
概況
西方世界各國普遍把美國看作人權領袖的模範,並認為上面檔案所列舉出來的權利是世界上人權中最重要的,但美國國內人權組織與不少“第三國家”仍對美國人權狀況多有批判,也認為美國對人權的雙重標準,是美國於偽善外交政策上的衍生。而這些第三國家大多也同時強調,在衡量他國人權時美國把自己的標準強加在他國身上是一種帝國主義行徑,在九一一事件後,政府要求對更多的人口進行監視,這些來自政府的壓力引發了人們對政府侵犯公民隱私權以及對囚犯人格不尊重的批評。對他們來說,被法律正式賦予公民的權利已經受到侵害。這些觀點經常被認為是“反美主義”,但是在美國也有很多政治上的自由主義者持這種觀點。其中最基本的爭論是例如死刑、警察酷刑(policebrutality)、打擊毒品(WaronDrugs)和性道德等有爭議的議題。德國之聲在對2005年美國發布的外國年度人權報告進行評論時認為,儘管美國媒體享受充分的自由使得政府的行為受到監督,但是這個監督機制並不能完全杜絕踐踏人權的現象。由於在反恐戰爭中的關塔那摩虐囚事件,美國在人權問題上的公信力正在不斷下降。
擴展權利法案的範圍
很多美國公民並不了解權利法案僅僅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受聯邦政府侵犯。1868年批准的第14條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式條款看起來將憲法中聯邦對公民權利的保護擴展到各州。最高法院逐漸開始接受這個意見,第一個在州級別被保護的權利法案權利是在吉特洛訴紐約州案中判決應受到保護的的言論自由權利。
宗教自由
憲法第一修正案以兩個宗教自由原則開始。第一個是政教分離原則,而第二個是宗教活動自由原則。政教分離原則規定國會不得制定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傳教自由的法律,造成對各級政府是否應該同意資助宗教組織、校內祈禱和如何教授進化論和聖經中的神創論等等問題的爭論。在勒蒙訴柯茲曼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賓夕法尼亞州關於政府直接擔負教會學校教師工資的《非公立中國小教育法》,禁止州政府直接資助教會學校,並提出了判斷政府是否涉嫌違反“政教分離”原則的三項標準。在亞哥斯提尼對費爾頓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對1985年的亞谷拉對費爾頓一案的判決,裁決聯邦政府資助教會學校的殘疾學生並未違反政教分離原則。2002年,在傑曼訴西蒙哈里斯案中,最高法院裁決政府可以使用擇校補助金券資助教會學校。
1962年最高法院在恩格爾訴維塔萊案中裁決在公立學校內進行官方主持的禱告活動違反的政教分離原則。在1985年的華萊士訴賈弗里案中,最高法院認定在公立學校規定“靜思時間”的措施違憲。1992年和2000年,最高法院分別判決在學校畢業典禮和橄欖球比賽之前的祈禱違憲。
1987年,在愛德華訴亞谷拉案中,規定在公立學校教授進化論的同時必須教授神創論的法律被最高法院判決違憲。但是近年最高法院逐漸趨向於平等對待宗教組織。在羅森博格訴維吉尼亞大學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如果大學在資助其他群體,那么它必須同樣資助宗教群體。
宗教活動自由原則通常需要在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動之間取得平衡。在就業司訴史密斯案中,最高法院裁定政府在平等原則下有權對宗教活動進行限制。在1997年的博恩市訴佛羅爾斯案中,最高法院判決國會通過的宗教自由恢復法案越權給與了宗教組織超出宗教活動自由的權利。但是在2006年的岡薩雷斯訴植物聯盟教會精神救助中心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政府必須有非常有說服力的理由才可以繞過宗教自由恢復法案的限制來限制宗教自由。
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是美國人經常提到的一種自由,但是很多美國人並未意識到言論自由也受法律限制。1919年的申克訴美國案確立了危險測試,允許在公共秩序受到言論的明顯而即刻的威脅時限制言論自由。在1925年的吉特勞訴美國案中確立了危險傾向測試,限制了有可能導致暴力的言論。在這之前,對言論的限制通常被判決為違憲,這些限制也包括對報紙、電影和電視節目的限制。1971年的紐約時報訴美國案中,最高法院判決紐約時報有權公布關於越南戰爭的信息。最高法院也將保護範圍擴展到象徵性言論和商業言論。1989年,在引起很大爭議的德克薩斯訴詹森案中,最高法院裁定焚燒國旗屬於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象徵性言論。
一些範圍內的言論不受憲法保護。這些言論包含猥褻性言論、誹謗、攻擊性言論和不當干涉。在米勒訴加利福尼亞州案中,最高法院確立了判斷猥褻性言論的標準。2002年,最高法院在阿什克羅夫特訴自由言論聯盟案中判定1996年通過的兒童色情預防法違憲。口頭和書面的誹謗屬於利用自己的言論自由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攻擊性言論和不當干涉屬於利用自己的言論自由侵犯他人的言論自由,法院通常判決這些言論不受憲法保護。但是在麥卡錫主義盛行的紅色恐懼時期,很多人因為被麥卡錫指責同情共產主義而失去工作。網際網路的發展提出了重新定義言論自由的挑戰。在雅虎禁止在其網上拍賣區出售納粹相關商品之後,Google、雅虎、微軟和思科因為協助進行中國網路審查而於2006年受到美國國會調查。在2006年初,美國公眾在仇恨性言論、宗教權利和美國校內對學生服飾的規範的問題上仍舊有很大分歧。
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可以被認為是書面的言論,所以很多保護言論自由的條款也保護出版自由,但是書面毀謗不受保護。1964年,在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中,最高法院認為在職官員不能針對發表與公務行為有關的誹謗性不實言詞要求得到損害賠償,除非能證明有關言詞出於"實際惡意"。這項規則的適用範圍後來被擴大到所有公眾人物。這個解釋允許了對官員進行批評,討論不同政見而不用面對起訴。另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是公眾知情權和刑事司法系統中個人和警方的公正審判權的衝突。在1979年的甘乃特公司訴德·帕斯夸勒案中,最高法院認定法官可以採取召開秘密聽證會的措施來保護被告的公正審判權免受過度新聞報導產生的偏見所影響。在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的創建之後,無線電台、電視台、電影等廣播媒體具有比印刷業具有更多的限制。這些限制包括對等時間規則、人身攻擊規則、公平原則等條例,要求廣播媒體同等對待一個有爭議問題的各方觀點。2005年,美國地區在無國界記者的世界新聞自由排行中列第40位。
遷徙自由
美國建國初期的邦聯條例第四章賦予了人民自由進出其它州的權利,但是乞丐、流浪者和逃亡奴隸被排除在外。美國憲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每個州的公民均享有諸州公民的所有優惠與豁免權,去除了乞丐、流浪者和逃亡奴隸條款,但是並未明確定義公民和優惠與豁免權的含義。直到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十四條通過之後,公民的定義才被明確。第十四條第一節規定:“所有在合眾國出生或入籍、並受制於其管轄權的人,都是合眾國公民和其居住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訂或實施任何法律,來剝奪合眾國公民的優惠與豁免權。”美國目前實行納稅人制度,遷移者以納稅地為居住地點,無須申請準入許可。但是在屠宰場案之後,對優惠與豁免權的狹隘解釋和各州設立的居住年限、市場準入等條款實際上對於跨州遷徙進行了一些經濟和政治限制。在1969年的福利居住期限案中,最高法院判決地方政府不得通過限制福利救濟而限制遷徙自由。在1970年的俄勒岡州訴米切爾案中,最高法院禁止在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中套用居住期限規定限制遷徙者的政治權利。
美國繼承了英國的濟貧法,允許收容無業貧民。但是1941年的愛德華茲訴加利福利亞案中,最高法院判決加州不能因為可能的犯罪行為而逮捕窮人。1970年,在美國訴Cassiagnol案中,最高法院判決在政府地產上流浪合法。1972年,在帕帕克里斯托訴傑克遜維爾市案中,最高法院判決逮捕四處閒逛、流浪和遊蕩的人的傑克遜維爾市流浪條例過分模糊。1988年,在紐約人訴布賴特案中,最高法院判決禁止在主要交通設施附近閒蕩的規定過分模糊。
隱私權
隱私權在憲法中並未被提到。在1965年的格里斯沃爾德訴康乃狄克州案中,隱私權被裁定為已經被權利法案所涵蓋,成為一種一般性的憲法權利。信息傳播方式的進步使得公眾日益關注隱私權。在1973年的羅伊訴韋德案中,隱私權被用來保證美國婦女墮胎的權利。這個判決到2006年初為止仍然是美國公眾爭論最多的政策之一。另一個引用隱私權的決定是選擇死亡的權利。1990年的克魯贊訴密蘇里州衛生部案中,最高法院要求安樂死需要有遺囑和其他文檔證明死亡意願來保證生存的權利。在2006年的岡薩雷斯訴俄勒岡案案中,最高法院裁定聯邦政府無權干涉在州內允許的輔助自殺。在九一一事件後,在美國政府加強了對公民的監視措施的牆況下,隱私權更加受到關注。2006年初,美國公眾在在網際網路隱私權、墮胎和安樂死的問題上仍舊有很大分歧。
嫌疑犯的權利
一個很難平衡的問題是如何保證刑事訴訟的嫌疑犯的權利。權利法案中第4、5、6和8條修正案處理刑事訴訟的嫌疑犯的權利,後來法院逐漸將他們的保護範圍擴展到所有被起訴者。1963年的吉迪恩訴溫賴特案的判決確保了貧窮的重罪被起訴人要求辯護律師的權利。1966年,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的判決要求警察在詢問之前需要通知對方具有的憲法權利,亦即米蘭達警告。在1914年的威克斯訴美國案中。非法蒐集的證據不被採用的原則首次在聯邦法庭中得到套用。在1961年的馬普訴俄亥俄州案中最高法院判定這個原則在州法庭也適用。1984年,最高法院在判決美國訴里昂案和密西西比訴夏普德案時建立了善意例外,允許採用經過善意但是有缺陷的程式得到的證據。
奴隸制度
在1863年之前,美國憲法保護奴隸制度。1857年3月6日,美國最高法院在德雷德·斯科特訴善福案中判決奴隸不是公民,因此沒有權利在聯邦法院提出任何訴訟。1863年亞伯拉罕·林肯的解放黑奴宣言和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3到15條的通過終止了憲法中的這種不平等。在1865年到1875年,為保護非裔美國人的權利不受州政府侵犯,共和黨控制的國會通過了很多人權法案。但是因為最高法院裁決這些法律違憲,所以它們並沒有很大效果。其中最著名的判決是在1896年的普利西訴弗格森案中創建了平等但是隔離的原則,導致種族隔離制度的泛濫,在南部尤甚。在1877年聯邦軍隊從占領的南部州撤退之後,南部州通過了很多法案限制了非裔美國人的投票權,例如祖父條款、文化測驗、人頭稅、白人初選制等等。白人初選制直到1944年的史密斯訴奧爾賴特案才被裁定違憲。但是截至2006年初,在佛羅里達州和阿拉巴馬州,多達約三分之一的黑人因犯過罪而被剝奪了投票權。種族隔離制度的終止開始於19世紀30年代,在其間一系列的訴訟都和高等院校是否應該錄取非洲裔美國人有關。最終,最高法院在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中裁定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制度違反了第14條憲法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一些人在這個裁決中找到了漏洞,之後一段時間內,私立學校的註冊人數暴漲。1955年,最高法院要求公立學校立即採取行動廢除種族隔離,但是在南方學校中,種族融合進展不大,經常需要由法院下令強行運輸學生。在1995年的密蘇里州訴詹金斯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密蘇里州法院關於密蘇里州政府必須給與學校財政支持以糾正事實上的種族不平等的判決,聲明密蘇里州法院僅有權強制取消法理上和學區內的種族隔離。
雖然非裔美國人是最被關注的種族歧視對象,但是其他少數民族在美國也同樣曾經遭到歧視,例如排華法案和在珍珠港事件之後強迫收容在美國的日裔的措施。
女性主義
美國婦女參政最初是在廢除奴隸的運動中。柳克麗霞·莫特和伊莉莎白·斯坦頓組織了1848年8月26日的紐約塞尼卡福爾斯的第一次婦女權利大會。蘇珊·安東尼和伊莉莎白·斯坦頓在1869年建立了全國婦女投票權協會,露西·史東建立了美國婦女投票權協會。愛麗斯·保羅在20世紀早期建立了議會聯盟。這些協會的活動促使美國憲法第18和19條修正案得以在1920年被國會通過,禁止了生產、銷售、飲用酒類的行為,以及各州因性別而剝奪公民的投票權。在20世紀60年代,女權運動者呼籲實現婦女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平等。在70年代,女權運動者試圖通過平等權利修正案,但是在規定的批准時間內沒有得到足夠數目的州的批准。在這次失敗之後,女權運動者轉向爭取在議會之內的席位。一些政治行動委員會被創建來支持女性候選人。雖然還沒有主流政黨提名女性為總統候選人,但是有婦女參選副總統、州長,以及在內閣和最高法院任職。2002年,當選眾議院民主黨領袖。
性別歧視
1964年的民權法案禁止在工作場所的性別歧視和性騷擾。但是這些法律並未被嚴格執行。1991年在電視上現場直播的安妮塔·希爾斯訴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人克萊倫斯·托馬斯性騷擾一案使得性騷擾案件開始受到關注。在法拉格訴博卡雷頓市案和博靈頓工業公司訴艾樂思案中,最高法院裁定雇員和僱主都應進行合理的努力防止性騷擾的發生。另一個性別歧視的例子是工資不平等。雖然1963年的《公平報酬法》規定在同一組織中從事相同工作的員工必須獲得相同的工資報酬,但是婦女的收入總體上仍舊比男性低。一些關鍵性因素是婦女占據護士這樣的低工資職位,以及玻璃天花板阻止了婦女被提升到企業的最高職位。
勞工權利
1935年,在大蕭條末期通過的國家勞工關係法案,創建了全國勞工關係委員會來保護工人的組織、集體談判和罷工的權利受到保護。1992年,美國批准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證了勞工自由參與工會。但是從1953年到2003年,美國勞工統計局公布的工會會員人數從1680萬下降到了1580萬,占勞動力的比例從33%下降到12.9%,其中私營部門的比例更下降到了8%。在會員比例上升的公有部門,很多雇員被法律剝奪了罷工的權利。2005年12月,紐約交通工會因舉行罷工而被處以每日一百萬美元的罰金。1938年公平勞工標準法規定了全國最低工資和個人可被要求工作的最高時數。它還有加班費的規定和防止虐待童工的標準。但是,很多公司並未執行這些標準,而且一些工種不受該法限制,例如管理人員和小時工、外包契約工這樣的非雇員職位。2004年,電子藝界因執行無加班費的每周80小時工作制而被判罰賠償一億多美元,之後公司內大量的雇員職位被轉成非雇員職位。2005財年,美國勞工部為189000名雇員討回1.19億美元欠薪。2006年,IBM公司因長期不支付加班費面臨數十萬員工和前員工的起訴。
在美國的外籍勞工並不受上述法案保護。直到1943年中美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結盟後才被廢止的排華法案基本上禁止了華人勞工入境。美國的勞工簽證政策將工作和合法居留權聯繫起來,使得外籍勞工的參與工會權利在受到侵犯時經常不能尋求法律保護。2002年,美國最高法院在霍夫曼複合塑膠公司訴全國勞工關係委員會中裁定,非法移民不受國家勞工關係法案保護。墨西哥內政部移民局局長因此向美國外交部提出抗議。
同性戀者的權利
1969年的石牆騷亂創建了同性戀者權利運動。之後這個運動在美國各地推動了禁止性取向歧視的法律的通過。1996年在羅默訴埃文斯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一項不保護同性戀者免受歧視的州憲法修正案。同性戀者的活動漸漸引起保守派的反對,但是民權運動者傑西·傑克遜則公開支持同性戀權利。比爾·柯林頓於1993年提出了不問,不說政策,允許同性戀者在軍中服役。但是,對於同性婚姻問題的爭論更多。1996年,夏威夷最高法院推翻了州憲法中禁止同性婚姻的條款。其他州則陸續通過了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1996年,國會通過了禁止聯邦承認同性婚姻的婚姻保護法案。2003年,最高法院在勞倫斯訴德克薩斯州案中判決同性戀關係屬於公民隱私權的一部分,受到法律保護。在押者的權利
根據華盛頓觀察的報導,美國是全球在押人數最多的國家。非洲裔男性在在押人員中所占比例比在總人口中所在比例要高得多,而很大一部分人是因為交易額很小的毒品交易而入獄的。監獄過於擁擠造成獄警人手嚴重不足,在有些時候造成獄方無力阻止騷亂。。1979年,美國國會通過“司法系統改善法案”以及相關法律,允許私人公司在特定條件下僱傭監獄犯人,聯邦監獄勞工項目的犯人享受聯邦最低工資待遇。工會和人權組織批評推行監獄勞工隱藏著踐踏人權的潛在危險,危及到一般工人的就業機會。
在反恐戰爭中,美軍逮捕了很多本國和外國公民並且對他們長期拘押。這些在押人員受到的待遇引起很大爭議。聯盟軍隊作戰部副主任、陸軍準將馬克·金米特在阿布哈里卜監獄虐囚案開審之後說,盟軍隊"在執行拘押和審訊行動中遵守《日內瓦公約》"。美國政府認為基地組織這樣的恐怖組織並未簽署日內瓦公約,所以戰俘不受日內瓦公約保護,但是2004年華盛頓地區法院裁定政府用以確立被告的"敵方戰鬥人員"身份的國防部法庭違憲。
人權運動
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的裁決是一個勝利,但是並未動搖種族隔離制度的根基。1955年,羅薩·帕克斯因為拒絕讓座給一位白人乘客而被捕,觸發了新一輪反對種族隔離的運動。浸信會牧師馬丁·路德·金為此組織了一個長達一年的聯合抵制蒙哥馬里公共汽車運動,從此成為人權運動領導人。在1963年,很多人權運動者進行遊行和演講推動在國會懸而未決的人權法案,例如馬丁·路德·金在華盛頓特區林肯紀念堂前進行的著名的演說《我有一個夢想》。反恐戰爭
九一一襲擊事件之後,美國政府迅速頒布了臨時性的愛國法,大大加強了執法部門和情治單位監測公民和收集情報的能力。這個法案在國會和法院不斷受到挑戰,2004年,其中第505條被聯邦地區法院裁定違憲。儘管法庭總是批准監聽申請,喬治·沃克·布希總統仍然未經法庭允許就授權美國國家安全局監聽公民的電話和電子郵件。這條措施被紐約時報揭露之後在美國國內引起了很大爭論,很多人認為總統的措施違反了1974年的隱私法案和1978年的外國情報監聽法案,並且起訴到聯邦地區法院。同時,美國九一一襲擊事件之後實行的預防性的拘禁和逮捕外國公民也受到一些人的譴責。對阿拉伯族人和回教徒受到的仇視和歧視的處理也被一些人認為是違反了憲法的平等對待條款。美國於2003年發動了美伊戰爭。在開戰時所描述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遍尋不獲之後,美國政府將戰爭描述為解放伊拉克民眾的人道主義軍事行動,但是一些組織認為在戰前並未有明確而危險的人權威脅。
在古巴關塔那摩灣關押的囚犯受到的對待引起很大爭議。一些人譴責美國為了獲得情報而使用酷刑。美國政府稱關押嫌犯的地區在法律上並非美國領土,所以這些人無法擁有如關押在美國領土上時會享受的美國憲法所賦予的權利。但在2004年的拉蘇爾訴布希案中,美國最高法院否決了美國政府的辯護,多數裁定關塔那摩基地的囚犯有權向美國法院申訴,引證是美國對關塔那摩灣有唯一的控制。
國際紅十字會和人權觀察都對美國在關塔那摩灣的行為提出了譴責。2006年人權觀察的世界人權報告中指出,虐待性的拷問行為是美國用來打擊恐怖主義的策略。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曾敦促美國政府儘快關閉關塔那摩監獄。2005年11月2日,華盛頓郵報報道稱美國在東歐國家內設立了秘密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