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社會道德的基本要求]

正義[社會道德的基本要求]

倫理學、政治學的基本範疇。在倫理學中,通常指人們按一定道德標準所應當做的事,也指一種道德評價,即公正。 “正義”一詞,在中國最早見於《荀子》:“不學問,無正義,以富利為隆,是俗人者也。”正義觀念萌於原始人的平等觀,形成於私有財產出現後的社會。 不同的社會或階級的人們對“正義”有著不同的解釋: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認為,人們按自己的等級做應當做的事就是正義;基督教倫理學家則認為,肉體應當歸順於靈魂就是正義。整體看來大多數的觀點認為公平即是正義。簡單來說是同樣的人同樣對待。

基本信息

正義主義

人道主義

人道主義提倡博愛、平等、自由,其中之博愛平等,及正義之體現也。 註:人道主義並不違背共產主義,馬恩常有贊同。其本身也是正能量正義之產物。

共產主義

能者多勞,按需分配。共產主義也是正義體現之代表,同時也是真理。

三民主義

人民、民族、國家平等,權利同當,三民主義雖非真理,同是正義體現,且為真理進化之必經之路。

其它

不一一枚舉。

宇宙正義原則

首先,從自然哲學角度來看,所謂宇宙正義原則在習慣上被作為一個自然哲學的命題,即萬物或者一切存在者產生出來又返歸於它的地方。宇宙萬物方生方死、生生滅滅之際,那在萬物動變的多樣性背後起著主宰或支配作用的是第一性原則(或者稱之為宇宙正義)。萬物由它產生,也必復歸於它,都是按照必然性;因為按照時間的程式,它們必受到懲罰並且為其而受審判。

其次,從政治哲學角度來看,該原則指明了個別(個人)在自己的存在中愈是充分地實現普遍的必然性,愈是準確地恪守總體為其規定的存在範圍,就愈會由此改變個別物的命運。並且在關於世界的必然性(正義法則)和個人存在的論述中,隱含著對正在形成的國家秩序來說至關重大的問題:現實的個人如何對待具有普遍效力的國家的規範、法律和傳統法則。

最後,從倫理學的角度來看,宇宙正義也就是神法、自然法或理性法,這種正義不止於實在法意義上的正義,而是高於實在法並賦予實在法以合法性的“天神所重視的天條”,它在內容上表現為一些普適性的道德法則。關於自然法的含義,在人類認識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認識。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為一切指定法制基礎的關於正義的基本和終極的原則的集合。自然法觀念源於希臘,成於古羅馬,是古羅馬的“萬民法”催生了“自然法”。西文之“自然”(拉丁文natura,英文nature)最早是指物質宇宙,是指運動、強力、水火、濕氣、生殖等等。“自然”的最簡單和最遠古的意義,就是從作為一條原則表現的角度來看的物質宇宙。此後,後期希臘各學派回到了希臘最偉大的知識分子當時迷失的道路上,他們在“自然”的概念中,在物質世界加上了一個道德世界,這個“道德世界”就是“按照自然而生活”。中世紀教會法學者慣於使自然法與上帝法相一致,不過有的學者在自然法中強調上帝的理性,有的學者卻強調上帝的意志罷了。在近現代,根據自然法的倫理學說,在某種意義上,支配人類行為的道德規範,起源於人類的自然本性或和諧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學理論,法律準則的權威,至少部分來自針對那些準則所具道德優勢的思量。

另外意思

在漢語裡,正義即公正的道理,與公平、公道、正直、正當等相聯。在西方語言中,“正義”一詞源出於拉丁語justitia,由拉丁語中“jus ”演化而來。“jus”是個多意詞,有公正、公平、正直、法、權利等多種含義。法文中的“droit”、德文中的“recht”、義大利文中的“diritto”等,都兼有正義、法、權利的含義。在英文中,justice一詞,具有正義、正當、公平、公正等意思。

辭海解釋

對政治、法律、道德等領域中的是非、善惡作出的肯定判斷。作為道德範疇,與“公正”同義,主要指符合一定社會道德規範的行為,看每個人是否得到了應有的權利履行了應有的義務。

柏拉圖的看法

柏拉圖 柏拉圖

何為正義?柏拉圖認為:“各盡其職就是正義”,烏爾比安認為:“正義就是給每個人以應有權利的穩定的永恆的意義”,凱爾森認為:“正義是一種主觀的價值判斷”。在這個概念上,學者們有著不同的理解,我們的概念中,正義即公平、公正。正義是法源之一,更是法的追求與歸宿。

既然正義是一種主觀的價值判斷,一種行為、狀態是否正義就涉及到三個要素:人、社會和與人直接相關的事物。人是正義反映的主體,也是評價正義的主體;社會的形成歸於人的產生和結合,社會對人的分工、分配起著重要作用,個人得不到與他人平等的地位、待遇,往往歸結於社會的不正義(公平);而與人直接相關的事物,如地位、資格、自由等,其多寡優劣主導著人們的評價。在遠古最原始的社會形成時,有了原始的勞動成果的分配,人們就開始了關於正義的討論。至於何種行為與狀態是正義的,用不同的標準、角度和站在不同的立場上,其觀察和得出的結論往往是不同的。所以正義是一種維護某種秩序的行為。這種行為可以是某人的思維,可以是某人的行動,也可是某種表述出來的評判標準。

羅爾斯的看法

羅爾斯 羅爾斯

美國學者羅爾斯提出了正義的兩個原則,其一,是每個人對於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的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制都應有一種平等權利;其二,是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1)被合理地期望適合於每一個人的利益;而且(2)依存於地位和職務向所有人開放。羅爾斯還指出了可表示如下的更一般的正義觀:“所有社會價值--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自尊和基礎--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對其中一種價值或所有價值的一種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個人的利益。”

將法律的觀念從正義中解脫出來是有困難的。在媒體和一般人眼裡,正義和法律的概念不斷的被交叉混同,而且純粹法學反對將法和正義相等同,主張將二者當作兩個不同的問題來處理。而我個人更傾向與使二者融合,我並不贊成過分清晰的區別這兩個概念。法律拋棄正義,便喪失其規範社會關係的作用;同樣,正義脫離法律,就喪失了載體,僅僅只能成為“價值判斷”,沒有實際用途。我非常推崇凱爾森的觀點,即正義作為一種主觀價值判斷也許為法律科學所排斥,但如果將正義理解為“合法性”,那么法律科學中就應當包括正義概念。

人們評價一部法律是否符合正義標準(合法性)時,往往是立足於這部法律是否能將社會關係調整得令所有社會成員都滿意,但事實上,能夠滿足每個社會成員需要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可以說:每個人的需要不一致,需要間的相互衝突也難以避免,那些合乎正義的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社會秩序能達到的也只能是大多數社會成員的認可和滿意。

還應當提及的便是自然法學派提出的絕對正義的概念,自然法學派主張法的二元論,認為法應分為實在法和自然法,在不完善的實在法之上,存在著完善的,絕對正義的自然法。但理性的人應當知道:這種絕對正義是不可能存在的,如同世界是可知的,人有無窮的認知能力,而世界永遠不可能被完全認識,借用凱爾森的話“正義是一個人的認識所不能接近的理想。”

法律需要接受方方面面的考驗,在人們尋求法律幫助時,在法律制裁罪犯時,公平是否得到維護,正義是否得到匡扶,這是法律正義性(合法性)認定的標尺,也是法律生存的土壤,法律立足正義,才能使正義的概念在法律的基礎上得到升華。

法律層面的正義

(1)正義的概念

正義是人類社會普遍認為的崇高的價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觀點、行為、活動、思想和制度等。正義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不同的社會、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正義觀。衡量正義的客觀標準是這種正義的觀點、行為、思想是否促進社會進步,是否符合社會發展的規律,是否滿足社會中絕大多數人最大利益的需要。正義最低的內容是,正義要求分配社會利益和承擔社會義務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規範和標準;正義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平等或是量的均等、或是按人的貢獻平等或按身份平等,分配社會利益和義務;分配社會利益和義務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總而言之正義是彰顯符合事實、規律、道理或某種公認標準的行為。

(2)正義的分類

根據正義涉及的不同領域的標準,可以把正義可分為制度正義,形式正義和程式正義。制度正義指社會制度的正義,具體是指社會財富、資源、責任、義務分配是否公平和正當。形式正義是對法律制度的公正一致的執行,它不管法律制度本身是否符合正義,它強調法律制度始終如一的實現。程式正義是指保證實現制度正義和形式正義的具體步驟和方法。制定正義的法律,應有公正的立法程式,同樣,保證司法公正,也要有公正的司法程式。

(3)法律與正義

法律與正義是相互聯繫,相互促進的,正義對法律發展起了一定的推動作用。正義作為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標,是作為區別良法惡法的標準,始終是法律進化的精神驅動力。同時,法律也是實現正義的重要手段,正義的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暴力。法律運用國家強制性,保護社會主體的合法利益,通過裁決糾紛,懲治非正義的違法行為,以實現社會正義。

正義是社會制度得以建立的前提。

政治層面的正義

正義的作用

正義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使人民得以生存和發展,推動社會進步;

正義的制度給予人們公平合作的支持和保障;

正義通過制度調節以避免嚴重的社會分化,以利於社會健康、持續發展。

1.

正義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使人民得以生存和發展,推動社會進步;

2.

正義的制度給予人們公平合作的支持和保障;

3.

正義通過制度調節以避免嚴重的社會分化,以利於社會健康、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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