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過程
日內瓦四公約:於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內瓦又簽訂了日內瓦四公約的兩項附加議定書,並於1978年12月7日生效。現行的日內瓦(四)公約包括1949年8月12日在日內瓦重新締結的四部基本的國際人道法,為國際法中的人道主義定下了標準。它們主要有關戰爭受難者、戰俘和戰時平民的待遇。它們並不影響在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約》覆蓋的武器的使用及1925年在《日內瓦協定》中在對氣體和生物武器的使用。
截至2014年4月2日,隨著巴勒斯坦的加入,已經共有196個國家和地區以不同方式成為《日內瓦公約》的締約方。該公約被認為是國際人道主義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約束戰爭和衝突狀態下敵對雙方行為規則的權威法律檔案。1906年,清政府簽署承認了《日內瓦公約》。新中國於1956年加入此公約,同時對公約提出四項保留:保護國的代替必須經被保護者本國的同意;戰俘或平民被移交他國後,原拘留國仍不應解除責任;占領區以外的平民也應適用公約的保護;戰爭罪犯不得享有戰俘地位。
詳細介紹
背景
日內瓦公約的建立是亨利·杜南努力的結果,1859年他在蘇法利諾戰爭中目擊到戰爭的恐怖。1862年亨利·杜南在《沙斐利洛的回憶》中描寫了1859年法、意對奧戰爭中沙斐利洛戰役的慘狀,以喚起世人對於戰時救護傷病員問題的注意,並提倡各國創立救護團體。
1863年創立紅十字會組織的日內瓦國際會議希望使傷員和醫務人員“中立化”。1864年8月22日,瑞士、法國、比利時、荷蘭、葡萄牙等12國在日內瓦簽訂《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公約規定了軍隊醫院和醫務人員的中立地位和傷病軍人不論國籍應受到接待和照顧等。
在1977年和2005年的三個修改成為了日內瓦公約的一部分。第 一分約隨著在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在1863年的成立而獲得採用。文本在1863年10月26日到10月29日的日內瓦國際會議決議中出現。 在2014年4月2日,當正式加入該公約時,他們已經被196個國家所認可。所有簽約的地區必需制定充足的法律,當日內瓦公約被侵害時要使成為嚴重刑事罪行。
沿革
歐洲各國外交大會通過了首部日內瓦公約,確立了創建傷兵救護協會的構想,這標誌著現代國際人道法的誕生。
1906年對首部日內瓦公約進行了修訂,擴展了對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的保護。1899年和1907年對海牙公約的重大修訂將保護對象擴大到戰俘。1929年的日內瓦公約是一個里程碑,標誌著國際人道法越來越普及。
1949年是紅十字運動歷史上最具重大意義的一年,國際人道法的發展取得了決定性突破。二戰的經驗教訓使修訂國際人道法成為1945年之後的首要工作。《日內瓦第一公約》旨在保護戰地武裝部隊的傷者病者,是對1929年日內瓦公約的修訂和發展。《日內瓦第二公約》旨在保護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是對1907年海牙公約的修訂和發展。
1977年通過的日內瓦公約的附加議定書是國際人道法發展史上的另一個重要里程碑。《第一附加議定書》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的所有受難者,《第二附加議定書》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的所有受難者。2005年12月8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即第三附加議定書獲得通過。
1.戰地公約
1864年8月22日日內瓦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境遇的公約》
1906年7月6日日內瓦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公約》
1929年7月27日日內瓦第一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公約》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第一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公約》
2.海上保護
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三公約《關於日內瓦公約的原則適用於海戰的公約》
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十公約《關於日內瓦公約的原則適用於海戰的公約》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第二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的公約》
3.戰俘待遇
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公約《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
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約《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
1929年7月27日日內瓦第二公約《關於戰俘待遇的公約》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第三公約《關於戰俘待遇的公約》
4.保護平民
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公約《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
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約《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第四公約《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公約》
內容
第一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即1949年日內瓦第1公約
共有64條正文及兩個附屬檔案,主要內容是:確認敵對雙方傷病員在任何情況下應該無區別地予以人道待遇的原則;禁止對傷病員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別是禁止謀殺、酷刑、供生物學實驗或故意不給予醫療救助及照顧;醫療單位及其建築物、器材和人員不受侵犯,但應有明顯的白底紅十字或紅新月及紅獅與日標誌。
第二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即1949年日內瓦第2公約
共有63條正文及1個附屬檔案,是對1907年海牙第10公約的修訂和補充。它在適用範圍、保護對象、基本原則等方面,與第1公約完全相同,只是結合海戰的特點,規定了海戰中保護傷病員、醫院船及其人員的特殊原則和規則。該公約僅適用於艦上部隊,登入部隊仍適用日內瓦第1公約所規定的原則和規則。
第三公約《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即1949年日內瓦第3公約
共有143條正文和5個附屬檔案,是對1929年同名公約的修訂和補充。它擴大了公約的適用範圍和保護對象。主要內容是:戰俘系處在敵國國家權力管轄之下,而非處在俘獲他的個人或軍事單位的權力之下,故拘留國應對戰俘負責,並給予人道待遇和保護;戰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馬匹、軍事裝備和軍事檔案外,應仍歸戰俘保有;戰俘的住宿、飲食及衛生醫療照顧等應得到保障;對戰俘可以拘禁,但除適用刑事和紀律制裁外不得監禁;不得命令戰俘從事危險性和屈辱性的勞動;戰事停止後,應立即釋放或遣返戰俘,不得遲延;在任何情況下,戰俘均不得放棄公約所賦予的一部或全部權利;在對某人是否具有戰俘地位發生疑問的情況下,未經主管法庭作出決定之前,此人應享有本公約的保護。
第四公約《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即1949年日內瓦第4公約
共有159條正文和3個附屬檔案。在1899年海牙第2公約和1907年海牙第4公約附屬檔案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護平民的條文(見海牙公約)。此公約是對這些條文的補充和發展。其主要內容是:處於衝突一方權力下的敵方平民應受到保護和人道待遇,包括準予安全離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權利等;禁止破壞不設防的城鎮、鄉村;禁止殺害、脅迫、虐待和驅逐和平居民;禁止體罰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榮譽、財產、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應受到尊重;禁止集體懲罰和扣押人質等。
上述四公約於1949年8月12日由中國、蘇聯、美國、英國、法國等61個國家在日內瓦簽訂,並於1950年10月21日生效。至2014年4月2日,隨著巴勒斯坦的加入,共有196個國家和地區以批准、加入或通知繼承等不同方式成為日內瓦四公約的締約國。
第一附加議定書《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1977年6月8日訂立)
第二附加議定書《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1977年6月8日訂立)
第三附加議定書《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採用新增標誌性徽章的附加議定書》(2005年12月8日訂立)
影響
起初,ICRC負責各國紅會的信息交流,通知新紅會的成立,並召集國際會議(1867 巴黎,救助軍隊傷兵團體國際會議,16個紅會、9締約國;1869柏林;1884年日內瓦紅十字國際會議 20 個紅會,20個締約國;這些會議主要討論保護受害人及各國紅會在平時的活動(如今發展成為4年一次);國際聯合會成立於1919年;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的構成及分工:ICRC創始人,在武裝衝突地區救助主導,聯合會、國家紅會;七項基本原則:人道、公正、中立、獨立、志願服務、統一和普遍。
現狀
促進一直是紅十字會的一個主要工作目標,以保護平民和減輕戰爭所致傷病員的苦難。近150年來,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一直在發展人道主義法,千方百計擴大所能給予的保護。但是,僅僅制定法律或加入《公約》是不夠的,必須監督各方遵守法律和執行《公約》,這是現在人道主義法所面臨的最大挑戰。
《日內瓦公約》是國際社會經歷了兩次世界大戰的考驗之後,對戰爭期間恐怖行為的一系列重要反應。然而,從20世紀下半葉到進入21世紀,人們看到了更多的暴行,令全世界震驚。
2009年6月24日,是歐洲索爾費里諾之戰紅十字行動150周年紀念日。為了紀念這一歷史性事件,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在阿富汗、賴比瑞亞等8個國家的4000多人中進行了一次名為“共同的世界,來自一線的調查:衝突和武裝暴力對平民的影響”的調查。調查報告顯示,在全球各地發生衝突的國家裡,戰爭和武裝暴力給平民帶來了巨大的傷害。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這一最新的調查揭示出,與索爾費里諾激戰相反,現代戰爭中飽受傷亡和災難的主要是平民。例如。20世紀90年代後期發生在剛果民主共和國的被稱為“非洲第一次世界大戰”的血腥衝突,涉及11個國家,造成300萬至500萬人喪生。剛果至今暴力衝突不斷,截至2008年10月底,已約有100萬名剛果居民被迫逃離家園,處境非常艱難。此外,現沒有所謂的“一日戰爭”了。大多數現代戰爭都是長期的,有的甚至會持續20年、30年或更長時間。
中國
是一支有著人道主義光榮傳統的人民軍隊,早在建軍初期就訂立了“繳槍不殺”、“不許虐待俘虜”等人道主義軍規。在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當中的“三大紀律”當中就有一條“不拿民眾一針一線”。在艱苦卓絕的抗戰期間,中國軍隊對被俘的日本侵略軍官兵依然堅定地給予人道主義待遇。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延安為侵華日軍戰俘開辦的專門學校——日本工農學校,體現了對戰俘人格的尊重。經過教育和學習,抗戰時期從這個學校畢業的日本學員都成為了反法西斯戰爭的骨幹,積極參與了從戰場喊話到散發傳單的反戰工作,有力地促進了侵華日軍的分化和瓦解,為反法西斯戰爭勝利作出了貢獻。人道主義對爭取和平、早日結束戰爭,起到了槍炮所不能起到的作用,具有深遠的影響和意義。
從1956年12月28日加入《日內瓦公約》後,中國政府和中國軍隊嚴格執行有關條款,20世紀60年代釋放了所有二戰戰犯。在返回日本的1100多名戰俘中只有一個人對中國不友好,這件事值得我們深思。
另外,針對日內瓦第二公約關於改善海戰醫療環境的規定,中國於2008年專門研製設計了和平方舟號醫院船,用於改善海戰醫療環境。
除此之外,針對該公約之第三公約關於戰俘待遇的規定,我國在1956年即所謂我國加入該公約當年即特赦釋放了1017名日軍戰犯,此後我軍又先後在1959年一直到1975年根據該公約之規定先後分7批予以特赦釋放了共7批次國民黨戰犯。
與此同時,針對例如像日本在侵華戰爭期間,違反日內瓦公約相關規定,對中國平民的野蠻的屠殺與虐待行徑(例如像著名的南京大屠殺等),中國民間也通過諸如像對日起訴等形式,以此來捍衛了日內瓦公約的尊嚴和權威。